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改條文解讀與應用(簡體書)
- ISBN13:9787511840196
- 出版社:中國法律圖書公司(法律出版社)
- 作者:江必新
- 裝訂/頁數:平裝/611頁
- 出版日:2012/09/01
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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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本書主要對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的內容加以釋義和點評。決定共計60條,涉及對原民事訴訟法修改的條款達八十余條(其中新增條文二十余條),另整體刪除原條文9條。全書以修改的81個條文為解讀對象,每個條文原則上按“修改緣由”、“域外經驗”、“爭議問題”、“條文解讀”、“操作指南”、“難題研討”、“以案說法”七個層次進行闡釋;并對9條刪除條文按“條款內容”、“相關背景”、“刪除緣由”、“注意事項”四個層次進行闡釋,基本上包含了修改及刪除條文理解與適用的全部內容。如果讀者希望學習新民事訴訟法全部條文理解與適用的內容,推薦閱讀“新民事訴訟法理解適用叢書”中《新民事訴訟法理解適用與實務指南》(江必新主編)一書。
本書還收錄了相關立法文件,包括2012年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根據決定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全文,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的修正案(草案)及其說明、修改情況的匯報、審議報告等,以幫助讀者了解民事訴訟法修改的整個過程,并附有《民事訴訟法修改前后條文對照表》,以便于讀者全面理解和正確適用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
因時間和能力所限,疏漏之處敬請讀者撥冗指正。
目次
書摘/試閱
另一種意見認為,按照本案合同有關管轄的約定,雙方已明確選擇南京中院為爭議的訴訟管轄法院。該約定既未違反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江蘇高院)的有關規定,也未違反被選擇法院必須與合同有關聯的相關法律規定,應屬有效的管轄權選擇約定,本案應由南京中院管轄。
三、案件評析
本案協議管轄爭議的核心是,按訴爭發生時確定的標的額確定管轄法院,是適用合同簽訂時級別管轄的規定,還是適用訴爭發生時的規定。我們認為:
(一)訴訟法屬程序法,在時間效力上溯及既往
本案依據2006年1月1日施行的江蘇高院關于級別管轄的規定,爭議雙方約定的管轄法院雖不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但2008年4月1日施行的規定對級別管轄作出了新的解釋,故應適用現行規定確定管轄法院。因此本案協議管轄無效,應適用法定管轄的規定。
(二)協議管轄是否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應以訴爭時的法律來判斷
反對意見認為,本案確認協議約定的管轄法院是否合法,應適用合同簽訂時關于級別管轄的規定。這就意味著,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就對將來訴爭的標的額確定了,可事實上,簽訂合同時訴爭是否發生和訴爭的標的額都是不確定的,而只有在訴爭發生時,才能確定爭議的標的額,并以此確定級別管轄的法院。依據訴爭時的規定,本案訴爭的標的額不在南京市施行的級別管轄的規定的南京中院的管轄范圍之列,因而不應由南京中院管轄。
(三)本案應適用法定管轄,淮安中院有管轄權
協議管轄無效后應適用法定管轄,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洪澤縣,其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是淮安中院。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調整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糾紛案件級別管轄標準的通知》規定:“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訴訟標的額為500萬元以上,以及訴訟標的額在200萬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本案訴訟的標的額為6,946,210元,故本案應由淮安中院管轄。
綜上,民事訴訟相關法律法規是程序法,在時間效力上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協議管轄法院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而簽訂合同時約定的管轄法院是否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應以訴爭發生時施行的關于級別管轄的規定來評判。故本案被告的管轄權異議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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