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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證據規則適用(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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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證據規則適用(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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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最新民事訴訟法司法操作全攻略系列:民事證據規則適用》歸納了大量的證據運用方面的技巧和方法,如:如何確定證明對象,收集證據的技巧與方法,如何進行舉證、質證和認證,如何判斷證據的證明標準等。同時,圍繞日常生活中適用證據規則經常遇到的重點、難點和熱點問題,通過遴選一批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對司法實踐中的證據理論和實務問題進行了廣泛深入的探討,具有較強的實用性;並對證據運用的前沿理論作了詳細的介紹,提出了許多有價值的建議;為實現證據收集、審查、運用行為的有序化提供了有益的參考;對於拓展司法工作人員的視野,促進現代司法理念的樹立具有積極的借鑒意義。我們希望讀者能夠通過學習相關的知識,增強證據意識,樹立在訴訟中“有證據走遍天下,沒證據寸步難行”的信念,真正懂得讓證據這個“訴訟之王”來為自己說話,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作者簡介

周繼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一級高級法官。歷任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院長、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院長。吳在存,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審判委員會委員,二級高級法官。曾任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紀檢組組長、副院長。長期從事刑事審判實踐、法學理論研究和隊伍建設工作。作為課題負責人,參與並主持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委政法委、北京市法院重點調研課題10多項,獲獎18次,出版法律專著10多部。劉玉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政治部綜合處副處長、一級法官、中央民族大學客座教授、法學博士、人民法院報北京記者站記者。已出版法律和新聞著作115部,其中出版《法制宣傳學》《民事證據規則操作實務與典型案例評析》等專著15部,主編《辦案藝術與技巧叢書》《用證據說話叢書》等著作14部,副主編《以案說法叢書》《農民維權叢書》《家有少年叢書》等著作64部,參與國家級和省部級項目4項,發表法學理論文章34篇。獲得學術調研類獎項24個,新聞宣傳類獎項72個。于海俠,北京市豐台職工大學講師、法學碩士。已出版《合同類裁判規則與法律適用》《刑事證據規則適用》等專著4部,副主編《勞動合同法案例精析》等著作4部,在核心期刊上發表論文2篇。

名人/編輯推薦

《民事證據規則適用》對于拓展司法工作人員的視野,促進現代司法理念的樹立具有積極的借鑒意義。我們希望讀者能夠通過學習相關的知識,增強證據意識,樹立在訴訟中“有證據走遍天下,沒證據寸步難行”的信念,真正懂得讓證據這個“訴訟之王”來為自己說話,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目次

第一章 民事證據概述第一節 民事證據的概念和特徵【規則要點】【理解與適用】一、民事證據的概念和特徵二、民事證據與刑事證據的比較第二節 民事證據的學理分類和法定形式【規則要點】【理解與適用】一、民事證據的學理分類二、民事證據的法定形式第三節 民事訴訟的證明對象【規則要點】【理解與適用】一、須用證據證明的事實二、無須證明的事實第四節 民事證據的證明標準【規則要點】【理解與適用】一、證明標準的概念二、民事證據的證明標準第五節 典型案例分析1.什麼是本證、反證與反駁證據?2.什麼是間接證據?3.什麼是傳來證據?4.什麼是最佳證據?5.什麼是證明對象?第二章 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與期限第一節 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規則要點】【理解與適用】一、民事訴訟舉證責任的含義二、指導當事人舉證三、“誰主張,誰舉證”的含義四、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倒置五、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倒置第二節 民事訴訟的自認【規則要點】【理解與適用】一、自認的概念二、擬制的自認三、代理人的承認與自認四、自認的撤回第三節 民事訴訟的舉證期限【規則要點】【理解與適用】一、民事訴訟的舉證通知二、當事人及時提供證據義務的立法背景三、民事訴訟的舉證期限四、證據收據五、人民法院的釋明義務第四節 民事證據的庭前交換【規則要點】【理解與適用】一、庭前證據交換的內容二、庭前證據交換的具體操作三、庭前證據交換應注意的問題第五節 典型案例分析1.什麼是法官的釋明權?2.什麼是舉證責任?3.什麼是證據補強規則?……第三章 民事訴訟的取證、查證與證據保全第四章 民事訴訟的質證與認證第五章 婚姻家庭糾紛證據運用第六章 債務糾紛證據運用第七章 侵權損害賠償糾紛證據運用第八章 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證據運用第九章 勞動爭議糾紛證據運用

書摘/試閱



3.盡可能不自行委托鑒定人鑒定
婚姻家庭糾紛訴訟中的鑒定可以有兩種方式:一是當事人一方自行委托鑒定人進行鑒定;二是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前一種是由一方當事人單獨自行委托的鑒定,后一種是由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在人民法院同意的情況下,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鑒定機構進行的鑒定。這兩種鑒定方式雖然都是法律允許的方式,但是在其效力以及證明力的確定上是不同的。一般地講,當事人應當盡可能地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這不僅是因為自行委托鑒定的鑒定意見的正確性和真實性往往會遭到對方當事人的質疑,而且還在于按照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意見,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將準予重新鑒定,從而有可能導致自行委托的鑒定意見被否定。
4.可以聘請專家參與鑒定意見的質證
由于鑒定意見是針對訴訟中的專門問題作出的意見,而對于這些專業性很強的問題,一般當事人和律師均缺乏相關知識和分析、鑒別能力,難以判斷其意見的正確性及其正確的程度。又由于鑒定意見在婚姻家庭糾紛訴訟中的重要性,以及某些鑒定意見可能存在的問題。為了充分保護當事人在訴訟中的正當權利和實體法上的得益,也為了有助于法官分析、審核和考查判斷證據,《證據規定》第61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可以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參與對鑒定意見及其鑒定人的質證。為此,在訴訟中如果需要,當事人應盡可能聘請專家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參與對鑒定意見的質證。
(六)視聽資料運用中應注意的問題
在婚姻家庭糾紛訴訟中,視聽資料的運用從目前的情況看,主要應當注意的是“偷拍偷錄”與“私自錄制”的區別問題。
所謂“偷拍偷錄”,是指在未經他人同意或知曉的情況下,采用法律禁止的秘密手段,或者法律禁止使用的工具、設備,偷拍他人行為和偷錄他人之間談話而獲取錄像、錄音證據的行為。所謂“私自錄制”,是指在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或者未向對方作出任何明示的情況下,采用拍攝和錄制的方式獲取錄像、錄音證據的行為。
在訴訟證據上,“私自錄制”與“偷拍偷錄”不僅是相互對應的兩個概念,也是具有完全不同含義的兩種行為。“私自錄制”,實際上就是法律上所說的“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拍攝、錄制視聽資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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