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變法律 (Transforming Law)
商品資訊
系列名:叢書
ISBN13:9789888380312
出版社:圓桌文化
作者:趙文宗編著。作者:張宏誠; 黃盈盈; 趙文宗; Davina COOPER; Didi HERMAN; Stephen WHITTLE(筆劃字母序)
出版日:2016/04/29
裝訂/頁數:平裝/160頁
規格:21cm*14cm*1cm (高/寬/厚)
定價
:NT$ 400 元優惠價
:90 折 36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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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序
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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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跨性、雙性、易性、易服……等等等等都不是文字紙張上的抽象理念,而是活生生的日常人物。她∕他們不單挑戰傳統僵化的性別女男二元,更質疑約定俗成的正常病態定義。在這機器秩序中,法律究竟該鞏固強化既有消滅清除他者,還是應公義對待一直存在的視而不見?2013年,香港W訴婚姻註冊處一案的判決,當然揭開了這前殖民地反歧視的新一章,卻也揭露了特區是大中華唯一壓抑跨性別地區的一面。
本書羅列中國內地、台灣、英格蘭和香港硏究這題目的學者文章,抽絲剝繭此議題牽扯的視點角力,並試圖回應處理一直纏繞反歧視立法的宗教權利魍魎。我們不為由W一案打開的潘朵拉匣子提供一個簡單直接的解決方案,卻希望為打造盒子之固執不願聆聽者建造一個反省的線索靈感。
「是她/他也是妳和我」:作者趙文宗先分析分別處理W一案的三級法庭——原訟法庭、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所頒佈之判詞裁決再從後現代法哲學的角度強力批判基進女性主義對跨性別政治的觀點看法。
合理政策、卓越措施:作者Whittle教授對英國及歐洲有關的法律爭議論據如數家珍鉅細無遺,當中尤以不停法律改革演變挫敗後產生的一連串改變大眾觀感策略最值得大家參考學習。
重估信仰與性的社會財產權:當下歐美及香港性/別宰制霸權與基督教信仰基要右派有著不可切割的千絲萬縷。作者Cooper與Herman兩位教授針對此議題特別賜文。
臺灣立法禁止性別認同歧視之發展與現狀簡介:作者張宏誠要求台灣法律更詳細列明跨性別人士可享的保護及權力。他又認為台灣並不能享受傳統文化的模糊性別空間。
隱「性」?顯「性」?:作者黃盈盈從歷史文化角度展示傳統文化的模糊性別空間的形成與運作,並細緻描述建構傳統戲曲男旦坤生習俗、文學中的非英美性別形式女男操演及中醫對陰陽女男的理解。
本書羅列中國內地、台灣、英格蘭和香港硏究這題目的學者文章,抽絲剝繭此議題牽扯的視點角力,並試圖回應處理一直纏繞反歧視立法的宗教權利魍魎。我們不為由W一案打開的潘朵拉匣子提供一個簡單直接的解決方案,卻希望為打造盒子之固執不願聆聽者建造一個反省的線索靈感。
「是她/他也是妳和我」:作者趙文宗先分析分別處理W一案的三級法庭——原訟法庭、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所頒佈之判詞裁決再從後現代法哲學的角度強力批判基進女性主義對跨性別政治的觀點看法。
合理政策、卓越措施:作者Whittle教授對英國及歐洲有關的法律爭議論據如數家珍鉅細無遺,當中尤以不停法律改革演變挫敗後產生的一連串改變大眾觀感策略最值得大家參考學習。
重估信仰與性的社會財產權:當下歐美及香港性/別宰制霸權與基督教信仰基要右派有著不可切割的千絲萬縷。作者Cooper與Herman兩位教授針對此議題特別賜文。
臺灣立法禁止性別認同歧視之發展與現狀簡介:作者張宏誠要求台灣法律更詳細列明跨性別人士可享的保護及權力。他又認為台灣並不能享受傳統文化的模糊性別空間。
隱「性」?顯「性」?:作者黃盈盈從歷史文化角度展示傳統文化的模糊性別空間的形成與運作,並細緻描述建構傳統戲曲男旦坤生習俗、文學中的非英美性別形式女男操演及中醫對陰陽女男的理解。
作者簡介
張宏誠
司法院大法官助理、臺灣科技大學兼任講師。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博士候選人。義大利國立米蘭大學法律系博士課程修畢、西班牙國際法律社會學研究所(IISL/IISJ)╱巴斯克大學(UPV/EHU)法律社會學碩士(cum laude)、荷蘭萊頓大學(Leiden University)歐體法法學碩士、政治大學法學碩士。
