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東盟法律評論(2012年第2卷第1期)(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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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東盟法律評論(2012年·第2卷·第1期)》主要收錄了來自中國、文萊、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新加坡、泰國、越南等七國作者在第五屆“中國一東盟法律合作與發展高層論壇”以及印度尼西亞舉行的東盟法律協會第十一次全體會議上的演講稿或參會論文共計16篇,突出地反映了中國及東盟國家法律人士對本區域經貿合作及法制發展中存在問題的前沿性研究成果。
目次
發刊詞
編者按
中國—東盟自貿區法律問題專論
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法律服務自由化
建立中國一東盟自由貿易區仲裁中心的設想
中國一東盟自由貿易區法律服務貿易的逐步自由化:越南視角
中國一東盟自貿區仲裁中心的機遇及建設
略論區域貿易協定戰略實施中的統籌安排
中國—東盟自貿區爭端解決機制專論
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CAFTA)爭端解決機制的現狀、挑戰與前瞻
條約爭端:WTO和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爭端解決機制
中國的條約爭端解決機制及實踐
條約糾紛:國際爭端解決
中國、東盟國家法律制度問題各論
中國的“有余文化”和金融法
基于對東盟憲章理解論國際條約的實踐
中國律師服務業對外開放芻議
統一東盟各國投資法的制度基礎——以印度尼西亞為視角
白礁島主權爭議案及其借鑒意義
云南農特產品加工業對東盟貿易中的專利戰略初探
學術綜述
第五屆“中國—東盟法律合作與發展高層論壇”學術綜述
附錄
中國—東盟高端法律人才培養基地簡介
《中國一東盟法律評論》稿約
編者按
中國—東盟自貿區法律問題專論
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法律服務自由化
建立中國一東盟自由貿易區仲裁中心的設想
中國一東盟自由貿易區法律服務貿易的逐步自由化:越南視角
中國一東盟自貿區仲裁中心的機遇及建設
略論區域貿易協定戰略實施中的統籌安排
中國—東盟自貿區爭端解決機制專論
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CAFTA)爭端解決機制的現狀、挑戰與前瞻
條約爭端:WTO和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爭端解決機制
中國的條約爭端解決機制及實踐
條約糾紛:國際爭端解決
中國、東盟國家法律制度問題各論
中國的“有余文化”和金融法
基于對東盟憲章理解論國際條約的實踐
中國律師服務業對外開放芻議
統一東盟各國投資法的制度基礎——以印度尼西亞為視角
白礁島主權爭議案及其借鑒意義
云南農特產品加工業對東盟貿易中的專利戰略初探
學術綜述
第五屆“中國—東盟法律合作與發展高層論壇”學術綜述
附錄
中國—東盟高端法律人才培養基地簡介
《中國一東盟法律評論》稿約
書摘/試閱
3.爭端解決當事方的平等性
爭端解決機制的申述主體限于國家,各當事方在地位上是平等,機制平等地照顧自貿區內各成員國的要求。此外,還規定了第三方界入程序的權利使得締約方享有充分合理的機會爭取和維護自己的利益,并賦予締約方提供證據并在仲裁庭為自己辯護的權利。所有的這些均是基于平等性考慮作出的約定,這些規定是該協議所創設的爭端解決機制對當事方平等性的尊重和保護的一種體現。例如協議第6條第4款便作了這樣的規定:“每一爭端當事方的書面陳述應可使其他爭端當事方獲得,且每一爭端當事方有權在爭端的其他當事方向仲裁庭陳述意見時在場。”
