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家庭法典3:注釋法典(第二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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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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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法典(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家庭法典(第二版)》涵蓋相關領域重要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司法解釋以及法律法規規章的適用解釋及函復。全面反映近年來國家大規模法律文件清理工作的成果。收錄經提煉的法律流程圖、訴訟文書、糾紛處理常用數據等內容,幫助讀者大大提高處理法律事務的效率。對重難點法條進行條文注釋,幫助讀者理解和把握法律規定的精髓。收錄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及其他權威出版物、各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公布的典型案例,全面展示解決法律問題的實例。
目次
一、綜合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4.28)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節錄)(2004.3.14)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節錄)(2009.8.27)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節錄)(2010.10.28)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2010.8.28)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節錄)(2007.3.16)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005.8.28)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1958.1.9)
部門規章及文件
公證程序規則(2006.5.18)
民政部、司法部關于去臺人員與其留在大陸的配偶之間婚姻關系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1988.4.16)
司法解釋及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01.12.2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3.12.25)
附:最高人民法院負責人就《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答記者問(2003.12.26)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2011.8.9)
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就
《婚姻法解釋(三)》答記者問(2011.8.1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2004.9.16)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節錄)(1988.4.2)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2008.3)
地方規定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婚姻家庭糾紛辦案要件指南(一)(2005.3.4)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婚姻家庭糾紛辦案要件指南(二)(2005.10.14)
其他規定
全國婦聯、中央宣傳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衛生部印發《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見》的通知(2008.7.31)
指導案例
1.劉某訴曹某離婚后財產案
2.張某訴侯某離婚案
3.閉某訴張某離婚再審案
4.李某訴徐某離婚案
二、結婚
行政法規
婚姻登記條例(2003.8.8)
部門規章及文件
民政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婚姻登記規范化建設工作的通知(2009.4.28)
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2006.1.23)
民政部關于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04.3.29)
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2003.9.25)
民政部、總政治部關于士官婚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2011.12.28)
民政部、總政治部關于軍隊人員婚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2010.1.15)
民政部辦公廳關于暫未領取居民身份證軍入辦理婚姻登記問題的處理意見(2010.4.13)
民政部辦公廳關于退伍軍人待安置期間辦理結婚登記問題的答復(2004.1.20)
民政部辦公廳關于持中國護照在臺工作人員辦理結婚登記所需證件、證明材料問題的復函(2008.8.20)
民政部關于為汶川特大地震災區有關人員出具婚姻登記證明問題的復函(2008.8.4)
民政部關于外國人、華僑提供的無配偶證明認定問題的通知(2008.2.15)
民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涉外、涉港澳臺居民及華僑婚姻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11.14)
民政部辦公廳關于補發婚姻登記證中相關字段填寫問題的復函(2007.1.9)
民政部辦公廳關于出國人員在港工作期間辦理結婚登記所需證件、證明問題的復函(2005.11.4)
……
八、特殊群體保障
九、法律救濟
附錄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4.28)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節錄)(2004.3.14)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節錄)(2009.8.27)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節錄)(2010.10.28)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2010.8.28)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節錄)(2007.3.16)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005.8.28)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1958.1.9)
