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釋義及實用指南(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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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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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釋義及實用指南:<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釋義及實用指南(最新)》主要內容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總則、商標注冊的申請、商標注冊的審查和核準、注冊商標的續展、變更、轉讓和使用許可、注冊商標的無效宣告、商標使用的管理、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附則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目次
第一部分 法律文本及條文釋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商標注冊的申請
第三章 商標注冊的審查和核準
第四章 注冊商標的續展、變更、轉讓和使用許可
第五章 注冊商標的無效宣告
第六章 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七章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八章 附則
第二部分 立法文件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修正案(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商標法)的決定(草案)》修改意見的報告
第三部分 相關法律、法規
特殊標志管理條例
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
奧林匹克標志備案及管理辦法
世界博覽會標志保護條例
世界博覽會標志備案辦法
商標評審規則
商標代理管理辦法
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
商標印制管理辦法
亞洲運動會標志保護辦法
國務院關于我國加入《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我國加入《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決定
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實施辦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商標注冊的申請
第三章 商標注冊的審查和核準
第四章 注冊商標的續展、變更、轉讓和使用許可
第五章 注冊商標的無效宣告
第六章 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七章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八章 附則
第二部分 立法文件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修正案(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商標法)的決定(草案)》修改意見的報告
第三部分 相關法律、法規
特殊標志管理條例
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
奧林匹克標志備案及管理辦法
世界博覽會標志保護條例
世界博覽會標志備案辦法
商標評審規則
商標代理管理辦法
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
商標印制管理辦法
亞洲運動會標志保護辦法
國務院關于我國加入《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我國加入《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決定
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實施辦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書摘/試閱
一、關于本條的修改情況
本條是本次修改商標法新增加的規定。注冊商標宣告無效后,會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如該商標專用權從何時起開始不再存在?在注冊商標宣告無效前已經生效并執行的法院判決、裁定、調解書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理決定等,應當如何對待?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許可使用等合同,應當如何處理等?為了明確注冊商標宣告無效后的相應法律后果,完善我國商標法律制度,有必要對注冊商標宣告無效后的相關問題做出規定。
二、注冊商標宣告無效的法律后果
根據本條第1款的規定,依照本章規定宣告無效的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并產生“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的法律后果。
所謂自始即不存在,是指從一開始就沒有存在過。也就是說,注冊商標被宣告無效后,其商標專用權在法律上被視為從來就不曾存在過。這是注冊商標的宣告無效與被撤銷之間的一個重要區別。被撤銷的注冊商標,其商標專用權自商標局公告之日起終止,在商標局公告之前,商標專用權是一直存在的。而注冊商標宣告無效,其商標專用權在法律上被認為從來沒有存在過。換言之,宣告注冊商標無效,就是從開始注冊時就無效,即在法律上不承認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存在或者曾經存在。
三、注冊商標宣告無效后相關問題的處理
注冊商標被宣告無效,其商標專用權被視為自始即不存在,但以前按照具有商標專用權進行處理并已經執行的,是否也因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自始即不存在”而重新翻過來?對此,本條第二款作了明確規定,即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不具有追溯力,即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不管以前的事,只對其生效以后的事發生效力。具體來講,有關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對于在宣告無效前的下列事項,不具有追溯力:一是人民法院做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二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三是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合同;四是已經履行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對上述四類事項不具有效力,已經執行的,不得以注冊商標已經被宣告無效為由,要求恢復到原來的狀況。但是,因商標注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則應當給予賠償。如當事人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后,又以他人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采取訴訟或者其他措施,造成他人損失的,則應當予以賠償。
同時,依據上述四種情形已經支付的商標侵權賠償金、商標轉讓費、商標使用費,如果不予返還,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則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
……
本條是本次修改商標法新增加的規定。注冊商標宣告無效后,會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如該商標專用權從何時起開始不再存在?在注冊商標宣告無效前已經生效并執行的法院判決、裁定、調解書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理決定等,應當如何對待?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許可使用等合同,應當如何處理等?為了明確注冊商標宣告無效后的相應法律后果,完善我國商標法律制度,有必要對注冊商標宣告無效后的相關問題做出規定。
二、注冊商標宣告無效的法律后果
根據本條第1款的規定,依照本章規定宣告無效的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并產生“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的法律后果。
所謂自始即不存在,是指從一開始就沒有存在過。也就是說,注冊商標被宣告無效后,其商標專用權在法律上被視為從來就不曾存在過。這是注冊商標的宣告無效與被撤銷之間的一個重要區別。被撤銷的注冊商標,其商標專用權自商標局公告之日起終止,在商標局公告之前,商標專用權是一直存在的。而注冊商標宣告無效,其商標專用權在法律上被認為從來沒有存在過。換言之,宣告注冊商標無效,就是從開始注冊時就無效,即在法律上不承認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存在或者曾經存在。
三、注冊商標宣告無效后相關問題的處理
注冊商標被宣告無效,其商標專用權被視為自始即不存在,但以前按照具有商標專用權進行處理并已經執行的,是否也因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自始即不存在”而重新翻過來?對此,本條第二款作了明確規定,即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不具有追溯力,即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不管以前的事,只對其生效以后的事發生效力。具體來講,有關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對于在宣告無效前的下列事項,不具有追溯力:一是人民法院做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二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三是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合同;四是已經履行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對上述四類事項不具有效力,已經執行的,不得以注冊商標已經被宣告無效為由,要求恢復到原來的狀況。但是,因商標注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則應當給予賠償。如當事人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后,又以他人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采取訴訟或者其他措施,造成他人損失的,則應當予以賠償。
同時,依據上述四種情形已經支付的商標侵權賠償金、商標轉讓費、商標使用費,如果不予返還,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則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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