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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司法考試必讀法律法規彙編(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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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司法考試必讀法律法規彙編(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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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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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本書相比同類書的最大特色在于由授課經驗極其豐富的老師立足于自己的教學考試經驗,在國家司法考試大綱列明的立法文件這一大范圍中舍棄了一些立法文件,選編的宗旨是:不求全,但求準;不求多,但求精;不求最保險,但求突出復習效率;不為增加復習負擔,但為適當減負。以為考生提供司法必讀法律法規之精準藍本為宗旨,以為考生提供精當、精確、有針對性的法律法規復習工具為目的。

作者簡介

目次

目錄


憲法、行政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反分裂國家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
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
規章制定程序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
有關問題的批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許可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撤訴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關于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范問題的座談會紀要》
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國際貿易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反傾銷行政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反補貼行政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若干問題
的解釋(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幾個問題
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
國家司法考試必讀法律法規匯編目錄刑事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
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出口退稅、
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規定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文物的
規定適用于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
時間效力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
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對判處管制、
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禁止令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
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
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
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
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
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
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
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
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
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
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
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
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
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
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
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
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應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
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
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復核死刑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停止執行死刑程序有關問題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范圍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合議庭職責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若干問題的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訴案件
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再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序的具體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財產刑執行問題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
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
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案件審理程序若干問題的
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
關于規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上下級人民法院審判業務關系的若干意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審查逮捕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的規定()
民商經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
意見(試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
解釋(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
解釋(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
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
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
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
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
解釋(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
解釋(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
解釋(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
有關舉證時限規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委托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
規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
的規定(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
解釋(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
解釋(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關于執行《關于向國外送達民事或
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有關程序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向外國公司送達司法文書能否向其駐華代表機構
送達并適用留置送達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問題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臺民事訴訟文書送達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
相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委托送達
民商事司法文書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
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
關于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
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于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認仲裁協議效力幾個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或駁回當事人申請后
當事人能否上訴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撤銷涉外仲裁裁決有關事項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處理與涉外仲裁及外國仲裁事項有關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同時選擇兩個仲裁機構的仲裁條款效力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能否部分撤銷問題的批復()
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
關于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
關于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關于印發
《關于執行海牙送達公約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權與豁免的民事案件
有關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
若干問題的規定()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案件適用法律若干
問題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
關于解決國家和他國國民之間投資爭端公約()
司法制度與法律職業道德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檢察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法律援助條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刑事訴訟法律
援助工作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規范法官和律師相互關系維護司法公正的
若干規定()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
律師執業行為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
公證員職業道德基本準則()

書摘/試閱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82年12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布施行根據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修正)

序言
中國是世界上歷史最悠久的國家之一。中國各族人民共同創造了光輝燦爛的文化,具有光榮的革命傳統。
一八四○年以后,封建的中國逐漸變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國家。中國人民為國家獨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進行了前仆后繼的英勇奮斗。
二十世紀,中國發生了翻天覆地的偉大歷史變革。
一九一一年孫中山先生領導的辛亥革命,廢除了封建帝制,創立了中華民國。但是,中國人民反對帝國主義和封建主義的歷史任務還沒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澤東主席為領袖的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經歷了長期的艱難曲折的武裝斗爭和其他形式的斗爭以后,終于推翻了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的統治,取得了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偉大勝利,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此,中國人民掌握了國家的權力,成為國家的主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我國社會逐步實現了由新民主主義到社會主義的過渡。生產資料私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已經完成,人剝削人的制度已經消滅,社會主義制度已經確立。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即無產階級專政,得到鞏固和發展。中國人民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戰勝了帝國主義、霸權主義的侵略、破壞和武裝挑釁,維護了國家的獨立和安全,增強了國防。經濟建設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獨立的、比較完整的社會主義工業體系已經基本形成,農業生產顯著提高。教育、科學、文化等事業有了很大的發展,社會主義思想教育取得了明顯的成效。廣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較大的改善。
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和社會主義事業的成就,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指引下,堅持真理,修正錯誤,戰勝許多艱難險阻而取得的。我國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1993年憲法修正案第3條增加,1999年憲法修正案第12條修改)。國家的根本任務是,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1993年憲法修正案第3條增加,1999年憲法修正案第12條修改,2004年憲法修正案第18條修改),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1999年憲法修正案第12條增加)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2004年憲法修正案第18條增加)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1993年憲法修正案第3條增加),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制度,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1999年憲法修正案第12條增加),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自力更生,艱苦奮斗,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2004年憲法修正案第18條增加),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1993年憲法修正案第3條修改)的社會主義國家。
在我國,剝削階級作為階級已經消滅,但是階級斗爭還將在一定范圍內長期存在。中國人民對敵視和破壞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國內外的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必須進行斗爭。
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圣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圣職責。
社會主義的建設事業必須依靠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過程中,已經結成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有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參加的,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2004年憲法修正案第19條增加)、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這個統一戰線將繼續鞏固和發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有廣泛代表性的統一戰線組織,過去發揮了重要的歷史作用,今后在國家政治生活、社會生活和對外友好活動中,在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維護國家的統一和團結的斗爭中,將進一步發揮它的重要作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1993年憲法修正案第4條增加)。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已經確立,并將繼續加強。在維護民族團結的斗爭中,要反對大民族主義,主要是大漢族主義,也要反對地方民族主義。國家盡一切努力,促進全國各民族的共同繁榮。
中國革命和建設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開的。中國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緊密地聯系在一起的。中國堅持獨立自主的對外政策,堅持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五項原則,發展同各國的外交關系和經濟、文化的交流;堅持反對帝國主義、霸權主義、殖民主義,加強同世界各國人民的團結,支持被壓迫民族和發展中國家爭取和維護民族獨立、發展民族經濟的正義斗爭,為維護世界和平和促進人類進步事業而努力。
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斗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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