黃盈盈,中國人民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博導,性社會學研究所執行所長。研究方向為性∕別社會學、女性身體與性、性產業研究、愛滋病的社會學研究和定性研究方法等。出版專著有<身體、性、性感:中國城市年輕女性的日常生活研究>、<性社會學>(第二作者),<論方法>(第二作者)和<性之變:21世紀中國人的性生活>(第二作者)。
趙文宗,香港樹仁大學法律副教授兼法律與商業系系主任。研究方向為法哲學、反歧視法、性∕別法學及家庭法。最近著作為<慾望公義>、<色╱法>。
Davina COOPER,英國肯特大學(University of Kent)法律及政治理論教授(Professor of Law and Political Theory)。研究方向為政治理論、國家和創新社會行為(Innovative Community Practice)。最近著作為。
Didi HERMAN,英國肯特大學(University of Kent)法律教授(Professor of Law)。研究方向為女/男同性愛者平權、美國反平權右翼基督教信仰和猶太性的法律建構( Judicial Constructions of Jewishness)。最近著作為。
Stephen WHITTLE,曼徹斯德都會大學(Manchester Metropolitan University)平等法教授(Professor of Equalities Law)。2005年,獲英女皇頒授官佐勛章(an Officer of the Order of the British Empire)。
司法院大法官助理、臺灣科技大學兼任講師。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博士候選人。義大利國立米蘭大學法律系博士課程修畢、西班牙國際法律社會學研究所(IISL/IISJ)╱巴斯克大學(UPV/EHU)法律社會學碩士(cum laude)、荷蘭萊頓大學(Leiden University)歐體法法學碩士、政治大學法學碩士。
黃盈盈,中國人民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博導,性社會學研究所執行所長。研究方向為性∕別社會學、女性身體與性、性產業研究、愛滋病的社會學研究和定性研究方法等。出版專著有<身體、性、性感:中國城市年輕女性的日常生活研究>、<性社會學>(第二作者),<論方法>(第二作者)和<性之變:21世紀中國人的性生活>(第二作者)。
趙文宗,香港樹仁大學法律副教授兼法律與商業系系主任。研究方向為法哲學、反歧視法、性∕別法學及家庭法。最近著作為<慾望公義>、<色╱法>。
Davina COOPER,英國肯特大學(University of Kent)法律及政治理論教授(Professor of Law and Political Theory)。研究方向為政治理論、國家和創新社會行為(Innovative Community Practice)。最近著作為
Didi HERMAN,英國肯特大學(University of Kent)法律教授(Professor of Law)。研究方向為女/男同性愛者平權、美國反平權右翼基督教信仰和猶太性的法律建構( Judicial Constructions of Jewishness)。最近著作為
Stephen WHITTLE,曼徹斯德都會大學(Manchester Metropolitan University)平等法教授(Professor of Equalities Law)。2005年,獲英女皇頒授官佐勛章(an Officer of the Order of the British Empire)。
序
序
近年,有幸開始參加一些政府諮詢會議。既學習反省良多,也十分感慨失落。
先說自己感興趣的議題——反歧視。要先在香港建立接納多元多重性/別認同身份文化,還是先立法反歧視承認非原生異性伴侶婚姻感情組合,各人各有看法策略,各方自有理論技巧。誰是誰非,莫衷一是。但,正如齊澤克(Žižek)所言,若果我們挑戰震動的是一種意識形態及由此關聯建立的文明法律機器,我們是否應集中精力力量製作新的主宰符號(Master Signifier)?又,或者如德勒茲(Deleuze)指出,革命是由機器與機器之間關聯去/再轄域化創製,那麼我們是否應儘力鑽研如何有效到位解除重建關聯?可惜,我從澳洲回來七年,見到聽到的就是各團隊互相攻訐攻擊:你不支持我不硬撐我就是不夠激進就是與敵人妥協;你開會言詞行動不刻薄不凶狠就是不堅定不堅持反恐同……我不懂政治藝術,人際政治也不成熟,只懂從簡單心理分析理論發問:他者是自有永有存在,是自我的中心空缺還是自我慾望的投射產品?結果是更成熟更有效反歧視,還是不停不斷再造二元敵我?是真能找到建立重建公義的唯一方案,還是浪費精力時間卻只為了成就唯我獨尊?
