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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分析教程(第三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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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分析教程(第三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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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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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民法案例分析教程(第3版)》用典型的民法案例,將民法的基本原理和規則串起來,讓刻板的民法原理和規則與典型案例結合起來,使使用本教材的教師和學生能夠把民法的條文、原理、規則變成生動的現實,做到民法理論和實踐緊密結合,以案例指引進行民法教學,讓學生能夠更好地理解民法的基本原理和具體規則,既有形象、生動的說明,又有科學、完整的理論體系,改變過去民法教材那種以說教為主,過于重視理論體系和概念演繹的狀況。使用好一個典型、生動的案例,去說明一個復雜的民法規則,往往事半功倍,便于學生理解和掌握,也便于記憶和適用,通過一個好的案例就能夠記住一個原理和一串相關的規則。

作者簡介

楊立新,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央“五五”普法國家中高級干部學法講師團成員,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任北京大學法學院、國家法官學院、國家檢察官學院、福建師范大學法學院、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通化師范學院、吉首大學客座教授、臺灣大學法學院高級訪問學者。在侵權行為法、人格權法、債法、物權法和親屬法領域有深入研究,著有《楊立新民法講義》(七卷本)、《民法判解研究與適用》(1-8集)、《共有權理論與適用》、《民事裁判方法》等專著60余部,主編《物權法》、《侵權責任法原理與案例教程》等著作、教材70余部,在《中國社會科學》、《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等報刊發表法學論文500余篇。

目次

目錄


第一編 民法總則

民法導論

第一節 民法的調整對象及適用范圍
1“利用批發的冰淇淋上粘有拖布條而高價索賠是否
構成敲詐勒索”案
第二節 民法基本原則
2“兒童用棍碰狗,而狗主人逼迫兒童向狗下跪磕頭侵害
人格尊嚴”案
第三節 民事法律關系要素和基本方法
3“未經物權登記的物權交易行為無效”案
第四節 民事流轉與法律事實
4“錯誤火化他人尸體致使遺體告別儀式無法進行”案

民事法律關系主體

第一節 自然人及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
5“長期下落不明其妻繼承其遺產并與他人登記結婚”案
第二節法人及其民事權利能力
6“中國消費者協會公布電腦檢驗不合格的結果不構成侵權”案

民事法律關系客體

第一節 民事法律關系客體及人身利益
7“產科醫院給產婦抱錯孩子損害親子利益構成侵害親權責任”案
第二節 物
8“未經本人同意醫院擅自處理患者人體醫療廢物構成侵權責任”案

民事法律關系內容

第一節 民事權利的類型和民事義務
9“離婚雙方當事人就寵物‘撫養權’和‘探視權’發生爭議”案
第二節 民事法律行為
10“酒業銷售公司銷售評獎出錯是否應當兌現”案
第三節 代理及其效力
11“委托他人購買物品后委托人死亡其妻是否應當支付價款”案
第四節 民事責任及其構成
12“列車地板松動造成旅客掉落鐵軌被列車軋傷致殘”案
第五節 訴訟時效
13“幼年時注射針頭折斷留在血管中,43年后起訴因超過訴訟時效被駁
回訴訟請求”案
第六節 期限、期間、期日
14“一方逼迫另一方達成增加價款協議后14個月起訴請求撤銷”案

第二編 人格權法

人格權與一般人格權

第一節 人格權的一般規則及權能
15“未經本人同意利用他人肖像作商品裝潢侵權”案
第二節一般人格權及其民法保護
16“做廣告印錯電話號碼干擾他人生活安寧侵害一般人格權”案

具體人格權

第一節 物質性人格權及身體權的特殊性和民法保護
17“未經本人同意強制將他人頭發剃光侵害身體權”案
第二節 標表型人格權及姓名權
18“為報復而非法使用他人姓名做征婚廣告侵害姓名權”案
第三節 肖像權及肖像使用行為
19“對他人肖像超出協議的使用范圍而使用侵害肖像權”案
第四節 評價型人格權及名譽權的法律保護
20“寫作小說損害死者人格利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案
第五節 自由型人格權及人身自由權的法律保護
21“以治療精神病為由對自然人強制進行治療侵害人身自由權”案
第六節 隱私權及法律保護
22“未經同意摘編復制他人私人日記進行宣揚批判侵害隱私權”案

第三編 物權法

物權法概述

第一節 物權法及其基本原則
23“自家的羊損壞了他人的莊稼被扣押請求返還財產”案
第二節 物權變動及其規則
24“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交付房價款和房屋但沒有辦理物權登記手續主張
解除合同”案
第三節 物權的保護
25“照相館丟失珍貴照片造成照片所有人精神損害請求精神
撫慰金賠償”案