部門規章及文件
公證程序規則(2006.5.18)
民政部、司法部關于去臺人員與其留在大陸的配偶之間婚姻關系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1988.4.16)
司法解釋及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01.12.2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3.12.25)
附:最高人民法院負責人就《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答記者問(2003.12.26)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2011.8.9)
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就
《婚姻法解釋(三)》答記者問(2011.8.1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2004.9.16)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節錄)(1988.4.2)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2008.3)
地方規定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婚姻家庭糾紛辦案要件指南(一)(2005.3.4)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婚姻家庭糾紛辦案要件指南(二)(2005.10.14)
其他規定
全國婦聯、中央宣傳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衛生部印發《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見》的通知(2008.7.31)
指導案例
1.劉某訴曹某離婚后財產案
2.張某訴侯某離婚案
3.閉某訴張某離婚再審案
4.李某訴徐某離婚案
二、結婚
行政法規
婚姻登記條例(2003.8.8)
部門規章及文件
民政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婚姻登記規范化建設工作的通知(2009.4.28)
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2006.1.23)
民政部關于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04.3.29)
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2003.9.25)
民政部、總政治部關于士官婚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2011.12.28)
民政部、總政治部關于軍隊人員婚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2010.1.15)
民政部辦公廳關于暫未領取居民身份證軍入辦理婚姻登記問題的處理意見(2010.4.13)
民政部辦公廳關于退伍軍人待安置期間辦理結婚登記問題的答復(2004.1.20)
民政部辦公廳關于持中國護照在臺工作人員辦理結婚登記所需證件、證明材料問題的復函(2008.8.20)
民政部關于為汶川特大地震災區有關人員出具婚姻登記證明問題的復函(2008.8.4)
民政部關于外國人、華僑提供的無配偶證明認定問題的通知(2008.2.15)
民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涉外、涉港澳臺居民及華僑婚姻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11.14)
民政部辦公廳關于補發婚姻登記證中相關字段填寫問題的復函(2007.1.9)
民政部辦公廳關于出國人員在港工作期間辦理結婚登記所需證件、證明問題的復函(2005.11.4)
……
八、特殊群體保障
九、法律救濟
附錄
書摘/試閱
(一)建立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為滿足孤兒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按照不低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則,合理確定孤兒基本生活最低養育標準,機構撫養孤兒養育標準應高于散居孤兒養育標準,并建立孤兒基本生活最低養育標準自然增長機制。地方各級財政要安排專項資金,確保孤兒基本生活費及時足額到位;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對地方支出孤兒基本生活費按照一定標準給予補助。民政、財政部門要建立嚴格的孤兒基本生活費管理制度,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專款專用、按時發放,確保孤兒基本生活費用于孤兒。
(二)提高孤兒醫療康復保障水平。將孤兒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鄉醫療救助等制度覆蓋范圍,適當提高救助水平,參保(合)費用可通過城鄉醫療救助制度解決;將符合規定的殘疾孤兒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障范圍,穩步提高待遇水平;有條件的地方政府和社會慈善組織可為孤兒投保意外傷害保險和重大疾病保險等商業健康保險或補充保險。衛生部門要對兒童福利機構設置的醫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給予支持和指導;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加強對兒童福利機構防疫工作的指導,及時調查處理機構內發生的傳染病疫情;鼓勵、支持醫療機構采取多種形式減免孤兒醫療費用。繼續實施“殘疾孤兒手術康復明天計劃”。
(三)落實孤兒教育保障政策。家庭經濟困難的學齡前孤兒到學前教育機構接受教育的,由當地政府予以資助。將義務教育階段的孤兒寄宿生全面納入生活補助范圍。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讀的孤兒,納入國家資助政策體系優先予以資助;孤兒成年后仍在校就讀的,繼續享有相應政策;學校為其優先提供勤工助學機會。切實保障殘疾孤兒受教育的權利,具備條件的殘疾孤兒,在普通學校隨班就讀;不適合在普通學校就讀的視力、聽力、言語、智力等殘疾孤兒,安排到特殊教育學校就讀;不能到特殊教育學校就讀的殘疾孤兒,鼓勵并扶持兒童福利機構設立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學校,為其提供特殊教育。
(四)扶持孤兒成年后就業。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和《國務院關于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8)5號)等精神,鼓勵和幫扶有勞動能力的孤兒成年后實現就業,按規定落實好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免費職業介紹、職業介紹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等政策;孤兒成年后就業困難的,優先安排其到政府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進一步落實孤兒成年后就業扶持政策,提供針對性服務和就業援助,促進有勞動能力的孤兒成年后就業。
