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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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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單元前之「選擇演練」設計,讓讀者在閱讀章節內容前,得先行掌握相關釋字於選擇題型的可能命題方向,裨益熟稔第一試的選擇題測驗。
•書末「釋字備忘表」設計,讓考生可將重要釋字隨身攜,走到哪、背到哪,發揮最大效率需求。
•「星級表」(釋字重要度)整列方式,讓考生得以輕鬆分級掌握重要釋字,提升投資報酬率。
•機動式最新重要釋字增補,俾讀者得隨時更新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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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式最新重要釋字增補,俾讀者得隨時更新學習。
作者簡介
植憲
台大法研所畢
律師高考及格
台大法研所畢
律師高考及格
序
十二版序
一、因應民國100年後之第一試選擇題新制,乃於第七版次新闢「選擇演練」單元,在重要釋字內容說明前,置放「律、司第一試選擇題型」,俾讀者能先行熟悉該號解釋轉化為選擇題型,可能會有如何的設計方式,並藉此具體掌握解釋之重點。
二、本版次新增106年律、司一試考題。
三、本版次新蒐錄釋字範圍:釋字第750~766號解釋。主要內容有:
㈠ 法治國原則之法律保留原則
⒈ 釋字第753號解釋:法律保留原則之範圍,不以憲法第23條所規定限制人民權利之事項為限。
⒉ 釋字第765號解釋
⑴ 區分「公營公司基本權限制之法律保留原則要求」與「地方自治團體財政自主權限制之法律保留原則要求」;
⑵ 相對法律保留原則之審查:①授權明確性審查;②雖欠缺授權,但若與既有之其他法律規定相同者,仍符合相對法律保留原則要求。
㈡ 平等權
⒈ 釋字第760號解釋: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的實際適用,對警察三等特考及格之一般生與警大畢業生,形成職務任用資格之不利差別待遇,違反平等權保障。
⒉ 釋字第750號解釋:以外國學歷應牙醫師考試者,須在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完成臨床實作訓練之規定,不違反平等權保障。
㈢ 言論自由權―釋字第756號解釋
對於受刑人言論的事前審查降低審查標準:
⒈ 往來書信內容事前檢閱後的刪除→合理審查標準;
⒉ 投稿內容的事前審查後之限制投稿→中度審查標準。
㈣ 秘密通訊自由權―釋字第756號解釋
⒈ 「檢查」受刑人書信規定→合憲;
⒉ 「閱讀」受刑人書信規定→部分違憲;
⒊ 「刪除」受刑人書信規定→附條件合憲。
㈤ 生存權―釋字第766號解釋
憲法第15條生存權的社會權保障面向:保障人民最低限度生存需求。
㈥ 財產權
⒈ 釋字第766號解釋:社會保險給付請求權受憲法第15條財產權保障。
⒉ 釋字第763號解釋
⑴ 土地徵收完成後,是否亦有正當程序適用,須視徵收完成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是否仍能主張憲法財產權保障而定:
⑵ 土地法第219條第1項未規定主管機關就其徵收之土地,應定期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之後續使用情形,致其無從於充分資訊下,行使收回權,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有違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
⒊ 罰鍰―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⑴ 釋字第754號解釋:行為數之認定,須綜合考量法規範構成要件、保護法益及處罰目的等因素;
⑵ 釋字第751號解釋:①緩起訴處分本質屬附條件之便宜不起訴處分,故允許作成緩起訴處分並命被告履行負擔後,仍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另裁處罰鍰,不涉一行為二罰;②緩起訴處分性質非刑罰、亦非處罰,但具有類似處罰的不利益效果,故國家對於人民一行為先後課以應履行之負擔及行政法之罰鍰,其對人民基本權造成不利益之整體效果,不應過度,以符比例原則要求。
