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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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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程式是普通法程式與自然權利觀念融合的結果。以此為論題,本書對憲法程式的理論邏輯、制度架構和普通法淵源進行了系統的考繹。
開篇揭示憲法程式和普通法的制度關聯,然後追溯普通法程式的歷史演進,分析中世紀迄今普通法在制度與價值上的繼承與變革。同時,將普通法與歐陸法進行比較,以闡明普通法的程式理念和制度特質。最後探討以程式為中心的“憲法之治”的社會條件與制約因素。
本書認為,英國中世紀的普通法程式,經過近代自然權利哲學的價值革新,而在美國聯邦憲法中得其所歸。普通法以其程式技術策略,于13世紀初完成了對封建司法的公權化,以及對教會司法的世俗化,從而實現了自身的理性化。但是,直到16、17世紀,普通法仍然以中世紀經院哲學為基礎,此時興起的自然權利思潮未能撼動普通法法律家的保守信念。邊沁秉承啟蒙哲學傳統,通過推進功利主義改革而完成了英國法的價值嬗替,普通法程式因而成為保護公民自由的憲法堡壘。憲法程式作為契約社會的協作型法,是協調權利關係、實現政治和平的根本保障。
除運用史論結合的方法之外,本書對英國封建王權的探討、對英法政體的比較,以及借助塗爾幹與韋伯社會學概念對憲法程式的解讀等,都是跨學科取徑政治學與社會學,在更開闊的視野下探究憲法程式的制度與思想淵源。
開篇揭示憲法程式和普通法的制度關聯,然後追溯普通法程式的歷史演進,分析中世紀迄今普通法在制度與價值上的繼承與變革。同時,將普通法與歐陸法進行比較,以闡明普通法的程式理念和制度特質。最後探討以程式為中心的“憲法之治”的社會條件與制約因素。
本書認為,英國中世紀的普通法程式,經過近代自然權利哲學的價值革新,而在美國聯邦憲法中得其所歸。普通法以其程式技術策略,于13世紀初完成了對封建司法的公權化,以及對教會司法的世俗化,從而實現了自身的理性化。但是,直到16、17世紀,普通法仍然以中世紀經院哲學為基礎,此時興起的自然權利思潮未能撼動普通法法律家的保守信念。邊沁秉承啟蒙哲學傳統,通過推進功利主義改革而完成了英國法的價值嬗替,普通法程式因而成為保護公民自由的憲法堡壘。憲法程式作為契約社會的協作型法,是協調權利關係、實現政治和平的根本保障。
除運用史論結合的方法之外,本書對英國封建王權的探討、對英法政體的比較,以及借助塗爾幹與韋伯社會學概念對憲法程式的解讀等,都是跨學科取徑政治學與社會學,在更開闊的視野下探究憲法程式的制度與思想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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