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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倫理學新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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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倫理學新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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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依據最新的法令即法官法(民國100年7月公布)、法官倫理規範及檢察官倫理規範(101年1月公布)以及律師法(99年1月公布)、律師倫理規範(98年9月公布),同時參酌迄今所有相關文獻與實務見解即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書,以及司法院與法務部之函釋等,分別就法官倫理、檢察官倫理與律師倫理之相關規範與制度,進行詳盡之說明與介紹。本書期許能提供學習者與實務工作者以最有效率之方式精確掌握實務現況,提昇學習之樂趣與效率。

作者簡介

李禮仲

【現職】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
亞洲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兼任副教授
【經歷】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中國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員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副教授
高雄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副教授
亞洲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系主任
【學歷】美國威斯康辛州立大學法學博士(S.J.D.)
美國美利堅大學華盛頓法學院法學碩士(LL.M.)
美國波士頓大學金融與銀行法法學碩士(LL.M.)
東吳大學法學士(LL.B.)

謝良駿

【現職】執業律師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班(民商法學組)

 【學歷】國立臺灣大學法學碩士(民商法學組)
東吳大學法學士

作者序01

我國司法肇始可回朔至堯舜時期,史學界公認我國的「司法鼻祖」皋陶開始。皋陶的主要功績在制定刑法和教育,幫助堯舜禹推行「五刑」、「五教」。用獨角獸獬豸治獄,堅持公正;刑教兼施,要求父義、母慈、兄友、弟恭、子孝,使社會和諧,天下大治。審視皋陶刑法思想主體主要涵蓋「法治」和「德治」,涵攝至今日用語則可為「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自古以來我國司法都附屬於行政體系而未能完全獨立,直至近代人權高漲後,依法治國使司法成為解決所有爭端之最後方法與處所。

我國司法長期以來多強調制定實體與程序以保障人權與發現正義,及硬體之建構讓司法人員與當事人有舒適環境進行訴訟,較少強調司法人員之法律倫理教育,且法律教育體系內亦無相關法律倫理課程,直到過去兩年,恐龍法官與接連數件司法人員之違紀犯法事件,使人民依賴最後爭議止之司法受到懷疑,引發白玫瑰社會運動,使司法改革成為本(2012)年總統大選重要議題之一。

實踐法院正義建立法律倫理標準的目的是確保司法界整體聲譽,給當事人委任律師時帶來更大的信心。法律倫理標準所涵蓋的一些主題包括律師——客戶特權,律師公費計費標準,律師揭露義務,司法專業人員和其他司法界成員之個人關係,律師和法官必須迴避的情況,法律中所規範之道德衝突,和任何須要提供法律意見之情況。

十九世紀的法學家布魯厄姆爵士(Lord Brougham)倡導律師(在現今應可擴及適用於所有司法重業人員)要扮演為一有熱誠之辯護人(zealous advocate)角色,曾述及一經典語句。律師擔任當事人之辯論人,在履行辯論職責時,當事人是其全世界只唯一認識的一個人。律師為當事人利益,得透過各種方法和權宜之計,並在可能危害和其導致他人的付出高昂成本下,律師對其當事人義務履行辯護之職責是第一和唯一義務。律師不能因為當事人辯護而可能會對他人帶來痛苦和折磨、毀滅或侵害他人之利益,而不盡力為當事人辯護;律師必須在情感上將自已從對國家之忠誠責任分離 。

我國法律人,自成為法學院學生的第一天起,從學習每一個法律行為構成要件之學說、教義與條文的釋義(例如侵權行為法的學說,契約法原則,憲法隱私權保障學說等),並透過研讀司法判例的方式,來學習法律之原則與學說如何運用於實際案件中。司法判例常提供簡短的案件事實,然後從法律抽象的規則和原則適用於事實到分析法。法律內容雖單調,但卻是無所不包的,因為它包含了人類真實與生動的生命,因此法律關乎人類日常生活事務與民主政治活動,因此學習法律不單僅學習是有關條文、學說,更重要的人情事故也需有所了解與涉獵。

然而,我國司法制度中目前有兩項為人所詬病,亟待制度之補實與健全。由於我國的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制度,大學畢業生或大學為畢業之二十歲出頭之人即可能成為司法人員,如此年紀之人或有法學專業,但對人情事故之了解與涉獵所差甚大,所為之起訴或審判常背離社會期望甚鉅,無法符合社會期待。此部分當可由審級制或複數法官參與得以彌補。更有甚者,係司法人員操守造成人民對起訴之不服氣與判決之不信任。少數不法之司法人員因個人貪婪因而貪瀆收賄,因而背離法律之適用與昧著良心行事,將應起訴改為不起訴或將重罪改為輕罪或無罪,將法律之莊嚴視為無物。因此高呼司法專業人員之倫理規範因此應運而生。

法律專業倫理學(legal ethics)不是一個單一的主題。事實上,法律專業倫理學一詞雖然有重疊,但至少有四個原則:誠實倫理(the ethics of honesty)、專業之倫理(the ethics of professionalism)、專業倫理之功能(the ethics of role)與專業倫理規範(ethics of hard law)。

為數不少不誠實和貪婪的律師笑話多少印證了法律職業道德不彰之現象。不道德的律師是指那些人欺騙當事人和法院,或欺騙自己當事人和對手律師與當事人。基本的法律專業道德問題涉及由來已久規範之侵蝕與以法律專業市場導向與法律專業從業人員之理想。除了律師誠實和專業的問題,法律專業倫理包括出現的道德困境,因為律師操作一個獨特的「角色道德」(role morality),有時需要採取從常識道德的角度來看似乎錯誤之行動;在法庭裡,律師依當事人進行主義(the adversary system)為當事人辯護,而不能管其他的當事人是對還是錯。