(五)加強孤兒住房保障和服務。居住在農村的無住房孤兒成年后,按規定納入農村危房改造計劃優先予以資助,鄉鎮政府和村民委員會要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和當地村民幫助其建房。居住在城市的孤兒成年后,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條件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應條件的,當地政府要優先安排、應保盡保。對有房產的孤兒,監護人要幫助其做好房屋的維修和保護工作。
三、加強兒童福利機構建設,提高專業保障水平
(一)完善兒童福利機構設施。“十二五”期間,繼續實旅“兒童福利機構建設藍天計劃”,孤兒較多的縣(市)可獨立設置兒童福利機構,其他縣(市)要依托民政部門設立的社會福利機構建設相對獨立的兒童福利設施,并根據實際需要,為其配備撫育、康復、特殊教育必需的設備器材和救護車、校車等,完善兒童福利機構養護、醫療康復、特殊教育、技能培訓、監督評估等方面的功能。兒童福利機構設施建設、維修改造及有關設備購置,所需經費由財政預算、民政部門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社會捐助等多渠道解決。發展改革部門要充分考慮兒童福利事業發展需要,統籌安排兒童福利機構設施建設項目,逐步改善兒童福利機構條件。海關在辦理國(境)外無償捐贈給兒童福利機構的物資設備通關手續時,給予通關便利。
(二)加強兒童福利機構工作隊伍建設。科學設置兒童福利機構崗位,加強孤殘兒童護理員、醫護人員、特教教師、社工、康復師等專業人員培訓。在整合現有兒童福利機構從業人員隊伍的基礎上,積極創造條件,通過購買服務和社會化用工等形式,充實兒童福利機構工作力量,提升服務水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對兒童福利機構工作人員的工資傾斜政策。將兒童福利機構中設立的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學校的教師、醫護人員專業技術職務評定工作納入教育、衛生系統職稱評聘體系,在結構比例、評價方面給予適當傾斜。教育、衛生部門舉辦的繼續教育和業務培訓要主動吸收兒童福利機構相關人員參加。積極推進孤殘兒童護理員職業資格制度建設,支持開發孤殘兒童護理員教材,設置孤殘兒童護理員專業,對孤殘兒童護理員進行培訓。
(三)發揮兒童福利機構的作用。兒童福利機構是孤兒保障的專業機構,要發揮其在孤兒保障中的重要作用。對社會上無人監護的孤兒,兒童福利機構要及時收留撫養,確保孤兒居有定所、生活有著。要發揮兒童福利機構的專業優勢,為親屬撫養、家庭寄養的孤兒提供有針對性的指導和服務。
……
(二)提高孤兒醫療康復保障水平。將孤兒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鄉醫療救助等制度覆蓋范圍,適當提高救助水平,參保(合)費用可通過城鄉醫療救助制度解決;將符合規定的殘疾孤兒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障范圍,穩步提高待遇水平;有條件的地方政府和社會慈善組織可為孤兒投保意外傷害保險和重大疾病保險等商業健康保險或補充保險。衛生部門要對兒童福利機構設置的醫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給予支持和指導;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加強對兒童福利機構防疫工作的指導,及時調查處理機構內發生的傳染病疫情;鼓勵、支持醫療機構采取多種形式減免孤兒醫療費用。繼續實施“殘疾孤兒手術康復明天計劃”。
(三)落實孤兒教育保障政策。家庭經濟困難的學齡前孤兒到學前教育機構接受教育的,由當地政府予以資助。將義務教育階段的孤兒寄宿生全面納入生活補助范圍。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讀的孤兒,納入國家資助政策體系優先予以資助;孤兒成年后仍在校就讀的,繼續享有相應政策;學校為其優先提供勤工助學機會。切實保障殘疾孤兒受教育的權利,具備條件的殘疾孤兒,在普通學校隨班就讀;不適合在普通學校就讀的視力、聽力、言語、智力等殘疾孤兒,安排到特殊教育學校就讀;不能到特殊教育學校就讀的殘疾孤兒,鼓勵并扶持兒童福利機構設立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學校,為其提供特殊教育。
(四)扶持孤兒成年后就業。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和《國務院關于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8)5號)等精神,鼓勵和幫扶有勞動能力的孤兒成年后實現就業,按規定落實好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免費職業介紹、職業介紹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等政策;孤兒成年后就業困難的,優先安排其到政府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進一步落實孤兒成年后就業扶持政策,提供針對性服務和就業援助,促進有勞動能力的孤兒成年后就業。
(五)加強孤兒住房保障和服務。居住在農村的無住房孤兒成年后,按規定納入農村危房改造計劃優先予以資助,鄉鎮政府和村民委員會要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和當地村民幫助其建房。居住在城市的孤兒成年后,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條件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應條件的,當地政府要優先安排、應保盡保。對有房產的孤兒,監護人要幫助其做好房屋的維修和保護工作。
三、加強兒童福利機構建設,提高專業保障水平
(一)完善兒童福利機構設施。“十二五”期間,繼續實旅“兒童福利機構建設藍天計劃”,孤兒較多的縣(市)可獨立設置兒童福利機構,其他縣(市)要依托民政部門設立的社會福利機構建設相對獨立的兒童福利設施,并根據實際需要,為其配備撫育、康復、特殊教育必需的設備器材和救護車、校車等,完善兒童福利機構養護、醫療康復、特殊教育、技能培訓、監督評估等方面的功能。兒童福利機構設施建設、維修改造及有關設備購置,所需經費由財政預算、民政部門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社會捐助等多渠道解決。發展改革部門要充分考慮兒童福利事業發展需要,統籌安排兒童福利機構設施建設項目,逐步改善兒童福利機構條件。海關在辦理國(境)外無償捐贈給兒童福利機構的物資設備通關手續時,給予通關便利。
(二)加強兒童福利機構工作隊伍建設。科學設置兒童福利機構崗位,加強孤殘兒童護理員、醫護人員、特教教師、社工、康復師等專業人員培訓。在整合現有兒童福利機構從業人員隊伍的基礎上,積極創造條件,通過購買服務和社會化用工等形式,充實兒童福利機構工作力量,提升服務水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對兒童福利機構工作人員的工資傾斜政策。將兒童福利機構中設立的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學校的教師、醫護人員專業技術職務評定工作納入教育、衛生系統職稱評聘體系,在結構比例、評價方面給予適當傾斜。教育、衛生部門舉辦的繼續教育和業務培訓要主動吸收兒童福利機構相關人員參加。積極推進孤殘兒童護理員職業資格制度建設,支持開發孤殘兒童護理員教材,設置孤殘兒童護理員專業,對孤殘兒童護理員進行培訓。
(三)發揮兒童福利機構的作用。兒童福利機構是孤兒保障的專業機構,要發揮其在孤兒保障中的重要作用。對社會上無人監護的孤兒,兒童福利機構要及時收留撫養,確保孤兒居有定所、生活有著。要發揮兒童福利機構的專業優勢,為親屬撫養、家庭寄養的孤兒提供有針對性的指導和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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