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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迴圈型礦業的法律制度建設(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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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迴圈型礦業的法律制度建設(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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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循環型礦業的法律制度建設》由秦楠著。《論循環型礦業的法律制度建設》主要包括循環型礦業的起源、礦業開發與環境保護、我國現有礦業法律體制的梳理、綠色礦山制度帶來的新發展、我國礦山環境保護法律問題的診斷、循環型礦業是解決礦業環境問題的有效途徑等內容。

名人/編輯推薦

《論循環型礦業的法律制度建設》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

書摘/試閱



當然不可否認的是,法律對于人們礦業環境保護活動的規制也不是一成不變的,法律畢竟是社會實踐的反映,而不能脫離于社會而獨立存在,它會隨著礦業環境的變化而變化,比如隨著環境惡化,法律會變得更加強硬;隨著新的礦種的出現,法律會為新礦種的開發和保護衍生出新的法律規定;再比如,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法律的調節手段會變得多元化,法律中的強制性手段會相應減少。
第三,法律具有強制性。循環型礦業相比較于傳統礦業來說,是通過將礦產資源這種公共物品使用時產生的外部性轉化為礦山企業的內部成本,使其珍惜礦產資源的使用,從而實現保護礦山環境的目的。企業作為理性的經濟人,這是他們所不愿意接受的,他們會想盡辦法來將這種負擔轉嫁給社會,實現利潤的最大化。可見,循環型礦業的推動會遇到巨大的阻力,單純依靠企業的自覺意識是不可能實現的,這就必須施加強制力,給企業以壓力,逼迫其承擔義務。除了法律外,其他社會規范也有強制力,但是與法律相比,其他的社會規范的強制力作用有限,會使企業破壞環境的代價小于其獲得的收益,達不到限制企業污染環境的行為。而法律是由國家制定和認可的,依靠國家來保障其運行,具有十分強大的震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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