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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國家司法考試萬國專題講座:國際法‧司法制度‧論述題(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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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國家司法考試萬國專題講座:國際法‧司法制度‧論述題(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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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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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新版萬國學校專題講座系列叢書,為滿足司法考試考生的需求,在全書的正文之前設置了兩個旨在從不同角度進行提示的導讀,即“考點導讀”、“案例索引”。“考點導讀”包括“高頻考點”與“命題特點”兩個部分。“案例索引”是用一個較具概括性的案例來引出本講將要涉及的主要知識內容,從而啟發讀者帶著問題去閱讀正文。

作者簡介

北京萬國學校是目前中國最大的法律教育培訓基地,在全國擁有34所直屬學校,累計培訓學員20余萬人,幫助8余萬人通過了司法考試,被譽為中國法律界的“黃埔軍校”。萬國追求專業化的發展道路,不斷創造著行業的標準。萬國的系列課程、師資與圖書已成為行業內的標桿。作為社會辦學的知名品牌,萬國在國內高端法律培訓市場迅速崛起,成為司法考試培訓領域的卓越品牌。

名人/編輯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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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國際法部分
專題一國際法導論
專題二國際法主體與國際責任
專題三國際法上的空間劃分
專題四國際法上的個人
專題五外交關系法和領事關系法
專題六條約法
專題七國際爭端解決
專題八戰爭與武裝沖突法
專題九《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專題十調整國際貨物買賣關系的國際慣例——貿易術語
專題十一國際貨物運輸法
專題十二國際貨物運輸保險
專題十三國際貿易支付
專題十四對外貿易管理制度
國際法部分
專題一國際法導論
專題二國際法主體與國際責任
專題三國際法上的空間劃分
專題四國際法上的個人
專題五外交關系法和領事關系法
專題六條約法
專題七國際爭端解決
專題八戰爭與武裝沖突法
專題九《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專題十調整國際貨物買賣關系的國際慣例——貿易術語
專題十一國際貨物運輸法
專題十二國際貨物運輸保險
專題十三國際貿易支付
專題十四對外貿易管理制度
專題十五世界貿易組織
專題十六國際經濟法領域的其他法律制度
專題十七國際私法總論
專題十八國際民商事關系的法律適用
專題十九國際民商事爭議的解決
專題二十國際司法協助與區際司法協助
司法制度部分
專題二十一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概述
專題二十二審判(檢察)制度與法官(檢察官)職業道德
專題二十三律師制度與律師職業道德
專題二十四公證制度
論述題部分
專題二十五真題回放
專題二十六解題思路
專題二十七考點分析
專題二十八行文示范
附歷年簡答題摘錄

