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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改條文解讀與應用(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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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改條文解讀與應用(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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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2012年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共計60條,涉及對原民事訴訟法修改的條款八十餘條(其中新增條文二十餘條),另整體刪除原條文9條。《修改條文解讀與應用》主要以修改的81個條文為解讀對象,每個條文原則上按修改緣由、域外經驗、爭議問題、條文解讀、操作指南、難題研討、以案說法七個層次進行闡釋;並對9條刪除條文按條款內容、相關背景、刪除緣由、注意事項四個層次進行闡釋,基本上包含了修改及刪除條文理解與適用的全部內容。此外,還收錄了相關立法文件,以幫助讀者瞭解民事訴訟法修改的整個過程,並附有《民事訴訟法修改前後條文對照表》,以便於讀者全面理解和正確適用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

作者簡介

江必新,1956年9月生,湖北枝江人,法學博士、博士生導師。現任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二級大法官。1978年至1984年就讀于西南政法大學,先後獲學士、碩士學位,1999年9月至2004年6月就讀於北京大學,獲博士學位。1985年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2002年1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審判委員會成員。2004年5月至2007年12月,任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代院長、院長。2007年1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先後被聘為司法部國家九五普法宣講團成員,中國政法大學、中南大學、湘潭大學和國家法官學院的特聘教授、兼職教授、研究員以及碩士生、博士生導師。1999年被中國法學會評為全國十大傑出中青年法學家。2009年被評為首批當代中國法學名家。著有《民事訴訟的制度邏輯與理性構建〈民事訴訟法〉再修改之思辨》等作品四十餘部。在《中國社會科學》、《中國法學》、《法學研究》、《法學雜誌》、《人民司法》、《法律適用》等刊物上發表論文百餘篇。.

名人/編輯推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改條文解讀與應用》還收錄了相關立法文件,以幫助讀者了解民事訴訟法修改的整個過程,并附有《民事訴訟法修改前后條文對照表》,以便于讀者全面理解和正確適用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

為了幫助廣大法官、檢察官、律師和法學院系師生更好地理解和準確把握新民事訴訟法修改背景、立法精神和條文內涵,應對實務操作中的各種具體問題,我們組織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庭室的業務骨干編寫了此書。這些同志基本上都是參與本法修改和研討的人員,并且均有較深厚的理論功底和較豐富的審判經驗。
本書主要對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的內容加以釋義和點評。決定共計60條,涉及對原民事訴訟法修改的條款達八十余條(其中新增條文二十余條),另整體刪除原條文9條。全書以修改的81個條文為解讀對象,每個條文原則上按“修改緣由”、“域外經驗”、“爭議問題”、“條文解讀”、“操作指南”、“難題研討”、“以案說法”七個層次進行闡釋;并對9條刪除條文按“條款內容”、“相關背景”、“刪除緣由”、“注意事項”四個層次進行闡釋,基本上包含了修改及刪除條文理解與適用的全部內容。如果讀者希望學習新民事訴訟法全部條文理解與適用的內容,推薦閱讀“新民事訴訟法理解適用叢書”中《新民事訴訟法理解適用與實務指南》(江必新主編)一書。
本書還收錄了相關立法文件,包括2012年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根據決定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全文,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的修正案(草案)及其說明、修改情況的匯報、審議報告等,以幫助讀者了解民事訴訟法修改的整個過程,并附有《民事訴訟法修改前后條文對照表》,以便于讀者全面理解和正確適用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
因時間和能力所限,疏漏之處敬請讀者撥冗指正。

