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公法學的墊基與前瞻:城仲模教授八秩華誕祝壽論文集(下冊)
商品資訊
ISBN13:9789862959053
出版社:新學林
作者:城仲模教授八秩華誕祝壽論文集編輯委員會
出版日:2018/10/31
裝訂/頁數:軟精裝/528頁
規格:23cm*17cm*3cm (高/寬/厚)
版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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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特色
城教授仲模博士八秩誕辰壽序
時光遞嬗,逝者如斯不舍晝夜,2008年吾等門生剛完成恩師城仲模教授七十大壽祝壽論文集之編纂並付梓,以從心之壽為祝賀之,倏忽之間又已十年。時維2018年10月30日,為恩師之八十大壽,吾等門生共聚一堂,集結多篇法學學術論文成冊為恩師祝壽,將恩師數十年於公法學上課及帶領吾等做研究時,對吾等耳提面命,諄諄教誨之成果,作完整之呈現。
恩師於1960年代自東吳大學法律系畢業後,先負笈東瀛,於早稻田大學取得碩士學位,其後轉往歐陸深造,於奧地利維也納大學取得博士學位,再赴美國威斯康辛(Wisconsin)大學法學院任職博士後研究人員。回台後於國立中興大學法商學院法律系專任教職並擔任系主任,亦於東吳大學、中央警官學校(即今之警察大學)任教。其後更為宏揚民主自由法治之理念,建立依法行政之觀念,奠定人權教育之基礎,而到國防部政治作戰學校法律系主任教職。70年代因台灣仍處戒嚴時期,大學講堂仍屬一言堂,更何況軍校?然而恩師一直念茲在茲者,為台灣民主之發展,惟有年輕世代之努力才為可長可久之百年大計。故仍不辭辛勞勉力為之,期待能將年輕一輩之思想與意識型態,由長期禁錮之威權中釋放並轉型至民主自由與人權保障之思維。
在1970與80年代,法律系學生因為受限於國外資訊取得不易,亦鮮少相關教授予以鼓勵輔導,因此諸多學子大多以準備國家考試為主要目標,而認為以通過司法官或律師等國家考試即為功成名就。再者,因受限於台灣處於動員勘亂戒嚴時期,彼時國府當局對於法律人才之培養及自由民主觀念之植基,因有諸多顧慮而頗多忌憚,故於國家考試名額中,對司法官與律師之錄取名額做相當程度之緊縮,甚至有一年律師錄取名額僅為個位數。恩師因見諸多年輕學子,每年周而復始將寶貴青春與時間投入準備司法官與律師考試而惶惶不可終日,有如「白首太玄經」之窘況。因此,於大學及研究所課堂上,不厭其煩反覆介紹國外相關大學及其法制之進步現況,積極鼓勵學生出國讀書,期待能為台灣培養新一代之法政人才,為建立自由民主法治國家的基礎,略盡一番心力。如此朝乾夕惕誨人不倦,數十年來,已有許多學生受恩師影響,努力學習外文到國外取得博士學位,有至歐陸德、法、奧者,有至日本者,有至英、美諸國者,於學成歸國後,投身學界與政界皆有相當優秀之表現,也帶動更新一世代的公法人才,為追求學問與真理不絕於途,將台灣之法治現況帶往更蓬勃發展之境地,至今仍深深影響年輕法律學子之生涯規劃,也達到了公法學界之薪火相傳之效果。
又恩師於1990年榮獲李登輝總統提名為考試院考試委員,此項職務於過往之功能,並未能充分發揮,惟恩師總有能力將冷衙門變成熱機關,屢次於考試院院會中,力陳應將「行政法」納入國家考試之主要科目中,因為唯有公務人員熟稔行政法,國家之法治基石方能穩固不搖。1993年更力主放寬律師之錄取名額,期待年輕律師能為國家之法治建設與人權保障多盡一份心力;1994年敢於冒犯時局尚呈保守、思想桎梏周遭惡劣環境,發起國家高、特考應廢除三民主義、國父遺教,好讓學生騰出時間多橫向注意國際通識學科及縱深科學文明、憲政文化之學習。此三項主張皆在恩師三年多任期中具體落實。20多年來,此三項考科與名額之變革,對台灣公部門與公法學界依法行政概念之蓬勃發展,與在野法曹功能之發揮可謂居功厥偉,特別是往後諸多學運與社運之中堅,大抵皆由法政人才發起,此也是社會力量之表徵。