我深知自己一把年紀,卻仍充滿稜角。至憎浪費自己他人時間、最怕情緒絕對凌駕邏輯。所以,在調教學生遵守法庭運作禮儀(Court Etiquette)時,我常強調要先深入了解已有規則背後理念,才可提出建設性正面改革建議;否則,只是單純由自以為是的角度硬推意見、強要他人接納自我看法,這無疑是一種不見血的思想暴力、一種無限上綱的自傷自憐。我堅信這角度會冷靜限制自己任性。我也深信香港法庭禮儀——一套嚴格規管聆聽者發言者言行的規範——正是令法律受眾生尊重的主因。故此,在參加政府會議時,總不自覺遵守此規則;所以,開會關手機,提出意見須同時提供理據,對方發言須尊重聆聽,態度任何時候須溫柔敦厚,便成為我開會的自我行為約束潛規則。我當然自覺不應強令各方遵守此規矩,卻觀察留意到不遵守不運用此態度的開會討論只會淪為浪費時間資源相互毒罵,效果完全負面。看到認識二十載的老朋友,不顧諾言,借故詛咒,只求出鋒頭,雖道歉百次千次,卻依然執迷不悔,使我心痛無奈。
其實,我也知道,導致對罵的主因是甚麼;兩個字:固執。有些問題觀點在過去二十年解答千次萬次,對方就是不反省不接受,然後不厭其煩再提再提又再提。執著不反省聽不見自己不合理的地方。這類問題包括:
「為何立法禁歧視?為何不用教育宣傳形式反歧視?」 ——答案也是老生常談:因為立法也有教育功能——我們立法禁止謀殺,也可教育大眾謀殺不對。難道我們只教育社會尊重個人財產,卻不立法懲處盜劫?況且立法的目的就是要社會知道確認歧視是錯誤的。須知道︰有法律並不代表自由遭限制,反而,沒法律的當下,人人不知所措,動輒得咎,自由反而收窄了。
「我們應先為性傾向、易性等定義才考慮立法」——法律也沒有為人、生命等複雜概念定義,我們可否就戰爭屠殺立法?
「我們為甚麼不就年齡宗教歧視先立法?」——我們當然可以就各種歧視同時立法;只要有足夠訴求足夠資源,又有何不可?於是,又有反對立法者說:現時歧視個案不多,可暫緩處理。這問題已在訂立其他歧視條例及修訂反家暴法時解答過:只要立法,向社會傳遞清晰信息,受害個案的報告自然會增加。
「西方法律理念不一定適合香港」——那麼,源自非中華文明的基督教信仰、法制、資本主義、共產主義、市場經濟是否須一併捨棄?
