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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認為:刑事辯護觀點的挖掘、提煉與運用(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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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認為:刑事辯護觀點的挖掘、提煉與運用(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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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本書既闡述了無罪辯護的成功經驗,有剖析了“輕罪辯護”、“罪輕辯護”、程序性辯護的操作技巧。作者不滿足于機械地將具體的案例呈現給讀者,也沒有將律師的辯護詞簡單地“粘貼”下來,而是對每一案件的辦案過程做出了實景式的分析,并從每一案件中提煉出若干刑事辯護的經驗。在對辦案過程的分析上面,作者介紹每個案例中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也實實在在地點出了律師辯護所面臨的挑戰乃至風險。而在辯護經驗總結方面,該書在每個案例的后面都闡述了“心得體會”,給予辦案律師進行總結和提煉的機會,作者們討論了如何運用常情、常理進行辯護的問題,分析了如何將維護委托人利益“進行到底”的問題,論述了算賬類案件如何提出辯護要領的問題,揭示了律師如何與委托人溝通辯護方案并獲取理解和支持的問題,說明了受賄案件“事實辯護”的主要方法問題……本書是一部微型的刑事辯護教科書,可供律師同行參考和借鑒。

作者簡介

徐宗新,華東政法學院法學學士,浙江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浙江靖霖律師事務所主任,浙江省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主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委員,受聘為浙江工業大學法學院客座教授、浙江財經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浙江省政法委特邀督查員、浙江省公安廳特邀監督員。曾在國家檢察機關工作,歷任起訴科副科長、辦公室(研究室)主任,曾獲浙江省優秀公訴人比賽團體冠軍,個人立二等功;2001年轉崗從事律師工作,歷任律師事務所刑事法律部主任、所副主任、管理合伙人。2009年10月,作為主要發起人創辦全國第三家、浙江省第一家專門從事刑事業務的律師事務所——浙江靖霖律師事務所,任主任、黨支部書記。從事律師工作以來,致力于發展刑事業務,十余年來,先后辦理了八百余件刑事案件及刑事法律服務項目,其中不乏全國、全省有重大影響的案件、高級別領導干部案件、疑難復雜案件等。辦案講求”專業服人,誠信待人,盡職敬業”,辯護意見采納率較高,一部分案件得到無罪、罪輕處理。承擔律師協會刑事業務發展工作,積極開展法學理論和訴訟實務的研究,撰寫并發表十余篇刑事論文,編著出版《定罪量刑指南》、 (《浙江省經典刑事案例選》、 《刑事辯護實務操作技能與執業風險防范》等專業書籍,刑法理論造諧較深,刑事辦案經驗豐富,刑辯研究成果頗豐。

名人/編輯推薦

★ 三十案例囊括常見罪名辯護方式
★ 面對棘手案件如何提出破解思路
★ 刑辯專業律師貼地操作的實用指引
◆ 無罪辯護 ◆ 輕罪辯護
◆ 罪輕辯護 ◆ 程序性辯護

目次

無罪篇
是強奸,還是通奸 ——包某某強奸撤訴案
是民事糾紛還是刑事犯罪 ——卞某某涉嫌職務侵占無罪案
是虛開,還是實開 ——林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被不起訴案
不得不算清的賬 ——周某某職務侵占無罪案
無殺傷力能否認定為槍支 ——柳某某非法持有槍支罪二審改判案
連續審訊是否屬于刑訊逼供 ——馬某某受賄案
全程的定性辯護 ——羅某某三罪被改為一罪案
無罪辯護取得緩刑結果 ——葉某某集資詐騙被判緩刑案
妨害作證罪的法理辨析 ——吳某某妨害作證免刑案
貪污故意的認定 ——盧某某貪污罪無罪、受賄罪免刑、單位受賄罪緩刑案
輕罪篇
律師團辯護的成功范例 ——楊某某等五人貪污罪改私分國有資產罪案
是貪污還是濫用職權 ——夏某某被控貪污以濫用職權定罪免刑案
是詐騙還是妨害作證 ——洪某某被控詐騙改變定性為妨害作證案
是盜竊還是職務侵占 ——牛某某盜竊罪改變定性為職務侵占罪案
傷害犯罪中故意與過失的區別 ——柯某某故意傷害改變定性為過失致人死亡案
集資類詐騙故意的認定 ——杜某某被控詐騙改變定性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職務便利如何確認 ——邢某某盜竊改變定性為職務侵占案
罪輕篇
故意殺人共同犯罪責任區分的成功辯護 ——樓某某故意殺人二審由無期改判為十二年案
是走私從犯,還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 ——武某某走私珍貴動物制品被認定從犯減輕處罰案
立功情節爭取及其他從輕情節在二審中的綜合運用 ——薛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訴改判緩刑案
律師扎實調查在辯護中的作用 ——齊某某被控受賄11萬元數額減少認定4萬元
“訴辯交易”的理解及在辯護中的運用 ——洪某某強奸二審改判緩刑案
組織犯并不必然判處極刑 ——厲某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改判死緩案
疑罪從無還是疑罪從輕 ——錢某某受賄緩刑案
走私象牙案的辯點 ——徐某某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減輕處罰緩刑案
受賄案特別自首的辯護 ——江某受賄減輕處罰案
被害人過錯的辯護 ——甘某某非法拘禁緩刑案
股東可否認定為從犯 ——盛某某容留賣淫被認定為從犯判處緩刑案
非國家工作人員認定貪污罪的定罪與處刑 ——趙某某貪污罪獲緩刑案
保留學籍的不起訴辯護 ——鄭某某盜竊被不起訴案
后記

書摘/試閱



根據本案證據,偵查機關以職務侵占罪于2009年8月20日對周某某案立案偵查。到案后,周某某一方面不認可自己有職務侵占的犯罪事實,另一方面也向司法機關主動交代了其將客戶不要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到其他單位(D公司、B公司、C公司)的事實。詹某、祁某、吳某都是在周某某交代后,公安機關才對他們進行進一步詢問調查。因此,本案周某某主動交代虛開增值稅發票的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的關于自首的規定,應認定為自首,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
四、綜合本案情況,請求對周某某在3年以下從輕量刑,并適用緩刑
周某某系初犯,認罪態度好,又有自首情節,在犯有一罪的情況之下,鑒于其積極的悔罪表現,可以在3年以下就低量刑。而且,周某某所在村委會、案發前所在單位均出具證明,證明周某某在案發前一貫表現良好,有固定的職業,并且希望法庭考慮到其家庭的困難,能對周某某判處緩刑,也愿意繼續接納其為該單位員工,承擔起對周某某的監管責任。周某某被采取強制措施已近1年,受到嚴厲的懲罰,已經深深感受到法律之威嚴。請法庭考慮其主觀惡性不大,又系經濟犯罪,犯罪情節不重,緩刑有單位擔保等情況,對其就低量刑,并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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