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歷年真題360°全解析:經濟法(簡體書)
- ISBN13:9787513620512
- 出版社:中國經濟出版社
- 作者: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命題研究中心
- 裝訂/頁數:平裝/175頁
- 規格:23.5cm*16.8cm (高/寬)
- 出版日:2013/01/01
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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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2011年5月,因會計師事務所在北京的業務量下降,甲提出將會計師事務所的主要經營地點遷至上海。在合伙人會議上,乙對此表示贊同,丙則反對。甲、乙認為,其二人人數及所持出資額均超過半數,且合伙協議對此無特別約定,于是作出遷址決議。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甲對乙擬轉讓給A的合伙企業財產份額是否享有優先購買權?并說明理由。
(2)乙是否有權要求丙退還30萬元?并說明理由。
(3)丙是否應當單獨承擔對B公司剩余50萬元的賠償責任?并說明理由。
(4)將會計師事務所遷至上海的決議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及解析】
本題主要考核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特殊普通合伙企業”知識點。
(1)甲享有優先購買權。根據規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本題中,合伙協議并沒有其他約定,故合伙人甲享有優先購買權。
(2)乙無權要求丙退還30萬元。根據規定,合伙人出資后,一般說來,便喪失了對其作為出資部分的財產的所有權,合伙企業的財產權主體是合伙企業,而非單獨的每一個合伙人。
(3)丙應當單獨承擔對B公司剩余50萬元的賠償責任。根據規定,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所以有責任的合伙人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對剩余50萬元繼續清償。
(4)將會計師事務所遷至上海的決議無效。根據規定,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本題中,合伙協議對此沒有約定,那么就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而合伙人丙反對,所以沒有達成合伙人一致同意,決議無效。
2.甲、乙共同成立A有限責任公司(簡稱A公司),注冊資本為200萬元,其中,甲持有60%股權,乙持有40%股權。2008年8月25日,A公司聘請李某擔任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雙方約定,除基本工資外,李某可從公司每年稅后利潤中提取1%作為獎金。同時,A公司股東會決議:同意李某向A公司增資20萬元,其中,李某以其姓名作價10萬元出資,其余10萬元出資以李某未來從A公司應分配的獎金中分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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