所有權

第一節 所有權的一般規定
26“在原、被告爭議土地和山林所有權的訴訟中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請求參加訴訟被駁回”案
第二節 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和私人所有權
27“電力公司無償接收私人設立的高壓線路侵害私人所有權”案
第三節 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28“區分所有的商鋪業主以不作為方式妨害其他業主行使權利侵害建筑
物區分所有權”案
第四節 相鄰關系
29“鄰家越界樹根拱裂相鄰人的房屋山墻和火炕威脅人身財產安全”案
第五節 按份共有
30“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出賣按份共有的房屋”案
第六節 共同共有
31“共同共有人擅自將共同共有的房屋變更登記為個人所有
侵害共有權”案
第七節 取得所有權的特別規定及善意取得
32“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有財產買受方善意無過失構成善意取得”案

用益物權

第一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
33“村委會為了吸引投資而強行收回農民承包的魚塘侵害土地承包
經營權”案
第二節 建設用地使用權
34“借用他人不享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自行申請了建設用地使用權
是否構成侵權”案
第三節 宅基地使用權
35“相鄰方的房屋地基在地下延伸到他方宅基地范圍內構成侵害宅基地
使用權”案
第四節 地役權
36“相鄰方協議不得建設高層建筑后與他人置換房地產違反協議”案
第五節 特許物權
37“拒不承認礦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礦界界定越界開采侵害相鄰
煤礦采礦權”案

擔保物權

第一節 抵押權
38“在同一個物上設立兩個抵押權先設立的抵押權具有優先受償
效力”案
第二節 浮動抵押權與最高額抵押權
39“以不動產為不特定的債權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有權按照最高額債權主張
優先清償”案
第三節 動產質權
40“設定動產質權之后又以該動產設定抵押權質權效力優先”案
第四節 權利質權
41“以他人的存款單設立質權但沒有背書存款單所有人主張
清償債務”案
第五節 留置權
42“自己過失選用報廢鍋爐安裝后不能使用強行留置安裝隊財產”案

占有

43“對他人占有的綿羊主張為自己所有卻沒有證據應當保護占有人的
占有”案

第四編 債與合同法

債與債權概述
44“約定18 000年之后清償的債務屬于筆誤不影響債權債務關系”案

債的發生與種類

第一節 債的發生
45“以自殘手指的方法逃避債務不能逃脫債務法鎖”案
第二節 合同之債的概念和種類
46“按照簽訂的合同意向書約定向對方當事人送貨遭拒付但又使用部分貨物
應當承擔何種責任”案
第三節 無因管理之債
47“未受委托為他人管理自行車丟失索賠”案
第四節 不當得利之債
48“拾得他人丟棄的病牛予以飼養不構成不當得利”案
第五節 單方法律行為之債
49“懸賞廣告成立后發生債的法律后果”案

債的流轉

第一節 債的履行及其變動
50“買賣合同簽訂后債權人被撤銷并且重新注冊新的公司又分立三個
單位無法履行債務”案
第二節 債的轉移
51“經過買方同意,賣方將不能履行的部分給付標的轉移給第三人構成
債務轉移”案
第三節 雙務合同履行的抗辯權
52“履行買賣合同貨到未能付清尾款,出賣人拒付買賣標的物不構成
違約責任”案
第四節 債的消滅
53“儲蓄所撤銷對存款的掛失但未告知儲戶存款被冒領”案

債的保全與擔保

第一節 債權人代位權
54“債務到期后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債權人行使債權人
代位權”案
第二節 債權人撤銷權
55“為逃避債務進行假離婚將共同財產全部處分給女方,債權人行使債權人
撤銷權”案
第三節 保證
56“約定保證期限至‘還清所有貸款止’后主張超過保證期限應當承擔保證
責任”案
第四節 定金
57“以報廢的汽車進行買賣無法轉移所有權,所收定金雙倍返還”案

合同流轉

第一節 合同訂立和成立
58“買方發函查問如有水泥供貨即派人前去購買而賣方即送貨上門
發生糾紛”案
第二節 合同生效
59“出售國有資產沒有經過評估和有關部門批準買賣合同無效”案
第三節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60“合同訂立之后法定代表人在改變了合同內容的文件上簽字同時構成
合同變更”案

合同責任

第一節 合同責任的歸責原則
61“客運站提前發車致使乘客無法搭乘班車回家構成違約責任”案
第二節 合同責任競合
62“承攬裝裱他人的祖宗畫像卻被當做‘破爛’賣掉 構成合同責任
競合”案
第三節 締約過失責任
63“將磚瓦廠承包給他人后又承諾承包給第三人造成第三人財產損失應當承擔
締約過失責任”案
第四節 合同無效責任
64“前任村委會成員與村民擅自簽訂并經公證的林場地承包
合同無效”案
第五節 違約責任
65“‘三無’地板在使用中生出天牛造成損害,制造商應當承擔違約
責任”案

