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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解釋函彙編導讀(二0一七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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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解釋函彙編導讀(二0一七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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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本書特點:
1. 這是國內第1本對建築法解釋函系統性分類書籍。
2. 內容共區分1適用原則、2物(建築物及土地)、4人(起造人、設計人及監造人、承造人、主管建築機關)、2行為(施工行為與使用行為)。
3. 共收錄從1961年至2017年間1700則主管建築機關及相關部會解釋函。
4. 刪除傳統解釋函不必要贅字,僅保留原汁原味精華,節省寶貴閱讀時間。

國內第1本針對建築法解釋函進行有系統分類整理的參考工具書,能使讀者迅速掌握我國建築法精隨,踩著它能讓讀者在建築領域中看得更遠!
以營建署出版「建築法解釋函彙編」(2016年3月版)為基礎,自行篩選新增至2017年6月底間解釋函,並將其歷年解釋函(1961年到2017年6月底間)區分為1原則、2物、4人、2行為,共分4大範疇,9章節(扣除前言),彙整分類約1700則解釋函,以大幅縮短從事建築產業相關從業人員查詢建築法令疑義處理原則之時程,也使相關建設公司、地主、建築專業從業人員、司法人員、學生得以一窺建築法令解釋函的全貌,相信熟讀本書將可使讀者快速掌握建管法令疑義處理原則及要領,成為建築法規領域中的常勝軍。

作者簡介

蔡明璋建築師

國立成功大學建築研究所博士候選人(肄業),建築公務人員高考三級考試及格、建築師考試及格、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曾任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建管人員,現任特設主管建築機關建管人員,曾獲頒2次內政部營建署績優人員。


林益賢建築師
國立成功大學建築研究所碩士,建築公務人員高考三級考試及格,建築公務人員普考考試及格,建築師免試及格,曾任地方主管建築機關使用管理科,現任地方政府從事都市設計審議業務。

牛頓曾提到:「如果說我看得比別人更遠,那是因為我站在巨人的肩上。」。這是國內第1本針對建築法解釋函進行有系統分類整理的參考工具書,能使讀者迅速掌握我國建築法精隨,踩著它能讓讀者在建築領域中看得更遠!
編者甫自2006年從學校步入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擔任函釋各縣市政府有關施工管理疑義工作,任職期間,有感於建築管理函釋工作繁雜費時,除須不違背以往函釋內容外,亦須符合當前法令規定及實務運作之可行性,當時類似現行解釋函彙編叢書並不普及,編者係透過傳統電腦DOS系統關鍵字查詢及檔管系統調閱公文得知,逐一檢視、比對相關解釋函,十分費力耗時,檢視過程中,發現各縣市政府函詢疑義,多有所相似,有些疑義,數年前便已函釋,當時心中便有感,倘可就解釋函進行分類彙整,將有助於日後查詢,亦可減少相對人釋疑時程,加快土地開發、執照取得流程,於是便著手開始就解釋函與類似疑義進行分類,如與法定空地、變更起造人、設計人監造人責任、建管單位如遇物權爭執時發照疑義等各項與實務相關主題,進行相關解釋函分類。
現今因擔任建管人員需求,邀請同具有建管經驗益賢兄,一同就建築法相關解釋函與實務常見議題進行分類,以營建署出版「建築法解釋函彙編」(2016年3月版)為基礎,自行篩選新增至2017年6月底間解釋函,並將其歷年解釋函(1961年到2017年6月底間)區分為1原則、2物、4人、2行為,共分4大範疇,9章節(扣除前言),彙整分類約1700則解釋函,以大幅縮短從事建築產業相關從業人員查詢建築法令疑義處理原則之時程,也使相關建設公司、地主、建築專業從業人員、司法人員、學生得以一窺建築法令解釋函的全貌,相信熟讀本書將可使讀者快速掌握建管法令疑義處理原則及要領,成為建築法規領域中的常勝軍。
最後畢竟分類與編寫原則較為主觀,讀者若於閱讀完後,有些分類建議或指教或誤繕缺漏,請不吝指正。最後,謹以此書獻給建築領域打拼的相關人員及一路走來承蒙照顧的朋友、長官、師長及家人。
編者:蔡明璋建築師

