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嚴選八百餘種離奇詭計分項解說。
謎題即將解開,『小心有雷』!
通俗易懂的〈詭計類別集成〉,
撥開推理世界的重重密雲。
江戶川亂步,建立近代日本偵探小說基礎的巨匠,熱心引介歐美推理小說、評論跟創作推理小說,與松本清張、橫溝正史並稱日本推理文學三大高峰。樂於提攜後進,一九四七年創立偵探作家俱樂部(後來的「日本推理作家協會」),一九五四年設立了「江戶川亂步獎」,迄今超過一甲子。
身為創作者,亂步塑造出家喻戶曉的名偵探角色「小五郎」,名聲不亞於英國偵探福爾摩斯和法國怪盜亞森•羅賓。作為評論家,有人說亂步讀過的歐美偵探小說比誰都多,他發揮日本職人精神,從戰後不久取得的海內外偵探小說資料,研究其中出現的詭計,製作分表,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詳加解說、分析,其中不乏許多推理愛好者耳熟能詳的作家作品。加上費心蒐集而來的偵探小說相關文獻,終於集大成為一部珍貴的「偵探小說之謎」(探偵小説の「謎」,《和日本文豪一起推理〔上、下冊〕――江戶川亂步的破案筆記》)。
江戶川亂步在書中提及:「偵探作家必須在這些謎題詭計的骨架上,加工後使小說技巧的肌肉豐滿,令故事逼真。而這也就是偵探小說的難處。視寫作技巧如何,能讓讀者覺得這些謎題詭計是真的煞有其事,也令讀者感到驚奇。」想了解推理作家都是如何有意識的創造出獨特的詭計?他們是怎樣在日常生活中融入意料外的詭計?真相只有一個,翻開本書一起解謎吧!本書是推理上癮者必讀、推理愛好者寶典,加倍理解、趣味加乘。
․好評推薦 (順序按姓氏筆畫排列)
托托∣偵探書屋探長
李柏青∣推理作家
栞∣台灣推理作家協會理事、推理評論者
陳國偉∣中興大學台灣文學與跨國文化所副教授
銀色快手∣作家
韓良憶∣生活風格作家
作者簡介
江戶川亂步 えどがわ-らんぽ 1894-1965
小說家、日本推理小說開拓者,明治二十七年生於日本三重縣明張町。本名平井太郎,江戶川亂步(EDOGAWA RANPO)為其筆名,取自現代推理小說開山鼻祖的美國小說家愛德格.愛倫.坡(Edgar Allan Poe, 1809-1849)的日語發音EDOGA-ARAN-PO。
一九二三年以〈兩分銅幣〉躍上文壇,從此展開推理小說創作。早期作品多以解謎色彩濃厚的本格派推理短篇為主,後以充滿異色獵奇風格的變格派迎來創作全盛時期,文壇甚至以「亂步體驗」來形容閱讀他的作品後帶來的特殊感官體驗。
然而獨特的寫作風格如同雙面刃,一九三二年亂步因不堪批評暫時封筆,直到一九三六年復出,發表《怪人二十面相》、《少年偵探團》等作品贏得年輕讀者的喜愛,筆下的名偵探明智小五郎與犯人周旋過招的形象,更成為日本社會中家喻戶曉的角色,至今仍可於長銷漫畫《名偵探柯南》中見其影響痕跡。
戰後致力於復興推理小說,創立了專門刊載推理小說的文學雜誌《寶石》,並設立日本偵探作家俱樂部(現為日本推理作家協會)、創辦江戶川亂步獎,藉此鼓勵推理小說創作。一九六一年獲日本天皇頒授紫綬褒章,與松本清張、橫溝正史並稱日本推理文學三大高峰。
譯者
陳冠貴
專職日文譯者,台灣大學日本語文學系雙修中國文學系畢業,譯作橫跨手工藝、小說、生活、商管類等各領域。自我期許能優游於中日文之間,帶給讀者閱讀無礙的文字饗宴。
序
【自序】作者序──本書的結構 / 江戶川亂步
由於社會思想研究會出版部的建議,我試著從隨筆中蒐集了有關解說偵探小說詭計的部分。關於詭計,我另外寫過〈詭計類別集成〉(收錄於早川書房版《續幻影城》中),但這些條目是寫給對偵探小說熟悉的人,並不適合當作一般讀物閱讀,因此本書僅將其目次附於卷末作為參考,並無刊載所有內容。後來,我針對這篇「詭計集成」的某些部分,以更為淺顯易懂的方式寫過幾篇隨筆,因此本書也蒐集了這幾篇隨筆,加上其他關係近似的〈魔術與偵探小說〉(下冊)、〈驚險之說〉(下冊)等等,還有為了本書新寫的〈密室詭計〉長達三十五張稿紙,整理成首尾一貫的文章。
