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司法公信建設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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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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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司法公信建設研究》由張忠厚、卓澤淵主編。《中國司法公信建設研究》沒有簡單地對當下中國司法公信做出高低之判,而是透過復雜征象,盡量客觀、中肯、理性地向讀者展現司法公信的現狀,比較全面地分析了影響我國司法公信的主意因素并提出了提振對策。
書摘/試閱
作為判斷權,司法權在權力格局中處于相對弱勢地位。與“不僅具有榮譽地位的分配權,而且執掌社會的武力”的行政權,以及“掌握財產,制定公民權利義務的準則”的立法權相比,“司法部門既無軍權,又無財權,不能支配社會的力量與財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動的行動”。因此,一些國家通過司法獨立、高薪制及終身制等司法“特權”制度及司法審查制度來補強弱小的司法權,使其獲得與立法權、行政權相均衡的地位,防止司法權受到不當侵犯和干涉。但若沒有良好的法院信用為基礎,這些“特權”制度很難在公眾心目中取得正當性。在我國,一談到司法獨立和高薪養廉等制度,公眾往往存在不安甚至抵觸心態,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司法不足以取信于民之故。
3.從司法權的作用看,良好的司法公信力具有重大社會效益。
司法權是一種人們解決糾紛、尋求正義的社會資源,具有定分止爭、維護秩序、行為引導和價值宣示等作用。長期的公正、廉潔司法活動所建立起來的良好的司法信用屬于社會資本,“權威關系、信任關系以及規范,都是社會資本的特定形式”,司法公信力主要具有四大社會效益:(1)化解社會矛盾,穩定社會秩序。良好的司法公信力可以為公眾提供長期穩定的行為預期,即發生糾紛后可以訴諸法院并得到最公正高效的解決方案,從而使社會生活有序規范運行;而司法公信力低時,公民認為無法從司法途徑尋求正義,則可能轉向決斗、復仇等不經濟、不文明的私力救濟方式,不利于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