4.向發展中國家的偏向性
從中國和東盟國家的經濟發展程度來看,自貿區內締約國更多是屬于發展中國家,在歷史背景上有著相似的地方,雖然其中一些國家在世界經濟局勢的改變大潮中抓住了機遇,實現了本國經濟的飛躍,經濟發展水平達到了發達國家水平。但是不能從根本上改變中國一東盟之間南南合作的性質。基于這一現狀特點,傾向自貿區內大多數國家的利益,便是傾向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因此這一爭端解決機制的創設更多是偏向發展中國家的。
5.爭端解決機制的完備性
該協議的簽署,為中國一東盟自貿區創建了一個較為成熟的爭端解決機制。協議內容一共有18條,對適用范圍、解決方式、執行等問題均做了全面、具體、詳細的規定,使《框架協議》項下所有權利義務的爭端得以在本爭端解決機制下尋求解決。自貿區的構建以及順利建成之后,不可避免地會出現這樣那樣的經濟爭端,因此一個完備的爭端解決機制也是自貿區不可或缺的一個部分,是自貿區的支柱。它可以為自貿區的順利運行樹立一個保護的屏障,實現為協議下締約方經濟爭端定分止爭。
6.申訴主體的明確性
中國一東盟爭端解決機制是自貿區自身包涵的內容之一,協議對爭端解決機制的申訴主體進行了明確,只有一國政府才能作為爭端解決機制的主體提起申訴,而不包括個人。這一有別于WTO爭端解決機制的規定,是出于政治安全的考慮,雖然經貿領域的合作可以為雙方創造巨大的經濟利益,挖掘市場潛力,但是雙方在政治領域上還存在一定的敏感、不安定因素。協議將申訴主體限定在國家這一主體上,主要是為了避免因個人申訴的原因導致一些政治上的問題,否則政治上的不安定,最終會影響雙方經濟上的長期合作。
……
爭端解決機制的申述主體限于國家,各當事方在地位上是平等,機制平等地照顧自貿區內各成員國的要求。此外,還規定了第三方界入程序的權利使得締約方享有充分合理的機會爭取和維護自己的利益,并賦予締約方提供證據并在仲裁庭為自己辯護的權利。所有的這些均是基于平等性考慮作出的約定,這些規定是該協議所創設的爭端解決機制對當事方平等性的尊重和保護的一種體現。例如協議第6條第4款便作了這樣的規定:“每一爭端當事方的書面陳述應可使其他爭端當事方獲得,且每一爭端當事方有權在爭端的其他當事方向仲裁庭陳述意見時在場。”
4.向發展中國家的偏向性
從中國和東盟國家的經濟發展程度來看,自貿區內締約國更多是屬于發展中國家,在歷史背景上有著相似的地方,雖然其中一些國家在世界經濟局勢的改變大潮中抓住了機遇,實現了本國經濟的飛躍,經濟發展水平達到了發達國家水平。但是不能從根本上改變中國一東盟之間南南合作的性質。基于這一現狀特點,傾向自貿區內大多數國家的利益,便是傾向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因此這一爭端解決機制的創設更多是偏向發展中國家的。
5.爭端解決機制的完備性
該協議的簽署,為中國一東盟自貿區創建了一個較為成熟的爭端解決機制。協議內容一共有18條,對適用范圍、解決方式、執行等問題均做了全面、具體、詳細的規定,使《框架協議》項下所有權利義務的爭端得以在本爭端解決機制下尋求解決。自貿區的構建以及順利建成之后,不可避免地會出現這樣那樣的經濟爭端,因此一個完備的爭端解決機制也是自貿區不可或缺的一個部分,是自貿區的支柱。它可以為自貿區的順利運行樹立一個保護的屏障,實現為協議下締約方經濟爭端定分止爭。
6.申訴主體的明確性
中國一東盟爭端解決機制是自貿區自身包涵的內容之一,協議對爭端解決機制的申訴主體進行了明確,只有一國政府才能作為爭端解決機制的主體提起申訴,而不包括個人。這一有別于WTO爭端解決機制的規定,是出于政治安全的考慮,雖然經貿領域的合作可以為雙方創造巨大的經濟利益,挖掘市場潛力,但是雙方在政治領域上還存在一定的敏感、不安定因素。協議將申訴主體限定在國家這一主體上,主要是為了避免因個人申訴的原因導致一些政治上的問題,否則政治上的不安定,最終會影響雙方經濟上的長期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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