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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的學理論證與方案設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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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的學理論證與方案設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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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少年法院是近代司法文明的產物,也是社會運動 的產物,它不僅反映的是成人社會童年觀的進步和司 法的進步,在某種程度上也是近代科學發展的發展的 結果。姚建龍編著的這本《少年法院的學理論證與方 案設計》以我國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核心問題——未 成年人司法機構為中心,緊扣少年司法制度改革中的 熱點和焦點,回應當前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要求,有 著特別的現實價值,在探索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研究 上有特別的意義。

作者簡介

姚建龍,別號佘山老農,1977年生,江西永豐人,法學博士。曾為重慶市勞教戒毒所管教民警,現為華東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韜奮學者,《青少年犯罪問題》雜志主編,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上海市法學會未成年人法研究會會長。曾獲“華東政法大學優秀青年教師”、“上海市禁毒先進工作者”等榮譽稱號。 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禁毒法對勞教制度改革的影響》、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轉型中國的青少年犯罪及其治理》、司法部國家法治與法學理論研究項目《適當成年人介入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研究:移植與本土化》、上海市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項目《少年法院的學理論證與方案設計》等多項國家、省部級課題。已出版《長大成人:少年司法制度的建構》、《少年刑法與刑法變革》、《超越刑事司法:美國少年司法史綱》三部個人專著,合著《女性性犯罪與性受害》等十余部作品,發表學術論文近百篇。

目次

致謝
序:中國為什么需要少年法院
前言
第一章 少年法院的由來與比較 一、1899:少年法院的誕生 二、少年審判機構的比較 三、少年法院的“形”與“實”
第二章 近代中國少年法院之夢 一、清末少年司法改革 二、民國時期的少年司法改革 三、少年法院在臺灣地區的創立與發展
第三章 少年法庭的誕生、發展與現狀 一、少年法庭的發展歷程回顧 二、少年法庭的依據與類型 三、少年法庭的問題與困境
第四章 少年綜合庭試點改革及其影響 一、改革溯源與早期爭議 二、最高法院的態度及其變化 三、態度轉變的原因分析 四、制度變遷的深層法理與風險 五、開啟中國特色少年法院之門
第五章 創設少年法院論證與少年司法制度的頂層設計 一、創設少年法院的必要性 二、創設少年法院的可行性 三、創設少年法院的現行方案 四、少年司法制度的頂層設計
第六章 少年法院的基本模式設計 一、少年法院的設置區域 二、少年法院的性質與級別 三、少年法院的受案范圍 四、少年法院的內設機構 五、少年法院的審理方式 六、少年法院審理案件的基本程序
第七章 創設少年法院的配套改革 一、急需發展的未成年人警務 二、對檢察制度的影響與應對:以上海市為例 三、重視少年司法社會工作:以少年審判法官的“非審判事務”為論證中心 四、先分后合: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之后的少年立法
結語 對少年司法改革之應有認識 一、少年司法制度建設狀況是衡量一個國家司法現代化、文明程度、人權保障程度的重要標尺 二、少年司法改革具有改善司法機關社會形象的顯著社會效應 三、少年司法是司法改革(特別是刑事司法改革)的先驅者和試驗田 四、少年司法制度建設對于國家預防和控制犯罪具有特殊的意義 五、少年司法制度是社會轉型時期強化社會控制的重要機制,具有加強社會治安、維護社會穩定的特殊功能
主要參考資料
后記

書摘/試閱

這一方案有兩個顯著特點:一是打破原有按照區縣行政分配案件管轄的特點,跨地域受理案件;二是收案范圍打破刑事單一化的模式,采用未成年人案件一體化的全面司法保護模式。值得注意的是,就上海市而言,這樣兩個特征實際上已經為指定管轄形式的少年綜合庭所完全具備。這也意味著,在上海建立少年法院的準備工作已經完成。正所謂萬事俱備,只欠中央批準這一“東風”。
(三)河南創設少年法院的方案
河南省也是對創設少年法院進行了系統論證并提出了實質性改革方案的代表性省份。自2003年以來,時任河南省高院院長、全國人大代表李道民就多次通過議案的方式,呼吁建立少年法院。河南省洛陽市曾經也提出過建立少年法院的設想。在十余年的時間之中,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一直沒有放棄建立少年法院的努力,現任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立勇,也連續三次向全國人大提交了設立少年法院的議案。2012年,借助鐵路法院改革的契機,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還正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關于依托改制后的鄭州鐵路運輸法院設立少年法院的請示》,提出了具體的設置少年法院的方案。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如擬掛牌成立少年法院,在法律程序上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或授權最高人民法院進行試點,積累經驗,待條件成熟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如果未經上述程序,徑行掛牌成立,有侵犯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定職權之嫌,試點工作也難以順利推進。作為一種理性的方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了在設立少年法院尚無明確法律依據之前,采取“實質運行、形式不變、宣傳引導”的方式推進,建立實質意義上的“少年法院”的方案。具體設想:①
“實質運行”是指:(1)通過省法院集中指定管轄,將鄭州市市區范圍內部分基層法院管轄的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集中到鄭州鐵路運輸法院審理。這一設想提出若將鄭州市區范圍內基層法院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全部指定鄭州鐵路運輸法院管轄,不僅該院現有審判力量嚴重不足,也直接影響鄭州兩級法院既有少年審判組織機構的生存和發展,因此,建議將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法院、鄭州市上街區法院管轄的涉及未成年人案件集中指定鄭州鐵路運輸法院管轄。(2)按照少年法院審判工作需要,設置相關內設部門,建立少年法院運行機制。人員由鄭州鐵路運輸法院內部調配。(3)協調鄭州鐵路運輸檢察院對鄭州市區范圍內部分基層法院管轄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審查起訴并提起公訴。(4)上訴案件由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受理。“形式不變”,即鄭州鐵路運輸法院名稱不變,不明確掛牌“少年法院”,不對外宣稱“少年法院(籌建)”,以免遭受不必要的質疑,影響試點工作開展。
“宣傳引導”,即在宣傳方式上,有意識地把這一模式作為專門少年法院進行宣傳報道,起到實際的宣傳效果。
由此可見,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采取了一種智慧而理性的方式,一方面可以將建立少年法院十余年的設想轉變為現實,為全國建立少年法院提供寶貴的經驗,另一方面又具有現實可行性。
除了上海、河南有較為系統的建立少年法院的方案與準備之外,還有一些省市也有建立少年法院的設想。例如2004年1月中旬,廣州法院院長工作會議就提出籌建全國首個少年法院,專審未成年犯罪、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案件。籌辦中的少年法院不同于目前已經存在的少年法庭。少年法庭是在各法院內設立的庭室,歸屬于各法院管轄。而少年法院是獨立于各個法院之外的專屬法院,跟各個基層法院的性質、功能大致一樣。少年法院內設立刑事、民事、行政三個法庭,并有立案、審判監督等庭室。①北京市也曾經由時任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秦正安主持開展了在北京設立少年法院可行性的研究課題,并形成了《完善少年審判制度相關問題研究——關于北京市設立少年法院可行性研究的調查報告》,②但是,北京市建立少年法院的論證一直處于研究階段,并未有設置少年法院的實際方案。其他一些省市,如四川省也開展過類似的建立少年法院的研究,但亦未見有實際設置少年法院的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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