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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於民國85年研修完成「國土綜合開發計畫」,經濟部於民國91年研擬完成之「台灣地區水資源開發綱領計畫」,該二計畫均將台灣地區天然水資源開發利用之總量定為每年200億立方公尺,以做為台灣地區天然水資源開發利用總量管制之政策目標。為達成此一政策目標,本署於93年完成「台灣地區水資源總量管制機制規劃」,對於供水量及用水量建立其管制機制。然近年來區域水文時空變化之不確定性,水資源供應風險大增,加上未來全球氣候變遷對於降雨時空分佈的影響,旱、澇交替更為明顯,因此,對於臺灣地區【含離島(澎湖、金門、連江)】之天然水資源開發利用總量確實有檢討之必要,其精度原本由台灣及離島之各水系需再提升至各供水區,俾了解各分區可供水潛能之上限,落實「以供定需」,並作為國土規劃及區域整體發展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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