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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法系概覽(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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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法系概覽(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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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商品簡介

《世界法系概覽》在比較法的發展史上無疑具有開創性的地位。可以說,現代比較法學宏偉而龐大的學科體系是由威格摩爾在《世界法系概覽》一書中完成的。它是繼梅因的《古代法》之後,英美比較法學家貢獻的又一部劃時代巨著。本書論述的法系涵蓋了世界各地、從古至今曾經存在過的共計16個法系,按大體上時間先後順序排列依次是:埃及法系、美索不達米亞法系、中華法系、印度法系、希伯來法系、希臘法系、海事法系、羅馬法系、凱爾特法系、日耳曼法系、教會法系、日本法系、伊斯蘭法系、斯拉夫法系、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並對其發展演變的歷程及其內在規律進行了系統的論述,在多國法制史和比較法制史研究方面做出了可貴的探索,開創了現代比較法學的研究體系。


作者簡介

威格摩爾,1887年獲哈佛大學法學士,與此同時,參與《哈佛法學評論》創刊策劃工作。1901一1929年間,擔任美國西北大學法學院院長。威格摩爾一生著述頗多,在法律哲學、法律史學和證據學等領域都有建樹。其中,最主要的代表作除了《世界法系概覽》外,還有《證據論》(共10卷)、《英美法文集》《法律進化論》叢書、《現代法哲學》叢書和《歐陸法制史》叢書。

名人/編輯推薦

本書堪稱世界法系的百科全書!◎詳述16個世界法系!◎比較法系研究的開山之作!◎收錄463幅插圖。

譯 者 序


《世界法系概覽》(A Panorama of the World’s Legal Systems,Washington Law BookCompany,1928 年初版,三卷本;1936 年再版,合訂本),是美國學者威格摩爾的代表性著作,也是現代比較法學的奠基之作。

威格摩爾(John H. Wigmore,1863—1943 年)是美國著名的法學家。早在學生時代,他就與其他人發起創建了《哈佛法律評論》(Harvard Law Review)。畢業以後,威格摩爾曾在波士頓當律師。1889 年至1892 年,他遠赴日本,擔任著名的慶應大學法學部的教授,主講英國法,為日本法律近代化作出了貢獻。1893 年,他回到美國,進入著名的西北大學法學院當教授,並在1901 年到1929 年間,出任西北大學法學院院長。

威格摩爾一生著述頗多,在法律哲學、法律史學和證據學等領域都有建樹。其中,最主要的代表作除了本書《世界法系概覽》之外,還有《證據論》(Treatise on

Evidence,共10 卷)、《英美法文集》(Essays in AngleAmerican)、“法律進化論”叢書(Evolution of Law)、“現代法哲學”叢書(Modern Legal Philosophy)和“歐陸法制史”叢書(Continental Legal History)。

在《世界法系概覽》這本書裡,威格摩爾將世界各國法律制度分成16 個法系,即古代埃及法、古代美索不達米亞法(巴比倫法或楔形文字法)、希伯來法、中華法、印度法、古希臘法、古羅馬法、日本法、伊斯蘭法、凱爾特法、斯拉夫法、日耳曼法、海事法、教會法、大陸法、英美法,並對其發展演變的歷程及其內在規律進行了系統的論述,在多國法制史和比較法制史研究方面做出了可貴的探索,開創了現代比較法學的學科體系。

作為一部學術名著,《世界法系概覽》早在民國時代就已經受到國人的重視,謝德風等人發表了節譯或編譯該書的成果。1949 年新中國成立後,中國學術界在研究外國法制史或比較法學時,也頻頻引用該書的論述。但是,由於語言的限制,該書的學術價值還是沒有能夠充分地被利用。為了彌補這個缺憾,我們不揣學術功底之淺,外語能力之弱,花了三年時間,將其翻譯成中文。

本書翻譯的分工具體如下:

陳霽蕾:第一章,埃及法系;第二章,美索不達米亞法系

程 虹:第三章,希伯來法系;第五章,印度法系

張德強:第四章,中華法系

周偉文:第六章,希臘法系

陳靈海:第七章,羅馬法系

李秀清:第八章,日本法系;第十三章,海事法系;第十四章,教會法系

郭光東:第九章,伊斯蘭法系;第十章,凱爾特法系

劉藝工:第十一章,斯拉夫法系

趙 燕:第十二章,日耳曼法系

張 奕:第十五章,大陸法系;第十六章,英美法系

何勤華:第十七章,法系的演進;目錄

劉曉雅:原序;前言

參加本書校訂工作的有:何勤華、劉曉雅、朱攬葉、彭敘、林燕平、馮引如。全書最後由何勤華統校、定稿。

由於本書篇幅巨大,內容豐富,幾乎涉及世界上所有古代文明國家的法律制度和歷史文獻,翻譯時十分艱苦。加上譯者主要是華東政法大學的碩士、博士生和青年教師,在翻譯外國法學名著方面尚缺乏經驗。因此,本書肯定會存在這樣或那樣的疏漏和錯誤。此點,務請學界前輩、治學同仁及廣大讀者批評指正。

中國政法大學曾爾恕教授數次為我們提供了威格摩爾《世界法系概覽》的原著;廈門大學法學院徐國棟教授為本書翻譯了部分拉丁文內容;當時的華東政法大學碩士研究生冷霞、馬賀、劉洋、王沛,博士研究生陳頤、陳融、占茂華等參與了本書的整理工作。對此,我們均表示誠摯的謝意。

審閱著這部90 余年前完成的作品,品味著其中至今仍未過時的精辟論述和豐富史料,沐浴著數十年來一直熠熠生輝的智能之光,我不由感慨萬分。有的人生前聲名顯赫,其作品也被炒作得紅紅火火,但一去世,甚至尚未去世,其人其書就已被人遺忘;有的人生前活得平平淡淡,其作品也不怎麼張揚,但卻長期受人尊敬,其書也一直被人引用,乃至過了幾十年、幾百年,仍然得以再版,甚至被翻譯介紹至國外,成為學術史上的豐碑。這當中的區別就在於作品蘊含的勞動量和思索力度不一樣。這一現象,對於目前日益浮躁的中青年學者(包括本人)有著特別重要的警示作用。願學界共勉。

何勤華


目次

世界法學名著譯叢總序························ 001

譯者序······························· 001

原序································ 001

前言································ 001


第一章 埃及法系·························· 001

1. 埃及和尼羅河流域—最早的法系 2. 司法的源泉國王—首席大法官和首相—法院 3. 正義之神瑪亞特—埃及的公正觀—漢姆哈伯尋找最優秀的法官—圖特摩斯對首席大法官的教誨 4. 國王作為立法者—人類歷史上最早的立法者美尼斯—漢姆哈伯國王立法—遺失的法典 5. 法律交易文本—象形文字—拉美西斯國王二世和赫梯人的和約—僧侶書寫體文字—烏阿的遺囑—通俗文字—犯人保釋擔保書—婚姻契約—希臘文 6. 司法程序—最古老的法院記錄—梅斯訴凱案—訴訟程序規則—叛國罪審判—盜墓罪審判 7. 修尼費紙莎草紙—靈魂審判 8. 埃及法系在希臘、羅馬和穆罕默德統治下消亡


第二章 美索不達米亞法系······················ 028

1. 巴比倫王國和亞述—民族大融合 2. 文學藝術和商業的發展—商業和法律的楔形文字記錄 3. 房屋買賣契約—擔保契約—石頭界標—婚姻授產協議 4. 商業交易—無記名本票—銀行記錄—合伙記錄 5. 司法體系—邊界案的判決—遺囑訴訟—未付款訴訟—寡婦主張土地權的訴訟—被逮捕的被告的申訴 6. 蘇美爾法典—浪子寓言—漢穆拉比法典、亞述法典、舊約全書之比較 7. 但以理和墻上的文字—巴比倫的陷落


第三章 希伯來法系························· 053

 古希伯來人的遷徙—法系的五個階段:

1. 摩西時期—“十誡”—希伯來和希臘諸經—《申命記》—摩西授權專職法官審理案件—所羅門—押沙龍在殿門處審理案件—所羅門審理二母案 2. 古典時期—猶太教公會—猶太拉比—神廟—希伯來喪失政治獨立 3. 猶太教法典編纂時期—猶太教法典—判例對法律的發展—猶太拉比的討論—耶穌在神廟的討論 4. 中世紀時期—邁蒙尼德—猶太人的資財—商事契約—婚姻契約 5. 現代時期—希伯來法典—讀《舊約全書》五卷本


第四章 中華法系·························· 075

 一、政治原理··························· 075

1. 第三古老並且唯一幸存的古代法系 2. 正義的哲理 3. 有治人,無治法—負責滿足公眾需要的絕對統治者 4. 訴訟前的調解 5. 以公共習俗和情感為基礎的立法 6. 刑事性的法律 7. 實踐正義;葡萄牙人皮爾拉的證言

 二、舊時的法律制度························ 083

8. 早期的法典—秦始皇的“焚書”—公元1650 年的清代法典—律和例—有關收養和典當的法律條文 9. 轉讓—1870 年的典契—土地權利的登記 10. 法庭的程序 11. 上訴審—判例—公元1827 年和1831 年最高法庭關於收養與典當的意見—公元1808 年一件殺人案的審判記錄 12. 法律論述—皇帝的敕令—司法命令—立法法令—石碑上的法令

 三、新的法律制度························· 101

13. 1912 年革命—1923 年憲法—新法典—新最高法院的判決 14. 中國制度的耐久性


第五章 印度法系·························· 111

 一、印度的種族和語言······················· 111

1. 異族和法律語言—六支外族的相繼統治—伊斯蘭教因素—本印度法 2. 梵語和巴利語—棕櫚葉和石塊上的記載—公元前23 年和公元1000 年的事件—伽幹那沙轉讓規則

 二、佛教支系··························· 119

3. 佛法—阿育王的詔諭 4. 印度支那、東印度群島和菲律賓群島的佛法 5. 緬甸法—“達摩”—司法程序 6. 暹羅(泰國)法—暹羅對一起背叛罪的審判 7. 佛教在印度的消亡

 三、婆羅門支系·························· 129

8. 摩奴的婆羅門法—種姓制度—鄉村案件審理—婆羅門法學派—扎格納特贈與法 9. 印度王公的法院—“都巴”—婆羅門法律顧問—辯護規則—禁止性程序 10. 司法管理—賄賂和枉法裁判 11. 穆斯林的征服與婆羅門法的湮滅—英國統治下的復興 12. 梵語的發現和法學書籍的翻譯—習慣與學術書籍—英國法院的印度法

 

第六章 希臘法系·························· 150

1. 荷馬時代的希臘—阿喀琉斯之盾案件—忒彌斯—民主,而非神權的希臘司法 2. 古典時代—作為法官的陪審團法庭—五百人陪審團—蘇格拉底的審判 3. 亞裡士多德記述的陪審團的產生和審判行為—盧西安的模擬審判—作為法律和事實全權法官的陪審團 4. 民事訴訟—波西馬科斯的繼承人訴科林那城的訴訟記錄 5. 審判地點—集市中的菲狄亞斯審判—最高法院對奧雷斯特斯的審判 6. 陪審團審判和法庭雄辯—撰稿人呂西阿斯—希佩裡德斯和佛裡恩審判—在大流士訴狄奧伊索多勒斯一案中狄摩西尼的講演—狄摩西尼論王權 7. 立法—第一個立法者米諾斯—哥地那的城市法—立法者梭倫—立法方式 8. 財產轉讓—契據,租賃,借貸—排水契約 9. 希臘藝術與文化和希臘法律科學的比較


第七章 羅馬法系·························· 201

1. 羅馬人在法律和秩序方面的天賦—版圖的擴張

 一、共和國時期·························· 204

2. 十二表法—法律的公布與銘刻—有關公路規章的城市法令(公元前45年)—羅馬城邦頒布的關於法庭訴訟程序的法令 3. 一個邊界爭端—最早的民事判決 4. 交易文件—建造一座大門的合同(公元前105 年)—來自達西安的契約—來自埃及的遺囑 5. 組織法庭—辯護人—塔西佗論辯護人的地位—霍滕修斯—西塞羅—“談辯論” 6. 法院—陪審團審判