㈦ 應考試服公職權
⒈ 釋字第760號解釋:應考試服公職權,保障人民有依法令經由公開競爭之考試程序,取得擔任公職之資格,進而參與國家治理之權利。
應考試服公職之權為廣義之參政權,人民應有以平等條件參與公共職務之權利與機會。為實踐此一憲法意旨,國家須設有客觀公平之考試制度,並確保整體考試結果之公正。
⒉ 釋字第764號解釋:公營事業人員中具公務人員身分者是否適用以文官為規範對象之公務人員有關法律,憲法並未明文規定,立法者自得在不牴觸憲法精神範圍內,以法律定之。
㈧ 訴訟權
⒈ 釋字第752號解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所列案件,經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者,初次受有罪判決之被告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部分,未能提供至少一次上訴救濟之機會,以避免錯誤或冤抑,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
⒉ 釋字第755號解釋:受刑人對於監獄處分或其他管理措施提起司法救濟的三項要件:①監獄處置逾越達成監獄行刑目的所必要之範圍;②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③基本權限制非顯屬輕微。
⒊ 釋字第761號解釋
法官迴避程序:
⑴ 屬訴訟權保障核心內容;
⑵ 迴避程序目的:①確保人民得受公平之審判,並維繫人民對司法公正性之信賴;②要求法官避免因先後參與同一案件上下級審判及先行行政程序之決定,可能產生預斷而失去訴訟救濟之意義;
⑶ 不同訴訟體系下之法官,並非上下審級關係,故是否迴避,並非訴訟權核心內涵要求。
⒋ 釋字第758、759號解釋:公、私法二元審判制度。
㈨ 聲請釋憲主體―釋字第765號解釋:公營事業私法人作為聲請釋憲主體。
㈩ 釋憲效力―釋字第752號解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及第2款所列案件,經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於本解釋公布之日,尚未逾上訴期間者(不限於聲請釋憲人之原因案件),被告及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依法上訴。
植憲
2018.07
一、因應民國100年後之第一試選擇題新制,乃於第七版次新闢「選擇演練」單元,在重要釋字內容說明前,置放「律、司第一試選擇題型」,俾讀者能先行熟悉該號解釋轉化為選擇題型,可能會有如何的設計方式,並藉此具體掌握解釋之重點。
二、本版次新增106年律、司一試考題。
三、本版次新蒐錄釋字範圍:釋字第750~766號解釋。主要內容有:
㈠ 法治國原則之法律保留原則
⒈ 釋字第753號解釋:法律保留原則之範圍,不以憲法第23條所規定限制人民權利之事項為限。
⒉ 釋字第765號解釋
⑴ 區分「公營公司基本權限制之法律保留原則要求」與「地方自治團體財政自主權限制之法律保留原則要求」;
⑵ 相對法律保留原則之審查:①授權明確性審查;②雖欠缺授權,但若與既有之其他法律規定相同者,仍符合相對法律保留原則要求。
㈡ 平等權
⒈ 釋字第760號解釋: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的實際適用,對警察三等特考及格之一般生與警大畢業生,形成職務任用資格之不利差別待遇,違反平等權保障。
⒉ 釋字第750號解釋:以外國學歷應牙醫師考試者,須在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完成臨床實作訓練之規定,不違反平等權保障。
㈢ 言論自由權―釋字第756號解釋
對於受刑人言論的事前審查降低審查標準:
⒈ 往來書信內容事前檢閱後的刪除→合理審查標準;
⒉ 投稿內容的事前審查後之限制投稿→中度審查標準。
㈣ 秘密通訊自由權―釋字第756號解釋
⒈ 「檢查」受刑人書信規定→合憲;
⒉ 「閱讀」受刑人書信規定→部分違憲;
⒊ 「刪除」受刑人書信規定→附條件合憲。
㈤ 生存權―釋字第766號解釋
憲法第15條生存權的社會權保障面向:保障人民最低限度生存需求。
㈥ 財產權
⒈ 釋字第766號解釋:社會保險給付請求權受憲法第15條財產權保障。
⒉ 釋字第763號解釋
⑴ 土地徵收完成後,是否亦有正當程序適用,須視徵收完成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是否仍能主張憲法財產權保障而定:
⑵ 土地法第219條第1項未規定主管機關就其徵收之土地,應定期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之後續使用情形,致其無從於充分資訊下,行使收回權,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有違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
⒊ 罰鍰―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⑴ 釋字第754號解釋:行為數之認定,須綜合考量法規範構成要件、保護法益及處罰目的等因素;
⑵ 釋字第751號解釋:①緩起訴處分本質屬附條件之便宜不起訴處分,故允許作成緩起訴處分並命被告履行負擔後,仍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另裁處罰鍰,不涉一行為二罰;②緩起訴處分性質非刑罰、亦非處罰,但具有類似處罰的不利益效果,故國家對於人民一行為先後課以應履行之負擔及行政法之罰鍰,其對人民基本權造成不利益之整體效果,不應過度,以符比例原則要求。
㈦ 應考試服公職權
⒈ 釋字第760號解釋:應考試服公職權,保障人民有依法令經由公開競爭之考試程序,取得擔任公職之資格,進而參與國家治理之權利。
應考試服公職之權為廣義之參政權,人民應有以平等條件參與公共職務之權利與機會。為實踐此一憲法意旨,國家須設有客觀公平之考試制度,並確保整體考試結果之公正。
⒉ 釋字第764號解釋:公營事業人員中具公務人員身分者是否適用以文官為規範對象之公務人員有關法律,憲法並未明文規定,立法者自得在不牴觸憲法精神範圍內,以法律定之。
㈧ 訴訟權
⒈ 釋字第752號解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所列案件,經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者,初次受有罪判決之被告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部分,未能提供至少一次上訴救濟之機會,以避免錯誤或冤抑,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
⒉ 釋字第755號解釋:受刑人對於監獄處分或其他管理措施提起司法救濟的三項要件:①監獄處置逾越達成監獄行刑目的所必要之範圍;②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③基本權限制非顯屬輕微。
⒊ 釋字第761號解釋
法官迴避程序:
⑴ 屬訴訟權保障核心內容;
⑵ 迴避程序目的:①確保人民得受公平之審判,並維繫人民對司法公正性之信賴;②要求法官避免因先後參與同一案件上下級審判及先行行政程序之決定,可能產生預斷而失去訴訟救濟之意義;
⑶ 不同訴訟體系下之法官,並非上下審級關係,故是否迴避,並非訴訟權核心內涵要求。
⒋ 釋字第758、759號解釋:公、私法二元審判制度。
㈨ 聲請釋憲主體―釋字第765號解釋:公營事業私法人作為聲請釋憲主體。
㈩ 釋憲效力―釋字第752號解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及第2款所列案件,經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於本解釋公布之日,尚未逾上訴期間者(不限於聲請釋憲人之原因案件),被告及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依法上訴。
植憲
2018.07
目次
第一部分 憲法的前言與總綱
第一部分必背釋字簡表 1-1
第一章 領土 1-3
第二章 憲政慣例 1-5
第三章 憲法之基本原則 1-7
第二部分 基本權利總論
第二部分必背釋字簡表 2-1
第一章 基本權主體 2-2
第二章 基本權功能 2-12
第三章 基本權對國家私經濟行為之效力 2-29
第四章 基本權對第三人效力 2-33
第五章 基本權的保護領域 2-41
第六章 基本權的限制 2-44
第三部分 基本權利各論
第三部分必背釋字簡表 3-1
第一章 基本權利之核心―人性尊嚴 3-14
第二章 平等權(平等原則) 3-21
第三章 人身自由權 3-88
第四章 不受軍事審判之自由 3-119
第五章 居住遷徙自由權 3-131
第六章 言論自由權 3-137
第七章 新聞自由權 3-180
第八章 通訊傳播自由權 3-184
第九章 講學自由權(學術自由權) 3-194
第十章 私人興學自由權―釋字第659號解釋? 3-211
第十一章 秘密通訊自由權 3-217
第十二章 宗教自由權 3-225
第十三章 集會結社自由權 3-236