在香港,彷彿任何涉及反歧視法律的討論,都必然涉及宗教保守右派的強烈強大言論機器;一切爭辯淪為簡單二元:基督教信仰vs自由派。這種二元往往把基督教信仰單一自然化;然,基督教信仰差異紛陳,哪一家哪一派是唯一正宗,其實是誰可決定?另一問題也是老生常談:我不是基督徒,是否須受基督教信仰管治?這兩問題,我也問過過千次,卻總沒有回應。
其實,主要問題是:何謂理想人格?我們對人的要求與理想人格有何關係?如果理想人格包括:公義、反省及接納;那麼,性傾向、性/別及情感結合模式與這些人格特點有何關係?可能,當下社會缺乏的就是承認自己錯誤的勇氣,只有迴避。
最後,必須感謝郭俊傑。他負責全書初步編輯統一格式。比較起那些不認真的所謂學者,他實在努力得多。
近年,有幸開始參加一些政府諮詢會議。既學習反省良多,也十分感慨失落。
先說自己感興趣的議題——反歧視。要先在香港建立接納多元多重性/別認同身份文化,還是先立法反歧視承認非原生異性伴侶婚姻感情組合,各人各有看法策略,各方自有理論技巧。誰是誰非,莫衷一是。但,正如齊澤克(Žižek)所言,若果我們挑戰震動的是一種意識形態及由此關聯建立的文明法律機器,我們是否應集中精力力量製作新的主宰符號(Master Signifier)?又,或者如德勒茲(Deleuze)指出,革命是由機器與機器之間關聯去/再轄域化創製,那麼我們是否應儘力鑽研如何有效到位解除重建關聯?可惜,我從澳洲回來七年,見到聽到的就是各團隊互相攻訐攻擊:你不支持我不硬撐我就是不夠激進就是與敵人妥協;你開會言詞行動不刻薄不凶狠就是不堅定不堅持反恐同……我不懂政治藝術,人際政治也不成熟,只懂從簡單心理分析理論發問:他者是自有永有存在,是自我的中心空缺還是自我慾望的投射產品?結果是更成熟更有效反歧視,還是不停不斷再造二元敵我?是真能找到建立重建公義的唯一方案,還是浪費精力時間卻只為了成就唯我獨尊?
我深知自己一把年紀,卻仍充滿稜角。至憎浪費自己他人時間、最怕情緒絕對凌駕邏輯。所以,在調教學生遵守法庭運作禮儀(Court Etiquette)時,我常強調要先深入了解已有規則背後理念,才可提出建設性正面改革建議;否則,只是單純由自以為是的角度硬推意見、強要他人接納自我看法,這無疑是一種不見血的思想暴力、一種無限上綱的自傷自憐。我堅信這角度會冷靜限制自己任性。我也深信香港法庭禮儀——一套嚴格規管聆聽者發言者言行的規範——正是令法律受眾生尊重的主因。故此,在參加政府會議時,總不自覺遵守此規則;所以,開會關手機,提出意見須同時提供理據,對方發言須尊重聆聽,態度任何時候須溫柔敦厚,便成為我開會的自我行為約束潛規則。我當然自覺不應強令各方遵守此規矩,卻觀察留意到不遵守不運用此態度的開會討論只會淪為浪費時間資源相互毒罵,效果完全負面。看到認識二十載的老朋友,不顧諾言,借故詛咒,只求出鋒頭,雖道歉百次千次,卻依然執迷不悔,使我心痛無奈。
其實,我也知道,導致對罵的主因是甚麼;兩個字:固執。有些問題觀點在過去二十年解答千次萬次,對方就是不反省不接受,然後不厭其煩再提再提又再提。執著不反省聽不見自己不合理的地方。這類問題包括:
「為何立法禁歧視?為何不用教育宣傳形式反歧視?」 ——答案也是老生常談:因為立法也有教育功能——我們立法禁止謀殺,也可教育大眾謀殺不對。難道我們只教育社會尊重個人財產,卻不立法懲處盜劫?況且立法的目的就是要社會知道確認歧視是錯誤的。須知道︰有法律並不代表自由遭限制,反而,沒法律的當下,人人不知所措,動輒得咎,自由反而收窄了。
「我們應先為性傾向、易性等定義才考慮立法」——法律也沒有為人、生命等複雜概念定義,我們可否就戰爭屠殺立法?
