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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典型經驗與實踐案例(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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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典型經驗與實踐案例(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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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重要內容。運用調解化解糾紛在中國已有數千年的歷史。新中國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產生於世紀之交,經過近二十年的探索發展,已經從為人民群眾提供多元化糾紛解決服務,上升為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戰略行動。從基層到中央,從司法機關到政府部門,從自治組織到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各行各業,都紛紛投身到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宏偉實踐當中,符合中國國情、滿足人民期待、體現司法規律、帶領時代潮流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逐步形成。適應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變化,習近平深刻把握矛盾糾紛發展與化解趨勢,在2019年中央政法工作會議提出“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為推動多元化糾紛化解體系建設,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指明了方向。人民法院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部署,緊緊依靠黨委領導,積極爭取政府各部門支持,不斷加強各部門間的相互支持與協調配合,找準職能定位、做到資源共享、責任共擔,大力推進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確保新時代糾紛解決機制改革創新有力推進、有序開展、有效落實,逐漸形成“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社會治理體系。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重要內容。運用調解化解糾紛在中國已有數千年的歷史。新中國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產生於世紀之交,經過近二十年的探索發展,已經從為人民群眾提供多元化糾紛解決服務,上升為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戰略行動。從基層到中央,從司法機關到政府部門,從自治組織到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各行各業,都紛紛投身到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宏偉實踐當中,符合中國國情、滿足人民期待、體現司法規律、引領時代潮流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逐步形成。適應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變化,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把握矛盾糾紛發展與化解趨勢,在2019年中央政法工作會議提出“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為推動多元化糾紛化解體系建設,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指明了方向。人民法院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部署,緊緊依靠黨委領導,積極爭取政府各部門支持,不斷加強各部門間的相互支持與協調配合,找準職能定位、做到資源共享、責任共擔,大力推進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確保新時代糾紛解決機制改革創新有力推進、有序開展、有效落實,逐漸形成“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社會治理體系。回顧中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發展脈絡,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四個階段。
探索起步階段(2000-2007):2000年8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意見》,注重從社會治理的實際需要著眼,將傳統執政方式與現代法治理念相融合,要求把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成為支持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發展的基本政策和理念。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綱要”將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設作為50項改革任務之一。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關於進一步發揮訴訟調解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積極作用的若干意見》,並確定吉林省高院、河北廊坊中院、甘肅定西中院等9家第一批改革試點法院。
方案制定階段(2008-2010):2008年,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被納入中央司法改革整體部署,由最高人民法院牽頭推進,並確立了“法院做好訴調對接,中央出臺相關政策,改革成果轉化為立法”“三步走”的戰略部署和相關方案。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於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詳細規定訴訟與非訴訟銜接的基本任務、目標、原則等。2010年8月28日,《人民調解法》頒布,在立法層面明確了人民調解協議的效力和司法確認制度。
全面落實階段(2011-2014):2011年,中央綜治委協調最高人民法院等16家部委聯合下發《關於深入推動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的指導意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進入了協調發展的新階段。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下發擴大試點總體方案,將試點法院增至42家。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對試點工作開展評估。2014年10月23日,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召開,“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作為法治社會建設的重要內容被寫入《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健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第一次被納入中央文件,被正式確定為國家全面深化改革中司法改革的發展目標。同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確立50家“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示範法院”,作出以點帶面的部署,全面推行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設。
深化改革階段(2015至今):2015年4月9日,全國法院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工作推進會在眉山召開,確立了“國家制定發展戰略、司法發揮保障作用、推動國家立法進程”新“三步走”戰略,中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進程加快推進。2015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從制度層面對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作出頂層設計。2016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於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成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走向制度化、法治化的裡程碑事件。2019年6月,在江西南昌召開的全國高級法院院長座談會提出了推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和現代化訴訟服務體系建設的戰略目標。201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關於建設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一站式訴訟服務中心的意見》,明確了一站式多元解紛和訴訟服務體系建設的總體布局和實施舉措,推動各級法院掀起建設熱潮。全國3500多家法院迅速行動起來,積極參與黨委領導下的訴源治理機制建設,以訴訟服務中心為主體、十大訴訟服務信息平臺為支撐的一站式建設總體框架基本建成,源頭預防調處化解糾紛新路徑已經形成,一站式多元解紛格局得到重塑,初步建成有機銜接、相互協調、便捷高效、科學系統的多元化糾紛解決體系。
縱覽我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發展進程,黨中央對矛盾化解規律、社會治理規律以及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設規律的認識愈加深刻,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定位方向愈加清晰,內涵路徑愈加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深刻領會中央改革的戰略意圖,找準定位、突出特色,大膽探索、勇於創新,涌現出一批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做法,切實將改革文件精神轉化為人民群眾的幸福感、安全感和獲得感。可以說,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已經成為中國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特色和糾紛預防調處化解的中國經驗。

