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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版國家司法考試三校名師講義: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 7(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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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版國家司法考試三校名師講義: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 7(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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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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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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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本書是司法考試輔導用書中的講義性質圖書,針對民訴的學科特點關鍵標注,簡化記憶考點難點,分類提示,同時加入考頻提示以全面準確的演練歷年真題,使考生清晰了然考試重點。其獨特的體例創新,精當的備考解讀,解決了長期困擾廣大考生復習法律、法規的一大難題。 點石成金,凝聚二十載名師課堂授業精華,作為三校名師司法考試培訓授課專用教材,本書歷經二十年的經典傳承。千錘百煉,實至名歸,帶給您身臨其境的名師授業風范,與智者的深邃啟迪。 本書高效高分、直擊考點、分類科學,內容準確。總結往年考試經驗、夯實基礎,囊括國家司法考試必考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是考生參加司法考試必讀的輔導叢書。 本套叢書主要包括《理論法學》、《刑法》、《民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與仲裁制度》、《商法·經濟法·知識產權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

名人/編輯推薦

《(2014年版)國家司法考試三校名師講義7: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

目次

國際法
第一章國際法的淵源和效力
第一節國際法的淵源
第二節國際法的效力
第三節國際法基本原則
第二章國際法律責任
第一節國際法的主體
第二節國際法律責任
第三章國際法上的空間劃分
第一節領土
第二節海洋法
第三節國際法上的特殊空間
第四節國際環保法
第四章國際法上的個人
第一節國籍制度
第二節外國人的法律地位
第三節國際人權法
第五章外交關系法和領事關系法
第一節外交關系法
第二節領事關系法
第六章條約法
第一節條約法概述
第二節條約的締結
第三節條約的適用
第七章國際爭端的解決方式
第一節國際爭端的強制性和政治性解決方法
第二節國際爭端的法律解決方法
第八章戰爭和武裝沖突發
第一節概述
第二節作戰規則
第三節戰爭犯罪
國際私法
第一章國際私法導論
第一節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和法律淵源
第二節國際私法的主體
第二章法律沖突、沖突規范和準據法
第一節法律沖突
第二節沖突規范
第三節準據法
第三章適用沖突規范的制度
第一節識別
第二節反致
第三節外國法的查明
第四節公共秩序保留
第五節法律規避
第四章國際民商事法律適用
第一節民事主體的法律適用
第二節時效、代理、信托的法律適用
第三節物權關系的法律適用
第四節知識產權的法律適用
第五節債權的法律適用
第六節商事關系的法律適用
第七節家庭關系的法律適用
第八節繼承的法律適用
第五章國際民商事爭議的解決
第一節國際商事仲裁
第二節國際民事訴訟
第六章區際司法協助
第一節區際文書送達
第二節區際調查取證
第三節法院判決的認可與執行
第四節仲裁裁決的認可與執行
國際經濟法
第一章國際經濟法導論
第二章國際貨物買賣法律制度
第一節《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第二節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第三章國際海上貨物運輸與保險法律制度
第一節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法律制度
第二節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保險法律制度
第四章國際貿易支付法律制度
第一節匯付和托收
第二節銀行信用證
第五章我國對外貿易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節《對外貿易法》
第二節我國的貿易救濟措施
第六章WTO法律制度
第一節WTO概述
第二節WTO的基本原則
第三節WTO的重要協議
第四節WTO的爭端解決機制
第七章國際經濟法其他領域的法律制度
第一節國際知識產權法律制度
第二節國際投資法律制度
第三節國際金融法律制度
第四節國際稅法
海商法
第一節概述
第二節海上貨物運輸
第三節海上旅客運輸
第四節船舶碰撞
第五節海難救助
第六節共同海損
第七節海事賠償責任限制
第八節海事訴訟特別程序

書摘/試閱



一、涉港法院判決的認可與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7月3日公布了《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自2008年8月1日正式實施。其主要內容包括:
(一)適用范圍
內地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具有書面管轄協議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須支付款項的具有執行力的終審判決,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安排向內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安排》所稱“判決”,在內地包括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支付令;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包括判決書、命令和訴訟費評定證明書。《安排》所稱“書面管轄協議”,是指為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民商事合同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爭議,自本安排生效之日起,以書面形式明確約定內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具有唯一管轄權的協議。
(二)申請認可和執行的機構
根據《安排》第4條,申請認可和執行符合本安排規定的民商事判決,在內地向被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中級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的,申請人應當選擇向其中一個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香港特別行政區有權受理認可和執行判決申請的為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
被申請人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既在內地又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申請人可以同時分別向兩地法院提出申請,兩地法院分別執行判決的總額,不得超過判決確定的數額。已經部分或者全部執行判決的法院應當根據對方法院的要求提供已執行判決的情況。
(三)申請認可和執行的期限
根據《安排》第8條,申請人申請認可和執行的期間為2年,內地判決到香港特別行政區申請執行的,從判決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判決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判決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香港特別行政區判決到內地申請執行的,從判決可強制執行之日起計算,該日為判決上注明的判決日期,判決對履行期間另有規定的,從規定的履行期間屆滿后開始計算。
(四)可以不予認可的情形
根據《安排》第9條,對申請認可和執行的判決,原審判決中的債務人提供證據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請的法院經審查核實,應當裁定不予認可和執行: 1.根據當事人協議選擇的原審法院地的法律,管轄協議屬于無效。但選擇法院已經判定該管轄協議為有效的除外;
2.判決已獲完全履行;
3.根據執行地的法律,執行地法院對該案享有專屬管轄權;
4.根據原審法院地的法律,未曾出庭的敗訴一方當事人未經合法傳喚或者雖經合法傳喚但未獲依法律規定的答辯時間。但原審法院根據其法律或者有關規定公告送達的,不屬于上述情形;
5.判決是以欺詐方法取得的;
6.執行地法院就相同訴訟請求作出判決,或者外國、境外地區法院就相同訴訟請求作出判決,或者有關仲裁機構作出仲裁裁決,已經為執行地法院所認可或者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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