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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解讀(2012年最新修訂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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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解讀(2012年最新修訂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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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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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解讀(2012年修訂版)》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新修改后的權威讀本,相信一定會對廣大民事訴訟工作者和法律愛好者有所幫助。民事訴訟法是審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為解決當事人“申訴難”問題,民事訴訟法修改決定進一步將再審事由具體化,把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再審事由從5項情形具體化為13項情形,增強可操作性,減少隨意性,避免應當再審的不予再審,切實保障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權利。

名人/編輯推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解讀(2012年修訂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編著。

目次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任務、適用范圍和基本原則
第一條 【立法依據】
第二條 【立法任務】
第三條 【適用范圍】
第四條 【民事訴訟法的空間效力】
第五條 【涉外民事訴訟同等原則和對等原則】
第六條 【民事案件審判權】
第七條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第八條 【民事訴訟權利平等原則】
第九條 【調解原則】
第十條 【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第十一條 【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民事訴訟原則】
第十二條 【辯論權】
第十三條 【誠實信用原則和當事人處分原則】
第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權】
第十五條 【支持民事訴訟】
第十六條 【我國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變通或者補充規定】
第二章管 轄
第一節級別管轄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十九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節地域管轄
第二十一條 【一般地域管轄】
第二十二條 【一般地域管轄的例外】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管轄】
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管轄】
第二十五條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管轄】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訴訟管轄】
第二十七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管轄】 一
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管轄】
第二十九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管轄】 一
第三十條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管轄】
第三十一條 【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管轄】
第三十二條 【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管轄】
第三十三條 【專屬管轄】
第三十四條 【協議管轄】
第三十五條 【共同管轄】
第三節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第三十六條 【移送管轄】
第三十七條 【指定管轄】
第三十八條 【管轄權轉移】
第三章審判組織
第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審判組織和人民陪審員權利】
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重審和再審案件審判組織】
第四十一條 【合議庭的審判長的擔任】
第四十二條 【合議庭活動原則】
第四十三條 【審判人員依法辦案】
第四章回 避
第四十四條 【回避情形】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提出時間和應當說明理由】
第四十六條 【回避決定權人】
第四十七條 【回避申請決定程序】
第五章訴訟參加人
第一節當事人
第四十八條 【訴訟當事人】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
第五十條 【和解】
第五十一條 【訴訟請求和反訴】
第五十二條 【共同訴訟】
第五十三條 【人數眾多且確定的共同訴訟】
第五十四條 【人數不確定的涉及多數人權益的共同訴訟】
第五十五條 【民事公益訴訟】
第五十六條 【民事訴訟第三人和第三人撤銷之訴】
第二節訴訟代理人
第五十七條 【法定代理人】
第五十八條 【委托代理人】
第五十九條 【委托訴訟代理人的程序】
第六十條 【變更和解除訴訟代理權限】
第六十一條 【訴訟代理人的權利】
第六十二條 【離婚案件的特殊規定】
第六章證 據
第六十三條 【證據種類】
第六十四條 【舉證責任】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及時提供證據義務】
第六十六條 【證據收據】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調查取證】
……
第三編執行程序
第四編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
附錄
后記

書摘/試閱



條文解讀
回避是指承辦案件的審判人員和其他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經一定程序退出對本案的審理,包括審判人員自行回避和當事人申請回避。回避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基本制度,也是當事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規定回避制度的目的,一是避開可能不公正審理的嫌疑,使案件能夠順利進行;二是避免審判人員或者有關人員利用權力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作出不公正的裁決。
根據本條的規定,在以下三種情形,審判人員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申請人員回避:
一、審判人員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如果審判人員是承辦案件的當事人,與案件爭議的權利義務有利害關系,可能為自己的利益失去公正審理的立場,當然不能也不應當辦理此案。如果審判人員是承辦案件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也不應當辦理此案,因為其有可能偏袒他的近親屬,使案件得不到公正解決,所以這樣的審判人員也不能辦理此案。
二、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所謂有利害關系是指本案的處理結果會涉及本案的審判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在法律上的利益。例如,A起訴B,要求B還錢,而A又曾借錢給承辦此案的C,且C遲遲未還。若此案由C審理,C就有可能不顧事實和法律,作出對A有利的判決,從而達到個人的目的。為了審判活動的公正進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C就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其回避。
三、審判人員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是指關系密切的同學、同事、朋友等,或者曾經與當事人有過恩怨。這種關系的存在有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審理,所以這些審判人員也應當回避。這次修改將與審判人員有其他關系的主體,由只是當事人擴大到訴訟代理人,這是因為,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代表當事人的利益,與當事人屬于訴訟中的共同一方;司法實踐中,當事人進行訴訟尋找訴訟代理人時,往往一方面需要代理人法律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另一方面也看重代理人與法院法官之間的人脈關系,而這種關系正是影響法官公正審判的重要因素,訴訟代理人為了打贏官司取得利益往往利用這種特殊關系影響法官的立場,司法腐敗也常常寄生于這種關系之中。為了保證審判公正,防止司法腐敗,這次修改將訴訟代理人與審判人員等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與當事人一樣列為與審判人員等有特殊關系的人員范圍之內。
本條修改的第二項內容是增加第二款應當禁止并回避的行為。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應當回避的情形是建立在與審判人員有特定利害關系上;第二款新增的內容是建立在審判人員等的特定行為上的。即審判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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