書摘/試閱

六、公海
(一)范圍
公海,指內海、領海、專屬經濟區、群島水域以外的全部海域。公海不屬于任何國家領土的組成部分,任何國家不得將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權之下,也不得對公海本身行使管轄權。
(二)公海的六大自由
任何國家在公海上都享有以下六種權利,被稱為公海的六大自由。
1.航行自由。船舶在公海上航行的掛旗規則:
(1)必須懸掛國旗;
(2)只能懸掛一國國旗;
(3)懸掛兩國或兩國以上旗幟或視方便而換用旗幟的,視為無國籍船舶。
2.飛越自由。
3.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自由。在鋪設時,不應影響其他國家已鋪設的電纜和管道。
4.捕魚自由。
5.建造人工島嶼和設施自由。各國有權在公海建造人工島嶼或設施,這種人工島嶼或設施不具有自然島嶼的地位,但可以在其周圍劃定寬度不超過500米的安全地帶。
6.科學研究自由。
(三)公海上的管轄權
1.船旗國管轄。船舶內部事務,一般由船旗國專屬管轄。
2.普遍管轄。以下行為屬于普遍管轄的對象:海盜、非法廣播、販奴和販毒。
(四)登臨權和緊追權
1.登臨權:也稱臨檢權,指一國軍艦、軍用飛機或其他得到正式授權,有清楚標志可識別的政府船舶或飛機,對公海上的外國船舶(軍艦等享有豁免權的除外),有合理根據認為其存在不法情況時,擁有登船檢查并采取相關措施的權利。
(1)主體:軍艦、軍用飛機或其他得到授權并有清楚標志可識別的政府船舶和飛機;
(2)對象:公海上的外國船舶,軍艦等享有豁免權的除外;
(3)適用情形:海盜;販奴;販毒;非法廣播;船舶無國籍;雖掛外國旗或拒不展示船旗,但實際上與登臨軍艦屬同一國籍。
(4)后果:如錯誤登臨,造成損失,登臨國承擔國際責任。
2.緊追權:指沿海國擁有的對于違反其法規并從該國管轄范圍內的海域向公海行駛的外國船舶進行追逐的權利。
(1)主體:同登臨權;
(2)對象:違反本國法規,從本國管轄海域向公海行駛的外國船舶;
(3)規則:
①緊追始于一國內水、領海、毗連區或專屬經濟區,由毗連區開始的緊追限于船舶對該區域所涉法律的違反,由專屬經濟區開始的緊追限于船舶對該區域或大陸架所涉法律的違反;緊追止于他國領海,被緊追船舶進入本國或第三國領海都應終止。
②在被緊追船舶的視聽范圍內發出停止信號后,才可開始緊追。
③緊追可以追入公海中繼續進行,直至追上并依法采取措施,但必須是連續不斷的。
【實戰貼士】
緊追必須“連續不斷”。如果中途更換緊追船舶或飛機,在先船舶或飛機必須在后繼者到達后方可退出,否則視為中斷,中斷后不能再繼續緊追。
經典考題
甲國A公司向乙國B公司出口一批貨物,雙方約定適用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CIF術語。該批貨物由丙國C公司“樂安”號商船承運,運輸途中船舶擱淺,為起浮拋棄了部分貨物。船舶起浮后繼續航行中又因惡劣天氣,部分貨物被海浪打入海中。到目的港后發現還有部分貨物因固有缺陷而損失。
“樂安”號運送該貨物的航行路線要經過丁國的領海和毗連區。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列選項正確的是:(2012年卷一第97題,不定項)[1]
A.“樂安”號可不經批準穿行丁國領海,并在其間停泊轉運貨物
B.“樂安”號在丁國毗連區走私貨物,丁國海上執法船可行使緊追權
C.“樂安”號在丁國毗連區走私貨物,丁國海上執法機關可出動飛機行使緊追權
D.丁國海上執法機關對“樂安”號的緊追權在其進入公海時立即終止
七、國際海底區域
(一)范圍
國際海底區域,指國家管轄范圍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即國家領土、專屬經濟區及大陸架以外的海底及其底土。
(二)法律地位
1.國際海底區域及其資源是人類共同繼承財產,任何國家不得對區域或其任何部分主張主權或行使主權權利,任何人不得將區域或其資源的任何部分據為己有;
2.區域對所有國家開放,各國都可以為和平目的加以利用;
3.區域內的活動應為全人類的利益而進行;
4.區域內一切資源屬于全人類,由國際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類加以管理。
(三)開發制度
國際海底區域實行平行開發制,即一方面由海底管理局企業部進行,另一方面由締約國的自然人或法人與管理局以合作的方式進行。具體而言,在區域內的一個礦區被勘探后,開發申請者向海底管理局提供兩塊價值相當的礦址,海底管理局選擇一塊作為“保留區”,另一塊作為“合同區”與申請者簽訂合同進行開發。
第三節空間法
一、民用航空法
(一)基本制度(《芝加哥公約》)
1.領空主權原則
(1)國家對其領空擁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權,外國航空器進入國家領空需經該國許可并遵守領空國法律;
(2)對于非法入境的外國民用航空器,國家可以要求其立即離境或在指定地點降落,但不得危及航空器內人員的生命和航空器安全,避免使用武器;
(3)國家有權制定外國航空器在境內飛行的規章制度,指定降停機場;