法律專業倫理落實於三個司法實務運作上,三個主要角色上:法官、檢察官與律師之倫理規範。本書參考考試院考選部所公布法律倫理學之考試命題大綱,主要分為四章:總論、法官倫理、檢察官倫理與律師倫理。第一章總論部分簡要介紹倫理學之意義與法律倫理學在倫理學中之定位。第二章法官倫理、第三章檢察官倫理,則以法官法與民國101年1月甫公布之法官倫理規範及檢察官倫理規範為主要依據,並輔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案例,分別從法官與檢察官之職務性質、職務上與職務外之倫理規範加以說明。第四章律師倫理,則以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為主,同時參考臺灣律師懲戒委員會、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重要案例,以及司法院、法務部之相關函釋,分別從律師與委任人、司法機關、相對人、律師同道間之倫理規範進行討論。

另外,本書於各段落中,均會挑選各單元具有代表性之案例作為問題,並於案例解說中摘要該案例之決議書、判決書等內容,以明確掌握現行實務的發展現況。儘管,社會外界對法律人的倫理道德感缺乏信心;縱使,我們永遠不會知道,要走在正確的路上需要多大的勇氣。然而,我們期待與相信,公平正義的理念與夢想仍舊深植在每個法律人的內心,它會逐漸萌芽茁壯,賦與我們足夠的勇氣,以鋼鐵般的意志力,持續前進。

李禮仲
中華民國101年9月

作者序02

自尼克森以下,水門事件的主犯幾乎都是律師,說起這件醜聞,讓我們想到事後每一所法學院的學位授與當局都要求設立法律倫理的必修課。有人相信以後律師的道德就提升了嗎?這不是進一步證明了討論道德不會讓一個人道德提升嗎?倫理課程真正的目的和唯一的效果,只是讓幾個外行人高估了律師的道德感而已。
—— Richard A. Posner(理察‧波斯納),法律與文學,商周,2002年2月初版,第400頁。
——朱少麟,傷心咖啡店之歌,九歌,2007年1月增訂初版,第87頁。

法律似乎是一個非常沒有夢想的工作。身為法律人的我們捫心自問,當我們成為律師、檢察官或法官以後,心裡想的第一件事情,是事務所名氣與業績收入,還是如何落實人權保障?是法院、檢察署案件多寡與輕鬆程度,還是服務人群社會與公平正義的實現?初踏入法學院而年輕稚嫩時的夢想,在我們成為法律人以後,是否已漸漸地被現實、金錢與謊言所取代?如今,我們是否不禁地懷疑「公平正義」的存在,開始也對自己當初的理想與天真覺得可笑?當法律人眼中只剩下金錢與利益,公平正義的夢想也當然隨之消滅。

所幸,我們可以不必如此悲觀。當法律倫理學於民國100年列入國家考試科目,法官法、法官倫理規範與檢察官倫理規範的陸續發布,不僅再度引發法律人對法律倫理學的重視,也正式開啟法律倫理學的發展。如果倫理學的目的是研究人類如何追求美好的生活,那麼法律倫理學將帶領我們實現公平正義的理想,同時也是喚醒法律人重拾夢想的新契機。在這樣的背景之下,促使了本書的誕生。

本書的完成,要感謝許多法學先進與前輩的照顧:黃瑞明律師於東吳大學開設「法律倫理學」的課程開啟我對法律倫理學的好奇與興趣,東吳大學校長潘維大教授與吳博文老師在學習上的指導;臺灣大學陳自強教授從事學術研究的態度與視野所給予的啟蒙,吳從周教授平時在生活上的關心與鼓勵。邱聯恭教授對學術的執著、社會的關懷以及理想的堅持,更是我人生與學習的精神典範。同時,也感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李禮仲委員的提攜,使我得以有寫作本書的機會與能力。最後,卓心雅律師無悔的支持與溫暖的陪伴,賜予我前進的信心與勇氣。

儘管,社會外界對法律人的倫理道德感缺乏信心;縱使,我們永遠不會知道,要走在正確的路上需要多大的勇氣。然而,我們期待與相信,公平正義的理念與夢想仍舊深植在每個法律人的內心,它會逐漸萌芽茁壯,賦與我們足夠的勇氣,以鋼鐵般的意志力,持續前進。

謝良駿律師
101年9月28日

目次

推薦序 曾勇夫
推薦序 潘維大
推薦序 劉宗欣
推薦序 陳長文
推薦序 李念祖
自 序 李禮仲
自 序 謝良駿

第一章 法律倫理總論
 壹、倫理學之概念/4
 貳、專業倫理學/6
 參、法律倫理學之意義/7
第二章 法官倫理
 壹、法官之地位與特性/11
 貳、法官法與法官倫理規範/23
 參、法官執行職務之倫理規範/25
 肆、法官執行職務外之倫理規範/49
 伍、法官之自律及懲戒制度/59
第三章 檢察官倫理
 壹、檢察官之地位與特性/73
 貳、法官法與檢察官倫理規範/87
 參、檢察官執行職務之倫理規範/88
 肆、檢察官執行職務外之倫理規範/102
 伍、檢察官之自律及懲戒制度/107
第四章 律師倫理
 壹、律師職業之本質/116
 貳、律師基本倫理及紀律/134
 參、律師與司法機關/147
 肆、律師與委任人/151
 伍、律師與事件相對人/207
 陸、律師相互間/209
 柒、律師之自律及懲戒制度/211
附 錄
 歷屆試題/219
 法官法/241
 律師法/259
 律師倫理規範/265
 參考書目/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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