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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記制度法律問題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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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記制度法律問題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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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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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中國目前正在穩步推進具有自己特色的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而作為市場經濟體制建立的條件之一就是政府必須改變職能,使自己成為市場經濟的服務者和維護者,而不是單純的管理者。商事登記制度的改革僅僅是中國行政體制改革的一個組成部分。我們期待著商事登記制度的改革能成為整個中國行政體制改革的引領者和試驗田。這既是我們從事本課題研究的初衷,也是我們在寫作《商事登記制度法律問題研究》時一直追求的目標。

作者簡介

趙萬一,1963年4月生,山東巨野人。現任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院長、二級法學教授、博士生導師,西南政法大學學位委員會副主席。兼任中國法學會理事、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學術委員會副主任、中國商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福建省人民政府顧問,上海大學、福州大學、西南大學、福建師範大學、山東經濟學院等學校兼職教授,上海大學、福建師範大學兼職博士生導師,英國《法律與管理國際雜誌》(ML-The.International.journal.of.Law.and.Management)編委。重慶市高級法院智庫專家、重慶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諮詢專家、重慶市第一中級法院、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重慶市工商局、國土資源局、公安局、江北區人民政府等單位法律諮詢專家,重慶市財政局政府採購評標專家。1991年被評為四川省“做出有突出貢獻的中國博士、碩士學位獲得者”.1992年被聘為副教授,同年被評為四川省高校“十佳青年教師”.1997年被評為教授.2001年被聘為博士研究生導師。2006年8月獲重慶市首屆“十大優秀中青年法學、法律專家”稱號。主要研究領域為民商法基本理論和公司法、證券法、競爭法。獨立完成的專著有:《證券法的理論與實務》(1991),《中國競爭保護法律問題研究》(1996),《商法基本問題研究》(2002),《民法的倫理分析》(2003)。主編有包括司法部統編教材、21世紀法學教材《商法學》《證券法學》《民法學》在內的教材、專著、工具書六十餘部。先後在《中國法學》《法學研究》《人民日報》《光明日報》等雜誌和報刊上發表論文140餘篇,有數十篇文章分別被《新華文摘》《中國社會科學文摘》和人大複印報刊資料轉載。1985年與金平教授等人提出民法調整的是平等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觀點,這一理論為我國《民法通則》所原則採納。1987年在全國率先提出了國營企業“委託經營權”理論,成為國內有影響的代表性學術觀點之一。2001年在我國率先提出民商法價值取向差異理論,認為民法的首要價值目標是公平、商法的首要價值目標是效益。這一觀點目前已成為民商法學界的主流觀點。2003年提出民法的倫理性價值觀點,認為中國民法典的制定既要考慮技術性要求,同時也要考慮倫理要求,民法典必須是國際性和民族性的有機統一。2006年在《中國法學》上發表《從民法與憲法關係的角度談我國民法典制訂的基本理念和制度架構》,提出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分野是公、私法劃分的理論基礎,也是處理憲法和民法關係的主要依據。認為憲法是公法的基本法,民法是私法的基本法,相對於憲法而言,民法具有更為基礎的地位。文章發表後,引起了廣泛的社會影響,有多篇文章對其進行了評價和駁議。其學術觀點不但在國內有較大影響,而且在海外有一定影響。2004-在日本《修道法學》發表了《關於目前中國商法研究的幾個問題》。其學術觀點在日本引起關注,2007年11月日本早稻田大學助理教授但見亮在日文雜誌《中國研究月報》第61卷第11號(第3-22頁)《物權法草案違憲爭論諸相》(薛軼群譯)中曾對《從民法與憲法關係的角度談我國民法典制訂的基本理念和制度架構》一文進行了詳細評介。其學術專著《民法的倫理分析》於2005年在中國臺灣最負盛名的法律類學術著作出版機構五南圖書出版公司出版。有較強的司法實務經驗,曾作為立法諮詢專家參與了我國《物權法》的制定和《公司法》、《證券法》的修改,參加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合同法》《破產法》在內的多個司法解釋的討論、論證工作和多部地方立法的制訂和論證工作。2011年1月5日-8日在海口參加了由中國證監會授權深圳證券交易所舉辦的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培訓班學習,取得獨立董事培訓資格(深交所公司高管(獨立董事)培訓字(06000)號)。現為貴州百靈、閏土股份、國興地產等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