有名合同
66“按照慣例在收到貨物后簽字但事后以未收到貨物為由拒付貨款應承擔
違約責任”案

第五編 繼承法

繼承法與繼承權
67“部分繼承人擅自變更遺產的權屬其他繼承人主張繼承”案

法定繼承

第一節 法定繼承概述
68“沒有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不得對其繼父母的遺產主張法定
繼承”案
第二節 代位繼承
69“法定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由其法定繼承人代位繼承”案
第三節 轉繼承
70“法定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后死亡其繼承人有權轉繼承”案

遺囑繼承與遺贈

第一節 遺囑繼承與遺囑
71“被繼承人生前自書遺囑當眾宣讀不因未給孫子女留下遺產份額
而無效”案
第二節 遺贈及其效力
72“生前將自己的遺產遺贈給與自己同居的女友被判決遺贈無效”案
第三節 遺贈扶養協議
73“利用遺贈扶養協議惡意侵吞孤寡老人財產被認定為附條件贈與”案

遺產處理

第一節 繼承開始和遺產管理
74“繼承開始后遺產被不同的繼承人占有應當統一進行遺產管理”案
第二節 遺產分割
75“在離婚案件中發生遺產繼承糾紛應當先析產后繼承”案

第六編 侵權責任法

侵權行為與一般條款

第一節 侵權行為與侵權責任法
76“錯將離婚后子女撫養糾紛認定為侵權行為追究侵權責任”案
第二節 侵權行為一般條款及適用規則
77“明知批評報道的不是指本人卻惡意起訴侵權構成惡意訴訟”案


侵權責任構成

第一節 歸責原則及其適用規則
78“汽車風擋玻璃突然爆裂致人損害索賠,法院錯用歸責原則”案
第二節 侵權責任構成的違法行為要件
79“住宅下水管堵塞,他人未盡適當注意造成財產損害行為具有
違法性”案
第三節 侵權責任構成的損害事實要件
80“在紀實文學作品中使用惡毒語言誹謗他人構成侵害名譽權”案
第四節 侵權責任構成的因果關系要件
81“交通違章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不應承擔侵權責任”案
第五節 相當因果關系規則的應用
82“施工致傷職工患膿毒敗血癥死亡具有相當因果關系”案
第六節 侵權責任構成的過錯要件
83“學生上體育課致傷學校無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案
第七節 侵權責任中的免責事由
84“因協商解決未經同意采訪錄音而不許記者離開現場不構成侵害人身
自由權”案

特殊侵權責任

第一節 監護人責任
85“未成年人盜竊他人財產后將財產丟失亦應承擔賠償責任”案
第二節 暫時喪失心智損害責任
86“于某醉酒駕車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案
第三節 用人單位責任
87“鐵路飯店職工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賠償”案
第四節 網絡侵權責任
88“‘人肉搜索’構成網絡侵權責任第一案”
第五節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89“飯店未盡安全保護義務致沈某墜樓死亡”案
第六節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90“買賣報廢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傷他人”案
第七節 醫療損害責任
91“醫療機構偽造、篡改病歷資料推定為醫療技術過錯”案
第八節 環境污染責任
92“藥品制劑廠泄漏氯氣污染造成居民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案
第九節 高度危險責任
93“貨車裝載黑火藥發生爆炸致人損害”案
第十節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94“兩牛相遇后牴斗致第三人何某人身損害”案
第十一節 拋擲物、墜落物損害責任
95“重慶高層建筑業主拋擲煙灰缸致人損害”案

侵權責任形態

第一節 侵權責任形態中的替代責任
96“村委會收發員未將大學錄取通知書交付考生造成休學一年索賠”案
第二節 共同侵權行為與連帶責任
97“合伙經營發令紙引起爆炸傷害他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案
第三節 共同危險行為及其責任
98“四兒童在樓頂向樓下拋擲磚頭致傷他人最終死亡構成共同
危險行為”案
第四節 分別侵權行為
99“購買的熱水器和漏電保護器均有缺陷造成用戶死亡應當承擔按份
責任”案
第五節 競合侵權行為與不真正連帶責任
100“過量噴灑警示說明不充分的噴霧殺蟲劑造成人身損害索賠”案
第六節 侵權責任形態中的補充責任
101“廣告氣球飄落傷害他人,錯判學校對受害學生承擔連帶責任”案

