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關於刑事官司,你了解多少?
一旦禍從天降遇上訴訟相關事件,必須捍衛自己的正當權利,求取公道正義。
在危機四伏的現代社會中,你需要更多生活保障!
‧你了解法律中的審級制度嗎?
‧訴訟包括有哪些種類?
‧被誣告時該怎麼辦?
‧訴狀的撰寫有哪些注意事項?
‧法院管轄權的規定為何?
面對刑事糾紛,你不能只靠律師。
本書幫助你洞悉刑事官司中隱藏的種種玄機,
讓你明察秋毫,不再手足無措。
作者簡介
吳光陸
現任
精誠法律事務所律師
台北法律法律學系、中興大學法律學系兼任講師
學歷
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第16期結業
文化大學法學研究所畢業
中興大學法律學系畢業(現改制台北大學)
經歷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庭長
台南、台中高分院法官
台灣彰化、台中、台北地方法院法官
著作
《論強制執行法拍賣之性質》
《金錢債權之確保與實現》
《民刑事訴訟大意》(合著)
《強制執行法精粹》
《不動產抵押權之理論與實務》
《民事官司怎麼打》
《強制執行法學說與判解研究》
《如何辦理強制執行工作》
《擬制民事司法書類》(民事案例研究)
《擬制刑事司法書類》(刑事案例研究)
《訴訟文書撰寫範例》
《強制執行法》
序
時間永遠在進行,本書自民國76年出版以來,迄今轉眼已過27年,法律修正甚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規定亦多次增修,為此應五南圖書出版公司之要求,再度修正。此次修正不僅因法條之變更,更係就相關內容調整說明,希有助於讀者之使用。
本書在實例問題解說所附之實務判解,係供讀者了解該解說之依據,由於此實務判解引用之法條,可能已廢止或修正,但仍有參考價值,故仍列入在解說欄內,並於解說中說明現行法律可供參考,讀者使用時應注意。
本書之修正,係利用執行律師業務之餘暇,匆匆完成,如有疏漏筆誤,尚請見諒,本所助理涂淑蘋協助繕打,找尋資料,本次修正始能順利完成,一併感謝。
吳光陸律師
民國103年2月
於台中市精誠法律事務所
目次
修訂序之一
修訂序之二
修訂序之三
第一篇 概 說
第 一 章 打官司的意義
第 二 章 官司的種類
第 三 章 審級制度
第 四 章 訴訟案件如何區別
第 五 章 為何打刑事官司
第 六 章 犯罪與告訴乃論
第 七 章 誣告與打刑事官司
第 八 章 刑事訴訟之訴訟主體
第二篇 刑事訴訟程序之過程
第 一 章 刑事訴訟之意義
第 二 章 刑事訴訟之流程(摘要與圖示)
第三篇 打刑事官司之方法
第 一 章 刑事官司之範圍
第 二 章 審判權之歸屬
第 三 章 法院之管轄
第 四 章 法院職員之迴避
第 五 章 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
第 六 章 書 狀
第 七 章 送 達
第 八 章 期日及期間
第 九 章 被告傳喚、拘提、通緝及逮捕
第 十 章 被告之訊問、羈押與交保
第十一章 搜索及扣押
第十二章 偵查之開始──告訴、告發、自首及其他情事
第十三章 偵查之進行與終結
第十四章 第一審-公訴
第十五章 自訴
第十六章 證據
第十七章 上 訴
第十八章 抗 告
第十九章 再審與非常上訴
第二十章 簡易程序
第二十一章 量刑與認罪協商
附 錄 訴狀格式範例
一、刑事委任狀
二、陳明為輔佐人
三、聲請迴避
四、聲請回復原狀
五、告訴
六、告發
七、自首
八、撤回告訴
九、聲請再議
十、自訴
十一、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十二、反訴
十三、聲請承受訴訟
十四、撤回自訴
十五、聲明上訴狀
十六、上訴理由狀
十七、請求檢察官上訴
十八、獨立上訴狀
十九、撤回上訴
二十、抗告
二十一、聲請再審
二十二、聲請非常上訴
二十三、具保停止羈押
二十四、變更開庭期日
二十五、查復案件進行
二十六、呈報變更送達處所
二十七、請求調查證據
二十八、聲請通知傳訊證人狀
二十九、聲請結案證明
三十、請求更定應執行刑
三十一、請求准予分期繳納罰金
三十二、請求准予易科罰金
