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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論叢:第1卷(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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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論叢:第1卷(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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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目次

專題研究
法院貫徹落實新刑事訴訟法的幾個問題
刑事訴訟法的修改與證據制度的完善

前沿聚焦
論行政執法證據的刑事“轉化”
從“中看”到“中用”:論我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理性化構建
論非法證據排除的程序規制
刑事證據排除的范圍、階段和機制
論我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實施的五大障礙
非法證據排除裁判及其說理問題初探
論反對強迫自證其罪原則的確立及其制度配套
——以賄賂犯罪為研究對象
證人保護適用中的考量因素
——兼論刑事訴訟法新增保護措施的適用條件
論刑事訴訟中的新聞記者拒證特權
我國臺灣地區另案監聽之證據排除問題探討

司法實踐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理論與實務探討
論“排除合理懷疑”證明標準在中國刑事司法的適用
從一件無罪命案反思我國司法人員心證過程的規制
司法證明機理的基本問題及實際運用
監聽資料轉化為定罪證據的程序問題
論約購類誘惑偵查及其合理控制
搜查證特定性研究
檢察機關貫徹執行國家賠償法相關工作研究

調研報告
從司法實踐看逮捕標準的把握
——以重慶市人民檢察院五分院為視角
辯護律師調查取證權實證研究

域外法制
美國刑事證據制度的若干問題研究
刑事案件中以非法及違規手段獲取的證據
——探求連貫性及一致性
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的制定與修改
美國死刑量刑程序的二分式審查制度
域外證人保護制度及其特點
稿約

書摘/試閱

第二,關于法庭裁量權。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沒有吸納《排除非法證據規定》關于“確實、充分”之取證合法性證明標準的規定,客觀上降低了控方的證明標準,也容易使審判人員放松對口供證據能力的審查要求。而且,還在程序啟動和證據排除上分別確立了“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和“確認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條件,同樣由于所謂“認為可能存在”、“確認或者不能排除”的含義都彈性過大,難以操作,同樣容易引發隨意不啟動或者不排除非法證據的問題。
第三,關于非法實物證據。對違法程序取得的物證、書證,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54條規定了裁量排除原則,只有在“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不能補正或者作不出“合理解釋”的情況下,才予以排除。由于“可能嚴重影響”和“合理”的語義彈性大,很容易在司法實踐中產生因理解不一而隨意裁量的問題,對遏制這類非法取證行為難以起到正面效應。
2.系統要素:實質理性有偏頗
系統要素,是指文本賴以有效運行的制度性平臺或操作環境、條件,主要由文本以外的與排除非法證據法條相關的訴訟規范和制度組成,包括偵押分離、律師在場、錄音錄像、警察出庭作證、身體檢查、口供自愿性、沉默權等。如果系統要素和文本要素各自追求的價值目標或蘊含的實質理性不統一,就會出現不兼容現象,妨礙規則的有效運行。目前,從合目的性上看,系統要素(主要為了懲罰犯罪)與文本要素(以保障人權為本位)是不同源的。雖然,目前的系統因素也強調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但一些規定或在其適用時仍是偏重于懲罰犯罪的,比如:沒有規定沉默權,不允許訊問時律師在場,錄音錄像沒有全面鋪開,偵查和羈押部門一體,警察不出庭作證等。因為如果這樣規定,警方獲取證明犯罪的證據就會造成很大不便,顯然不利于懲罰犯罪。但是,不這樣規定,反過來也容易產生放縱違法取證行為,不利于實現保障人權的目標。目前,盡管文本要素的理性還不充分,但還是以保障人權為本位的,而系統因素仍偏重于懲罰犯罪,因而難以為文本要素提供制度上的支撐,在這樣的操作環境下要求文本要素與系統要素形成良性互動只能是一種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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