名人/編輯推薦

《商事登記制度法律問題研究》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目次

第一章 商事登記制度的歷史主義考察——起源與演進第一節 國外商事登記制度的歷史演進一、古代商事登記制度的起源二、中世紀時期的商事登記制度三、近現代商事登記制度的發展第二節 我國商事登記制度的歷史發展一、我國古代的商事登記制度二、我國近現代的商事登記制度第二章 商事登記制度的功能主義考察——制度功能與法律性質第一節 商事登記概念界定的兩種範式一、商事登記概念界定的管理行為範式二、商事登記概念界定的法律行為範式第二節 商事登記法律性質的主流學說評析一、商事登記行為法律性質的三種主流學說二、商事登記行為法律性質諸學說的缺陷性分析三、導致主流學說認知缺陷的原因分析第三節 商事登記制度功能的邏輯構造一、法律制度功能的一般理論二、關於商事登記制度功能的現有認知及其缺陷三、基於法理學的商事登記制度功能的邏輯構造第四節 商事登記法律性質的功能主義解讀:法律事實記錄環節說一、商事登記法律性質的重新定位二、法律事實記錄環節說的理論與實際意義第三章 商事登記制度的實體主義考察——範圍、類型與法律效力第一節 商事登記的價值及其所涉法律事實的一般範圍一、商事登記的價值指向二、商事登記所涉法律事實的一般範圍第二節 商事登記的類型劃分一、學理分類二、法律實踐分類第三節 商事登記的法律效力一、商事登記的效力與商事登記性質之關係二、商事登記的一般效力體系三、商事登記的特殊效力體系第四節 商事登記與商事主體資格的關係分析一、商事主體資格的判定標準二、商事主體資格和商事登記的內在關聯第四章 商事登記法律制度的程序考察第一節 商事登記程序的概述一、商事登記申請程序二、登記受理審查程序三、登記註冊確認程序四、登記公示公告程序……第五章 商事登記的信賴利益保護——權利外觀責任第六章 商事登記法律制度的運行保障機制——法律救濟與法律責任第七章 商事登記的比較法考察第八章 我國商事登記法律制度的現狀分析第九章 我國商事登記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

書摘/試閱



人現象(如法人)。所以,對法人而言,人格說是適用的,甚至是極為重要的。人格學說形成于法國民法頒行后的法學理論,即以“人格”作為權利主體的要件。凡法律所確認的人,均具有人格,為權利主體;反之,則無人格,不能成為權利的主體。這樣一來,法國法學理論就將人類與人格連接在一起,凡具有法國國籍的自然人皆有人格,又將人格與權利主體之間畫上等號。法國民法這一架構及其學說對后世影響巨大。《德國民法典》之所以能夠創設權利能力這一名詞,從法律的承繼角度來看,應是與人格有不可分割的聯系。正如有的學者指出,權利能力乃秉承羅馬法上persona,法國法上“人格”而來,并細化為純法律概念的制度我國臺灣學者曾世雄認為:權利能力之設計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設計駐足集散之處,即具備如何之要件方可成權利義務集散之處?設計之結果,創設了權利能力之制度。簡言之,凡堪供駐足集散之資格,即為能力;凡堪權利義務駐足集散之資格,即為權利能力。第二階段之設計,在于認定自然界之何一單體或人類社會中之何一組織體符合駐足集散處所設計之要件。[58]根據這一理論,權利能力與權利主體屬于不同層面上的兩個彼此獨立的概念。法律之所以將自然人和法人確立為權利主體,是因為它們符合可供權利義務駐足集散之要件,亦即具有權利能力,而不是相反。法人的權利能力與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從法律層面上看并無差別,其原因就在于其均為權利義務之載體,是權利義務駐足集散之處。也就是說,確定權利主體首先需要有主體性存在,法律從中選擇符合權利能力設計者賦予其權利能力,從而使其成為權利主體,而并非先有權利主體再賦予其權利能力。傳統民法理論只承認自然人和法人為權利主體,具有權利能力。權利能力則代表了一種可供權利義務駐足集散的資格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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