「我們為甚麼不就年齡宗教歧視先立法?」——我們當然可以就各種歧視同時立法;只要有足夠訴求足夠資源,又有何不可?於是,又有反對立法者說:現時歧視個案不多,可暫緩處理。這問題已在訂立其他歧視條例及修訂反家暴法時解答過:只要立法,向社會傳遞清晰信息,受害個案的報告自然會增加。
「西方法律理念不一定適合香港」——那麼,源自非中華文明的基督教信仰、法制、資本主義、共產主義、市場經濟是否須一併捨棄?
在香港,彷彿任何涉及反歧視法律的討論,都必然涉及宗教保守右派的強烈強大言論機器;一切爭辯淪為簡單二元:基督教信仰vs自由派。這種二元往往把基督教信仰單一自然化;然,基督教信仰差異紛陳,哪一家哪一派是唯一正宗,其實是誰可決定?另一問題也是老生常談:我不是基督徒,是否須受基督教信仰管治?這兩問題,我也問過過千次,卻總沒有回應。
其實,主要問題是:何謂理想人格?我們對人的要求與理想人格有何關係?如果理想人格包括:公義、反省及接納;那麼,性傾向、性/別及情感結合模式與這些人格特點有何關係?可能,當下社會缺乏的就是承認自己錯誤的勇氣,只有迴避。
最後,必須感謝郭俊傑。他負責全書初步編輯統一格式。比較起那些不認真的所謂學者,他實在努力得多。
目次
目錄
序
導讀
「是她/他也是妳和我」——由W訴婚姻登記處一案看香港跨性別法律符號機器(趙文宗)
合理政策、卓越措施——挑戰法律向跨性別給予承認的「常識習見」(Stephen WHITTLE)
重估信仰與性的社會財產權——英國的平等法與反同基督教的不服從(Davina COOPER, Didi HERMAN)
臺灣立法禁止性別認同歧視之發展與現狀簡介(張宏誠)
隱「性」?顯「性」?——從社會文化的視角初探中國社會的變性現象(黃盈盈)
作者簡介
序
導讀
「是她/他也是妳和我」——由W訴婚姻登記處一案看香港跨性別法律符號機器(趙文宗)
合理政策、卓越措施——挑戰法律向跨性別給予承認的「常識習見」(Stephen WHITTLE)
重估信仰與性的社會財產權——英國的平等法與反同基督教的不服從(Davina COOPER, Didi HERMAN)
臺灣立法禁止性別認同歧視之發展與現狀簡介(張宏誠)
隱「性」?顯「性」?——從社會文化的視角初探中國社會的變性現象(黃盈盈)
作者簡介
書摘/試閱
導讀
這文集收錄的文章大多修寫自2014年6月舉行的「從婚姻到人權—由W一案說起」會議發言。由於W訴婚姻註冊處一案—一宗破天荒確認易性者婚姻權的香港終審法院判例—是整個項目的主軸緣起,此書不得不由深入研審 W一案判詞說起。在「是她/他也是妳和我」一章,作者先分析分別處理 W一案的三級法庭 —原訟法庭、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所頒佈之判詞裁決再從後現代法哲學的角度強力批判基進女性主義對跨性別政治的觀點看法:由後現代德勒茲(Deleuze)學派的「無器官身體」(Body without Organ)視點分析跨性別政治現象,性別原來就是多元多重,依照某一器官的健全存在與否界定一人的身份主體就是危險不穩。作者又運用齊澤克(Žižek)心理分析理論,認為易性就是挑戰質疑(男性霸權)主宰能指(即陽具)的有效「行動」(Act)。
首文稍稍觸及英國(及其他司法地區)近年跨性別法律的改革, Whittle教授一文對當中改革源流、社會背景及策略戰術有深入詳細更深入的展示探討。Whittle在「合理政策、卓越措施」中對英國及歐洲有關的法律爭議論據如數家珍鉅細無遺,當中尤以不停法律改革演變挫敗後產生的一連串改變大眾觀感策略最值得我們參考學習。必須明白必須反省:策略不一定能成功拆解固有宰制機器間的連繫(Connection),或/和再建立機器藉以建產輕易直接把公義理念移植他方—一切可能都只是歷史偶然時來運到。
