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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民法總論(第18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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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民法總論(第18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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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商品簡介

《德國民法典》以體系嚴謹著稱於世,對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民事法律的理論和實踐產生了廣泛和深遠的影響。但與此同時這也顯著提高了入門的難度,尤其對於總則部分的學習,其抽象的概念、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方式等均給初學者造成了很大障礙。本書是德國學生修讀法律專業基礎教科書之一,在德國廣受歡迎。其所針對的是剛剛開始學習法律的大學生,因此書中包含大量的基礎案例、案例解析概述以幫助初學者掌握案例分析的方法。除此之外,書中亦包含許多基本概念的概括性、生動的介紹和闡述等內容,以減輕初學者學習法律的難度。本書是希望初步瞭解德國民法的讀者或者準備去德國進一步學習法律和立志從事比較法研究的學生不可多得的入門讀物。

作者簡介

本德·呂特斯,1967-1971年,柏林自由大學法學教授,法社會學和法事實研究所所長;1967年獲獲得了康斯坦丁·鮑爾森獎(Hans-Constantin-Paulssen-Preis);1971-1998/99年(退休),康斯坦茨大學民法和法學理論教席教授。

阿斯特麗德·施塔德勒,自1994年起,即任康斯坦茨大學民法、民事訴訟法、比較法和國際私法教席教授。主要研究領域是德國、歐洲和國際民事訴訟法,以及合同法和物權法。德國著名法學期刊《法學家報》的主編之一。2004-2016年,她是德國法學會(Deutscher Juristentag)領導機構成員,其中2012-2016年擔任副主席。

目次

目錄

縮略表

文獻目錄及有關總論的教學參考書概覽

第一章民法的概念和意義

第一節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和私法

(一)法律規範的劃分

(二)民法與私法

二、《民法典》

三、總則在《民法典》和私法中的地位

四、《民法典》的效力範圍

(一)空間上的效力範圍

(二)實體和時間效力範圍

第二節私法和政治體系

一、私法和工業社會

二、作為調整手段的私法

三、受體系約束的私法職能

(一)國家社會主義時期的民法

(二)社會主義民法

四、私法的保護功能

五、基本法下的私法

(一)自由—個人主義的價值基礎和社會國家原則

(二)涉及私法的憲法規定

(三)憲法和私法的歸類

(四)基本權利在私法中所謂的第三方作用

六、私法與經濟制度

七、私法與歐洲法

(一)針對法律協調的歐盟法上的措施

(二)消費者保護

(三)歐洲民法典

第三節私法自治和合同自由

一、私法自治的概念和適用範圍

二、合同自由

(一)內容

(二)合同和市場:法律政策的目標設定

三、合同自由的邊界

(一)競爭法

(二)締結自由、締約強制和締結禁止

1.締約強制

2.私法中的反歧視規定

3.締約禁止

(三)形成自由和內容控制

1.形成自由的界限和根據一般原則的內容控制

2.一般交易條件和格式合同

(四)形式自由和形式義務

第二章權利

第四節權利的概念

一、權利與法律

二、權利、請求權和債權請求權

第五節權利的形式

一、絕對權

(一)人格權

(二)個人家庭權

(三)支配權

1.對物的支配權

2.對無形財產的支配權

二、相對權

(一)請求權

(二)形成權

(三)抗辯權

三、法律關係

第六節權利的取得和轉讓

一、權利的取得和消滅

(一)傳來取得

(二)原始取得

二、可轉讓的界限

第七節權利的界限

一、意定的限制

二、法定限制——權利濫用

(一)相互矛盾的行為(venire contra factum proprium)

