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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電力普遍服務供給規制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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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電力普遍服務供給規制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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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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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工商管理學術文庫:中國電力普遍服務供給規制研究》嘗試從普遍服務“用戶市場結構”模型出發,用於電力普遍服務,並不斷限制條件,對可能存在的情形展開假設、證明以及提出相應的規制選擇。引入管理學中經典的“價值鏈分析模型”,建構基於價值鏈的中國電力普遍服務供給規制框架,可以視為《工商管理學術文庫:中國電力普遍服務供給規制研究》最大創新點。如果把電力普遍服務供給看成一個價值鏈的話,那麼其“基本活動”就是供給資金的投入、供給主體的選擇和實施以及供給價格和質量的產出,相應的規制包括:電力普遍服務基金的監管體制和制度;高成本地區(農村)由原在位電力供給商來統一供電,對其電力普遍服務供給規制可採用“影子企業”與標準競爭以進行成本補償;在低成本地區(城市),競爭性電力供給商與原在位電力供給商都可以提供電力普遍服務,對其電力普遍服務供給規制可採用拍賣、可轉讓的電力普遍服務特許權制度等激勵性規制方法;對供給質量規制,除可採用質量標準、績效公佈、激勵機制等外,還需要考慮電力監管委員會和電力普遍供給商之間不合謀與合謀情況下的博弈。除了上述“基本活動”,影響電力普遍服務供給的其他因素都可以看作是“支持性活動”,這可能包括普遍服務規制法律化、利益集團(對規制者的規制、電力企業社會責任、公眾參與)、可再生能源分布式發電甚至開發性移民等,對此展開分析並提出相應的建議。

作者簡介

陳建華,男,1976年11月生,上海財經大學經濟學碩士、北京師範大學管理學博士,具有10年企業管理教學、培訓及諮詢從業經驗。現為河南大學工商管理學院副教授,曾掛職上海市楊浦區政策研究室主任助理一年,兼任《人力資源管理》雜誌全國理事、中國社會經濟決策諮詢中心專家、上海商銳企業管理公司諮詢總監。在《當代財經》《外國經濟與管理》等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多篇,並編著《管理學》《公共管理導論》《電力企業績效考核》等。

名人/編輯推薦

《中國電力普遍服務供給規制研究》遵循規制經濟學的研究路線與方法論,以放松規制與中國電力市場化改革為背景,結合中國電力普遍服務供給實踐,借鑒網絡型產業普遍服務供給規制經驗,從邏輯基礎、價值取向以及價值鏈等多維角度,對電力普遍服務供給“為什么規制”、“規制為什么”以及“如何規制”等問題展開研究,為競爭環境下中國電力普遍服務供給規制提供理論支撐和政策指導。

目次

第1章 緒論1.1 問題的提出及研究意義1.2 文獻綜述1.2.1 關於政府規制與電力產業規制理論的文獻回顧1.2.2 普遍服務及電力普遍服務領域的研究綜述1.3 研究思路與內容1.4 方法論與創新點1.4.1 方法論1.4.2 本書的主要創新點第2章 中國電力普遍服務政策及供給規制基礎2.1 關於普遍服務:內涵和理論基礎2.1.1 普遍服務的內涵2.1.2 普遍服務的理論基礎2.2 中國電力普遍服務的定義和供給2.2.1 電力普遍服務的引入2.2.2 中國電力普遍服務的內涵與外延探討2.2.3 電力普遍服務供給主體、對象、成效及問題2.3 市場失靈與電力普遍服務供給規制的邏輯基礎2.3.1 市場失靈與公共利益規制理論的基本假設2.3.2 電力產業的自然壟斷性2.3.3 電力普遍服務的公共物品性2.3.4 普遍服務的外部性2.3.5 信息不對稱2.4 公平效率與電力普遍服務供給規制的價值取向2.4.1 政府規制的目標:公平與效率的選擇問題2.4.2 從功利主義公平到權利主義公平第3章 放鬆規制與電力普遍服務供給規制困境3.1 放鬆規制與電力改革3.1.1 網絡型產業放鬆規制3.1.2 中國電力市場化改革路徑3.2 壟斷條件下電力普遍服務交叉補貼供給機制與最佳規制3.2.1 理論分析3.2.2 中國電力普遍服務的交叉補貼實證分析3.3 競爭環境下電力普遍服務交叉補貼失靈與規制困境3.3.1 吸脂效應與交叉補貼失靈的理論解釋3.3.2 其他需要規制的問題第4章 國際與產業視域的普遍服務供給規制實踐及其啟示4.1 電力普遍服務供給規制的國際實踐4.1.1 典型發達國家電力市場化後對普遍服務供給的規制4.1.2 部分發展中國家的供給規制方法4.2 其他網絡型產業普遍服務供給規制實踐4.2.1 國外電信普遍服務供給規制的主要工具及比較分析……第5章 競爭環境下中國電力普遍服務供給規制框架與選擇第6章 結語

