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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的發端與展開:信託品格和委託人地位的法律規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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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的發端與展開:信託品格和委託人地位的法律規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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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起源於恐懼與欺詐,涅磐于良心與自由。《民商法學專題研究書系.信託的發端與展開:信託品格和委託人地位的法律規制》著重探討了信託中的委託人定位。作為信託的創立者和信託財產的來源者,委託人設立信託的自由受到一定的規制。在信託運行過程中,委託人的權利義務應合理配置,方能完善信託的內部治理結構。

作者簡介

周勤,女,江蘇漣水人,法學博士,華僑大學法學院講師、碩士研究生導師。2002年西北政法大學法學本科畢業並獲法學學士學位。2003~2008年就讀清華大學法學院並獲法學碩士、博士學位。從事民商法基礎理論、金融證券信託法等理論與實務的教學和研究,曾獨立或合作在知識產權出版社、《清華法學》《法律科學》《華僑大學學報》等出版發表《商法學總論》《商事信託:制度特性、動能實現與立法調整》《日本信託法的兩次價值選擇:以意定信託委託人為中心》等多項研究成果。主持及參與《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法律問題研究》等多項省部級科研項目。

名人/編輯推薦

《信托的發端與展開:信托品格和委托人地位的法律規制》由知識產權出版社出版。

目次

序第1章 信託的品格1.1 並不光彩的出身1.1.1 英國的土地保有制1.1.2 封建土地上的權利和義務1.1.3 用益的產生1.2 設立信託的起因1.2.1 對不自由的恐懼1.2.2 對不確定性的恐懼1.2.3 對生命有限性的恐懼1.3 委託人的意圖1.3.1 鎖鏈與抗爭1.3.2 個人主義1.3.3 走入極端的自由1.4 信託的正當性根據1.4.1 信託的欺詐性1.4.2 良心的“法律介入” 1.5 小結第2章 信託內涵與定義界說2.1 信託的定義2.1.1 普通法系的信託定義2.1.2 大陸法系的信託定義2.1.3 《海牙信託公約》的信託定義2.1.4 信託定義的法律內涵2.2 信託行為2.2.1 信託行為的構成要素2.2.2 信託行為的性質2.2.3 信託行為的成立要件2.2.4 信託行為的生效要件2.3 信託法的本質2.3.1 合同法還是財產法2.3.2 經濟分析方法的引入2.3.3 信託法為組織法2.4 小結第3章 委託人地位的法律規制3.1 英美信託法上的委託人3.1.1 信託設立前的委託人地位3.1.2 信託設立後的委託人地位3.1.3 委託人地位的新變化3.1.4 信託現代化的成因分析3.2 日韓及我國信託法上的委託人3.2.1 信託設立前的委託人地位3.2.2 信託設立後的委託人地位3.3 委託人地位的理性回歸3.3.1 委託人地位的立法演進3.3.2 委託人地位的現代化3.4 小結第4章 委託人地位的應然性分析第5章 我國信託的解構與建構參考文獻一、中文參考文獻二、西文參考文獻三、日文參考文獻

書摘/試閱



信托法中委托人的地位是一個非常基礎的理論問題,但是到目前為止很少有學者對此進行專門的深人探討。基于前文對以不可撤銷的生前贈與信托為中心的信托法中委托人的地位相關理論、法律規范、經濟實務等方面的考察,可以看出,在委托人的法律地位領域,存在著很多立法和實踐上的差異。尤其是兩大法系在這一問題上風格迥異,出現了委托人的法律地位“東高西低”的局面。但是,在委托人的法律地位領域,卻缺少系統的理論研究,無法給立法提供強有力的支持。所以本書以此作為研究范圍。
筆者針對委托人地位在理論和實踐中遇到的困境,結合國內外的法律規范、司法判例以及理論學說等,得出以下結論:
其一,各種信托法所預設的典型范本——贈與信托中,委托人通過信托行為設立信托。信托行為包括外部關系的處分行為和內部關系的原因行為。兩種行為在信托行為的構成上同等重要,不可偏廢。雖不必同時成立生效,但是必須在二者俱備的情況下,信托才能得以成立。信托行為是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的混合體,包含了個人的因素和超個人的因素。
其二,關于信托法性質的爭論雖然已經持續了上百年,英美法系學者爭論信托法究竟是合同法的分支還是財產法的分支;大陸法系學者爭論信托法究竟是物權法的一部還是債權法的一部。不管采用何種觀點,每一方都很難說服對方。因為信托中既有物的因素,又有債的因素,是對物權和對人權的統一。因此對于信托法的認識應該脫離合同法和財產法二選一的舊的思維模式,尋找新的出路。
其三,信托經過設立行為成立生效之后即成為一個組織體。經濟學上的企業理論為組織法的認定提供了理論基礎。而信托法符合組織法對外資產分割、對內治理結構的特征,同時在法律上賦予信托以法律人格也在實踐中被證實是可能的。將信托法歸類為組織法可以避免大陸法系關于“二重所有權”的理論障礙,還可以提高信托從事交易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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