目次

一 法律原則增加誠實信用原則第十三條誠實信用原則和處分原則【修改緣由】【條文解讀】【操作指南】完善法律監督原則第十四條法律監督原則【修改緣由】【條文解讀】【操作指南】【難題研討】二 管轄制度將勞動教養修改為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第二十二條一般地域管轄的例外【修改緣由】【條文解讀】【操作指南】公司訴訟管轄新增條文第二十六條公司訴訟管轄【修改緣由】【條文解讀】【操作指南】擴大協議管轄範圍第三十四條協議管轄【修改緣由】【條文解讀】【操作指南】【以案說法】限制自上而下的管轄轉移第三十八條管轄權轉移【修改緣由】【爭議問題】【條文解讀】【操作指南】【難題研討】【以案說法】明確默示協議管轄制度或應訴管轄第一百二十七條默示協議管轄【修改緣由】【域外經驗】【條文解讀】【操作指南】【難題研討】三 回避制度完善審判人員回避第四十四條審判人員回避的適用情形【修改緣由】【爭議問題】【條文解讀】【操作指南】【難題研討】【以案說法】四 訴訟參加人公益訴訟新增條文第五十五條公益訴訟【修改緣由】【域外經驗】【爭議問題】【條文解讀】【操作指南】【難題研討】【以案說法】規定第三人受生效裁判損害的救濟途徑第三人撤銷之訴第五十六條民事訴訟第三人【修改緣由】【域外經驗】【爭議問題】【條文解讀】【操作指南】【難題研討】擴大委託訴訟代理人的範圍第五十八條委託訴訟代理人【修改緣由】【條文解讀】【操作指南】【難題研討】相關修改第六十二條離婚案件當事人應當出庭【修改緣由】【條文解讀】【操作指南】【難題研討】五 證據制度增加 調整證據種類第六十三條證據種類【修改緣由】【域外經驗】【爭議問題】【條文解讀】【操作指南】嚴格舉證時限新增條文第六十五條舉證時限【修改緣由】【域外經驗】【爭議問題】【條文解讀】【操作指南】人民法院出具證據收據的義務新增條文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出具證據收據的義務【修改緣由】【條文解讀】【操作指南】刪除原規定中的法律行為第六十九條公證文書的效力【修改緣由】【條文解讀】【以案說法】將意志修改為意思第七十二條證人資格及出庭作證的義務【修改緣由】【條文解讀】【操作指南】【難題研討】不能出庭作證事由具體化新增條文第七十三條證人出庭作證義務的例外……【修改緣由】【域外經驗】【條文解讀】【操作指南】【難題研討】增加證人作證的經濟保障新增條文第七十四條證人費用負擔【修改緣由】【爭議問題】【條文解讀】【操作指南】完善鑒定制度第七十六條申請鑒定和委託鑒定【修改緣由】【條文解讀】【操作指南】【以案說法】相關修改第七十七條鑒定人的權利和義務【修改緣由】【條文解讀】【操作指南】【以案說法】鑒定人義務及責任新增條文第七十八條鑒定人出庭作證的義務【修改緣由】【條文解讀】【操作指南】【以案說法】專家輔助人新增條文第七十九條專家參與訴訟【修改緣由】【條文解讀】【操作指南】【以案說法】新增訴前申請證據保全第八十一條證據保全【修改緣由】【條文解讀】【操作指南】【難題研討】相關修改第一百三十八條法庭調查順序【修改緣由】【爭議問題】【條文解讀】【操作指南】相關修改第一百八十八條民事行為能力鑒定【修改緣由】【條文解讀】【操作指南】【難題研討】六 送達放寬留置送達的條件第八十六條留置送達【修改緣由】【條文解讀】【操作指南】新型送達方式新增條文第八十七條傳真 電子郵件送達【修改緣由】【域外經驗】【條文解讀】【操作指南】相關修改第九十條對被監禁或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的送達【修改緣由】【條文解讀】【操作指南】七 保全完善訴訟保全新增行為保全第一百條訴訟保全的條件 措施及保全裁定【修改緣由】【域外經驗】【爭議問題】【條文解讀】【操作指南】【難題研討】【以案說法】完善訴前保全第一百零一條訴前保全申請的條件 受理法院及採取保全後當事人起訴期限【修改緣由】【條文解讀】【操作指南】【難題研討】相關修改第一百零二條保全範圍【修改緣由】【條文解讀】【操作指南】【難題研討】相關修改第一百零三條財產保全措施【修改緣由】【條文解讀】【操作指南】【難題研討】相關修改第一百零四條被申請人提供擔保後解除財產保全【修改緣由】【條文解讀】【操作指南】【難題研討】相關修改第一百零五條保全錯誤補救【修改緣由】【條文解讀】【操作指南】【難題研討】相關修改第一百零八條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覆議程序【修改緣由】【條文解讀】【操作指南】【難題研討】相關修改第二百七十二條涉外仲裁財產保全【修改緣由】【條文解讀】【操作指南】【難題研討】八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對當事人惡意訴訟的強制措施新增條文第一百一十二條合謀虛假訴訟行為方式及法律後果【修改緣由】【條文解讀】【操作指南】【難題研討】對被執行人逃避執行的強制措施新增條文第一百一十三條被執行人逃避執行及法律後果【修改緣由】【條文解讀】【操作指南】【難題研討】【以案說法】擴大協助義務單位及協助措施第一百一十四條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單位適用強制措施【修改緣由】【條文解讀】【操作指南】【難題研討】提高罰款上限第一百一十五條罰款和拘留措施【修改緣由】【爭議問題】【條文解讀】【操作指南】【難題研討】九 一審普通程序細化起訴狀記明事項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的內容【修改緣由】【域外經驗】【爭議問題】【條文解讀】【操作指南】【以案說法】明確先行調解制度新增條文第一百二十二條審前調解【修改緣由】【爭議問題】【條文解讀】【操作指南】【難題研討】強調對起訴權的保障第一百二十三條審查期限【修改緣由】【域外經驗】【條文解讀】【操作指南】【難題研討】調整不予受理的情形第一百二十四條不予受理的情形【修改緣由】【條文解讀】【操作指南】【難題研討】細化答辯狀記明事項第一百二十五條答辯狀的內容【修改緣由】【爭議問題】【條文解讀】【操作指南】【難題研討】審前程序新增條文第一百三十三條對受理案件的分流【修改緣由】【域外經驗】【條文解讀】【操作指南】強調裁判書寫明判決結果和理由第一百五十二條判決書的內容【修改緣由】【條文解讀】【操作指南】【難題研討】增加撤銷仲裁裁決明確裁定書寫明裁定結果和理由第一百五十四條裁定書的適用範圍【修改緣由】【條文解讀】【操作指南】【難題研討】賦予公眾對裁判文書的查閱權新增條文第一百五十六條裁判文書的公開【修改緣由】【域外經驗】【爭議問題】【條文解讀】【操作指南】【難題研討】【以案說法】272十 簡易程序當事人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第一百五十七條簡易程序適用範圍【修改緣由】【域外經驗】【爭議問題】【條文解讀】【操作指南】【難題研討】簡便方式第一百五十九條簡便傳喚 