(4)國家保留國內航線專屬權,為安全及軍事需要有權在其領空劃定禁區。
經典考題
甲國發生內戰,乙國擬派民航包機將其僑民接回,飛機需要飛越丙國領空。根據國際法相關規則,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2011年卷一第75題,多選)[2]
A.乙國飛機因接其僑民,得自行飛越丙國領空
B.乙國飛機未經甲國許可,不得飛入甲國領空
C.乙國飛機未經允許飛越丙國領空,丙國有權要求其在指定地點降落
D.丙國軍機有權在警告后將未經許可飛越丙國領空的乙國飛機擊落
2.航空器國籍制度
(1)民用航空器須在一國登記并因此而取得登記國國籍;
(2)航空器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重復進行的登記被認為無效,但其登記可以由一國轉移到另一國;
(3)登記國對航空器上的事件擁有管轄權。
(二)民航安全制度(《東京公約》、《海牙公約》、《蒙特利爾公約》)
1.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為
(1)針對飛行中的航空器:暴力劫機、對機內人員使用暴力足以危及飛行安全;
(2)針對使用中的航空器:破壞航空器、在航空器內放置爆破裝置;
(3)其他行為:破壞航行設施或擾亂其工作、傳遞明知是虛假的情報等。
【實戰貼士】
“飛行中”,指航空器從裝載完畢,機艙外部各門均已關閉時起,直至打開任一機艙門以便卸載時為止;“使用中”,指從地面人員或機組人員為某一特定飛行而對航空器進行飛行前的準備時起,直到降落后24小時止。
2.管轄國家
(1)與航空器有關的國家:航空器登記國、降落地國、承租人營業地國;
(2)與罪行有關的國家:嫌疑人所在國或國籍國、罪行發生地國、罪行后果涉及國;
(3)根據本國法可以行使管轄權的國家。
3.“或引渡或起訴”原則
危害民航安全的行為是一種可引渡的罪行,但各國沒有強制引渡的義務,國家可以根據引渡條約或國內法決定是否引渡;如果犯罪嫌疑人所在國決定不予引渡,則應在本國對嫌疑人進行起訴。
經典考題
甲國某航空公司國際航班在乙國領空被乙國某公民劫持,后乙國將該公民控制,并拒絕了甲國的引渡請求。兩國均為1971年《關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公約》等三個國際民航安全公約締約國。對此,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2013年卷一第33題,單選)[3]
A.劫持未發生在甲國領空,甲國對此沒有管轄權
B.乙國有義務將其引渡到甲國
C.乙國可不引渡,但應由本國進行刑事審判
D.本案屬國際犯罪,國際刑事法院可對其行使管轄權
二、外層空間法
(一)外空法的主要原則
1.共同利益原則:任何國家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都必須是為全人類謀利益。
2.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則:外層空間對全人類開放,所有國家都有權在平等基礎上根據國際法自由探索和利用外空。
3.不得據為己有原則:任何國家、團體或個人都不得將外層空間據為己有。
4.和平利用原則:外層空間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在天體建立軍事基地或設施,禁止在天體進行武器試驗或軍事演習。
(二)外空法的主要制度
1.登記制度
(1)發射國發射空間物體應在本國登記,并向聯合國秘書長報告;
[1]【答案】BC。根據《海洋法公約》,外國船舶在通過一國領海時必須連續不停地迅速通過,除非發生不可抗力、遇難和救助,不得停船或下錨,A項錯誤。根據公約,軍艦、軍用飛機或得到正式授權且有清楚可識別標志的政府船舶或飛機,對違反其法規并從該國管轄范圍內的海域向公海行駛的外國船舶進行緊追,由毗連區開始的緊追限于船舶對該區域所涉法律的違反,B、C項正確。緊追權在被緊追船舶進入其本國或第三國領海時立即終止,在公海中可繼續緊追,D項錯誤。
[2]【答案】BC。國家對其領空擁有主權,外國航空器進入一國領空需經該國許可,A項錯誤,B項正確。對于非法入境的外國民用航空器,國家可以要求其立即離境或在指定地點降落,但應避免使用武器,C項正確,D項錯誤。
[3]【答案】C。根據1971年《關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公約》等三個國際民航安全公約,航空器登記國可以對危害民航安全的罪行進行管轄,A項錯誤。根據三個公約所確立的“或引渡或起訴”原則,危害民航安全的行為是一種可引渡的罪行,但各國沒有強制引渡的義務,國家可以根據引渡條約或國內法決定是否引渡;如果犯罪嫌疑人所在國決定不予引渡,則應在本國對嫌疑人進行起訴。故B項錯誤,C項正確。國際刑事法院的管轄范圍限于滅絕種族罪、戰爭罪、危害人類罪、侵略罪等,不包括危害民航安全的罪行,D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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