編者序:
子曰:「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建築法令及相關解釋令彙編可說是對於接觸法令第一線的建築師、相關從業人員及各縣市政府承辦同仁必須經常使用的工具書。
從事建築相關行業的人,大概都脫離不開法規檢討。建築規劃設計時基本應先滿足法規的要求,施工單位據以按圖施工符合規定。規劃設計階段即必須考慮到的法令重要限制條件,規劃設計案依建築基地大小、分區、開發案件類型、都市計畫及其它法令限制條件而有不同審核流程及規範。任何規劃設計案,未經法規規範程序審議許可,無法付諸實行,由此可見法規在規劃設計過程中的重要性。
編者平時工作即需頻繁接觸建築法令檢討,但建築法令規定未言明之灰色模糊地帶或實務上之情形而法令未明文規範之處,常使法令之解讀及認知陷入因每個人解讀而都有不盡相同的解釋,因此需另行查詢內政部營建署解釋令彙編才得以對條文獲得釋疑。
有鑑於此,編者以2016年3月營建署出版建築法解釋函令彙編加以重新分類整理並藉由整理過程精進自我法令知識,經過分析統整出以人、事、物方式編排呈現的法規彙編工具書。本書的重點即在依實務上使用的名詞方式重新彙整歸納出來的書籍,以便建築相關從業人員於使用時可以迅速找尋到可用的法令資訊。
此書得以出版特別感謝明璋兄給予的想法構想及意見交流,並共同整理及多次討論內文架構編排而有本書的雛形,也期許本書能對於相關建築從業人員有實質的幫助。
編者:林益賢建築師

目次

目錄
編者序與編者簡介
第1章 前言
解釋函基本認識
分類原則
編寫原則
第2章 建築法適用相關原則
實施建築管理時間
建築法適用與不適用地區處理
法規適用原則
第3章 建築物
建築物認定
雜項工作物認定
合法建築物與合法房屋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公有建築物
不適用建築法一部或全部建築物
宗教建築物
工廠建築物
學校建築物
山坡地建築物
農舍與農業容許設施
公寓大廈
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建築物
違章建築物
建築物設備
無障礙設施
廣告物
第4章 土地
建築基地
公共設施用地
法定空地
畸零地
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第5章 起造人
資格
與相關行為人糾紛
變更起造人
第6章 設計人及監造人
資格與業務範圍
與相關行為人糾紛
變更設計人或監造人
責任與分工
第7章 承造人
資格與業務範圍
與相關行為人糾紛
變更承造人
責任與分工
第8章 建築管理機關
委託辦理與審查資格
核發執照與相關法規配合
核發執照與物權關係
執照審查與核發
執照書表、圖說文件、規費
執照更正
執照作廢
執照補發
執照重新申請
行為人申請執照遭遇困難
發照行政違失責任
執照抽查作業
罰則罰鍰處理原則
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
第9章 施工行為
建造行為認定
施工行為時法令適用
損鄰與越界
建築期限
拆除
室內裝修
第10章 使用行為
變使審查
變使與物權配合
免辦變使
擅自使用
接水接電
維護構造安全及公安檢查
營業登記
門牌編訂
附件1.內政部91年9月3日台內營字第0910085978號函
附件2.行政院農委會103年12月30日農企字第1030012942號函
附件3.建築法(100年1月5日修正)
參考書目
版權頁

