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內容的私權性,決定了在民事訴訟中法院主要是以中立者的地位對糾紛作出裁判。然而,如果訴訟的進行完全由當事人控制,訴訟遲延、實體不公等現象將不可避免,由此不但會損害司法權威,還將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因此,為了確保訴訟的高效進行及實體公正,應賦予法院權力以對民事訴訟過程中出現的各種狀況作出適當的處置,即民事訴訟指揮權。本書採取理論分析與比較研究相結合的方法,首先介紹了民事訴訟指揮權基本理論和兩大法系代表性國家關於民事訴訟指揮權的立法變革,其次分析了我國民事訴訟指揮權制度存在的問題,最後對我國民事訴訟指揮權制度的完善提出若干建議。具體為第一部分,概括介紹民事訴訟指揮權的基本理論。第二部分,國外民事訴訟指揮權立法變革考察及評析。第三部分,我國民事訴訟指揮權制度的宏觀考察及具體運行的若干現狀的分析。第四部分,分析了轉型期完善我國民事訴訟指揮權制度的意義及完善的若干具體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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