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十九世紀以前,所有的仲裁皆為「專案仲裁」。十九世紀初以後,商人自行設立仲裁機構受理仲裁,此後始出現「機構仲裁」。前類仲裁依照仲裁地的國內「仲裁法」,後類仲裁依照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進行其程序。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為推動國際經貿與其紛爭的處理,在國際商事仲裁的規範上,已完成了供統一「機構仲裁」適用的「模範仲裁法」與供「國際專案仲裁」適用的「仲裁規則」。這兩套立法皆是使用比較法學方法的成果。比較仲裁法的探討,也是處理國際經貿爭議的重要方法。
作者簡介
藍瀛芳
現 職
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合夥人(2003年起迄今)
東吳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系碩士班講授「仲裁法的比較研究」(2001年~2015年)、「涉外民商爭端解決研究」(2015年起迄今)
學 歷
東吳大學法律系
1962年12月獲得法國獎學金前往法國留學,先於Poitiers大學旁聽生並修習法文
1974年獲巴黎第二大學法學博士(民商法)
主要經歷
輔仁大學法律系助教(1961年8月~1962年11月)
司法行政部民事司專員(1976年初~1980年2月)
輔仁大學法律系副教授與教授(民法與國際私法)(1976年~1991年)
台灣營建研究院講授「工程法律英文」(1999年4月)
外貿協會「貿易人才培訓中心」教師(經貿紛爭處理)(1989年~2000年)
仲裁人
獨立執業律師(1980年10月~1999年12月)
福田法律事務所合夥人(2000年1月~2002年12月)
榮 譽
The Correspondence of the Charterers Mutual Assurance Association Ltd. of London in Taiwan
兩度列名國際商事仲裁人名人錄(An International Who’s Who of Commercial Arbitrators – Law Business Research Ltd., London U.K.)(1999年、2001年)
司法院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委員(1998年10月~2007年6月)
應邀出席世界法律人協會在模里西斯舉辦「國際仲裁與ADR」研討會(201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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