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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視野裏的公物利用研究(法學部落)(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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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大陸法系傳統上是以行政主體、行政行為和公物三位一體來架構行政法。公物制度,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中都具有重要意義,然而,在我國行政法領域卻是鮮少有人涉足的“灰色地帶”。《法學部落:行政法視野裡的公物利用研究》嘗試以行政法律關係的分析框架來構築公物利用制度,通過對公物的概念及判定標準,公物利用的理論基礎、基本原理和具體形態,以及公物救濟等方面的探討,對公物利用制度作深入的研究。.

作者簡介

侯宇,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博士,鄭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憲法學研究會理事。主要研究領域為違憲審查、基本權利保障,行政行為法、公物制度以及食品藥品監管;參加國家社科基金、司法部和中國法學會課題5項,主持教育部人文社科項目1項;在《中外法學》、《環球法律評論》等刊物上發表論文20餘篇。.

名人/編輯推薦

《法學部落:行政法視野里的公物利用研究》由清華大學出版社出版。

目次

導論 行政法學亟需公物研究一、問題的引出二、公物研究的現實意義三、公物研究的理論意義四、公物理論研究概況五、研究路徑與方法第一章 何謂公物第一節 公物概念的源與流一、古羅馬法之溯源二、法國之濫觴與演變三、德國之繼受與發展四、日本之吸納與改造五、我國臺灣地區之移植與徘徊六、其他國家之境況七、我國之現狀八、本書之見解第二節 公物的判定標準:兼論公物的範圍一、公物的判定標準二、公物的具體範圍第三節 公物的特性一、公物不可讓渡二、公物不受時效限制三、公物原則上不得成為民事強制執行的標的四、公物不得被徵用第四節 公物的設定、變更與廢止一、公物的設定二、公物的變更三、公物的廢止第五節 公物的分類一、自然公物與人工公物二、公眾用公物與行政用公物三、國有公物、集體公物和私有公物四、絕對公物和相對公物五、自有公物和他有公物六、融通公物和不融通公物七、法律上的公物與事實上的公物第二章 公物利用的理論基礎第一節 法國公產利用理論基礎的演變一、公產所有權否認說二、公產所有權說三、法國的實踐第二節 德國和日本公物利用理論基礎的嬗變一、公法上的所有權說二、公法上的所有權否認說三、修正的私有所有權說四、獨立的公共財產權理論五、不問所有權歸屬說:日本之鼎新第三節 美國公物利用理論:公共信託理論的形成與發展一、信託理論的起源二、信託理論的承繼:公共信託理論三、公共信託理論在美國的發展四、公共信託理論的作用五、公共信託理論對公物制度的意義第四節 我國公物利用理論基礎的定位一、公物利用各種理論基礎之評析二、我國公物利用理論基礎的萌動三、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公物利用理論基礎第三章 公物利用的基本原理第四章 公物的一般利用第五章 公物的特別利用第六章 公物利用的特殊形態:公用事業第七章 公物利用之救濟結束語附論:行政法學體系構築之嘗試:行政法律關係論附錄一:本書常用法文縮略語說明附錄二:參考文獻.

書摘/試閱



(二)公共利用和獨占利用
根據公眾同時利用的人數的不同,可以將公物利用區分為集體的公共使用與個人的特許使用。前者是指由一般公眾共同使用,不需要指明具體利用人,如在公共道路上通行,在免費公園或廣場上散步;后者是指由特定的人獨占使用公物的一部分,如通過特許授予某人海域使用權、礦業權、漁業權等。
在特定的情形下,很難區分公共利用和獨占利用,如一般認為取水許可屬于公共利用。通說認為,公共利用和獨占利用的一個重要區別在于:公共利用屬于在公物的原始的本來的目的性用途之中,所以并沒有賦予利用人以某種權利,只是使其獲得了因該類公物目的性用途設定而產生的反射利益;而獨占利用則超越了該原始的本來的目的性用途,賦予了利用人以繼續利用的特別權利。
(四)自由利用和許可利用
根據提供給公眾利用的方式的不同,公物利用分為自由使用和許可使用。前者是指在不妨礙他人利用的前提下,任何人都可以無須許可地按照公物的目的性用途進行的利用,如對國家建設的免費公路、免費公園的使用;后者是指在物的目的性用途范圍內,公眾對該類公物的使用需要管理機關事前的許可,如根據《公路法》第50條的規定,對超限車輛確需在公路、公路橋梁上行駛的,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批準。
由于資源的有限性,公物不能在所有情形下都滿足對所有人提供公用的要求,因此為了平衡利用人之間的利益,法律、法規或規章對公物利用設定普遍限制或禁止性規定,并對利用人的利用實施許可制度。所謂許可,又稱免除行為,乃是對于原負有作為、不作為或忍受之義務,予以免除,亦即解除其對于自然自由之拘束而已,使對自然自由,無所附加。因此,自由利用是以無條件的一般許可為前提,對于一般公眾,容許其自由使用;而許可利用,其一般許可的效果,并不是無條件的,而是系于一定的條件必須具備,才能產生許可的效果,這并不是設定權利的行為而是對不具備條件的,禁止其使用,具備條件的,解除其禁止,與自由使用的情形相同。
有學者認為,廣義的許可利用除一般意義上的許可利用外,還包括限制利用。限制利用是指,公物管理機關為防止公物受不當的利用或者為了增進公物的利用效益,憑借其公物權力而限制特定人對公物的利用,如對特定路段或橋梁的載重噸位限制。但對利用人進行的普遍性限制不屬于許可利用。許可利用和特許利用也有區別。特許利用是指,公物管理機關在特定公物上為特定人設定公法上的利用權,而使其繼續、獨占地排除他人利用,如取水許可、在公路下方安裝煤氣管道的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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