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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三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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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三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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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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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普通高等教育國際級規劃教材系列.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海商法(第3版)》連續入選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和“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由權威學者聯袂資深律師及海事仲裁員,合力展現海商法學理之精義、實務之要領。作者從海商法基本概念及原理出發,以我國《海商法》為主線,深入講解、言之有物;處處緊扣法律條文,表述精准、分析透徹。國內海商法和國際海事公約及規則相互對照、有序穿插,令讀者印象深刻、領會充分;繁雜技術標準解析詳細,令讀者一目了然、運用自如。本次新版,作者除對章節作適度調整、在理論和制度上大量吐故納新外,在寫作形式上也加以改進:章前增設“學習目的”,章後增設“案例練習”,書後推薦若干“網絡資源”,以幫助讀者鞏固知識和拓展閱讀。《海商法(第3版)》既可作為法學專業本科生和研究生之教材,亦可作為海事司法工作人員和航運專業人員的培訓教材和參考書。.

作者簡介

司玉琢,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教授、海商法博士生導師,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顧問、中國海商法協會副主席。.

名人/編輯推薦

《普通高等教育國際級規劃教材系列?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海商法(第3版)》的特點是:第一,以調整平等主體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為內涵,以我國《海商法》為主線,力求系統、完整和統一;第二,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既研究現實海事立法、司法和航運實踐問題,又對海商法中的一些重大理論問題加以探討,并使之有機地結合,為理論和實踐提供指導和借鑒作用;第三,注意吸收國內外在海商法方面的最新研究成果,反映國際國內海事立法的最新特點和趨勢。《普通高等教育國際級規劃教材系列?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海商法(第3版)》可作為高等院校相關專業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海商法教材,也可作為理論研究工作者、海事司法工作者和航運專業人員的參考書。

目次

第一章 緒論第一節 海商法的概念第二節 海商法的形式第三節 海事法律規範第四節 海事法律關係第五節 海商法的歷史發展第二章 船舶物權第一節 概述第二節 船舶所有權第三節 船舶抵押權第四節 船舶優先權第五節 船舶留置權第三章 船員第一節 關於船員的一般規定第二節 船長第三節 船員勞動合同第四章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第一節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概述第二節 提單第三節 海運單第四節 電子提單第五節 海上貨物運輸國際公約第六節 水路貨物運輸合同第七節 航次租船合同第八節 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合同第五章 海上旅客運輸合同第一節 海上旅客運輸合同概述第二節 海上旅客運輸合同當事人的主要權利和義務第三節 海上旅客運輸法律規章 與國際公約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第一節 船舶租用合同概述第二節 定期租船合同第三節 光船租賃合同第四節 船舶租購合同第七章 海上拖航合同第一節 海上拖航合同概述第二節 海上拖航合同當事人的主要權利和義務第八章 船舶碰撞第一節 船舶碰撞的概念與種類第二節 船舶碰撞的責任主體第三節 過失碰撞第四節 船舶碰撞損害賠償第九章 海難救助第一節 海難救助概述第二節 海難救助成立的要件第三節 救助報酬第四節 有關的國際公約第十章 共同海損第一節 共同海損制度概述第二節 共同海損損失的表現形式第三節 共同海損與當事人過失的關係第四節 共同海損時限與擔保第五節 共同海損理算第六節 共同海損理算規則與共同海損制度的發展趨勢第十一章 船舶污染損害賠償第一節 船舶污染損害賠償概述第二節 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的國際立法第三節 船舶燃油污染損害賠償第四節 船舶運輸有毒有害物質污染損害賠償第五節 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國內立法第十二章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第一節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概述第二節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的核心內容第三節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國際公約第十三章 海上保險合同第一節 海上保險合同概述第二節 海上保險合同法第三節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第四節 船舶保險合同第五節 保賠保險合同第六節 其他海上保險合同第十四章 海事訴訟時效第一節 時效的概述第二節 海事訴訟時效第三節 訴訟時效中止第四節 訴訟時效中斷第五節 海事訴訟時效的幾個問題第十五章 涉外海事關係的法律適用第一節 涉外海事關係法律適用概述第二節 船長、船員關係的法律適用第三節 船舶物權關係的法律適用第四節 海商合同關係的法律適用第五節 海事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第六節 共同海損行為的法律適用第七節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法律適用第八節 海事訴訟與仲裁程序的法律適用網絡資源主要參考書目.

書摘/試閱



三、船舶抵押權的特點
“抵押權作為擔保物權的一種,具有一般擔保物權的各種法律特性,即物權性、價值性(變價受償性、物上代位性)和擔保性(從屬性和不可分性)。”船舶抵押權是一種以船舶為客體的抵押權,由于船舶是一種極為特殊的物,這決定了船舶抵押權不僅具有民法抵押權的一般特點,而且還具有一些其自身的特點。以下結合我國《物權法》及《海商法》的規定,說明如下。
(一)從屬性
設定船舶抵押權的目的是擔保一定的債權得以實現。船舶抵押權與其所擔保的債權是一種從權利與主權利的關系,亦即在船舶抵押權與其所擔保的債權的關系上,船舶抵押權具有從屬性。這種從屬性主要表現在:(1)存在上的從屬性,亦即船舶抵押權的存在從屬于主債權的存在。沒有主債權的存在,抵押權不能單獨存在。對此我國《擔保法》第52條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即“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2)處分上的從屬性,主要是指船舶抵押權在轉讓方面的從屬性。對此,我國《物權法》第192條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此外,我國《海商法》第18條還明確規定:“抵押權人將被抵押船舶所擔保的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他人的,抵押權隨之轉移”。因此,船舶抵押權,不得在其擔保的債權未轉讓時而單獨轉移或另作其他債權的擔保。(3)消滅上的從屬性。船舶抵押權消滅上的從屬性,主要是指船舶抵押權隨其所擔保的債權的全部消滅而消滅。對此,我國《物權法》第177條規定,主債權消滅的,擔保物權也消滅。
(二)不可分性
船舶抵押權的不可分性,一般是指船舶抵押權行使的不可分性。亦即在船舶抵押權擔保的債權未被全部清償以前,船舶抵押權人得就作為抵押物的船舶的全部行使其權利。進而言之,船舶抵押權不因抵押船舶的分割或者讓與、被擔保債權的部分清償、分割或者讓與而受到影響,船舶抵押權人仍得以抵押船舶的全部行使權利以擔保債權的全部。對此,我國《物權法》似乎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我國《海商法》第16條第2款也只是規定:“船舶共有人設定的抵押權,不因船舶的共有權的分割而受影響”。
(三)物上代位性
船舶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是指船舶抵押權的效力得及于抵押船舶的代位物上。關于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的依據,民法學者似有各種不同理論,如物權的特種效力說、擔保物權效力說、公平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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