1979年年底,台灣發生了震驚島內外的美麗島事件,彼時國府當局除了以叛亂罪起訴並審判當時的黨外人士,並由各大平面與電子媒體極盡批判之能事;之後並要求各國立大學之教授連署譴責暴力,並於連署書中要求政府嚴懲所謂的叛亂份子。恩師時任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系系主任兼法律研究所所長,對於教育部及政府此項要求,深覺侵犯學術自由與自由人權。因此,在眾多國立大學教授之連署書中唯獨不見恩師之名字。恩師曾與論文集之作者門生等提到此事,恩師認為所有的歷史都將記錄並審判此一事件,恩師不願在違反自由人權的重大事件中成為幫凶,因此拒絕於連署書上簽名。此種卓爾不群不懼威權之態度,也正是恩師長期以來堅持自由主義思想,並受眾學生景仰的原因。
1986年國府當局欲解除戒嚴,恩師受當時蔣經國總統指派到歐洲考察國家安全法制定之相關法制,回國後恩師仍然提出建言,認為解除戒嚴與國家安全法並無急迫之關聯性。此項主張於1987年解除戒嚴之後,也獲得執政當局的採納,終於將台灣由38年戒嚴時期的桎梏中解脫出來,而有往後台灣30年的自由民主法治發展。1994年被提名擔任司法院大法官之職務;1998年恩師受命調轉擔任法務部部長,1999年又榮獲李登輝總統提名為司法院副院長。恩師於法務部長之任期,雖未滿一年,然對於檢察官新宿舍之興建,國土保育之維護,法務部各項制度之建立,依然功績卓著。特別是於短短任期內,推動並修訂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等二部重要之法規,將我國公法學界之理論與實務的結合,推向更進步之里程碑。
恩師於1999年至2006年任職司法院期間,對於司法改革與法官考選訓練制度有長足之貢獻,使得司法改革不再只是歷史文獻而是具體形成事實。恩師任內所通過之大法官會議解釋文,其數量與份量皆相當可觀。恩師嘗自述諸多大法官會議解釋中,有涉及許多意識型態之爭辯,中間過程必須調和各方想法與利益糾葛,實屬不易,然恩師皆可以其特殊之個人學術造詣與能力,逐步完成整合,使大法官會議成為台灣法治之標竿。
恩師於公餘時特別對藝術情有獨鍾,無論繪畫音樂藝文活動,皆有相當之鑑賞力,尤其對水晶更有研究,或許是因為恩師留學奧地利維也納大學,而奧地利為水晶工藝之故鄉。在法務部與司法院任職期間,其辦公室之風格與陳設素樸典雅,充滿人文與藝術之氣息,每每使國內外來訪之貴賓讚賞不已,而這也是恩師一貫之治學與處世之道。
恩師經常提及自己身為台南人,更身為台灣人,對鄉土,對台灣懷抱熾熱的故鄉與本土情懷,故其待人處事,進退有據,悉以台灣人之寬厚素樸,人情義理而自持。尤其對學生更是關心,不僅為經師亦為人師。優秀之年輕學子具有學術底蘊與潛質者,恩師也大力拔擢,其目的無非希望年輕一代以台灣為安身立命之依歸,貢獻力量於斯土斯民。
吾等門生受恩師教誨提攜。今於恩師八秩誕辰,完成祝壽論文集之編纂出版,謹祝恩師身體健康一切順心如意,故鄉台灣永續進步向前。
執筆者一同
城教授仲模博士八秩誕辰壽序
時光遞嬗,逝者如斯不舍晝夜,2008年吾等門生剛完成恩師城仲模教授七十大壽祝壽論文集之編纂並付梓,以從心之壽為祝賀之,倏忽之間又已十年。時維2018年10月30日,為恩師之八十大壽,吾等門生共聚一堂,集結多篇法學學術論文成冊為恩師祝壽,將恩師數十年於公法學上課及帶領吾等做研究時,對吾等耳提面命,諄諄教誨之成果,作完整之呈現。
