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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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歷程,臺灣史的研究也走過了將近40年的歲月。 《史海擷英:臺灣歷史研究續編/臺灣研究系列》旨在對近40年來的臺灣史研究作一番回顧,總結成績與經驗,分析存在的問題,認清未來發展的道路和方向。全書共分六卷,前三卷分別介紹了清代早期和晚清時期以及光復后的臺灣歷史,后三卷介紹了臺灣民間歷史和臺灣地方文獻以及作者補充的附錄。 《史海擷英:臺灣歷史研究續編/臺灣研究系列》內容翔實,史料豐富,條理清晰,對臺灣史的研究做了詳細介紹與分析。
作者簡介
李祖基,1952年生,福建莆田人,退休前在廈門大學臺灣研究院任教。著有《近代臺灣對外貿易研究》、《戰后臺灣四十年》、《臺灣歷史研究》,主編《臺灣研究25年精粹》(歷史篇)、《臺灣研究新跨越·歷史研究》,參與編撰《中國農民負擔史》、《臺灣歷史綱要》、《福建移民史》等,發掘整理出版了《臺灣志略》、《巡臺錄》、《蓉洲詩文稿選輯》、《東寧政事集》及《二·二八事件報刊資料匯編》等臺灣歷史文獻資料,並在海峽兩岸學術刊物上發表臺灣史的研究論文數十篇。
目次
卷一 清代前期臺灣歷史
論施瑯《臺灣棄留利弊疏》的背景與動機
——兼談清初臺灣的官莊及武職占墾問題
論雍正年間臺灣“番”地開墾和移民渡臺政策的變化
——以《巡臺錄》為中心
分巡臺灣道“兼督船政”考
——兼答林文龍先生
冒籍:清代臺灣的科舉移民
遷臺移民與福建祖籍原鄉、原族之關系
卷二 晚清臺灣歷史
同治初年戴潮春的八卦會起義
“牡丹社事件”
——1874年日本出兵侵臺始末
丁日昌的治臺政績
——兼論光緒初年閩撫“冬春駐臺”之例
晚清臺灣電報的創辦及割臺后中日間之交涉
卷三 光復后臺灣歷史
臺灣光復初期的經濟問題
——兼論“二·二八”事件之起因
若使甲兵真可洗,與君同上決天河
——記“二·二八”前后的閩臺建設協進會
卷四 臺灣民間信仰
季麒光與清初臺灣的媽祖信仰
早期臺灣移墾之環境與保生大帝信仰
乾隆二年媽祖加封“天后”辨誤
卷五 臺灣地方文獻
大陸館藏臺灣早期方志的發掘與整理
——以蔣毓英《臺灣府志》和尹士俍《臺灣志略》為例
《清威略將軍吳英事略》研究
——版本、內容與問題
吳英《行間紀遇》研究
——版本與內容
卷六 附錄
論《三國演義》與關帝信仰的形成
論閩南地區的重商傾向與海外貿易
——一個區域文化歷史的考察
大陸臺灣史研究30年的回顧與感想
參考文獻
論施瑯《臺灣棄留利弊疏》的背景與動機
——兼談清初臺灣的官莊及武職占墾問題
論雍正年間臺灣“番”地開墾和移民渡臺政策的變化
——以《巡臺錄》為中心
分巡臺灣道“兼督船政”考
——兼答林文龍先生
冒籍:清代臺灣的科舉移民
遷臺移民與福建祖籍原鄉、原族之關系
卷二 晚清臺灣歷史
同治初年戴潮春的八卦會起義
“牡丹社事件”
——1874年日本出兵侵臺始末
丁日昌的治臺政績
——兼論光緒初年閩撫“冬春駐臺”之例
晚清臺灣電報的創辦及割臺后中日間之交涉
卷三 光復后臺灣歷史
臺灣光復初期的經濟問題
——兼論“二·二八”事件之起因
若使甲兵真可洗,與君同上決天河
——記“二·二八”前后的閩臺建設協進會
卷四 臺灣民間信仰
季麒光與清初臺灣的媽祖信仰
早期臺灣移墾之環境與保生大帝信仰
乾隆二年媽祖加封“天后”辨誤
卷五 臺灣地方文獻
大陸館藏臺灣早期方志的發掘與整理
——以蔣毓英《臺灣府志》和尹士俍《臺灣志略》為例
