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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村治理方式的演變與創新(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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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村治理方式的演變與創新(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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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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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中國農村治理方式的演變與創新》共分為古代中國的農村治理方式、近代中國的農村治理方式和現代中國農村治理方式的演變與創新三大部分。古代中國的農村治理方式主要是從基層鄉里治理、宗法治理和戶籍治理三個方面入手,分析了歷朝歷代農村治理方式的演變。近代中國是中國從傳統向現代轉型的時期,這一時期的農村治理方式出現了許多新變化,主要是地方自治的出現、傳統宗法治理趨於衰敗以及中國共產黨建立了嶄新的農村治理方式。現代中國農村治理方式的演變與創新,從基層黨組織治理、基層政權治理、村民自治,戶籍治理等多個角度描述了新中國成立後,中國共產黨人在廣大農村地區建立的卓有成效的治理方式,在此基礎上分析了當前我國農村治理方式面臨的問題,並針對性地提出了農村治理方式改革與創新的方向與建議。.

作者簡介

李小紅,男,1979年生,山西垣曲人,法學碩士,山西農業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師,長期從事農村基層治理方面的研究。參與多部教材和著作的編寫工作,已發表相關論文十多篇。.

名人/編輯推薦

《中國農村治理方式的演變與創新》的創新之處在于,將農村治理方式的變革和創新放在歷史發展和時代變革的雙重維度下思考這一問題。通過對中國農村治理方式的歷史考察,了解和借鑒中國歷史上關于農村治理的有益經驗;綜合考慮當前我國不斷發展變化的農村治理環境;積極吸收當前學術界對農村治理問題的相關研究成果,并充分挖掘現有制度資源的潛力。在此基礎上,構建以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為核心,以基層政府、村民自治組織和農民自組織為依托,以農民直接行使各項法定權利為主要內容,多治理主體合理分工、共同參與的新型農村治理體系。

目次

第一篇 古代中國的農村治理方式第一章 先秦的農村治理方式第一節 西周時期的農村治理方式第二節 春秋戰國時期的農村治理方式第三節 先秦時期的宗法治理第二章 秦漢的農村治理方式第一節 秦漢的鄉里制度第二節 秦漢的宗法治理第三節 秦漢的戶籍治理第三章 魏晉南北朝的農村治理方式第一節 魏晉南北朝的鄉里制度第二節 魏晉南北朝的宗族治理第三節 魏晉南北朝的戶籍治理第四章 隋唐的農村治理方式第一節 隋唐的鄉里制度第二節 隋唐的宗族治理第三節 隋唐的戶籍治理第五章 宋朝的農村治理方式第一節 宋朝的鄉里保甲制度第二節 宋朝的宗族治理第三節 宋朝的戶籍治理第六章 元朝的農村治理方式第一節 元朝的鄉都制、都圖制和社制第二節 元朝的宗族治理第三節 元朝的戶籍治理第七章 明朝的農村治理方式第一節 明朝的鄉里保甲制度第二節 明朝的宗族治理第三節 明朝的戶籍治理第八章 清朝前期的農村治理方式第一節 清朝前期的裡甲制和保甲制第二節 清朝前期的宗族治理第三節 清朝前期的戶籍治理第二篇 近代中國的農村治理方式第九章 清朝末期的農村治理方式第一節 清末地方自發試辦的地方自治第二節 清末政府推動的地方自治第十章 北洋軍閥統治時期的農村治理方式第一節 《地方自治試行條例》的制度設計第二節 北洋軍閥統治時期的“市鄉”自治第十一章 國民黨統治時期的農村治理方式第一節 國民黨統治時期的基層政權治理第二節 國民黨統治時期的宗族治理第三節 國民黨統治時期的戶籍治理第十二章 民國的鄉村建設運動第一節 晏陽初的鄉村建設設想第二節 梁漱溟的鄉村建設思想第十三章 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中國共產黨的農村治理方式第一節 1921年到1931年中國共產黨的農村治理第二節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農村治理方式第三節 陝甘寧邊區的農村治理方式第三篇 現代中國農村治理方式的演變及創新後記參考文獻.

書摘/試閱



第一章 先秦的農村治理方式
先秦時期主要是指從夏啟建立第一個奴隸制國家開始,到秦始皇建立第一個統一的封建制的秦王朝之前的這段歷史時期。這一時期,我國社會處于奴隸制時期,也是我國各項政治制度的萌芽時期。其開創的關于農村治理的各項制度深深地影響了后世的農村治理。
第一節 西周時期的農村治理方式
歷史記載的鄉里制度最早起源于黃帝時期,“昔黃帝始經土設井,以塞爭端。立歨制畝以防不足。使八家為井,井開四道而分八宅。鑿井于中,一則不泄地氣,二則無費一家,三則同風俗,四則齊巧拙,五則通財貨,六則存亡更守,七則出入相司,八則嫁娶相媒,九則無有相貸,十則疾病相救,是以情性可得而親,生產可得而均。均則欺凌之路塞,親則斗訟之心彌。既牧之於邑,故井一為鄰,鄰三為朋,朋三為里,里五為邑,邑十為都,都十為師,師十為州。夫始分於井則地著,計之於州則數詳,迄乎夏殷不易其制。”但是這段史料是由宋朝人馬端臨所寫,而非與黃帝同時代人的記錄,因此,許多學者懷疑這段文字的真實性。真正有確切歷史記載的農村治理制度是西周時期的鄉遂制度。
西周的鄉遂制度。這是有確切歷史記載,并對后世產生重要影響的農村社會治理制度。西周的鄉遂組織分為“國”和“野”或“都”和“鄙”,“國”或“都”是指國都部分,設有六鄉;“野”或“鄙”是指國都以外的地方,設有六遂,即“王國百里為郊。鄉在郊內,遂在郊外,六鄉謂之郊,六遂謂之野”。所謂“六鄉”,是指“五家為比,使之相保;五比為閭,使之相受;四閭為族,使之相葬;五族為黨,使之相救;五黨為州,使之相赒;五州為鄉,使之相賓”。分設比長、閭胥、族師、黨正、州長、鄉大夫。所謂“六遂”,是指“五家為鄰,五鄰為里,四里為鄰,五鄰為鄙,五鄙為縣,五縣為遂”。分設鄰長、里宰、鄰長、鄙師、縣正、遂大夫。西周的鄉遂制度與后代的鄉里制度還是有很大的差別的,鄉遂的層次和地位明顯高于后世的鄉里。什伍組織也起源于這個時期,《周禮?地官?族師》中記載:“五家為比,十家為聯,五人為伍,十人為聯者,即士師所掌鄉合州黨族閭比之聯,與其民人之什伍之法也。”
西周的戶籍治理。臧知非認為:西周時期已建立了系統的戶籍制度。其依據是《國語?周語上》云宣王“既喪南國之師,乃料民于太原。仲山父諫日:‘民不可料也。夫古者不料民而知其少多,司民協孤終;司商協民姓,司徒協旅,司寇協奸,牧協職,士協革,糜協出,是則少多、死生、出入、往來者皆可知也。于是乎又審之以事,王治農于籍,冤于農隙,褥獲亦于籍,稱于既需,狩于畢時,是皆習民數者也。又何料焉……’”。韋昭注:“料,數也”。“司民,掌登萬民之數,自生齒以上皆書于版,協,合也。…合其名籍,以登于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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