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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用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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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用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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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實用版系列”獨具五重使用價值: 1專業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出版社,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文本的權*出版機構。 2法律文本規范。法律條文利用了本社法律單行本的資源,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正式版本完全一致,確保條文準確、權*。 3條文解讀詳致。本書中的【理解與適用】均是從龐雜的相互關聯的法律條文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等對條文的權*解讀中精選、提煉而來;【典型案例指引】來自*人民法院公報、各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書等,點出適用要點,展示解決法律問題的實例。 4附錄實用。書末收錄經提煉的法律流程圖、訴訟文書、辦案常用數據等內容,幫助提高處理法律糾紛的效率。 5附贈電子版。與本分冊主題相關、因篇幅所限而未收錄的相關文件、“典型案例指引”所涉及的部分重要案例全文,均制作成電子版文件。掃一掃封底“法律法規全書公眾號”即可免費獲取。

目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

[制定和實施社會保險法的作用有哪些?]

第二條【建立社會保險制度】

[社會保險的功能有哪些?]

第三條【社會保險制度的方針和社會保險水平】

[社會保險制度的方針有哪些?]

[社會保險水平該如何確定?]

第四條【用人單位和個人的權利義務】

[社會保險關系中用人單位如何行使權利和義務?]

[社會保險關系中個人享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社會保險財政保障】

第六條【社會保險基金監督】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主體有哪些?]

第七條【社會保險行政管理職責分工】

第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職責】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具體工作有哪些?]

第九條【工會的職責】

[工會如何具體參與社會保險重大事項的研究?]

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條【覆蓋范圍】

第十一條【制度模式和基金籌資方式】

第十二條【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

第十三條【政府財政補貼】

第十四條【個人賬戶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是否可以提前支取?]

[個人賬戶養老金余額是否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構成】

[統籌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

第十六條【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

[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繳費年限是多少年?]

第十七條【參保個人因病或非因工致殘、死亡待遇】

[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

[病殘津貼]

第十八條【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的調整取決于哪些因素?]

第十九條【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制度】

[基本養老金如何分段計算?]

第二十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及其籌資方式】

第二十一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第三章 基本醫療保險

第二十三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范圍和繳費】

第二十四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第二十五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第二十六條【醫療保險待遇標準】

第二十七條【退休時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八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制度】

第二十九條【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制度】

第三十條【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

[第三人負擔]

[境外就醫]

第三十一條【服務協議】

第三十二條【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制度】

第四章 工 傷 保 險

第三十三條【參保范圍和繳費】

第三十四條【工傷保險費率】

第三十五條【工傷保險費繳費基數和費率】

[如何確定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

第三十六條【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

[符合哪些條件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七條【不認定工傷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工傷保險基金負擔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負擔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四十條【傷殘津貼和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銜接】

第四十一條【未參保單位職工發生工傷時的待遇】

[應當參加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應該如何處理?]

第四十二條【民事侵權責任和工傷保險責任競合】

第四十三條【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情形】

第五章 失 業 保 險

第四十四條【參保范圍和失業保險費負擔】

第四十五條【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第四十六條【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

第四十七條【失業保險金標準】

第四十八條【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四十九條【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時的待遇】

第五十條【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程序】

[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遵循哪些程序規定?]

第五十一條【停止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情形】

第五十二條【失業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

第六章 生 育 保 險

第五十三條【參保范圍和繳費】

第五十四條【生育保險待遇】

第五十五條【生育醫療費的項目】

第五十六條【享受生育津貼的情形】

第七章 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如何進行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如何進行社會保險注銷登記?]

第五十八條【個人社會保險登記】

[職工如何由用人單位代為辦理個人社會保險登記?]

第五十九條【社會保險費征收】

第六十條【社會保險費的繳納】

[用人單位繳費申報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費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一條【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的義務】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繳數額】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費】

第八章 社會保險基金

第六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類別、管理原則和統籌層次】

[專款專用]

[社會保險基金是否可以認定為“特定款物”]

第六十五條【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平衡和政府補貼責任】

第六十六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統籌層次設立預算】

第六十七條【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制定程序】

第六十八條【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六十九條【社會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

[挪用失業保險基金和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條【社會保險基金信息公開】

第七十一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第九章 社會保險經辦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設置及經費保障】

第七十三條【管理制度和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職責】

第七十四條【獲取社會保險數據、建檔、權益記錄等服務】

第七十五條【社會保險信息系統的建設】

第十章 社會保險監督

第七十六條【人大監督】

第七十七條【行政部門監督】

第七十八條【財政監督、審計監督】

第七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基金的監督】

第八十條【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

第八十一條【為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保密】

第八十二條【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

第八十三條【社會保險權利救濟途徑】

[行政復議]

[行政訴訟]

[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如何救濟?]