恩師於1960年代自東吳大學法律系畢業後,先負笈東瀛,於早稻田大學取得碩士學位,其後轉往歐陸深造,於奧地利維也納大學取得博士學位,再赴美國威斯康辛(Wisconsin)大學法學院任職博士後研究人員。回台後於國立中興大學法商學院法律系專任教職並擔任系主任,亦於東吳大學、中央警官學校(即今之警察大學)任教。其後更為宏揚民主自由法治之理念,建立依法行政之觀念,奠定人權教育之基礎,而到國防部政治作戰學校法律系主任教職。70年代因台灣仍處戒嚴時期,大學講堂仍屬一言堂,更何況軍校?然而恩師一直念茲在茲者,為台灣民主之發展,惟有年輕世代之努力才為可長可久之百年大計。故仍不辭辛勞勉力為之,期待能將年輕一輩之思想與意識型態,由長期禁錮之威權中釋放並轉型至民主自由與人權保障之思維。
在1970與80年代,法律系學生因為受限於國外資訊取得不易,亦鮮少相關教授予以鼓勵輔導,因此諸多學子大多以準備國家考試為主要目標,而認為以通過司法官或律師等國家考試即為功成名就。再者,因受限於台灣處於動員勘亂戒嚴時期,彼時國府當局對於法律人才之培養及自由民主觀念之植基,因有諸多顧慮而頗多忌憚,故於國家考試名額中,對司法官與律師之錄取名額做相當程度之緊縮,甚至有一年律師錄取名額僅為個位數。恩師因見諸多年輕學子,每年周而復始將寶貴青春與時間投入準備司法官與律師考試而惶惶不可終日,有如「白首太玄經」之窘況。因此,於大學及研究所課堂上,不厭其煩反覆介紹國外相關大學及其法制之進步現況,積極鼓勵學生出國讀書,期待能為台灣培養新一代之法政人才,為建立自由民主法治國家的基礎,略盡一番心力。如此朝乾夕惕誨人不倦,數十年來,已有許多學生受恩師影響,努力學習外文到國外取得博士學位,有至歐陸德、法、奧者,有至日本者,有至英、美諸國者,於學成歸國後,投身學界與政界皆有相當優秀之表現,也帶動更新一世代的公法人才,為追求學問與真理不絕於途,將台灣之法治現況帶往更蓬勃發展之境地,至今仍深深影響年輕法律學子之生涯規劃,也達到了公法學界之薪火相傳之效果。
又恩師於1990年榮獲李登輝總統提名為考試院考試委員,此項職務於過往之功能,並未能充分發揮,惟恩師總有能力將冷衙門變成熱機關,屢次於考試院院會中,力陳應將「行政法」納入國家考試之主要科目中,因為唯有公務人員熟稔行政法,國家之法治基石方能穩固不搖。1993年更力主放寬律師之錄取名額,期待年輕律師能為國家之法治建設與人權保障多盡一份心力;1994年敢於冒犯時局尚呈保守、思想桎梏周遭惡劣環境,發起國家高、特考應廢除三民主義、國父遺教,好讓學生騰出時間多橫向注意國際通識學科及縱深科學文明、憲政文化之學習。此三項主張皆在恩師三年多任期中具體落實。20多年來,此三項考科與名額之變革,對台灣公部門與公法學界依法行政概念之蓬勃發展,與在野法曹功能之發揮可謂居功厥偉,特別是往後諸多學運與社運之中堅,大抵皆由法政人才發起,此也是社會力量之表徵。
1979年年底,台灣發生了震驚島內外的美麗島事件,彼時國府當局除了以叛亂罪起訴並審判當時的黨外人士,並由各大平面與電子媒體極盡批判之能事;之後並要求各國立大學之教授連署譴責暴力,並於連署書中要求政府嚴懲所謂的叛亂份子。恩師時任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系系主任兼法律研究所所長,對於教育部及政府此項要求,深覺侵犯學術自由與自由人權。因此,在眾多國立大學教授之連署書中唯獨不見恩師之名字。恩師曾與論文集之作者門生等提到此事,恩師認為所有的歷史都將記錄並審判此一事件,恩師不願在違反自由人權的重大事件中成為幫凶,因此拒絕於連署書上簽名。此種卓爾不群不懼威權之態度,也正是恩師長期以來堅持自由主義思想,並受眾學生景仰的原因。
1986年國府當局欲解除戒嚴,恩師受當時蔣經國總統指派到歐洲考察國家安全法制定之相關法制,回國後恩師仍然提出建言,認為解除戒嚴與國家安全法並無急迫之關聯性。此項主張於1987年解除戒嚴之後,也獲得執政當局的採納,終於將台灣由38年戒嚴時期的桎梏中解脫出來,而有往後台灣30年的自由民主法治發展。1994年被提名擔任司法院大法官之職務;1998年恩師受命調轉擔任法務部部長,1999年又榮獲李登輝總統提名為司法院副院長。恩師於法務部長之任期,雖未滿一年,然對於檢察官新宿舍之興建,國土保育之維護,法務部各項制度之建立,依然功績卓著。特別是於短短任期內,推動並修訂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等二部重要之法規,將我國公法學界之理論與實務的結合,推向更進步之里程碑。
