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商品
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危害社會行為的制裁體系研究》不僅研究了行政法學、刑法學、訴訟法學、警察法學等多個學科的交叉問題,彌補了法學界長期以來將治安處罰與刑事處罰隔離研究的缺憾,而且尋找到了“無罪推定”、“罪行法定”等法治原則在我國難以貫徹落實的制度根源,在深入剖析我國現行勞動教養對象及其程序的基礎上,發現了一些支撐勞動教養制度存在的制度空間,並提出了通過消滅勞動教養的制度空間來促使這一制度最終走向消亡的路徑。不僅如此,《危害社會行為的制裁體系研究》對我國危害社會行為制裁體系的變革提出了一些系統性的理論思路,特別是從實體構成、處罰設置、程序規則等角度,提出了重構危害社會行為制裁體系的設想。這不僅是對我國刑法、訴訟法理論研究具有參考價值,而且為我國警察權配置和司法制度改革提供了翔實的理論論證。
作者簡介
謝川豫,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治安系教授,法學博士。主要研究領域:治安學、刑事訴訟法學。
名人/編輯推薦
《危害社會行為的制裁體系研究》對我國危害社會行為制裁體系的變革提出了一些系統性的理論思路,特別是從實體構成、處罰設置、程序規則等角度,提出了重構危害社會行為制裁體系的設想。這不僅是對我國刑法、訴訟法理論研究具有參考價值,而且為我國警察權配置和司法制度改革提供了翔實的理論論證。
書摘/試閱
5.截至目前:勞動教養成為名為強制措施,實為處罰的制度
將勞動教養定性為行政處罰在理論界引起了很大爭議,至1996年頒布的《行政處罰法》設定的行政處罰種類中,并不包括勞動教養,此后,勞動教養被定位為行政處罰的官方說法逐漸消失,仍然恢復了勞動教養“強制性教育措施”的表述。但實際上,勞動教養的對象已經全部是觸犯刑律或者違反治安管理法律的人,那些與刑事法律規范或治安管理法律規范不相干的行為已經被排除在勞動教養對象之外,勞動教養也完全成為制裁準犯罪人的一種懲罰方式。
二、勞動教養的適用對象
現行勞動教養法律規范主要有1957年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1982年國務院轉發的公安部《勞動教養試行辦法》和2002年4月12日公安部頒布的《公安機關辦理勞動教養案件規定》等。
(一)勞動教養適用對象的演變
57《決定》設定的勞動教養適用對象包括以下四類人:一是不務正業,有流氓行為或者有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盜竊、詐騙等行為,違反治安管理、屢教不改的;二是罪行輕微,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會主義的反動分子,受到機關、團體、企業、學校等單位的開除處分,無生活出路的;三是機關、團體、企業、學校等單位內,有勞動力,但長期拒絕勞動或者破壞紀律、妨害公共秩序,受到開除處分,無生活出路的;四是不服從工作的分配和就業轉業的安置,或者不接受從事勞動生產的勸導,不斷地無理取鬧、妨害公務、屢教不改的。這四類適用對象中的第一類和第四類是屢教不改的治安違法行為人,第二類是罪行輕微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人,第三類人并無違法或犯罪行為。
82《試行辦法》設定的勞動教養適用對象增加了一些不夠刑事處分的違法犯罪分子,變為以下六類人:一是罪行輕微,不夠刑事處分的反革命分子、反黨反社會主義分子;二是結伙殺人、搶劫、強奸、放火等犯罪團伙中,不夠刑事處分的;三是有流氓、賣淫、盜竊、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屢教不改,不夠刑事處分的;四是聚眾斗毆、尋釁滋事、煽動鬧事等擾亂社會治安,不夠刑事處分的;五是有工作崗位,長期拒絕勞動,破壞勞動紀律,而又不斷無理取鬧,擾亂生產秩序、工作秩序、教學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礙公務,不聽勸告和制止的;六是教唆他人違法犯罪,不夠刑事處分的。這六類人都是有治安違法或者輕微刑事犯罪的人。
主題書展
更多
主題書展
更多書展本週66折
您曾經瀏覽過的商品
購物須知
大陸出版品因裝訂品質及貨運條件與台灣出版品落差甚大,除封面破損、內頁脫落等較嚴重的狀態,其餘商品將正常出貨。
特別提醒:部分書籍附贈之內容(如音頻mp3或影片dvd等)已無實體光碟提供,需以QR CODE 連結至當地網站註冊“並通過驗證程序”,方可下載使用。
無現貨庫存之簡體書,將向海外調貨:
海外有庫存之書籍,等候約45個工作天;
海外無庫存之書籍,平均作業時間約60個工作天,然不保證確定可調到貨,尚請見諒。
為了保護您的權益,「三民網路書店」提供會員七日商品鑑賞期(收到商品為起始日)。
若要辦理退貨,請在商品鑑賞期內寄回,且商品必須是全新狀態與完整包裝(商品、附件、發票、隨貨贈品等)否則恕不接受退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