第十一章 法 律 責 任

第八十四條【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情況]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須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第八十五條【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處理】

[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應如何處理?]

第八十六條【未按時足額繳費的責任】

第八十七條【騙取社保基金支出的責任】

第八十八條【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責任】

第八十九條【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為責任】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實施違法行為應負哪些法律責任?]

第九十條【擅自更改繳費基數、費率的責任】

第九十一條【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保基金等的責任】

第九十二條【泄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行政責任】

第九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的相關責任】

第九十四條【相關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九十五條【進城務工農村居民參加社會保險】

第九十六條【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險】

第九十七條【外國人參加我國社會保險】

第九十八條【施行日期】

實用核心法規

一、綜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

(2014年4月24日)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

(2011年6月29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復議辦法

(2010年3月16日)

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

(2001年5月27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貪污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基金能否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批復

(2017年7月26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挪用失業保險基金和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

(2003年1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

(2000年2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拖欠社會保險基金糾紛是否由法院主管的答復

(1998年3月25日)

二、養老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節錄)

(2015年4月24日)

國務院關于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的通知

(2018年5月30日)

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

(2015年1月3日)

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

(2014年2月21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

(2009年12月28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通知

(2017年9月14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養老保險關系跨省轉移視同繳費年限計算地有關問題的復函

(2017年6月26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

(2016年11月28日)

三、醫療保險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深化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導意見

(2017年6月20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並實施試點方案的通知

(2017年1月19日)

國務院關于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

(2016年1月3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做好基本醫療保險跨省異地就醫住院醫療費用直接結算工作的通知

(2016年12月8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的通知

(2016年6月22日)

四、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條例

(2010年12月20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2013年4月25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2016年3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4年6月18日)

五、 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條例

(1999年1月22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的指導意見

(2017年9月20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2017年2月16日)

六、 生育保險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2012年4月28日)

七、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2002年3月24日)

實用附錄

1單位參保流程圖

2社會保險登記表(參考文本)

3工傷糾紛處理流程圖

4申請工傷認定程序圖

5工傷賠償數據速查


書摘/試閱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2010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5號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 第三章 基本醫療保險 第四章 工傷保險 第五章 失業保險 第六章 生育保險 第七章 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八章 社會保險基金 第九章 社會保險經辦 第十章 社會保險監督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條 為了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 理解與適用 社會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建立起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其目的是使勞動者在由于生、老、病、死、傷、殘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失業,本人或者家庭失去收入的情況下,從社會獲得必要的物質幫助。 [制定和實施社會保險法的作用有哪些?] 制定和實施《社會保險法》,對于規范社會保險關系,促進社會保險事業的發展,保障公民共享發展成果,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社會保險關系是指社會保險主體在社會保險活動中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社會保險關系比較復雜,包括政府與公民之間、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與用人單位和個人之間、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參保人員之間等多重關系。《社會保險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要規范它們之間的關系,明確相互的權利和義務。 (2)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公民參加社會保險,主要權利就是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此外還有參與社會保險監督。《社會保險法》主要是一部權利法,它需要確定參保人員應當有哪些權利、享受什麼待遇,這些權利和待遇如何保障、如何救濟,這是社會保險立法的主要目的。公民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是憲法規定的獲得物質幫助權利的具體體現。本法分別對公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作了規定,並對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作了原則規定。 (3)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規律發揮著基礎性的作用,在社會財富的初次分配中,效率處于優先地位,可能會產生貧富分配不均的后果,加劇社會矛盾。社會保險具有社會財富的再次分配功能,包括年輕人向年老人、收入高的人向收入低的人、健康的人向患有疾病的人的再分配,具有社會共濟的性質,體現了發展成果共享的價值觀。建立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制度,使所有人老有所養,病有所醫,實現社會再次分配的公平性,為社會提供“安全網”,解決人們的后顧之憂,有利于實現社會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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