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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損害賠償責任制度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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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損害賠償責任制度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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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目次

商品簡介

立法是制度研究成果最好的歸宿。核損害賠償責任制度的分散立法在我國難以找到適合的分散對象,應轉向單行立法,即制定核損害賠償法。這既符合國際核損害賠償責任制度單行立法的主流,也回應了國家主張對核損害賠償責任制度單行立法的態度。在核損害賠償法立法過程中應當進行制度固化,包括核損害賠償責任三元制度,核損害賠償營運人責任下的唯一責任原則、責任限制原則、強制財務保證原則、單一法院管轄原則、受害人共同體制度,核損害賠償社會責任下的核損害賠償基金制度,核損害賠償中的國家補償制度,行政主導的核損害賠償應急制度等。

作者簡介

陳建,1988年生,漢族,四川眉山人。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博士。重慶文理學院法學教師。主要研究方向為環境法、能源法。近年來在《經濟法論壇》、《大連理工大學學報》(社科版)、《江蘇大學學報》(社科版)、《湖南農業大學學報》(社科版)等國內學術期刊公開發表論文多篇,其中一篇被中國人民大學書報資料中心複印報刊資料《經濟法學、勞動法學》全文轉載。

目次

目錄
引 言
一、本書研究的目的及意義
二、研究綜述
三、本書所使用的主要研究方法及思路
四、本書可能的創新之處
第一章 核損害的概念、特徵及其範圍界定
第一節 核損害所涉相關概念的辨析
一、核設施
二、核設施營運人
三、核事件與核事故
第二節 核損害的釋義
一、有關損害的相關學說
二、核損害的內涵
第三節 核損害的特徵――基於風險社會視角
一、風險社會的警示:科學的不確定性
二、核損害的具體特徵
第四節 可救濟核損害的範圍
一、可救濟核損害範圍判斷路徑的思路
二、可救濟核損害範圍的判斷路徑
三、可救濟核損害範圍的國外考察與國內確定
第二章 核損害賠償責任的界分
第一節 核損害賠償責任制度的困境
一、原子能基本法、核責任法闕如與立法的緊迫性之間的矛盾
二、司法救濟與多元化救濟之間的矛盾
三、重事後賠償與賠償的階段化、應急性特徵之間的矛盾
四、賠償限額過低且固定與充分合理賠償目標追求之間的矛盾
五、風險分擔機制狹窄與風險分擔機制的多樣化之間的矛盾
六、短期訴訟時效與核損害高潛伏性、持續性之間的矛盾
第二節 核損害賠償責任的特殊性
一、核損害賠償責任的基本特徵――非單一責任,而是綜合性
責任
二、核損害賠償責任的根本性特徵――重責任分擔
三、核損害賠償責任以利益平衡為中心
四、核損害賠償責任制度運行條件存在特殊性
第三節 核損害賠償責任的三元劃分
一、核損害賠償責任的三元劃分結果:營運人責任、社會責任
和國家補償責任
二、核損害賠償責任三元劃分的法理基礎
三、核損害賠償營運人責任、社會責任和國家補償責任的功能
四、核損害賠償營運人責任、社會責任和國家補償責任之間的
關係
第三章 核損害賠償營運人責任
第一節 核損害賠償營運人責任的歸責原則
一、侵權責任歸責原則體系的考究
二、核損害賠償營運人責任歸責原則的確定
三、核損害賠償營運人責任歸責原則的功能
第二節 核損害賠償營運人責任的構成要件
一、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二、核損害賠償營運人責任的具體構成要件
三、核損害賠償營運人責任構成要件的功能
第三節 核損害賠償營運人責任的基本原則
一、唯一責任原則
二、責任限制原則
三、強制財務保證原則
四、單一主管法院管轄原則
第四節 核損害賠償營運人責任的實現
一、核損害賠償營運人責任實現的最佳方式――投保強制性
核第三者責任保險
二、強制性核第三者責任保險的理論基礎
三、我國核第三者責任保險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第五節 核巨災責任保險制度的借鑒與應用
一、核巨災責任保險制度的借鑒
二、核巨災責任保險制度的應用
第六節 非訴救濟中受害人共同體設立制度的借鑒與應用
一、受害人共同體設立制度的借鑒
二、受害人共同體設立制度的應用
第四章 核損害賠償社會責任
第一節 核損害賠償社會責任的理論基礎:“誰受益,誰分擔”
理論
第二節 核損害賠償社會責任的基本原則
一、平衡分擔原則
二、責任限制原則
第三節 核損害賠償社會責任的實現形式:建立核損害賠償基金
一、建立核損害賠償基金的基礎理論
二、建立核損害賠償基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核損害賠償基金的功能
四、我國核損害賠償基金的制度構建
五、有益探討――核設施營運人有過錯時是否可被追償
第五章 核損害賠償中的國家補償責任
第一節 核損害賠償中國家補償責任的國內外現狀
一、國外――國家補償責任的現狀
二、國內――國家補償責任的現狀
第二節 核損害賠償中國家補償責任的理論基礎:國家保證論
一、國家對其行為的擔保
二、國家對受害人的救濟保證
第三節 核損害賠償中國家補償責任的履行
一、國家補償責任履行的條件
二、國家補償責任履行的主體
三、國家補償責任履行的範圍
四、國家補償責任履行的額度
第四節 小結
第六章 核損害賠償責任制度的運行
第一節 問題的提出
一、立法上重核事故預防,但忽視了核損害賠償
二、實踐中缺乏核損害賠償的應急演練
三、理論上缺乏對核損害賠償制度運行的研究
第二節 核損害賠償責任制度運行的模式假設與抉擇
一、核損害責任制度運行之當事人主義模式假設
二、核損害賠償責任制度運行之行政主導模式假設
三、核損害賠償責任制度運行模式的國外立法與實踐啟示
四、二模式之抉擇:建立政府主導的核損害賠償應急機制
第三節 行政主導的核損害賠償應急機制的可行性
一、在制度環境上具有可行性
二、在制度空間上具有可行性
第四節 行政主導的核損害賠償應急機制的設計
一、行政主導的核損害賠償應急機制的基本原則
二、行政主導的核損害賠償應急機制的內容
第七章 核損害賠償責任制度體系的構建
第一節 核損害賠償責任制度的單行立法選擇
第二節 核損害賠償責任制度的制度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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