恩師於1999年至2006年任職司法院期間,對於司法改革與法官考選訓練制度有長足之貢獻,使得司法改革不再只是歷史文獻而是具體形成事實。恩師任內所通過之大法官會議解釋文,其數量與份量皆相當可觀。恩師嘗自述諸多大法官會議解釋中,有涉及許多意識型態之爭辯,中間過程必須調和各方想法與利益糾葛,實屬不易,然恩師皆可以其特殊之個人學術造詣與能力,逐步完成整合,使大法官會議成為台灣法治之標竿。
恩師於公餘時特別對藝術情有獨鍾,無論繪畫音樂藝文活動,皆有相當之鑑賞力,尤其對水晶更有研究,或許是因為恩師留學奧地利維也納大學,而奧地利為水晶工藝之故鄉。在法務部與司法院任職期間,其辦公室之風格與陳設素樸典雅,充滿人文與藝術之氣息,每每使國內外來訪之貴賓讚賞不已,而這也是恩師一貫之治學與處世之道。
恩師經常提及自己身為台南人,更身為台灣人,對鄉土,對台灣懷抱熾熱的故鄉與本土情懷,故其待人處事,進退有據,悉以台灣人之寬厚素樸,人情義理而自持。尤其對學生更是關心,不僅為經師亦為人師。優秀之年輕學子具有學術底蘊與潛質者,恩師也大力拔擢,其目的無非希望年輕一代以台灣為安身立命之依歸,貢獻力量於斯土斯民。
吾等門生受恩師教誨提攜。今於恩師八秩誕辰,完成祝壽論文集之編纂出版,謹祝恩師身體健康一切順心如意,故鄉台灣永續進步向前。
執筆者一同
作者簡介
編者簡介
城仲模教授八秩華誕祝壽論文集編輯委員會
城仲模教授八秩華誕祝壽論文集編輯委員會
目次
下冊目錄
城教授仲模博士八秩誕辰壽序 i
行政法總論篇
由行政法原理論中國大陸國有土地資產的讓售協議之屬性與行政協議的拘束力問題 陳新民 003
行政處分形式上違法之法律效果──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115條規定之分析與檢討 林錫堯 039
論核能安全與核能責任之法制建置與預防原則──以日本福島核電廠事故為借鑑 陳春生 069
論時空法則在行政法上之運用 蔡志方 097
不安全性下的法律決定 陳愛娥 187
行政法各論篇
闡釋不動產登記簿上之註記──兼論相關行政裁判之見解 陳立夫 207
撤銷訴訟之程序標的──司法改革外一章 闕銘富 235
行政機關為保護個資本人權益而不開示之個資──日本法之規定與實務運作 林素鳳 263
日本における住民訴訟制度の現状とその実態──台湾への示唆を兼ねて 蔡秀卿 281
談歐盟「一般性資料保護規則」對個資保障之矚目規定 吳萃芳 323
日本個人資料保護法獨立監督機關之設置 范姜真媺 359
法律經濟分析與政府採購法修正 陳櫻琴 383
羅斯勒(Carl Friedrich Hermann Roesler)「行政願訴法草案」初探 程明修 409
直轄市「里編組」之法制現況及再造 詹鎮榮 431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影響下的稅務訴訟之訴訟標的 范文清 461
論開發協議與既得權的保障 高仁川 483
論法官職務案件之暫時權利保護制度 呂理翔 503
城仲模教授介紹 527
上冊目錄
城教授仲模博士八秩誕辰壽序 i
人權篇
國際人權規範國內法化的意義──以「禁止酷刑公約」為例 李震山 003
從政治學理淺論刑事訴訟程序──美國法制之借鏡 林輝煌 031
當代國際刑法議題實踐之研究 陳明堂 059
領事通知權作為人權保障的意義與實踐 吳志光 089
網路時代被遺忘權之序章──歐洲法院西班牙谷歌判決 張永明 119
設立國家防範酷刑機制──國際準則、比較經驗、台灣展望 廖福特 155
宗教教育導入中小學義務教育之法律上可行性分析 陳清秀 195