 二、帝政前期··························· 223

7. 裁判官—審判方式—在羅馬對阿波羅尼奧斯的審判—在雅典對詭辯派的審判—在耶路撒冷對耶穌的審判 8. 法律科學的發展 9. 法官尤利安—永久法令—判決記錄 10. 法律顧問烏爾比安和帕比尼安—由法律顧問提供的意見—判例法 11. 法學教師昆提利安—辯護人的教育 12. 法學家蓋尤斯—法學階梯—法學的開端

 三、帝政後期··························· 244

13. 拜占庭的查士丁尼—學說匯纂 14. 義大利被日耳曼部落攻占—羅馬法在西方的消失


第八章 日本法系·························· 253

 一、第一個時期(公元500—1200 年) ················ 254

1. 移民民族 2. 聖德太子的法律—以儒家道德為基礎 3. 後來的法典—早期的讓與制度—皇宮內知識分子的統治—藤原家族—權力轉移至軍事貴族 

 二、第二個時期(公元1200—1600 年)················ 261

4. 源賴朝—封建幕府的創立者 5. 貞永式目—最高裁判所 6. 第二次內戰 

三、第三個時期(公元1600—1850 年)················ 263

7. 德川王朝及其創立者德川家康—平穩的3 個世紀—貿易的發展 8. 在最高裁判所之下法律的發展 9. 未公布的法律—給地方法官指示的手冊—審判方式—著名法官大岡—各地村法典 10. 訴前調解—公元1853 年的當事人和解記錄 11. 通過判例發展法律—3 種司法管轄權—最高裁判所—程序規則—通過審判官提請咨詢的方式修正法律—一個合伙關係訴訟案的記錄—先例的利用—最高裁判所關於逾期尚未履行的法律義務的意見

 四、第四個時期(公元1850 年以後)················· 286

12. 日本向外國開放貿易—維新與成文憲法—新法典與舊法規


第九章 伊斯蘭法系························· 293

 一、伊斯蘭教的創立和傳播····················· 293

穆罕默德喚醒阿拉伯半島—麥加—伊斯蘭教是一個對信徒生活無所不包的體系—伊斯蘭教的傳播—在科學和藝術方面的領先地位—科爾多瓦,歐洲最美麗的首都—伊斯蘭教的衰落—伊斯蘭法的歷史分期

 二、民事司法··························· 299

1. 法律是宗教的一部分—法律淵源 2. 《古蘭經》 3. 穆罕默德的言行—關於繼承法的聖訓 4. 注釋者們—栽德·伊本·阿裡—西迪·哈利爾關於買賣、破產、合伙的法典—對案例提出的法律意見—學理性的法學家論述 5. 財產轉讓—信托契據—繼承—世界上最長的契據 6. 法律職業階層的發展—伊斯蘭教教長 7. 穆夫提和卡迪—法官和法律顧問—現代突尼斯的離婚訴訟 8. 法學教育—哈倫·賴世德—學院 9. 1916 年的訴訟記錄實例

 三、刑事司法··························· 342

10. 樞密院,或統治者的個人審判 11. 阿拉伯半島的審判—利比亞的審判—尼日利亞的法院—盧旺達的蘇丹—埃塞俄比亞、安南、波斯和阿富汗的審判 12. 現代土耳其和波斯—法律的西方化—保守的種族觀念

 四、回顧····························· 360


第十章 凱爾特法系························· 375

 一、第一階段:獨立的凱爾特人··················· 378

1. 尤利烏斯·愷撒征服高盧 2. 兩類凱爾特人—政治上的不穩定—凱爾特法系在威爾士和愛爾蘭的幸存 3. 作為法官和不成文法貯藏庫的德魯伊特—卡耐克紀念碑—德魯伊特的審判 4. 根除德魯伊特集團