(二)不正直的行為

(三)缺乏應受保護的有關權利行使的自身利益

第八節權利的自力救濟

一、基本原則

二、例外

(一)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

1.正當防衛

2.緊急避險

(二)自助行為

第九節消滅時效和除斥期間

一、請求權的存續和可實現性

二、消滅時效

(一)物件和目的

(二)由《債法現代化法》所帶來的消滅時效法的新佈局

1.消滅時效期間和消滅時效開始

2.消滅時效法和消滅時效屆滿中的合同自由

三、消滅時效期間及其考察

四、消滅時效期間的中止和重新計算

(一)效力

(二)中止事由

(三)消滅時效期間的重新開始

五、作為抗辯的消滅時效

六、除斥期間

第三章案例分析的方法

第十節歸納法和案例分析的結構

一、法治國與民法請求權基礎

二、請求權基礎的考察

三、案例分析的結構

第四章權利客體

第十一節權利客體——概念和形式

一、概念

二、物

(一)一般特徵

(二)客體附和——組成部分和從物

(三)可替代物和不可替代物

(四)可消費物和不可消費物

三、權利

四、用益和孳息

第十二節財產

第十三節企業

一、概念

二、法律上的認可

第五章權利主體和權利能力

第十四節作為權利主體的自然人

一、權利能力

(一)概念和意義

(二)國家社會主義時期的權利能力——權利能力和政治制度

(三)權利能力的開始和終止

1.權利能力的開始

2.權利能力的終止

二、人格權的保護

(一)姓名權

(二)個人肖像權

(三)一般人格權

第十五節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和意義

二、形式

三、權利能力的取得

第六章法律行為

第十六節法律行為的概念和形式

一、概念

二、單方和多方法律行為

(一)單方法律行為

(二)多方法律行為

三、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

(一)負擔行為

(二)處分行為

1.處分行為的功能

2.最重要的處分行為

四、分離原則和抽象原則

(一)分離原則

(二)抽象原則

1.內容

2.抽象原則的功能

(三)處分權

五、法律行為的其他分類

六、准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

(一)准法律行為

1.前提條件和舉例

2.法律行為規定的適用

(二)事實行為

1.與准法律行為的區別

2.“自然的”意思

第十七節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構成要件

(一)客觀構成要件

(二)主觀構成要件

1.行為意思

2.表示意識

3.交易意思

(三)區分

1.事實行為和准法律行為

2.情誼關係

二、視為意思表示的沈默

(一)基本原則

(二)約定的沈默

(三)法律規定的情形

1.意思表示的假定

2.第151條的意義

(四)商人的確認函

三、意思表示的生效

(一)意思表示的做出

1.無需受領的意思表示

2.需受領的意思表示

3.非自願脫離的意思表示

4.發出的意義

(二)不在場時意思表示的到達

1.前提條件

2.受領人的支配範圍

3.知悉的可能性

4.中間人的介入

(三)在場時的意思表示到達

1.實體化的(書面的)表示

2.口頭的表示

(四)到達阻礙

(五)特殊情況

(六)《民法典》規定的表示的撤回

1.為阻止生效的撤回

2.其他撤回的可能性

第十八節解釋

一、概念和意義

二、說明性解釋的目的和標準

(一)原則和法律規定

(二)解釋目的確定的基本依據

1.需受領的意思表示的解釋

2.無需受領的意思表示的解釋

(三)要式的表示的解釋

三、解釋的依據

(一)表示作為出發點

(二)表示的情境和交易習慣

四、補充性的合同解釋

(一)適用範圍

(二)漏洞

(三)漏洞填補:假設的當事人意思

第七章合同締結

第十九節要約和承諾

一、基本原則

二、要約

(一)概念和內容

(二)要約人受法律約束的意思

(三)根據第145條的受約束的效果的排除

1.排除的前提條件

2.效果

(四)受約束效果的時間上的界限——要約的消滅

三、承諾

(一)基本原則

(二)法定的承諾期限

1.在場時

2.不在場時

(三)根據第148條的要約期限

(四)延誤的承諾表示

(五)內容上背離的承諾

(六)第151條規定的承諾到達的非必要性

(七)要約人死亡後的承諾

1.法律規定

2.受領人的死亡

四、通過典型社交行為的合同訂立

五、合意和不合意

(一)合意

(二)不合意

1.明顯的不合意

2.隱蔽的不合意

六、特殊情形:選擇權和預約

(一)預約

(二)選擇權合同

七、歐洲鄰國法律體系中的合同訂立

第二十節條件和期限

一、概念和含義

二、條件

(一)條件的定義和形式

1.延緩條件和解除條件

2.隨意條件

3.真正的和虛假的條件

(二)可允許性

(三)法律後果

1.條件成就

2.條件不成就

(四)附條件之權利人的保護

1.未決狀態

2.中間處分

三、期限

第二十一節納入一般交易條件的合同締結

一、一般交易條件的意義

(一)實踐意義

(二)法律上的新規定

(三)在使用一般交易條件時典型的危害情形

二、一般交易條件的概念和一般交易條件法律規定的適用範圍

(一)概念

1.合同條件

2.為大量合同而預先擬定

3.由使用人單方“提出”

4.在合同訂立時

(二)一般交易條件法律規定的適用範圍

1.客觀適用範圍

2.對人的適用範圍

三、一般交易條件在合同中的納入

(一)對一般交易條件的提示

1.明確的提示

2.佈告

(二)合理知悉的可能性

(三)合同相對人的同意

(四)意外條款

(五)沒有納入的法律後果

四、一般交易條件的內容控制

(一)解釋和內容確定

(二)第37~39條規定的內容控制的物件

(三)第38條和第39條規定的禁止條款以及一般規定

(四)無效的後果

五、司法上的執行

第二十二節在合同訂立時的消費者保護

第八章法律行為生效的前提條件

第二十三節行為能力

一、概念和意義

二、無行為能力

(一)前提條件

(二)法律後果

(三)關於成年的無行為能力人的特別規定

三、限制行為能力

(一)前提條件

(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有效法律行為和交易

1.法律上的獲益

2.法律上的中性行為

3.特殊法律行為

(三)單方法律行為

(四)懸而未決地無效的法律行為

1.同意的範圍

2.法定代理人的追認

(五)對未成年人履行合同義務

(六)未成年人的責任

(七)未成年人的部分行為能力(第112條、第113條)