書摘/試閱



1994年,印度的第一個國家電信政策(NTP 1999)首次將普遍服務寫入其中,電信普遍服務被定義為以支付得起的、合理的價格向所有公民提供特定的基礎電信業務。1999年,印度頒布了新國家電信政策(NTP 1999),提出了促進電信市場開放競爭的一系列措施,同時強調了普遍服務義務和普遍服務目標,向人口低密度地區(包括農村和偏遠地區、山區和部落地區等)提供電信服務是普遍服務義務的主要目標之一。認為提供公用接人是一條可行的路徑。為了更好地推進普遍服務,印度電信部學習美國經驗建立普遍服務基金,并在2004年的印度電信法修正案中,將有關普遍服務基金的內容寫入該法中,用法律保障普遍服務基金的法制化運作。
澳大利亞1997年《電信法》明確規定,在澳大利亞的全體公民,不論其居住或職業,都應該在公平的基礎上合理地得到標準電話服務、公用電話服務及所規定的傳輸服務,電信公司應盡可能經濟有效地履行普遍服務義務,由于履行普遍服務義務所形成的虧損由各電信公司在公平基礎上分攤,虧損額和電信公司應承擔份額的基本材料及確定方法應盡可能透明化。以后又陸續頒布了《普遍服務價格上限法》、《消費者權益和服務標準法》,逐步建立和完善了普遍服務法律體系。
1998年,西班牙《通用電信法》對電信產業法律體系實施了全新變革,該法第三部分專門就普遍服務義務的相關問題作出明確規定。電信普遍服務被定義為以可以承受的價格向所有地區的用戶提供符合質量要求的一系列電信服務,向公眾提供電信業務的運營商和從事運營的電信網絡運營商都應當承擔普遍服務義務,普遍服務業務可以得到外部資金幫助。該法規定,在普遍服務地理范圍內的任何主導運營商都可以被指定提供普遍服務業務。
日本2001年修訂的《電信事業法》對指定的電信普遍服務管理機構提出了資格要求,要求基金管理機構開展相關的活動,依據大臣令來決定補償金數額,并就補償數額和支持方法取得總務大臣授權,并向運營商征收普遍服務款項;基金管理機構有權要求運營商提供必要文件;基金管理機構可以設立基金管理服務咨詢委員會并為其提供支撐,成員由基金管理機構任命并取得總務大臣批準。提供普遍服務的經營者依照總務大臣令向支持機構通報成本、收入及其他事項。《電信事業法》規定有資格承擔電信普遍服務的電信經營者為第一類電信業務經營者,普遍服務義務承擔者由指定的方式確定,而且承擔義務的運營商在會計要求、互聯互通資費、業務地域范圍等方面應符合總務省有關規定的要求。總務省制訂的《電信領域的新競爭政策》確定了普遍服務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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