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學(第三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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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階梯法學精品課程系列:民事訴訟法學(第3版)》的修正從指導思想到具體制度都發生了較大變化,西南政法大學教材委員會主持的《民事訴訟法學》也相應的進行了修訂。此次修訂,力求吃透法律修正的本意,追尋其修正的歷史背景,深挖其增、刪、修的原因和精髓。
作者簡介
田平安,西南政法大學法學教授,博士生導師;第三屆全國高等院校教學名師,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獲得者,中國法學會民事訴訟法學會研究會副會長。著有《民事訴訟證據初論》、《中國民事訴訟》、《程序正義初論》、《民事訴訟法學改革開放三十年》等;主編各種法學教材四十餘種。
名人/編輯推薦
《新階梯法學精品課程系列教材:民事訴訟法學(第3版)》闡述基本知識,夯實學生基礎;觸摸學術前沿,拓展學生視野;注重實務訓練,提高學生能力;設計課后習作,啟迪學生思考。
書摘/試閱
第二,建立協同型訴訟模式有利于提升裁判質量,維護司法權威。在訴訟中,司法威信的建立,并非僅僅因為它代表的是國家的意志。司法權威的基礎更主要在于其裁判自身的公正性,公正的裁判具有滿足人的社會需要的特性。從訴訟模式發展的歷史來看,西方19世紀的自由型訴訟模式將訴訟程序的運行和作為裁判基礎的事實的來源完全歸由當事人決定,在訴訟中就難免出現因當事人的訴訟技巧或泯滅良心的行為而導致訴訟結果違反社會正義、損及司法威信。片面強調司法機關的權力,又會導致無視當事人訴訟主體地位,壓制或剝奪訴權的現象發生,造成權力膨脹和專橫武斷,不利于公正裁判。從20世紀西方國家民事訴訟變革的趨勢來看,加強法官在訴訟中的指揮權是共同趨勢,“加強法院的訴訟指揮權是現代民事訴訟法有別于近代初期的民事訴訟法的地方”。在國外,學者對加強法官指揮權的改革方向也多有贊譽,德國有學者把強化法官職權干預下的民事訴訟稱為“社會性民事訴訟”,認為這是社會民主主義國家中民事訴訟的應有模式,代表了一種“訴訟的時代潮流和精神”。有學者為法國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振臂歡呼,改革后的法國民事訴訟制度既授予法官以“大大增加的權力”,又明確了法官與當事人之間“確定案件事實時相互協助之法律責任”,因此“法官權力的擴張并不一定與對當事人的保障相沖突……相反,它將強化程序公正和判決的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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