《清威略將軍吳英事略》研究
——版本、內容與問題
吳英《行間紀遇》研究
——版本與內容
卷六 附錄
論《三國演義》與關帝信仰的形成
論閩南地區的重商傾向與海外貿易
——一個區域文化歷史的考察
大陸臺灣史研究30年的回顧與感想
參考文獻
書摘/試閱
《史海擷英:臺灣歷史研究續編/臺灣研究系列》: (四)雍正年間大陸移民渡臺政策的變化:開放搬眷入臺清初定例:閩、粵人民往臺墾種者,所有妻眷,一概不許攜帶。此一規定造成臺灣漢人人口結構性別比例的嚴重失衡,經常引起社會動蕩,而在臺墾種的移民只能于歲終賣谷返回內地,置產贍家,春初又復之臺,歲以為常。這種春季往耕,秋成回籍的候鳥式遷徙,不利于臺灣的開發和社會財富的積累,不利于社區的重建和經濟的發展。閩、粵兩省官員常常將此一情形向朝廷反映,引起了雍正皇帝的關注與重視。鑒于“臺灣人民攜帶家口與否,歷來眾論不一”,雍正皇帝諭令新任福建總督高其倬到閩后詳慎酌量,定議具奏。雍正五年七月,高其倬上疏稱:“臺灣府所屬四縣,查得臺灣一縣之人原有家眷。其鳳山、諸羅、彰化三縣之人系新經遷處,全無妻室;是以戶口不滋,地多曠土。就臣淺昧之見,若令全不搬眷,固非民愿;若一概搬眷,歲增日益,又將有人滿之患:均非長策。請嗣后住臺人民,其貿易、雇工及無業之人全無田地,一概不準搬眷往臺;若實在耕食之人,令呈明地方官,查有墾種之田並有房廬者,即行給照,令其搬往安插。至佃戶之中,有住臺經五年而業主又肯具結保留者,準其給照搬眷。其余一概不準”。②然而,高其倬的建議經九卿會議之后遭到否決。 雍正十年,張嗣昌由漳州知府升任臺灣道。在其到任后,第一次給閩省督、撫的稟文中再次提起臺民搬眷一事。張氏認為雍正五年七月高其倬題請臺灣民搬眷,雖然為九卿會議所不準。但雍正皇帝在諭旨中稱“臺灣民人帶眷一事應行與否,歷來眾論不一,再候酌量”,顯示朝廷並未將搬眷的大門完全關死,還有一定的轉圜余地,于是建議閩省督、撫“查閱部咨原案,似應再奏,尤望酌裁”。③同年,廣東巡撫鄂彌達再次奏請臺民凡有妻子在內地者,許呈明給照,搬眷人臺,編甲為良。此建議經廷議后,終于得到批準。規定在臺民人“有田產生業,平日安分循良”,又情愿攜眷來臺入籍者,可由地方官查實給照,準其回原籍,搬移人臺。④ 對于準許臺灣民眾搬眷入臺這一移民政策的變化,《巡臺錄》也有詳細的記載。當奉旨準許民人搬眷的公文頒發之時,“臺民俱各歡聲動地”。①當時公文“內開止許搬取妻子幾口,但未經指出是何名目”,是以有的地方官止許在臺移民搬其妻子,其余未敢擅專,恐干濫給之愆。對于此種做法,張嗣昌表示了不同的意見,認為“若拘泥遵循,止許帶其妻而挈其子,則臺民籍居內地,間有年老父母以及兒媳幼孫幼女,家無親戚堪托,礙無名目,又難仝其共載,致原籍老父老母無依;兒媳女孫無恃。是枝附葉聯,纏綿莫解,又人人所不能免者也”。②並向閩省督、撫提出建議“以后民人請照,內地或有父母年老並無次丁侍奉,以及兒媳幼孫與幼女未經出嫁者,許其據實呈明地方官查實,申詳道府,附填照內,移原籍地方官查實,仍報明院司,填給路引,準其來臺,其余不許攜帶。如有捏報,查出照例治罪。如此則民無內顧之憂”。③ 張嗣昌這一合情合理又極具人性化的建議理所當然得到福建省官員的支持。這次開放搬眷除了使在臺移民家庭成員得以團聚,改善臺灣的人口結構之外,對于大陸移民在臺定居,對于移入地社區的建設和社會經濟發展也有著重大而深遠的意義。而這一切對于當時臺灣土地開發的積極影響更是不言而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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