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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常用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全書(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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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常用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全書(第2版)》精選使用頻率最高的242件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有多種檢索方式,方便讀者快速查找;書中重點法律文件逐條加注條旨;免費提供12個月新法規增補服務。是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編輯審定,吸收近期國家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清理的階段性成果,文本權威,能成為讀者手頭常備的一本工具書。

名人/編輯推薦

《中華人民共和國常用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全書(第2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目次

拼音索引
一、憲法類
(一)憲 法
(二)國家機構法
(三)立法制度
二、民法類
(一)綜 合
(二)物 權
(三)債 權
(四)侵 權
(五)婚姻、繼承、收養
(六)著作權
(七)專 利
(八)商 標
(九)知識產權保護
三、商法類
(一)公 司
(二)金 融
四、行政法類
(一)綜 合
(二)人 事
(三)公 安
(四)司法行政
(五)醫藥衛生
(六)食品安全
(七)應急管理
(八)城鄉建設
(九)環境保護
(十)計劃生育
五、經濟法類
(一)財 政
(二)稅 務
(三)土 地
(四)交 通
(五)工商管理
(六)對外貿易
(七)審計、統計
六、社會法類
(一)勞動用工
(二)社會保障
(三)安全生產
七、刑法類
八、訴訟及非訴訟程序法類
(一)民事訴訟
(二)刑事訴訟
(三)行政訴訟
(四)非訴訟程序

書摘/試閱



第五章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
第二十八條 【參照立法法的規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的備案、審查和撤銷,依照立法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地方人大常委會行使撤銷權的程序】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不適當的決議、決定和本級人民政府發布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的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參照立法法的有關規定,作出具體規定。
第三十條【撤銷權的范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和本級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經審查,認為有下列不適當的情形之一的,有權予以撤銷:
(一)超越法定權限,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的;
(二)同法律、法規規定相抵觸的;
(三)有其他不適當的情形,應當予以撤銷的。
第三十一條【司法解釋的備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屬于審判、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二條【對司法解釋審查要求的提出】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同法律規定相抵觸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之間認為對方作出的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同法律規定相抵觸的,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要求,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送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同法律規定相抵觸的,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建議,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研究,必要時,送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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