送達 審理【修改緣由】【條文解讀】【操作指南】小額訴訟一審終審新增條文第一百六十二條小額訴訟【修改緣由】【域外經驗】【爭議問題】【條文解讀】【操作指南】【難題研討】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新增條文第一百六十三條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修改緣由】【域外經驗】【條文解讀】【操作指南】【難題研討】十一 第二審程序調整不開庭審理的條件第一百六十九條二審的審理方式和審理地點【修改緣由】【爭議問題】【條文解讀】【操作指南】【難題研討】限制二審法院發回重審的權力第一百七十條二審裁判【修改緣由】【域外經驗】【爭議問題】【條文解讀】【操作指南】【難題研討】十二 特別程序增加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第一百七十七條特別程序的適用範圍【修改緣由】【域外經驗】【條文解讀】司法確認程序新增條文第一百九十四條確認調解協議案件的概括性規定【修改緣由】【爭議問題】【條文解讀】【操作指南】新增條文第一百九十五條確認調解協議案件的審查【修改緣由】【爭議問題】【條文解讀】【操作指南】【難題研討】實現擔保物權程序新增條文第一百九十六條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概括性規定【修改緣由】【爭議問題】【條文解讀】【操作指南】【難題研討】新增條文第一百九十七條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審查【修改緣由】【爭議問題】【條文解讀】【操作指南】【難題研討】十三 審判監督程序增加對調解書的法律監督第一百九十八條人民法院依職權啟動再審【修改緣由】【爭議問題】【條文解讀】【操作指南】【以案說法】調整再審案件一律上提一級管轄的規定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權利及申請再審管轄 效力【修改緣由】【爭議問題】【條文解讀】【操作指南】【難題研討】調整當事人申請再審事由第二百條再審事由【修改緣由】【條文解讀】【操作指南】【難題研討】【以案說法】相關修改第二百零二條對解除婚姻關係的裁判不得申請再審【修改緣由】【域外經驗】【條文解讀】【操作指南】【難題研討】當事人可以選擇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第二百零四條再審審查期限 審查終結處理方式 再審審理法院【修改緣由】【域外經驗】【條文解讀】【操作指南】【難題研討】修改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期間第二百零五條申請再審期限【修改緣由】【域外經驗】【條文解讀】【操作指南】【難題研討】再審中止執行為原則,不中止執行為例外第二百零六條再審中止執行以及例外【修改緣由】【域外經驗】【爭議問題】【條文解讀】【操作指南】【難題研討】規範通過檢察機關抗訴進入再審的有關事項第二百零八條抗訴事由 抗訴程序 檢察建議【修改緣由】【爭議問題】【條文解讀】【操作指南】【難題研討】首次確定再審法院糾錯先行 檢察監督在後的程序,確定有限再審原則新增條文第二百零九條法院糾錯先行 檢察監督在後和有限再審【修改緣由】【條文解讀】【操作指南】檢察機關可以向當事人 案外人調查核實有關情況新增條文第二百一十條檢察機關審查抗訴的手段【修改緣由】【條文解讀】【操作指南】明確一級法院一次再審第二百一十一條法院接受抗訴後裁定再審的期限和審級【修改緣由】【條文解讀】【操作指南】【難題研討】【以案說法】新增對調解書的抗訴第二百一十二條民事抗訴書【修改緣由】【條文解讀】【操作指南】【難題研討】十四 督促程序調整異議處理程序第二百一十七條對支付令異議的審查督促程序的終結【修改緣由】【域外經驗】【爭議問題】【條文解讀】【操作指南】十五 執行程序規定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或脅迫的,可以申請按原生效法律文件執行第二百三十條執行和解【修改緣由】【爭議問題】【條文解讀】【操作指南】【難題研討】【以案說法】明確人民檢察院有權監督民事執行活動新增條文第二百三十五條對執行的法律監督【修改緣由】【爭議問題】【條文解讀】增加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法定情形第二百三十七條仲裁裁決的執行【修改緣由】【爭議問題】【條文解讀】【操作指南】【難題研討】取消履行期規定,法院可在發出執行通知書的同時立即強制執行第二百四十條執行通知與強制執行【修改緣由】【爭議問題】【條文解讀】【操作指南】【以案說法】增加人民法院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的權力,強化有關單位的協助義務第二百四十二條執行查詢 扣押 凍結劃撥 變價【修改緣由】【條文解讀】【操作指南】【難題研討】規定優先拍賣原則,取消必須交有關單位進行拍賣的規定第二百四十七條執行拍賣 變賣【修改緣由】【條文解讀】【操作指南】【難題研討】十六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修改涉外送達期限第二百六十七條向我國領域外送達訴訟文書方式【修改緣由】【爭議問題】【條文解讀】【操作指南】十七 刪除條款刪除人民調解原則刪除第十六條【條款內容】【相關背景】【刪除緣由】【注意事項】刪除涉外協議管轄默示管轄刪除第二百四十二條【條款內容】【相關背景】【刪除緣由】【注意事項】刪除第二百四十三條【條款內容】【相關背景】【刪除緣由】【注意事項】刪除涉外財產保全刪除第二百四十九條【條款內容】【相關背景】【刪除緣由】【注意事項】刪除第二百五十條【條款內容】【刪除緣由】【注意事項】刪除第二百五十一條【條款內容】【刪除緣由】刪除第二百五十二條【條款內容】【刪除緣由】刪除第二百五十三條【條款內容】【刪除緣由】刪除第二百五十四條【條款內容】【刪除緣由】附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8月31日修正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2011年10月24日在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況的彙報(2012年4月2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2012年8月2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草案)》修改意見的報告(2012年8月30日)民事訴訟法修改前後條文對照表.

