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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商法(第二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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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商法(第二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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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本書的意趣和內容與目前同題材教科書有所不同,在如下方面展現獨特之處:第一,根據國際學術界的通行做法和趨勢,強調國際商法與國際經濟法的分野,僅探討調整國際商事關系的私法,不涵蓋調整國際經濟管理關系的公法。第二,強調國際商法是統一法和實在法,并分章詳細闡述國際商法所涵括之基本理論和具體制度。第三,強調案例的運用,凸顯“以案釋法”的重要意義。所選案例涵蓋甚廣,既有普通法系國家的重要國際商事判例,也有大陸法系和我國的典型案例,還有國際商事仲裁中有影響的裁決。
本次新版,作者陣容、體例結構、理論觀點、制度及判例等方面都作出了充分更新和調整,更適于教學及自學試用。

作者簡介

左海聰,南開大學法學院院長、國際法教研室教授、博士生導師。1984-1995年,在武漢大學法學院國際法系學習,獲法學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歷任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講師(1994年)、副教授(1996年)、教授(2002年)、博士生導師(2003年),曾赴荷蘭阿姆斯特丹大學國際法系(1998-1999年)、海牙國際法學院(1999年)和羅馬國際統一私法協會(2002年)進行合作研究,曾為美國喬治頓大學國際經濟法研究所富布賴特研究學者(2005-2006年)。現為南開大學法學院院長、國際法教研室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中國法學會世界貿易組織法研究會副會長,天津市法學會副會長,中國國際經濟法學會常務理事、中國法學會國際經濟法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審判理論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名人/編輯推薦

《國際商法(第2版21世紀法學規劃教材)》編著者左海聰。
本書是“21世紀法學規劃教材”之一,該書分14個章節,對國際商法的內容作了介紹,具體內容包括國際商事代理法、國際運輸法、國際貿易支付法、國際借貸法等。
該書中在每一章都包括有案例,旨在對傳統的大陸法“概念法學”的教學模式進行適度的調整,引入普通法系重視判例的教學方法。書中所選案例涵蓋甚廣,既有普通法系國家的重要國際商事判例,也有大陸法系和我國的典型案例,還有國際商事仲裁中有影響的裁決。在案例的討論上,不但陳述案情,也言及當事人的主要爭點,并將法官、仲裁員的法律解釋與推理和盤托出。相信本書的案例對本課程的學習一定有不小的幫助。

目次

第一章緒論
第一節國際商法的概念和特質
第二節國際商法的產生和發展
第三節國際商法的淵源
第四節國際商法的基本原則
第二章國際商事爭議的解決
第一節協商和調解
第二節國際商事仲裁
第三節國際民事訴訟
第三章國際商事代理法
第一節概述
第二節代理權的設定和終止
第三節代理行為的法律效力
第四章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國際商事合同通則》
第一節概述
第二節總則
第三節合同的訂立和效力
第四節合同的解釋和內容
第五節合同的履行
第六節不履行
第五章國際電子商務法
第一節概述
第二節《電子商務示范法》
第三節《電子簽名示范法》
第四節《聯合國國際合同使用電子通信公約》
第六章《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第一節貿易術語及相關慣例
第二節幾種主要的貿易術語
第三節其他貿易術語
第七章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統一法:《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
第一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
第二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概述
第三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成立
第四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履行
第五節國際貨物買賣中的違約責任和免責
第六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中止、變更和終止
第八章國際運輸法
第一節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法
第二節有關國際航空運輸、鐵路運輸、多式聯運的法律
第九章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法
第一節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保險
第二節航空運輸貨物保險條款
第三節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陸上運輸貨物保險
第十章國際貿易支付法
第一節國際貿易中的票據法及其相關法律
第二節匯付
第三節托收
第四節信用證
第五節國際保理
第六節國際電子支付法
第十一章國際借貸法
第一節概述
第二節國際借貸協議
第三節國際銀團貸款制度
第四節國際項目貸款制度
第十二章國際融資租賃法
第一節概述
第二節《國際融資租賃公約》
第三節我國國際融資租賃合同現狀及問題、
第十三章國際商事擔保制度
第一節概述
第二節有關獨立擔保的國際立法
第十四章移動設備國際擔保統一法:《移動設備國際利益公約》
第一節概述
第二節公約的主要法律內容
第十五章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和貿易法
第一節《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第二節《專利合作條約》
第三節《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
第四節《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
第五節《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
第六節國際許可合同
第七節國際特許經營
參考文獻

書摘/試閱



當事人申請回避,應在一定期間內提出,否則將視為放棄申請回避的權利。一般來說,當事人應在第一次審理開庭之前提出申請回避,如果要求回避的理由是在第一次開庭審理后才得知,應在最后一次開庭審理終結以前提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36條就是如此規定的。
當事人申請仲裁員回避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并送交仲裁機構。仲裁機構收到當事人要求回避的申請后,應通知另一方當事人和仲裁員,如另一方當事人表示接受,則該仲裁員應當離職,被要求回避的仲裁員也可以主動提出離職。許多仲裁規則規定在這兩種情況下仲裁員的回避并不表明當事人申請回避的理由是正當的。如果另一方當事人不同意回避要求,或被要求回避的仲裁員沒有離職,則由仲裁機構對當事人的回避理由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
仲裁員的回避也包括首席仲裁員在內。如果某一仲裁員回避,各仲裁規則均規定應依照原指定仲裁員的程序,重新指定。
除因仲裁員的回避發生仲裁員更換外,仲裁員還可能因辭職、死亡、成為無行為能力人等原因不能繼續工作,在此情況下就應根據仲裁規則補選仲裁員,重新組成仲裁庭審理有關爭議。
發生仲裁員更換后,重新組成的仲裁庭對以前已進行的審理是否需要重復進行,各國仲裁立法和仲裁規則一般規定應由重新組成的仲裁庭決定,但如果是獨任仲裁員或首席仲裁員被更換,則應重復以前進行的審理。如《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第14條規定:“獨任仲裁員或首席仲裁員被更替時,以前舉行過的任何聽證均應重復進行,倘其他仲裁員被更替時,仲裁庭得自行決定哪些聽證得予重復。”
我國《仲裁法》和《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對仲裁員的回避和更換作了明確規定,這些規定和國際上的通行做法是一致的。對于重新組成的仲裁庭對以前已進行的審理是否需要重復進行,我國《仲裁法》和《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規定由仲裁庭決定。
(三)仲裁審理
仲裁審理,指仲裁庭以一定的方式和程序收集和審查證據,詢問證人、鑒定人,并對整個爭議事項的實質性問題進行全面審查的仲裁活動。仲裁審理在整個仲裁程序中占有重要地位。
仲裁審理的方式大體上可分為兩種:一種是口頭審理,又稱開庭審理;另一種是書面審理,又稱不開庭審理。各國仲裁立法和仲裁規則大都規定,當事人雙方可自由選定口頭審理或書面審理,在當事人沒有作出約定時,則采用口頭審理的形式進行。但英國、德國等則規定,仲裁審理必須采用口頭審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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