「詭計類別集成」將八百餘種的各類詭計分成九大項目解說,這些項目與本書隨筆之間的關係,請參考下文所示。這些內容也請參照卷末的〈「詭計類別集成」目次〉。
第一、有關犯人的詭計
此項目占最大的兩部分為「一人分飾兩角」、「其他意外的犯人」,而本書〈意外的犯人〉與〈奇特的構思〉(的一部分)這兩章節則從此兩者挑出有趣的部分撰寫隨筆。
第二、有關犯罪現場與痕跡的詭計
此項細目為①密室詭計②足跡詭計③指紋詭計,本書的〈密室詭計〉章節把①改寫得更為詳細,此外③與〈明治的指紋小說〉(下冊)有關。
第三、有關犯罪時間的詭計
此項目因為缺乏寫得淺顯易懂的隨筆說明,本書並未刊載。
第四、有關凶器與毒物的詭計
本書〈當作凶器的冰〉與〈奇異的凶器〉兩章節淺顯易懂地說明了此項目有關凶器的部分。關於毒物則缺乏相關的隨筆。
第五、隱藏人與物的詭計
本書〈隱藏方法的詭計〉從此項目中選出有趣的例子詳細記載。
第六、其他各種詭計
此項目列舉了非屬第一到第五的二十二種不同詭計,本書〈奇特的構思〉(的一部分)與〈可能性的犯罪〉詳細記載了其中的兩三種。
第七、暗號記法的分類
此項目的原文寫得稍微好懂易讀,因此本書原封不動再次刊載。
第八、奇異的動機
這一項也與前項相同,不過內容有些省略。
第九、揭發犯罪的線索
此項目的內容非常貧乏,也無其他改寫的內容,因此本書省略。
昭和三十一(一九五六)年五月
目次
奇特的構思
意外的犯人
當作凶器的冰
奇異的凶器
密室詭計
隱藏方法的詭計
可能性的犯罪
無臉屍
․附錄一:「詭計類別集成」目次
․附錄二:江戶川短篇傑作選〈兩分銅幣〉
書摘/試閱
〈意外的犯人〉
自從偵探小說這種小說形式發明後,才過了僅僅一百一十年,這段期間世界各國的偵探作家競相發表謎題詭計的創意,把人能夠想出的詭計幾乎蒐羅殆盡,已經沒有任何開發出完全嶄新詭計的空間。
我在戰後閱讀了相當大量的英美偵探小說,一邊讀一邊做謎題詭計的筆記,共蒐集了不同的八百餘種詭計,在昭和二十八(一九五三)年秋季的《寶石》雜誌撰寫成<詭計類別集成>。這篇文章的內容粗略來說,可以分類為犯人想出的詭計、不可能的犯人(亦即意外的犯人)、物理上不可能的犯行(包含「密室犯罪」或足跡、指紋等等的詭計)、不可能的犯行時間、意外的凶器與毒物、意外的隱藏人或物的方法等等項目。這裡我想試著寫出這當中的「意外的犯人」的詭計。
「一人分飾二角」是「意外的犯人」中最常使用,也是種類最多的詭計。在我的集成文章中,八百個例子中有一百三十個例子是這種「一人分飾二角」的各種變形,排名第一。第二名是「密室犯罪」的八十三個例子,這兩種詭計特別引人注目。
部分「一人分飾二角」的構想,被害人就是犯人。
一起殺人案件中,殺人的和被殺的本應是完全對立的立場,任誰都想不到這兩者竟然是同一人。畢竟加害人與被害人,無論如何都是無法相容的存在。偵探作家(有時候現實的犯人也會)著眼於這個常識的盲點,發明了各種謎題詭計。
試從我的分類中挑出「被害人就是犯人」的項目,即為以下所示:
(1)犯人假冒為被害人(又可以細分為犯罪前假冒與犯罪後假冒)四十七例
(2)共犯假冒為被害人(有數名犯人時,這個方法較易執行)四例
(3)犯人偽裝成被害人之一(數名被害人的情況,使用這個詭計的知名作品有范.達因(S. S. Van Dine)的《格林家殺人事件(The Greene murder case)》、昆恩的《Y的悲劇(The Tragedy Of Y)》)六例
(4)犯人與被害人完全是同一人,九例等等例子。我認為這當中(4)感覺最不可思議。犯人和被害人根本是同一人,這種事可能成立嗎?