書摘/試閱



另一種意見認為,按照本案合同有關管轄的約定,雙方已明確選擇南京中院為爭議的訴訟管轄法院。該約定既未違反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江蘇高院)的有關規定,也未違反被選擇法院必須與合同有關聯的相關法律規定,應屬有效的管轄權選擇約定,本案應由南京中院管轄。
三、案件評析
本案協議管轄爭議的核心是,按訴爭發生時確定的標的額確定管轄法院,是適用合同簽訂時級別管轄的規定,還是適用訴爭發生時的規定。我們認為:
(一)訴訟法屬程序法,在時間效力上溯及既往
本案依據2006年1月1日施行的江蘇高院關于級別管轄的規定,爭議雙方約定的管轄法院雖不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但2008年4月1日施行的規定對級別管轄作出了新的解釋,故應適用現行規定確定管轄法院。因此本案協議管轄無效,應適用法定管轄的規定。
(二)協議管轄是否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應以訴爭時的法律來判斷
反對意見認為,本案確認協議約定的管轄法院是否合法,應適用合同簽訂時關于級別管轄的規定。這就意味著,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就對將來訴爭的標的額確定了,可事實上,簽訂合同時訴爭是否發生和訴爭的標的額都是不確定的,而只有在訴爭發生時,才能確定爭議的標的額,并以此確定級別管轄的法院。依據訴爭時的規定,本案訴爭的標的額不在南京市施行的級別管轄的規定的南京中院的管轄范圍之列,因而不應由南京中院管轄。
(三)本案應適用法定管轄,淮安中院有管轄權
協議管轄無效后應適用法定管轄,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洪澤縣,其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是淮安中院。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調整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糾紛案件級別管轄標準的通知》規定:“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訴訟標的額為500萬元以上,以及訴訟標的額在200萬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本案訴訟的標的額為6,946,210元,故本案應由淮安中院管轄。
綜上,民事訴訟相關法律法規是程序法,在時間效力上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協議管轄法院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而簽訂合同時約定的管轄法院是否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應以訴爭發生時施行的關于級別管轄的規定來評判。故本案被告的管轄權異議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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