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蒙司法(2014年卷)(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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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編輯推薦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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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群眾觀點指導司法實踐
構建法官和律師良性互動關係
論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必要性和有限性
關於土地使用權執行問題的調研報告
行政許可是否可以不聽取被許可人的申辯而任意撤銷
個案公正評價的法理學思考
《沂蒙司法.2014年卷》彙集了2011-2013年臨沂市兩級法院司法實務研究的主要成果,包括30名處於司法審判和法院管理第一線的法官和法院領導撰寫的學術論文、調研報告、案例評析以及法學隨筆等45篇,反映了基層和中級人民法院司法實踐和法院管理的真實情況,對瞭解真實的司法運行情況和進一步完善我國的司法制度有很強的啟發意義和參考作用,對法官辦案審判和法院發揮職能作用也具有一定指導意義。
構建法官和律師良性互動關係
論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必要性和有限性
關於土地使用權執行問題的調研報告
行政許可是否可以不聽取被許可人的申辯而任意撤銷
個案公正評價的法理學思考
《沂蒙司法.2014年卷》彙集了2011-2013年臨沂市兩級法院司法實務研究的主要成果,包括30名處於司法審判和法院管理第一線的法官和法院領導撰寫的學術論文、調研報告、案例評析以及法學隨筆等45篇,反映了基層和中級人民法院司法實踐和法院管理的真實情況,對瞭解真實的司法運行情況和進一步完善我國的司法制度有很強的啟發意義和參考作用,對法官辦案審判和法院發揮職能作用也具有一定指導意義。
名人/編輯推薦
《沂蒙司法(2014年卷)》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書摘/試閱
2.老企業背負問題過多,勞動債權“被瓜分”。從調查的情況看,這一時期的老企業主要存在如下問題:(1)資產不清。主要反映在破產企業資產在破產立案前租賃給其他企業使用過程中,租賃方添附資產與破產企業財產難以厘清,加之破產企業家屬區物業往往沒有與企業徹底分離,使得管理人對破產企業無法清產,更無法核資,并最終導致破產財產絕對數減少。(2)手續難辦。一方面,老企業因歷史原因,大都存在征用土地手續不全等問題,使得土地部門對其土地性質難以認定,對存量土地難以收儲,最終導致土地使用權變現困難;另一方面,職工宿舍沒有房改,但職工自己添附的資產大都與原房產發生大量混同,有的甚至自己拆除后重建,有的則是危房改造沒有落實等,導致相關手續無法辦理。(3)爭議較多。主要涉及職工工資、社保費用拖欠的數額巨大、職工“空掛”檔案以及職工自謀職業、內退、辭退、勞動合同非法解除等引發的勞動爭議大量發生等。
3.債權清收困難重重,職工債權“被瘦身”。清收債權不僅是債權人特別是破產企業職工的預期,也是管理人的職責,更是最大限度保護勞動債權的關鍵一環。據調查,臨沂市法院近6年審理的114件破產案件中,僅收回破產企業債權2388.1219萬元,占應收債權52,429.4391的4.55%。實務中,由于有些案件因債權形成時間較長、債權憑證管理不善等,使得清收難度較大,特別是破產企業有分支機構的更是如此。有的分支機構債權憑證資料不全,總公司管理又不到位,導致分支機構和總公司均無法查到有效的債權憑證,從而增加了管理人主張權利的難度;②加之訴訟本身也存有風險,如果管理人提起的訴訟在法院遭到敗訴,必然加劇債務人資產的貶損,有時甚至還會受到職工代表和債權人會議的質疑,從而導致勞動債權因破產企業債權清收力度不夠而“被瘦身”。
4.法律規定流于形式,職工權利“被邊緣”。在調查中我們發現,有許多應當規范的問題沒有規定,許多制度則語焉不詳等。如勞動債權人有無破產申請之權則無規定;職工和工會代表可以參加債權人會議,但又以何種身份參加債權人會議等。特別是新《企業破產法》規定的職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權、參加權、表決權、異議權等,實務中的落實更是不盡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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