目次

一、完善聯動解紛體系
(一)人民調解組織與人民法院聯動解紛
【改革情況】
【典型經驗】
北京法院深入推進一站式建設夯實“多元調解+速裁”工作保障
黑龍江大慶中院破解“五項難題”打造人民調解“大慶模式”
陜西旬陽法院建立人民調解“三力聯調”機制
北京大興法院四項舉措加強常駐特邀調解員管理提升多元調解工作質效
江蘇阜寧法院“三個統一、三個到位”推進人民調解工作
【實踐案例】
街道調解委員會聯動法官工作室化解勞務合同糾紛案
特色人民調解室訴中化解涉環境污染74名農戶賠償案
村民調解委員會協同化解財產損害糾紛案
常駐法院特邀人民調解員成功化解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黨建審務融合基層力量聯動化解123名農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
民商事案件人民調解委員會化解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五老”調解員搭建臨時“調解室”化解村民互換田地糾紛案
有機對接高效聯動化解疫情引發的涉眾商鋪租賃糾紛案
有序行動彰顯誠意聚焦問題共商方案實質化解房屋買賣糾紛案
(二)行政機關與人民法院聯動解紛
……

二、整合各類解紛資源
三、發揮專業解紛優勢
四、搭建在線解紛平臺

附件 2019年以來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相關文件
後記

書摘/試閱

(四)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
【改革情況】
當前國際社會面臨日益嚴峻的全球性挑戰,中國站在支持全球化的立場上提出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推進“一帶一路”建設,建設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展現了大國的擔當和責任。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在實現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中將發揮更大價值、起到更大的作用。從實踐來看,涉外商事海事糾紛多涉及商事交易以及海上運輸、保險合同,當事人之間具有較深的商業聯繫和合作關係,對資金流動和融通速度有較多的期待,多元化解機制對於涉外商事海事糾紛化解具有快速、高效、公平、便捷的特點,對當事人有較強的吸引力。
一、建立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努力打造國際商事糾紛解決高地
2018年1月23日,十九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建立“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2018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意見》。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於設立國際商事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組建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並選定符合條件的國際商事調解機構、國際商事仲裁機構與國際商事法庭共同構建調解、仲裁、訴訟有機銜接的糾紛解決平臺,形成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機制;規定了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成員或者國際商事調解機構調解與訴訟銜接等程序性問題。同年11月,出臺《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程序規則(試行)》,對審前調解程序進行了進一步詳細規定;出臺《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工作規則(試行)》,對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委員的工作職責和工作程序進行了詳細規定;下發《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確定首批納入“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國際商事仲裁及調解機構的通知》,將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國際仲裁院、北京仲裁委員會、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以及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調解中心、上海經貿商事調解中心,作為首批納入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仲裁和調解機構。2019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於人民法院進一步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關於人民法院為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提出要進一步建設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擴大國際商事專家委員的範圍,拓展一站式多元解紛平臺建設,適當引入域外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國際調解機構加入一站式平臺。目前,國際商事法庭正在積極建設調解、仲裁、訴訟相互銜接的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的信息化平臺,通過與最高人民法院訴訟服務平臺、移動微法院、調解平臺和仲裁服務平臺數據的銜接和傳輸,打通訴訟與調解、仲裁有機銜接的在線渠道,逐步實現立案、送達、調解、庭前證據交換、開庭到宣判全流程的網上辦理。
二、規範仲裁司法審查制度,保障和促進仲裁公信力提升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關於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提出加強與仲裁機構對接,積極支持仲裁制度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始終高度重視仲裁工作,堅持支持仲裁發展的立場,特別是近年來發布了關於仲裁司法審查案件歸口辦理、報核問題、審理程序和法律適用、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等多項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明確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範圍、辦理程序;建立了涵蓋所有仲裁司法審查案件的報核制度;明確了仲裁裁決執行過程中涉及的重要事項,統一了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審查標準的把握尺度,促進仲裁司法審查機制趨於系統完備。最高人民法院還加強對地方法院仲裁司法審查工作的指導,每年對仲裁司法審查報核案件進行系統分析研究,及時發現地方法院在認定仲裁協議無效、不予執行或者撤銷仲裁裁決案件中存在的普遍問題,及時對其予以指導,統一司法審查尺度。各級人民法院秉持支持與監督並重的理念,審查和執行了大量仲裁裁決。人民法院堅持盡可能對仲裁協議效力作有效解釋,充分尊重當事人的仲裁意願;同時,對撤銷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情形嚴格把關,盡可能執行仲裁裁決。這些做法均表明了各級人民法院對於仲裁事業的支持態度,有利於打造仲裁友好型的司法監督環境,保障和促進仲裁公信力的提升。
三、運用信息化技術,推動實現海事糾紛在線解決
十九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提出了海洋強國戰略,對海事審判提出了新的更高水平發展要求。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統一指導和部署下,全國海事法院信息化建設走在了全國法院前列。中國涉外商事海事審判網於2002年1月1日上線以來,根據運行情況不斷加以優化完善,該網站現已具備網上立案、網上申請、網上繳費、網上送達、網上查詢、網上閱卷等多種在線訴訟服務功能。2019年8月底,基於海事法院管轄區域廣、涉外性強,當事人異地訴訟情況多、跨域立案的需求更迫切等特殊性,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大力推動下,10家海事法院全部實現了跨域立案。年底掛牌運行的南京海事法院同步實現跨域立案。同時,各地海事法院還依托當地法院開通的訴訟服務網、移動微法院、在線糾紛解決平臺等在線訴訟服務平臺,為當事人提供全方位的司法服務。2020年以來,面對新冠肺炎疫情的考驗,全國各地海事法院充分運用智能法院建設成果,通過在線庭審系統、在線糾紛解決平臺、移動微法院、微信、電話等方式,積極展開在線審判、調解和執行,最大限度保障審判執行工作正常開展,及時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為復工復產“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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