 二、第二階段:凱爾特法系的幸存·················· 385

5. 愛爾蘭支系的發展階段 6. 原始狀態 7. 立法者卡邁特國王—塔拉的集會 8. 布裡亨的判決—卡瑞尼安的“錯誤判決” 9. 聖派斯瑞克傳入羅馬字母—記載習慣法 10. 愛爾蘭成為西方的知識中心 11. 愛爾蘭的法律著作—《森切斯·莫爾》—財物扣押法以及因豬引起的損害賠償規則—法律著作的手抄本 12. 威爾士的法律著作—《開明國王豪爾法典》—“三個一組”的法律規則 13. 凱爾特人和英國人法律觀念的對比—詹姆士·林奇的判決

 三、第三階段:凱爾特法系的消亡·················· 409

14. 偉大的盧埃林—《大憲章》保留了威爾士法—亨利八世廢除威爾士的布裡亨法 15. 詹姆士一世廢除愛爾蘭的布裡亨法—愛爾蘭法被廢棄的原因—對塔拉的惡咒 16. 丹尼爾·奧康內爾及其發起的反對英、愛立法合並運動—愛爾蘭自由邦和1924 年組建的愛爾蘭最高法院


第十一章 斯拉夫法系························ 425

1. 斯拉夫民族的四個主要分支

 一、波希米亞··························· 426

2. 捷克人—女執政官莉布謝裁判 3. 日耳曼商業城市—《布爾諾權利法典》—布爾諾法庭記錄 4. 《裡加利·芒塔諾朗法》—查理四世和他聘請的羅馬式法學家—《卡洛萊娜大法》 5. 愛國的首席法官布迪維克—“拋出窗外”

 二、波蘭····························· 433

6. 克什米爾大帝的《維斯利卡憲章》—羅馬式的法律—克拉科夫法庭記錄—日耳曼商法 7. 《涅斯塞瓦憲章》—波蘭的寡頭政治—自由否決權—法學家克納斯基 8. 波蘭的分化—拿破侖法典和俄羅斯法

 三、南斯拉夫··························· 438

9. 希臘的基督教—牧羊人與登山者 10. 源於拜占庭和威尼斯的羅馬式法律—斯巴拉多法典—格拉哥裡文字與瓦帕尼克法典—斯蒂芬·都山的塞爾維亞法典 11. 巴爾幹半島上的伊斯蘭法與奧地利法

 四、俄國····························· 447

12. 俄國法制史上的四個階段 13. 早期日耳曼統治者—源自拜占庭的希臘教會法—雅羅斯拉夫正義法典 14. 集權制的封建主義—惡魔伊凡和他的血腥統治 15. 16 世紀的審訊方式 16. 沙皇阿列克謝和首相納什喬金—官僚政治—彼得大帝—無效的法典編纂委員會—葉卡特琳娜的法典計劃 17. 尼古拉一世與首席法官斯拜倫斯基—俄羅斯帝國法律全書—司法體制的改革 18. 1917 年革命—蘇維埃法令與正義


第十二章 日耳曼法系························ 472

 一、第一階段··························· 472

1. 奧丁神和瓦哈拉殿堂—掠奪性的征服,維金人的天職 2. 世俗的非宗教的,民主的非王政的日耳曼正義—冰島的公民大會和法律之丘—立法者,法律發布者和訴訟程序 3. 尼亞傳說中的法律訴訟—男人小島上的法官 4. 日耳曼法的四個階段

 二、第二階段··························· 486

5. 從北歐、東歐向西歐、南歐遷徙—“屬人”法和成文法 6. 法蘭克人的《撒利克法典》———倫巴德人的詔令—西哥特人法典—斯堪的納維亞法典 7. 立法者查理曼

 三、第三階段··························· 493

8. 法律變得區域化 9. 千部地方法典時期—蒙彼利埃法典 10. 普通法成為人民的法典—薩克森明鏡—通過決斗審判—施瓦本明鏡 11. 世俗法官法庭—陪審團的判決—神誓及神判 12. 書面契約—僧侶成為代理人

 四、第四階段··························· 511

13. 海商法、教會法和羅馬法對日耳曼法的改造—帝國法庭


第十三章 海事法系························· 519

 一、海洋的普通法························· 520

1. 埃及法與腓尼基法 2. 羅得海法 3. 阿瑪斐法典 4. 威尼斯與熱那亞 5. 巴塞羅那—康梭拉多法 6. 奧列隆法典—南安普敦橡樹書 7. 威斯比海商法—漢薩航運條例—制定法典的中心從東向西、北的轉移 8. 漸進的統一—船舶遇難棄貨規則之比較 9. 海員自治 10. 法院判決—漢薩條例中的立法過程

