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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營銷典型案例與風險防範(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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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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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營銷典型案例與風險防范》不僅可作為電力企業廣大員工的普法讀本,也可作為高等院校法律相關專業的教學參考書。

目次

總序
本書前言
第一章供電營業典型案例
案例0l營業所屬內部機構工商登記無需辦理
案例02私自轉供違法在先停電致損難獲賠償
案例03營業廳內不慎摔傷已盡“安保”無須擔責
第二章合同簽訂典型案例
案例04“最終用戶存疑”生訴“事實合同法定”履責
案例05特殊協議電價違法顯失公平合約解除
案例06拍得物業未簽新約原有協議視為認同
案例07事實合同再審確認交易習慣獲得支持
案例08違法簽訂用電合同合同無效不受保護
案例09規范供電合同內容避免格式條款糾紛
第三章客戶服務典型案例
案例10配變相鄰惹來糾紛噪聲達標適當容忍
案例11服務承諾產權為界搶修到位停電免責
案例12停電之后奶牛病死因果判斷分清是非
案例13送電受阻遭遇訴訟仁至義盡免賠損失
第四章合同履行典型案例
案例14已承諾分期繳欠費再違約業主擔全責
案例15欠費私下“轉抵”無效判令償還“原主”承擔
案例16形式欠缺履行治愈電費疑義按約處理
案例17電費應屬繼續債權催繳維權時效延續
案例18司法催討拖欠電費違約金過高可調整
案例19高壓用戶欠費拒繳被訴法院終獲支持
案例20違約僉性質存爭議獲支持亦應慎對待
案例2l違約金約定須明確引規章終難獲支持
第五章停電限電典型案例
案例22不可抗力導致停電及時搶修無須擔責
案例23第三人過錯致電停賠損失循法債有主
案例24設備故障醫院停電各有過錯自負其責
案例25行政執法配合停電依法合規無須擔責
案例26法院裁定確認業主依其申請停電免責
案例27村集體決議遷配變供電人配合不擔責
案例28依法配合有序用電張冠李戴訴求駁回
案例29擅自改類高價低接限電損失自負其責
第六章電能計量典型案例
案例30計量裝置接線有誤不當獲益依法追補
案例31結算電量“名實”不符差量電費“依約”追補
案例32表計誤差電量少計應補電費依法追回
案例33誤接線少計近七成因過失電企擔三分
第七章抄表核算典型案例
案例34多崗瑕疵致清單誤連環訴訟應常反思
案例35內外勾結分工竊電罪行敗露雙雙服刑
第八章電費擔保典型案例
案例36不安抗辯行使有據電費擔保降低風險
案例37財產抵押依法設立擔保電費優先受償
案例38第三方擔保交電費未履約判擔連帶責
案例39一般保證期間受限預控風險及時主張
第九章電費回收典型案例
案例40依法停電催費有據行使權利不屬脅迫
案例4l換業主合同未同步已欠費停電不違法
案例42雖“報停”合同未終止“兩部制”認定應商榷
案例43訴還欠費競遭反訴證據不足依法駁回
案例44原有資產新設公司電費債務依法承繼
案例45前身公司停產欠費承繼財產債務延續
案例46個人侵占代收電費敗訴判令限期歸還
案例47用戶歇業老板失蹤公告送達缺席判決
案例48欠費違約訴前保全缺席判決拍賣償債
案例49戶名雖變債務不滅檔案助力電企維權
案例50依法起訴追繳欠費及時啟動強制執行
案例51房產交付戶名未變追費波折原主承擔
第十章電價執行典型案例
案例52調電價抄收起爭議退差價無據不支持
案例53執行政府調價文件補收電費并無不當
案例54“電價執行”界定不一“上下沖突”以上為準
案例55電企“私自”提價無效“加價”電費難獲支持
第十一章用電檢查典型案例
案例56用電檢查惹“行政訴”法辨是非莫“定性偏”
案例57“查竊電”非行政執法“善抗爭”維電企權益
第十二章竊電規制典型案例“
案例58依法查處竊電行為謹防名譽侵權糾紛
案例59用戶竊電違法違約中止供電有理有據
案例60“治竊電”莫單兵作戰“辦鐵案”需強化證據
案例61定竊電量雖難有“路”不當得利嚴推定“數”
案例62竊電“是否”雖難認定“名實”用戶連帶清償
案例63科技竊電煉地條鋼追究刑責數罪并罰
案例64不法竊電追究刑責附加民責保護國資
案例65用戶竊電數額較大嚴厲打擊追究刑責
案例66單位實施竊電行為負責人應擔刑事責
案例67竊電豈是“降本良方”刑民并責“雙重懲罰”
參考文獻

書摘/試閱



被告某電力公司辯稱:①《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中“最終用戶”一詞應理解為“與供電企業最終具有供用電關系的用戶”,即用電人,而不是實際用電人。否則,這一規定違背客觀實際,會造成供用電秩序的紊亂,供電安全和用電安全將受到嚴重威脅。②供用電合同是雙務合同,被告與原告之間雖然沒有訂立正式書面的供用電合同,但原告于2004年9月21日和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共同向被告提出本案涉及的l3個用電戶的過戶申請,其目的就是為了與被告簽訂供用電合同,成立供用電關系,在申請過戶次月起,被告就將從上述用電戶內發生的電費向原告收取。這一情況完全符合《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形成事實合同。因此,雙方之間的供用電關系成立。③原告提出的所謂“實際用電人(秀水苑業主)”,與被告不具有供用電關系,被告也沒有任何依據和理由向秀水苑業主收取公共區域電費。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某電力公司受理原告某物業公司與房開公司的過戶申請后,雖未與原告重新簽訂供用電合同,但從受理次月起,被告已開始以原告為戶名收取這13個用電戶的電費。其中原告的過戶申請是一種要約,而被告按照申清的內容向秀水苑13個用電戶供電,是對原告要約的承諾行為,且被告向原告供電后,原告至今未提出過異議。根據《合同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故原告與被告之間已形成事實供用電合同關系。對于原告認為本蒹訴爭的13個供用電合同違反了《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因該條款系效力性強制性規范,故上述《供用電合同》應確認元效的主張,法院不予認可。《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該條規定屬于管理性的法律規范,并不是效力性的法律規范,且該規定僅表明相關供水、供電的費用最終由用戶承擔。支付電費應為最終用戶的法定責任,但這并不排除原告與被告簽詞用電合同,由原告代為繳納電費,再由原告向最終用戶收取。因此,原告與彼告之間的供用電合同系雙方經雙方自愿平等協商建立,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確認合法有效。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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