書摘/試閱

第1章 前言
第1節 解釋函基本認識
建築法係我國建築開發基本法,只要涉及土地建築開發行為,均難離開建築法範疇,翻開建築法歷史,從27年12月16日制定,同月26日公布,當時僅5章46條,歷經11次修正(33年8月30日、60年12月10日、64年12月26日、73年10月26日、84年7月12日、89年12月1日、90年10月31日、92年5月6日、93年1月2日、98年5月12日及最近修正100年1月5日),現行共9章105條,扣除已刪除7條條文,也還有98條,但隨著土地開發過程複雜,施工技術日新月異,政策變更,均是額外影響開發建築因素,僅依靠建築法105條,恐無法因應各式各樣建築問題,而且法律規定因下列2因素(參考書目4),實難以全面因應實務問題,此時便有解釋函的產生。
一、 法律是抽象規定:當某一具體事件發生時,該事件究竟與何種法律規定相當,而應受其適用,並非當然都是很顯明的,此時適用法律機關應先探求法律意旨,剖析各種法律原則相互間之關係,藉以瞭解其適用範圍,始能作一正確判斷。
二、 法律是一般原則:現代各國多盛行委任立法制度法律條文幾乎都為原則性規定,甚且為適應國家政策,或時勢變遷之需要,而預留解釋之餘地者不在少數。
故法律解釋即有3種功能,1.闡明法律文字疑義、2.補充法律不備及3.推陳出新之功能,而誰有權利對於法律進行解釋,來補充法律之不足,可從法律解釋種類來理解,其種類大致可分為2類,
一、 學術解釋:又稱個人解釋或無權解釋,乃是研究法律的人依據法理來解釋法律的涵義,僅是代表學者個人意見,無法直接發生任何拘束力。其種類大致可區分3種方法,依序為1.文理解釋、2.論理解釋及3.廣義的法律解釋。
二、 機關解釋:又稱法定解釋或有權解釋,可直接發生拘束力,其種類又可區分下列3種。
(一) 立法解釋:即立法機關就本身之立法,闡明其涵義。其常見方法有以下3種
1. 某法律中列入解釋之條文,如刑法第10條對於以上、以下、以內者之解釋。
2. 在某法律施行法中,設解釋法律規定,如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0條對於主管官署之解釋。
3. 條文為例示規定,以概其餘,如憲法第7條平等地位的例示解釋。
(二) 司法解釋:乃司法機關就法律所為之解釋,其解釋方法有以下2種。
1. 判例:又稱審判解釋,即法院審理案件時對於法律疑義依自己見解所作之闡明意見。
2. 解釋例:又稱質疑解釋,即人民或政府機關對法律發生疑義,聲請司法機關所為之解釋,依我國現行制度,司法院為法律解釋最高機關,有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命令之權,其解釋以大法官會議之決議行之,截至106年6月底,計有749則大法官解釋例,可供參考。
(三) 行政解釋:即行政機關對法令所為之解釋,此解釋以適用法令時對該法令本身發生疑義之解釋為限,其法令乃包括法律與命令,命令乃行政機關所頒布,如有疑義,自當自行解釋,而法律雖由立法機關所制定,行政機關乃其執行者,對其疑義,自得負責解釋,然後始能適用,本書所收錄的解釋函性質即屬此類解釋。
由建築法第2條,讀者知道其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即上開所稱行政機關,目前係由內政部營建署,負責執行其相關建築法解釋工作,而該署業就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使用管理及公寓大廈4大範疇,出刊相關解釋函彙編,並於該署網站上提供查詢系統,而本書係以2016年3月營建署出刊建築法解釋函彙編為基礎,並加入3月之後至2017年6月底,期間營建署所作出有關建築法解釋函,依實務判斷與性質區分進行彙整分類,經整理後,發現目前建築法仍適用相關解釋函,最早係於50年所開始函釋,而截至106年6月30日,經本書收錄共約1,700則(僅少許係引述其他相關部會解釋函),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平均每年約解釋30則相關法令,每月以約2-3則的速度替建築法條文辦理解釋作業,以供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據以執行。