 二、各國的海洋法························· 543

11. 法國海商法—其他國家的法典

 三、再次出現的海洋普通法····················· 546

12. 約克—安特衛普規則—1921 年海牙規則 13. 作為國際海洋普通法的提單

 

第十四章 教會法系························· 552

1. 作為聖彼得繼承人的普遍法律管轄的早期要求—教會規則從巴爾幹至格陵蘭的延伸 2. 司法和立法體系—首席法官—神聖羅馬教廷法院—康克尼斯的一個判例—紅衣主教全體會議和紅衣主教會議 3. 有記錄資料的匯編—格拉蒂安教令輯要—作為一個體系的教會法的形成—朱尼斯·安德烈博士 4. 教皇格列高利九世教令集—一條使高利貸抵押無效的教令—一條規範刑事訴訟的教令 5. 教會法大全—教皇英諾森三世,偉大的立法者—英諾森三世統治下教會統治權的鼎盛 6. 宗教裁判所—它們廣泛和進步的影響—聖艾伍茲,宗教法官和法律職業的保護聖人 7. 國家主義的興起逐漸損壞了教會的政治權威—特倫特會議—亨利八世的法規—天主教的管轄權被國家的法院和立法機關吸收 8. 1917 年天主教規則的整理—天主教會法典


第十五章 大陸法系························· 580

 一、查士丁尼法律書籍的復興···················· 580

1. 博洛尼亞大學和日爾曼征服者 2. 伊納留斯—國法大全講座 3. 第一所法律學校—學生管理制度—法律學生協會記錄 4. 法律教授的顯赫地位—注釋法學家

 二、羅馬法的世俗化························ 590

5. 法律事務家—對案件的法律建議—巴爾托魯 6. 義大利和法國的新型法院—巴黎司法宮 7. 學習羅馬法的盛況—布雷克頓和阿佐 8. 研究中心從義大利轉移到法國—居雅斯 9. 荷蘭和蘇格蘭 10. 德國—羅馬法的繼受—卡普草烏—溫德海得和耶林

 三、羅馬法的本國化························ 605

11. 與地方習慣法相比,羅馬法只是次一等級的法 12. 法國主張羅馬法本國化的代表人物—迪穆林,柯爾貝爾和樸蒂埃 13. 拿破侖法典—拿破侖法典在其他國家的本國化

 四、羅馬法的傳播························· 614

14. 科學和政治因素的推動—羅馬法影響力向其他大陸的擴展


第十六章 英美法系························· 623

 一、普通法的形成························· 624

1. 多民族和封建制的環境 2. 國家的統一—保守、狹隘的島民特徵—威廉一世、亨利二世、愛德華一世 3. 遵從法律和命令的本性—布雷克頓—律師協會—法律學院—法律年鑒

 二、對羅馬法的排斥························ 638

4. 法律愛國主義—利特爾頓、福特斯庫、科克 5. 法律實務工作者的搖籃—法律學院

 三、廣為傳播的世界化過程····················· 646

6. 15 世紀簡陋、不成熟的法律 7. 17 世紀法律科學的發展—科克、培根、塞爾登 8. 以商業貿易和殖民地征服為手段的法律傳播—曼斯菲爾德、布萊克斯通 9. 英美法系成為世界性的法系—1924 年美國律師協會對倫敦的訪問—保持法系活力的法律職業者階層


第十七章 法系的演進························ 663

 法系與具體的法律思想或者法律制度之整體比較—對法系這一概念的綜合考察

 一、比較法總論·························· 663

 二、法律制度比較························· 664

 三、法系的系譜比較························ 665

1. 系譜比較方法在比較法中的運用 2. 數目有限的法系 3. 法系特有的問題 4. 法系產生、存續和消亡的原因 5. 法系存續必不可少的因素—訓練有素的法律職業階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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