三十三、請求發給執行完畢證明書
三十四、請求發還保證金、證物、扣押物
書摘/試閱
第一篇 概 說
第一章 打官司的意義
打官司就是訴訟,只不過打官司是一般習俗上之稱呼,訴訟是法律上之用語,所以打官司與進行訴訟是同一件事。但訴訟在現行法律上可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三類,一般所謂打官司係指前二類,不包括行政訴訟,蓋行政訴訟之對象為行政機關,在民國初年以前,少有人民以官署為被告對之控訴,事實上在帝制之君主專政時代,亦不可能有此想法,所以自古以來所謂打官司就僅指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本書亦從俗就如何打刑事官司說明之。
第二章 官司的種類
如前所述,官司可分為下列二類:
一、刑事訴訟(刑事官司)
所謂刑事訴訟係指對犯罪之追訴及處罰之程序(參照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即對某一犯罪行為人,為追究其刑事責任,由國家行使刑罰權,對之所進行之偵查、審判及執行之程序。但因目前我國除有公訴制度外,尚有自訴,故刑事訴訟程序不完全相同。在公訴制度之下,因由檢察官代表國家起訴,故有偵查程序,經偵查完畢,檢察官認有犯罪嫌疑,即可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由法官進行審判程序(參照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至若偵查結果,檢察官認有犯罪嫌疑不足等情形(參照刑事訴訟法第252條)或對犯刑法第61條之犯罪,審斟情形,亦可為不起訴處分(參照刑事訴法第253條第1項)。至於偵查程序,係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而開始(參照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自訴制度,係就侵害社會法益、個人法益之犯罪,由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訴,毋庸經偵查程序,法院逕予進行審判(參照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
被告經法官審判判決有罪並處刑確定,即移送檢察官執行,否則毋須執行。在自訴制度下,係由自訴人直接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不經偵查,即由法官調查審判,被告如經判決有罪並處刑確定,亦移送檢察官執行,否則不生執行問題。在此應附帶說明一常為人混淆不清者,即檢察官與法官是不同的職務,檢察署與法院亦係不同的單位,蓋檢察官係屬於檢察署,其職權主要在於刑事之偵查與執行。而檢察署隸屬法務部,歸行政院,為行政系統,其首長除最高法院檢察署稱檢察總長外,其餘各法院檢察署之首長稱檢察長。法官則係屬於法院,其職權主要在於審判、少年事件之處理及民事執行。而法院隸屬司法院,為司法系統。惟由於法官與檢察官均屬廣義之法官,其考選訓練均同,而法院與檢察署常在同一建築物內辦公,所以二者常為人混淆不清。
二、民事訴訟(民事官司)
所謂民事訴訟就廣義言,凡有關民事私權爭執之處理程序均屬之,不僅包括審判程序,還包括民事執行(即強制執行)及非訟事件之處理,惟在我國由於民事執行另有強制執行法為準據,非訟事件另有非訟事件法為依據,是民事訴訟法僅就狹義之審判程序規定。民事審判程序之進行,首須由原告具狀向法院提出,此即謂「起訴」,該狀紙稱為「起訴狀」,法院接到後即分案交承辦法官處理,法官即一方面定期開庭審判,一方面通知兩造(即原告與被告)及傳證人,並將起訴狀繕本一份送被告。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兩造均可提出證據及請求傳訊證人以供調查,調查完畢並經辯論結束,法官即應判決,審判程序至此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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