第2節 分類原則
為便利讀者閱讀,及考量營建署版的建築法解釋函彙編,各解釋函內文繁雜,且數量不少,基於本書編撰用意係使讀者於實務中得以迅速知悉解釋函重點,掌握各式各樣建管疑義的處理原則,爰編者簡略各解釋函中不必要資訊文字,如解釋函中受文單位,而原解釋函中明列相關人、單位名稱均以○○或以貴單位表示,並刪除不必要日期,如刪除文中引述幾月幾日召開會議日期,且為利讀者翻閱,將各解釋函中提及之解釋函後方加註所在頁碼,而另解釋函中提及其他不必要資訊,亦予以刪除,保留該解釋函核心精華,以大幅節省閱讀時間及所占篇幅。
而編者將上述涉及建築法之1,700則解釋函,依實務經驗、土地開發及建築管理流程,區分為1適用原則、2物(包括建築物與土地)、4人(包括起造人、設計人及監造人、承造人、建管機關)、2行為(包括施工行為及使用行為),共計4大範疇,9章節。
編者想大部分讀者都知道創作歌手Piko太郎2016年8月以1首Pen-Pineapple-Apple-Pen走紅,MV中以一手拿apple、一手拿Pen擺一起,成為pineapple,我想建築開發過程中,也可以想像扮演不同角色的4個人,一手拿著site物件、一手拿著building物件輪流走跳,雙手擺在一起,便是俗稱不動產開發或建築開發,但走跳是否成功,獲得掌聲,便有諸多考驗,如走跳的過程中,可能會遇到換人跳,如變更起造人,或有人不爽跳,如變更設計人或監造人,或是這個site能不能拿來跳,如是否禁限建、是否鄰接建築線等,或building能不能拿來跳,如是否需申請建築執照、是否符合違章建築處理原則等等,皆是影響土地及建築開發成功與否的關鍵,而為使讀者理解本書分類架構相互間關係及目前建築管理體系,編者用泡泡圖繪製其關係圖,以供讀者理解。
第3節 編寫原則
本書所收錄解釋函,係屬行政機關解釋函,依建築法第2條及第3條所明定,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營建署),在地方為6個直轄市(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桃園市政府)、16個縣市政府(台灣本島14個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及14個特設主管機關(8個內政部國家公園管理處、3個科技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共36個地方主管建築機關,誠如之前所述,建築法解釋函可說是內政部對於建築法執行所為之解釋,其解釋9成為地方主管機關於執行建築管理業務時,所遭遇疑義函請內政部釋示,倘疑義內容涉及財政、法律、地政、交通、農業、環保等主管機關範疇,則內政部會另函行文該主管機關徵詢其意見,並於在解釋函中會引述其該主管機關意見函示表達其立場,如在第3章農舍及其附屬設施,涉及農業發展政策,多次引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示意見或於第4章土地部分,涉及土地權屬即多次引述內政部地政司函示意見等。
另考量目前內政部營建署業建置「解釋函查詢系統網站」供從業者查詢使用,讀者倘知道其文號或關鍵字皆可從該網站查詢全文,而考量本書係目的在於培養讀者對於建築法整個體系的解釋函認知及各類疑義處理原則,至於解釋函原文中所提及引述受文機關名、年、月、日、文號及不重要文句,為節省讀者閱讀時間,都將予以刪除,僅保留解釋函「原汁原味」;而因時勢變遷,過去所作過解釋函後被停止適用,編者亦不再重複編列,另從最早解釋函從1961年至2017年6月底,約56年期間,期間部分引述法令條文業有所變更或更名或廢止,編者亦重新檢視其法令適用性,並以「加註」方式,告知讀者法令變更情形,以提醒讀者引述解釋函時,所應注意相關法令條文,而解釋函中常引述另一解釋函作為解釋內文,倘該解釋函亦出現本書另外章節,編者亦註明該函所在頁碼,以供讀者查詢翻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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