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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基金法學習輔導讀本(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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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基金法學習輔導讀本(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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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新基金法學習輔導讀本》具有如下特點:

一是參與《新基金法學習輔導讀本》編寫的同志具有較為豐富的基金監管工作經驗,并且全程參與了基金法的修訂工作。編寫者大量參考立法文獻和資料,結合實踐做法和監管要求,對修訂內容、背景情況、修改理由、爭議焦點,以及具體理解和適用加以全面介紹和深度剖析,力爭準確地反映立法原意、展現立法原味。

二是以專題的形式闡釋新修訂的相關基金法律制度,盡可能展示法律修訂的系統性。《新基金法學習輔導讀本》沒有對新基金法的每個條款逐條進行解釋,而是立足于對歷史脈絡、邏輯聯系和總體安排進行深入分析。從編寫體例來看,《新基金法學習輔導讀本》針對基金法修訂涉及的幾個重點、熱點問題分別進行了闡釋和分析:首先全面介紹新基金法修訂的背景、原則和重要意義,隨后重點剖析新基金法的調整范圍、基金組織形式、私募基金監管等新增內容,接著詳細解讀放松公募基金管制、加強公募基金監管、發揮市場自律作用以及強化投資者保護等方面的規定,與新基金法的其他條文釋義讀本形成互補。

三是注重內容的實踐性,盡量將法律制度條文的理解與基金業務運作的實踐有機結合,融為一體。除了從實踐操作、實務案例、實證分析的角度對有關問題進行全面解讀,《新基金法學習輔導讀本》還對證券監管機構依據法律授權制定的配套規章或其草案進行了介紹,細化了法律的原則規定,希望能夠幫助市場主體在業務運作中、監管工作人員在執法實踐中,更準確地適用法律。

名人/編輯推薦

《新基金法學習輔導讀本》由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出版。

目次

開啟基金行業發展的新篇章
——評《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的背景、歷程和意義
樹立資產管理行業的新標桿
——關于調整范圍規定的解讀
促進基金治理的健全完善
——關于基金組織形式規定的解讀
保障私募基金的規范發展
——關于私募基金規定的解讀
激發公募基金創新發展的活力
——關于放松公募基金管制規定的解讀
防范公募基金運作的系統風險
——關于加強公募基金監管規定的解讀
培育市場自我調節的內生動力
——關于基金服務機構和基金行業協會規定的解讀
提振投資者參與市場的信心
——關于投資者保護規定的解讀
附錄
條文對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前后對照表
立法文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關于提請審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的議案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
基金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
基金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
基金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權威解讀
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吳曉靈就《證券投資基金法》
修改答記者問
推動和保障財富管理行業健康發展的重要舉措
——中國證監會祝賀《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通過
媒體報道
首次將私募基金納入法律調整范圍
——解讀新修改的《證券投資基金法》
中國修訂證券投資基金法加強投資者權益保護
追溯基金法修訂過程
參考資料
提高人力資本地位奠定基金多元投資法律基礎
新基金法打開了基金業發展的制度空間

書摘/試閱



修訂過程中,有意見認為,“按照上述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基金行業協會分別對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募集數額進行注冊、登記和備案,這不利于統一掌握非公開募集基金的情況”,且私募基金管理人(包括現存的和新設立的私募機構)在未開始募集之前,其是否募集、募集資金總額和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難以確定,無法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注冊。立法機關經研究認為,“為了便于對非公開募集基金的監管,加強行業自律,統一掌握非公開募集基金的情況是必要的”,同時,與公募基金管理人嚴格的核準制和基金募集的注冊制相比,私募基金募集的管理方式應當更為寬松。據此,將上述規定修改為:“擔任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基金行業協會履行登記手續,報送基本情況。非公開募集基金募集完畢,基金管理人應當向基金行業協會備案”,實行“基金管理人登記、基金產品備案”制度。同時,考慮到目前私募基金的發展參差不齊,規模差別較大,規模越大的基金,其發生風險的可能性和危害越大,證券監管機構應當給予更多關注,加大對金融系統性風險的監測預警,新基金法規定,對募集的資金總額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達到規定數額的基金,基金行業協會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這有助于證券監管機構及時了解整個私募基金行業的發展情況,也體現了私募基金區別監管的立法理念。
在實踐中,《私募暫行辦法》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記和基金產品的備案作出了具體規定。一是在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規模方面,設定了較低的門檻,從而將大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納入自律管理的范圍。《私募暫行辦法》要求證券資產管理規模超過1億元的機構應當到基金行業協會進行登記。這些機構不僅包括目前的“陽光私募”管理機構,還包括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創業投資管理機構等,只要其自行募集并管理或者受其他機構委托管理的產品中,投資于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規模累計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即應當進行登記。同時,為防止個別不良機構通過登記以提升信用,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從事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活動,《私募暫行辦法》擬在實繳資本、不良記錄等方面提出要求,即只允許實繳資本或者實際繳付出資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3年沒有違法違規行為記錄,在金融監管、工商、稅務等行政機關以及商業銀行、自律管理等機構無不良誠信記錄的機構進行登記。此外,因私募基金的管理能力和規范運作水平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其核心人員的素質,《私募暫行辦法》還要求申請登記的機構有兩名以上持牌負責人和一名合規風險控制負責人。二是在登記的程序方式方面,《私募暫行辦法》規定基金業協會依據其制定的規則辦理基金管理人登記手續,可以采取約談持牌負責人、專家評審、現場檢查等方式對基金管理人的登記申請信息進行核查,可以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了解基金管理人的誠信狀況。經登記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相關交易所申請開立基金相關賬戶。三是在基金產品備案方面,《私募暫行辦法》規定,對單只規模超過1億元人民幣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超過50人的私募基金,基金業協會應當向證券監管機構報告。同時,《私募暫行辦法》還要求基金業協會應當定期匯總分析私募基金的有關情況,建立與中國證監會的信息共享機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提供私募基金的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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