無容否認,當下歐美及香港性/別宰制霸權與基督教信仰基要右派有著不可切割的千絲萬縷。我因此特別情商英國肯特(Kent)大學的 Cooper與Herman兩位教授針對此議題特別賜文。在「重估信仰與性的社會財產權」一文中,Cooper與Herman首先指出在資本主義市場經濟下,特徵是身份主體象徵更是財產擁有。所以,宗教信仰、性別及性傾向統統都是個別人士的獨特財產,而「如何運作運用此財產?(例如:如何在工作中體現財產屬性?哪些財產可以是主體象徵?)」;又或,「此財產是否合法?」等問題則是權力比較角力的結果—當中考慮包括:為甚麼性傾向(不是生果或顏色愛好)可以成為主體象徵?信徒是否有權因她/他的宗教信仰(即人生的倚仗特徵)拒絕為某一類人(例如易性同志)服務工作(例如婚姻註冊或焗製結婚蛋糕)?按此思路邏輯,當世俗法律指令宗教保守右派不分性/別取向為眾生服務時,我們便明白為何她/他們會視此為奪去她/他們人生的象徵,拼命激烈反對反抗。對此,Cooper和Herman詰問:我們到底應否/為何執著此種以特徵為象徵的生命世界觀?
對於文化空間及基督教信仰保守派的影響,台灣似乎有不一樣的經驗及看法:與香港及英國不同,台灣並沒有深受基督教影響,但「臺灣立法禁止性別認同歧視之發展與現狀簡介」一文顯映的歧視並不淺少,作者張宏誠要求台灣法律更詳細列明跨性別人士可享的保護及權力。他又認為台灣並不能享受傳統文化的模糊性別空間;但黃盈盈卻對傳統有另一想法。她在「隱『性』?顯『性』?」一文從歷史文化角度展示這空間的形成與運作,並細緻描述建構傳統戲曲男旦坤生習俗、文學中的非英美性別形式女男操演及中醫對陰陽女男的理解。她於是認為傳統可為有效挑戰(英美本位)現代化性/別霸權提供建構角度策略。
縱觀各文論點,我們可明白:在一地有效可行的分析未必能在另一地重複複印;但,歷史及他方經驗總有參考反省價值;在明白堅持嘗試及執著公義的同時,如何突破既有各獨特社會控制線,就是我們的考驗。正如桑普(Sharpe)在〈Foucault’s Monsters and the Challenge of Law〉一書所述:由於人類須接受閹割才可進入象徵秩序,人類一方面內化他者,令自己一部份成為怪胎;另一方面,又藉法律把個別人類差異建構再現(投射)成怪胎。當中一例當然就是雌雄同體或易性者—恰恰就是這個遭人類忽視遺忘的怪胎,擁有顛覆霸權的最大最強能量力量。至於如何把當中能量在此時此刻運用至淋漓盡致,當然要看當下偶然機遇,但最重要還是看我們能否看穿自己盲點,建產嶄新策略。
這文集收錄的文章大多修寫自2014年6月舉行的「從婚姻到人權—由W一案說起」會議發言。由於W訴婚姻註冊處一案—一宗破天荒確認易性者婚姻權的香港終審法院判例—是整個項目的主軸緣起,此書不得不由深入研審 W一案判詞說起。在「是她/他也是妳和我」一章,作者先分析分別處理 W一案的三級法庭 —原訟法庭、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所頒佈之判詞裁決再從後現代法哲學的角度強力批判基進女性主義對跨性別政治的觀點看法:由後現代德勒茲(Deleuze)學派的「無器官身體」(Body without Organ)視點分析跨性別政治現象,性別原來就是多元多重,依照某一器官的健全存在與否界定一人的身份主體就是危險不穩。作者又運用齊澤克(Žižek)心理分析理論,認為易性就是挑戰質疑(男性霸權)主宰能指(即陽具)的有效「行動」(Act)。