(八)其他法律體系中的未成年人保護

四、照管

(一)照管法的基本結構

(二)對被照管人的行為能力的影響

1.概述

2.同意之保留的命令

第二十四節要式法律行為

一、法律上的形式規定

(一)法律行為形式要求的功能和保護目的

1.證明功能

2.警告作用

3.澄清功能

4.控制功能

(二)法定形式的類型

1.書面形式

2.電子形式

3.文本形式

4.製作公證證書

5.公證人的(公開)認證

6.法院調解

(三)違反形式要求的法律後果

1.一般後果

2.根據第242條的形式無效性原則的例外

(四)違反形式要求的補正

(五)其他法律體系

二、合同約定的形式強制

(一)意思自治

(二)約定的書面形式和約定的電子形式

第二十五節意思瑕疵

一、概念

二、無效理由

(一)真意保留(第116條)

1.單方的保留

2.被辨認出的保留

(二)虛假行為(第117條)

1.彼此同意的虛假表示

2.隱藏交易

(三)戲謔行為(第118條)

三、可撤銷性的原則

(一)可撤銷性的目的

(二)撤銷的解釋

(三)可被撤銷的法律行為

(四)撤銷表示(第143條)

(五)撤銷理由概覽

(六)撤銷期限

(七)撤銷的排除

四、因為錯誤而撤銷

(一)表示錯誤和內容錯誤

1.表示錯誤

2.內容錯誤

3.缺失的表示意識

(二)計算錯誤

1.隱藏的計算錯誤

2.公開的計算錯誤

(三)性質錯誤

1.性質

2.交易上的重要性

(四)傳達錯誤

(五)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的可撤銷性

(六)撤銷的法律後果

1.法律行為的無效性

2.根據第122條的損害賠償

(七)競合

五、因為惡意欺詐和違法脅迫而撤銷

(一)惡意欺詐

1.欺詐行為

2.惡意

3.因果關係

4.通過第三人的欺詐

(二)違法的脅迫

1.脅迫

2.非法性

3.因果關係

4.脅迫人的意思

(三)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的可撤銷性

(四)撤銷的法律後果——合同上的排除

(五)競合

六、雙方錯誤

(一)解釋

(二)交易基礎的喪失以及瑕疵

1.前提條件

2.法律後果

第二十六節不合法的法律行為

一、法律上的禁止

(一)違反禁止性法律

(二)違反的法律後果

1.相對禁止

2.絕對禁止

3.部分無效

4.對處分行為的影響

(三)規避行為

二、讓與禁止

(一)讓與禁止的類型

(二)讓與禁止或處分禁止——處分限制

1.絕對的和相對的處分禁止

2.根據第135條第2款的善意取得人的保護

三、違反善良風俗的法律行為

(一)作為私法自治限制的第138條

(二)違反善良風俗的一般規則

1.法官的“規範設定權”

2.一般規定的法律政策上的意義

(三)違反善良風俗的內涵

(四)根據第138條第1款的主觀前提條件

(五)案例類型

1.濫用力量或者壟斷地位

2.束縛合同

3.危害債權人和信貸欺詐

4.法律行為的工具化或隱私的商業化

5.婚姻和家庭秩序

6.誘使違約

7.賄金—約定

8.購買公職、頭銜或者貴族稱號

9.類暴利行為

(六)違反善良風俗的法律行為的法律後果

1.無效性

2.違反善良風俗和惡意欺詐或者脅迫

3.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的分離

(七)暴利行為

四、外國法

第二十七節有瑕疵的法律行為的維持

一、部分無效

(一)概述

(二)部分無效的前提條件

1.一體的法律行為

2.可分性

(三)法律後果

(四)第139條的排除

二、轉換

(一)概述

(二)轉換的客觀前提條件

(三)轉換的主觀前提條件

三、確認

(一)區分

(二)前提條件

(三)法律後果

第二十八節需要同意的法律行為

一、意義和概念

二、一般規定

三、允許

四、追認

五、無權利人處分時的同意

(一)概述

(二)允許和追認

(三)事後變為有效的情形

(四)負擔授權

第九章代理

第二十九節意義、概念和界定

一、意義

二、概念

三、界定

(一)間接代理

(二)信託人

(三)締約仲介人

(四)委託

(五)傳達人

(六)非法律上行為的歸屬

第三十節代理的構成要件

一、代理的合法性

二、代理人自己的意思表示

三、公開

(一)公開原則

(二)例外

(三)冒用他人姓名行事

四、代理權

(一)意定代理權

1.意定代理權的授予

2.意定代理權的範圍

3.複代理權

4.意定代理權的消滅

5.權利外觀代理權

(二)法定代理權

(三)代理的界限

1.代理權的特殊法定限制

2.對己行為(第181條)

3.代理權的濫用

(四)在其他法律體系中的代理規定

第三十一節代理的效力

一、有利於和對抗被代理人的效力

二、知道、應當知道和意思瑕疵

三、代理人的責任

第三十二節無權代理

一、通過被代理人的追認

(一)合同

(二)單方法律行為

二、代理人的責任

三、複代理人的責任

附錄

帶有標準答案的案例分析

辭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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