侵權損害賠償

第一節 過失相抵與損益相抵
102“在路邊擺放開水桶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損害請求減輕責任”案
第二節 人身損害賠償
103“失火將他人燒傷致殘請求人身損害賠償”案
第三節 財產損害賠償
104“以借用郵票進行鑒定為名侵占他人珍貴郵票索賠”案
第四節 精神損害賠償
105“禁止‘丑女’進酒吧侵害人格尊嚴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案
第五節 懲罰性賠償
106“保健品不具有說明的保健功能請求承擔侵權懲罰性賠償責任”案

書摘/試閱

第一章 民法導論
第一節 民法的調整對象及適用范圍
1.“利用批發的冰淇淋上粘有拖布條而高價索賠是否構成敲詐勒索”案
【案情介紹】 朱某在街上賣冰淇淋,一位顧客發現一根冰淇淋上面粘著一塊拖布條,要求退換,朱某同意退換,之后就將這根冰淇淋冷凍保存起來,并作為證據,要求生產冰淇淋的某食品公司賠償50萬元,否則就在“3•15”消費者權益日曝光。食品公司與朱某就賠償問題沒有達成協議,即向公安機關舉報朱某敲詐勒索。公安機關將朱某抓獲,一審法院判決朱某罪名成立,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朱某不服,上訴。
【法律問題】 1.民法的概念和淵源
2.民法的調整對象及調整方法
3.民法的適用范圍
【法理分析】 一、民法的概念和淵源
民法,是指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之間、法人之間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我國《民法通則》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民法分為形式意義上的民法和實質意義上的民法。形式意義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體系結構將各種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統編纂,從而形成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其最基本的特點就是體系化和系統化,體現了民法形式理性的要求,使其成為民事法律規范中的最高形式。民法典是對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規定,內容是普遍適用的基本民事法律規范,因此,“不管在哪里,民法典都往往被當作整個法律制度的核心”,在法國,民法典則被認為是“法律的真正心臟”。 從另一個意義上說,形式意義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是民法的普通法。 實質意義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調整民事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規范。不僅包括成文的民法典,還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質的法律、法規以及判例法、習慣法。 民法的淵源是指民法的表現形式。它表現在各國家機關根據其權限范圍所制定的各種規范性文件之中。我國民法的淵源主要有以下幾種:(1)憲法;(2)民法典和民法單行法;(3)行政法規中的民事規范;(4)行政規章和地方法規中的民事規范;(5)最高人民法院有關民法適用的司法解釋;(6)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中的民法規范;(7)國家認可的民事習慣。
二、民法的調整對象及調整方法
民法調整的對象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之間、法人之間以及自然人與法人之間的人身關 系和財產關系。 民法調整的對象包括三個要素:一是平等主體,二是人身關系,三是財產關系。其中平等主體是民法調整內容的主體范圍,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則是民法調整內容的兩大類型。概括起來,民法調整對象分為兩大類:一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二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 人身關系是指與人身密切相連而不可分割的社會關系;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是指平等主體之間與人身不可分離而無直接財產內容的社會關系,在民法上表現為人格權和身份權。前者是具有非財產性、專屬性、固有性的社會關系,后者是親屬之間的非財產性、身份性和義務性的社會關系。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的特點是:(1)主體地位平等。民法調整的人身關系的主體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互之間沒有隸屬關系。(2)與人 身不可分離。人身關系是基于人身利益而發生的關系,離開了人身就不會發生人身關系。 (3)不直接體現財產利益。 財產關系是以財產為媒介而發生的社會關系,是指平等主體在物質資料的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過程中形成的具有財產內容的社會關系。在民法上,這種財產關系主要表現為兩種:一種是財產的所有關系,另一種是財產的流轉關系。 上述社會關系作為民法的調整內容,必須是在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就是說,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必須在主體上是平等的,不是平等的主體之間發生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不能作為民法調整的內容。主體平等,就是當事人之間互不隸屬,處在同等的地位,在相互之間的關系上保持自己獨立的意志自由。 民法的調整方法,是指民法憑借其權威,對社會關系施加影響、進行規范的活動,使之形成一種理想的社會秩序。民法的調整方法有:(1)事前調整,是將社會關系塑造為法律關系,使其依循符合立法者意志的方向發展,形成一種理想的民法秩序。這就是確定民事權利義務關系,使民事法律關系的參加者按照民法的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形成理想的民法秩序。(2)事后調整,是對被破壞的民事法律關系按照民法的規定使之恢復圓滿狀態,恢復民法規定的民事秩序。這就是對破壞法律關系的人處以民事責任,使其受到制裁,強制其按照民法規范實施行為,同時對權利受到侵害的受害人進行救濟,使其損害得到平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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