第十四章 生存權 3-254
第十五章 工作權 3-258
第十六章 財產權 3-287
第十七章 參政權 3-333
第十八章 應考試服公職權 3-344
第十九章 訴訟權 3-355
第二十章 剩餘(概括、非列舉)基本權 3-414
第二十一章 人民之義務 3-485
第二十二章 國家賠償責任─釋字第670號解釋 3-498
第四部分 權力分立總論
第四部分必背釋字簡表 4-1
第一章 (中央)水平面向之權力分立 4-5
第二章 人事的區分與制衡―釋字第419號解釋 4-34
第三章 權力相互尊重/機關忠誠義務 4-40
第四章 我國中央政府體制類型―由「組閣權」歸屬觀察 4-44
第五章 司法違憲審查制度與權力分立原則之維護 4-53
第五部分 權力分立各論―中央政府體制
第五部分必背釋字簡表 5-1
第一章 總統 5-3
第二章 行政院 5-19
第三章 立法院 5-21
第四章 司法院 5-72
第五章 監察院 5-99
第六章 考試院-釋字第655號解釋 5-103
第六部分 權力分立各論―地方自治
第六部分必背釋字簡表 6-1
第一章 地方自治之本質 6-3
第二章 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 6-5
第三章 自治條例與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6-8
第四章 地方財政權的保障 6-10
第五章 自治組織權 6-12
第六章 中央對於地方之事權監督與爭議解決機制 6-14
第七部分 基本國策
第七部分必背釋字簡表 7-1
第一章 教育文化 7-2
第二章 國民經濟與社會安全 7-3
附 錄
備忘表 A-1
第一部分必背釋字簡表 1-1
第一章 領土 1-3
第二章 憲政慣例 1-5
第三章 憲法之基本原則 1-7
第二部分 基本權利總論
第二部分必背釋字簡表 2-1
第一章 基本權主體 2-2
第二章 基本權功能 2-12
第三章 基本權對國家私經濟行為之效力 2-29
第四章 基本權對第三人效力 2-33
第五章 基本權的保護領域 2-41
第六章 基本權的限制 2-44
第三部分 基本權利各論
第三部分必背釋字簡表 3-1
第一章 基本權利之核心―人性尊嚴 3-14
第二章 平等權(平等原則) 3-21
第三章 人身自由權 3-88
第四章 不受軍事審判之自由 3-119
第五章 居住遷徙自由權 3-131
第六章 言論自由權 3-137
第七章 新聞自由權 3-180
第八章 通訊傳播自由權 3-184
第九章 講學自由權(學術自由權) 3-194
第十章 私人興學自由權―釋字第659號解釋? 3-211
第十一章 秘密通訊自由權 3-217
第十二章 宗教自由權 3-225
第十三章 集會結社自由權 3-236
第十四章 生存權 3-254
第十五章 工作權 3-258
第十六章 財產權 3-287
第十七章 參政權 3-333
第十八章 應考試服公職權 3-344
第十九章 訴訟權 3-355
第二十章 剩餘(概括、非列舉)基本權 3-414
第二十一章 人民之義務 3-485
第二十二章 國家賠償責任─釋字第670號解釋 3-498
第四部分 權力分立總論
第四部分必背釋字簡表 4-1
第一章 (中央)水平面向之權力分立 4-5
第二章 人事的區分與制衡―釋字第419號解釋 4-34
第三章 權力相互尊重/機關忠誠義務 4-40
第四章 我國中央政府體制類型―由「組閣權」歸屬觀察 4-44
第五章 司法違憲審查制度與權力分立原則之維護 4-53
第五部分 權力分立各論―中央政府體制
第五部分必背釋字簡表 5-1
第一章 總統 5-3
第二章 行政院 5-19
第三章 立法院 5-21
第四章 司法院 5-72
第五章 監察院 5-99
第六章 考試院-釋字第655號解釋 5-103
第六部分 權力分立各論―地方自治
第六部分必背釋字簡表 6-1
第一章 地方自治之本質 6-3
第二章 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 6-5
第三章 自治條例與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6-8
第四章 地方財政權的保障 6-10
第五章 自治組織權 6-12
第六章 中央對於地方之事權監督與爭議解決機制 6-14
第七部分 基本國策
第七部分必背釋字簡表 7-1
第一章 教育文化 7-2
第二章 國民經濟與社會安全 7-3
附 錄
備忘表 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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