首文稍稍觸及英國(及其他司法地區)近年跨性別法律的改革, Whittle教授一文對當中改革源流、社會背景及策略戰術有深入詳細更深入的展示探討。Whittle在「合理政策、卓越措施」中對英國及歐洲有關的法律爭議論據如數家珍鉅細無遺,當中尤以不停法律改革演變挫敗後產生的一連串改變大眾觀感策略最值得我們參考學習。必須明白必須反省:策略不一定能成功拆解固有宰制機器間的連繫(Connection),或/和再建立機器藉以建產輕易直接把公義理念移植他方—一切可能都只是歷史偶然時來運到。
無容否認,當下歐美及香港性/別宰制霸權與基督教信仰基要右派有著不可切割的千絲萬縷。我因此特別情商英國肯特(Kent)大學的 Cooper與Herman兩位教授針對此議題特別賜文。在「重估信仰與性的社會財產權」一文中,Cooper與Herman首先指出在資本主義市場經濟下,特徵是身份主體象徵更是財產擁有。所以,宗教信仰、性別及性傾向統統都是個別人士的獨特財產,而「如何運作運用此財產?(例如:如何在工作中體現財產屬性?哪些財產可以是主體象徵?)」;又或,「此財產是否合法?」等問題則是權力比較角力的結果—當中考慮包括:為甚麼性傾向(不是生果或顏色愛好)可以成為主體象徵?信徒是否有權因她/他的宗教信仰(即人生的倚仗特徵)拒絕為某一類人(例如易性同志)服務工作(例如婚姻註冊或焗製結婚蛋糕)?按此思路邏輯,當世俗法律指令宗教保守右派不分性/別取向為眾生服務時,我們便明白為何她/他們會視此為奪去她/他們人生的象徵,拼命激烈反對反抗。對此,Cooper和Herman詰問:我們到底應否/為何執著此種以特徵為象徵的生命世界觀?
對於文化空間及基督教信仰保守派的影響,台灣似乎有不一樣的經驗及看法:與香港及英國不同,台灣並沒有深受基督教影響,但「臺灣立法禁止性別認同歧視之發展與現狀簡介」一文顯映的歧視並不淺少,作者張宏誠要求台灣法律更詳細列明跨性別人士可享的保護及權力。他又認為台灣並不能享受傳統文化的模糊性別空間;但黃盈盈卻對傳統有另一想法。她在「隱『性』?顯『性』?」一文從歷史文化角度展示這空間的形成與運作,並細緻描述建構傳統戲曲男旦坤生習俗、文學中的非英美性別形式女男操演及中醫對陰陽女男的理解。她於是認為傳統可為有效挑戰(英美本位)現代化性/別霸權提供建構角度策略。
縱觀各文論點,我們可明白:在一地有效可行的分析未必能在另一地重複複印;但,歷史及他方經驗總有參考反省價值;在明白堅持嘗試及執著公義的同時,如何突破既有各獨特社會控制線,就是我們的考驗。正如桑普(Sharpe)在〈Foucault’s Monsters and the Challenge of Law〉一書所述:由於人類須接受閹割才可進入象徵秩序,人類一方面內化他者,令自己一部份成為怪胎;另一方面,又藉法律把個別人類差異建構再現(投射)成怪胎。當中一例當然就是雌雄同體或易性者—恰恰就是這個遭人類忽視遺忘的怪胎,擁有顛覆霸權的最大最強能量力量。至於如何把當中能量在此時此刻運用至淋漓盡致,當然要看當下偶然機遇,但最重要還是看我們能否看穿自己盲點,建產嶄新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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