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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酷刑公約》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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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酷刑公約》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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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研究》結合了國際條約、國內立法等兩方面,為讀者介紹了酷刑研究的歷史沿革與最新進展。作者掌握了豐富而詳實的基礎資料,對歷史上酷刑的發展史梳理完備,讀來頗能增長見識。《研究》另一亮點,是專章剖析了當代中國的數個典型案例,深入淺出,旁徵博引,采百家之長並一抒己見,結合實際,為我國的禁止酷刑工作提出了中肯建議。總體而言,《研究》結構完整,資料充分,語言流暢,知識點豐富,且有作者自己的分析與觀點,對酷刑研究具有較高的學術價值和參考價值,值得一讀。.

名人/編輯推薦

《<禁止酷刑公約>研究》運用歷史分析、實證分析、社會分析、比較分析等方法,系統闡述了酷刑的概念、禁止酷刑理念的發展。

書摘/試閱



(三)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處罰界定標準的理性分析
雖然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的定義很難界定,但是可以通過國際有關人權機構的實踐來對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的界定標準進行如下理性分析。
1.殘忍的待遇或處罰、不人道的待遇或處罰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在主觀和客觀構成要件上不盡相同。殘忍的待遇或處罰和不人道的待遇或處罰在構成要件上都要求在主觀方面為故意,在客觀上存在施行了使某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為。但是,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在構成要件上不要求在主觀上存在故意,也就是說只要在客觀上存在相當大程度上的侮辱行為就構成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而不論實施該行為人是否出自故意。
2.構成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必須達到最低嚴重程度,而對這種最低嚴重程度的認定是相對的。對受害者所遭受的虐待、折磨或羞辱程度的認定,即是否達到最低嚴重程度而構成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要根據案件的綜合情況來進行,例如所受該行為的社會政治背景、實施該行為的方式和方法、肉體和精神損害的后果、受害者的年齡、性別和健康狀況等。另外還要注意的是,對于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的認定還會受許多個人因素的影響,例如裁判者所處的社會、文化背景不同,對于某一行為是否構成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的認定可能就不同。例如,歐洲的法官對于英國某些地區存在的對學生進行鞭笞處罰的問題感到非常震驚,而英國籍法官則認為非常平常。當然,人們絕不能以自己的主觀因素為由或者是特定的社會、文化背景為由強調某些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存在的合理性。
3.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之間在程度上是逐漸遞減的。雖然酷刑、其他殘忍的待遇或處罰、不人道的待遇或處罰以及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每一表述都有其自己的含義和界定標準,但是這些表述在程度上逐漸遞減的。例如,《禁止酷刑公約》第16條第1款規定:“每一締約國應保證防止公職人員或以官方身分行使職權的其他人在該國管轄的任何領土內施加、唆使、同意或默許未達第1條所述酷刑程度的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的行為。”這一規定就明確表明了酷刑是一種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只是在程度上要比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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