刑事判決確定後案件影音卷證之取得──從再審調查證據出發 胡博硯 229
宗教多元環境下宗教自由界定之難題──以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為觀察對象 李東穎 251
憲法篇
從比較法的觀點探討監察院與中國大陸國家監察委員會 董保城 277
我國建構裁判憲法訴願制度之芻議 李惠宗 303
法治與法學的民主反思──法學之為科學的方法論思考 李建良 349
我國憲法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價值體系作為違憲審查基準之研究 陳慈陽 379
三論「補充解釋」──概念內涵與基礎結構的釐清 吳信華 427
城仲模教授介紹 487
城教授仲模博士八秩誕辰壽序 i
行政法總論篇
由行政法原理論中國大陸國有土地資產的讓售協議之屬性與行政協議的拘束力問題 陳新民 003
行政處分形式上違法之法律效果──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115條規定之分析與檢討 林錫堯 039
論核能安全與核能責任之法制建置與預防原則──以日本福島核電廠事故為借鑑 陳春生 069
論時空法則在行政法上之運用 蔡志方 097
不安全性下的法律決定 陳愛娥 187
行政法各論篇
闡釋不動產登記簿上之註記──兼論相關行政裁判之見解 陳立夫 207
撤銷訴訟之程序標的──司法改革外一章 闕銘富 235
行政機關為保護個資本人權益而不開示之個資──日本法之規定與實務運作 林素鳳 263
日本における住民訴訟制度の現状とその実態──台湾への示唆を兼ねて 蔡秀卿 281
談歐盟「一般性資料保護規則」對個資保障之矚目規定 吳萃芳 323
日本個人資料保護法獨立監督機關之設置 范姜真媺 359
法律經濟分析與政府採購法修正 陳櫻琴 383
羅斯勒(Carl Friedrich Hermann Roesler)「行政願訴法草案」初探 程明修 409
直轄市「里編組」之法制現況及再造 詹鎮榮 431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影響下的稅務訴訟之訴訟標的 范文清 461
論開發協議與既得權的保障 高仁川 483
論法官職務案件之暫時權利保護制度 呂理翔 503
城仲模教授介紹 527
上冊目錄
城教授仲模博士八秩誕辰壽序 i
人權篇
國際人權規範國內法化的意義──以「禁止酷刑公約」為例 李震山 003
從政治學理淺論刑事訴訟程序──美國法制之借鏡 林輝煌 031
當代國際刑法議題實踐之研究 陳明堂 059
領事通知權作為人權保障的意義與實踐 吳志光 089
網路時代被遺忘權之序章──歐洲法院西班牙谷歌判決 張永明 119
設立國家防範酷刑機制──國際準則、比較經驗、台灣展望 廖福特 155
宗教教育導入中小學義務教育之法律上可行性分析 陳清秀 195
刑事判決確定後案件影音卷證之取得──從再審調查證據出發 胡博硯 229
宗教多元環境下宗教自由界定之難題──以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為觀察對象 李東穎 251
憲法篇
從比較法的觀點探討監察院與中國大陸國家監察委員會 董保城 277
我國建構裁判憲法訴願制度之芻議 李惠宗 303
法治與法學的民主反思──法學之為科學的方法論思考 李建良 349
我國憲法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價值體系作為違憲審查基準之研究 陳慈陽 379
三論「補充解釋」──概念內涵與基礎結構的釐清 吳信華 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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