這一項分為「竊盜」、「傷害」,以及「殺人」三種情況。
首先記錄的是「竊盜」的例子,有一位都市的第一流美術古董商,把高價的寶石賣給他多年的老客戶。一段時間後,這名老客戶帶來寶石表示台座有些損壞,要他維修。古董商收下寶石檢查後發現,這顆寶石是製作精巧的仿造品。但這位老客戶身為堂堂富豪,不可能會拿贗品過來。他這才發現,打從一開始賣出時,他一時不察賣出了贗品。這是古董商的大失誤。他也想過換成替代品還給對方,但這是非常珍稀的寶石,他手上也不可能有一模一樣的物品。如果直接修理贗品還給對方,要是有一天事跡敗露,古董商就信用掃地了。畢竟他是第一流的美術商,禁不起如此的名譽掃地。
於是古董商老闆心生窮極之策,自己假扮成小偷,偷偷從工作室的天窗溜進去,偷走寶石藏在某處。次日早晨通報失竊,警察調查後,因為清楚留有小偷進入的痕跡,就認定為遭竊。古董商向老客戶表示歉意,並歸還寶石等值款項的現金。雖然損失了整整一筆寶石的貨款,但店家的名聲是無法取代的。畢竟這是偵探小說,無法從正面寫這件事。從結果反過來鋪寫,就成了非常不可思議的故事。自己偷了自己的東西,亦即被害人與犯人是同一人。
而我的舊作就有「傷害」的例子。雖然西洋作品也有例子,但那些故事寫得不長看不出意義,且讓我引用自己的作品。這是發生在戰前陸軍高官宅邸內的事件,某天夜晚一名小偷進入無人的主人書房。年輕的主人兒子發現小偷,進入漆黑的書房,盜賊朝他開了一槍,就從窗戶逃跑了。那發手槍的子彈打中兒子的腳,他身負重傷入院治療,但成了後天的瘸子。後來失竊品從庭院的池底出現。
這起案件其實是兒子的獨角戲,他用手帕包住放在書房的貴金屬品,從窗戶瞄準投入池塘,還為了讓失竊更真實,用手槍射擊自己的腳。光是寫了這些敘述,我們還是不明白為什麼這個兒子要射自己的腳。要是不察覺某件事當然不會明白,那就是他逃避兵役的動機。他的父親是將軍,無法讓他瞞混過關。因此他才想出假裝被小偷槍擊,變成瘸子,藉以逃避徵兵的好主意。也就是說,被害人和犯人是同一人。這也是添加枝葉後倒過來寫,變成稍有趣味的謎題故事。
接著是「殺人」的情況。這是殺人者與被殺者為同一人的謎題詭計。雖然會覺得這種事根本不可能發生,但把不可能化為可能就是偵探小說的竅門,只要有一丁點契機,就能想出各式各樣的好主意。這種情況的契機,就是「自殺」這個構想。「自殺」的殺人與被殺者是同一人,所以只要能從這點引出什麼就行了。
一個罹患不治之症,被醫生宣告死期的人,因為非常痛恨某人,心想反正生命都已經接近死亡,乾脆趁早捨命復仇,這種情況就十分符合條件。辦法就是先留下許多偽造的線索,假裝成他殺其實是自殺,讓懷恨的人背上嫌疑。自古以來國內外的偵探小說都經常使用這個詭計。
在殺人與被殺者為同一人的謎題詭計中,英國有個相當出人意料的範例。在英國的羅馬天主教派大主教這個偉大的聖職,有位知名的學問僧侶,名叫羅納德.諾克斯(Ronald Knox)。此人熱愛偵探小說,從以前就寫了許多作品。他的長篇代表作《陸橋殺人事件(The Viaduct Murder)》在戰前就有日文譯本,喜歡偵探小說的人應該都知道諾克斯的大名,而此人的短篇作品中,有一部非常迂迴,不可思議的偵探小說。
故事是一名男子因不治之症被醫師宣判死期,他為了逃避等待死亡的痛苦而飽嘗艱辛,然而這名男子是膽小鬼,沒辦法自殺。既然自己沒辦法主動死,只好讓其他人殺了自己,但是也不可能有志願者自願犯下殺人罪。他非得製造出殺了自己的人不可。
於是,他思考著自己殺了誰可以讓那個人因罪被判死刑最好,實在是拐彎抹角。(話說在前頭,這雖然是諷刺小說,但寫得並不滑稽。要是像這樣從正面來寫,總覺得很滑稽,但原作把順序倒過來,寫成第三者視角的故事,因為寫得很巧妙,讓讀者能信服並讀下去)。於是,他想出一個有點有趣的詭計,意圖利用間接的方法殺害陌生男子,結果不僅以未遂告終,警察也一點都不會懷疑自己。他認為殺人也不是件易事。
因此,他制訂了更加繞圈子的計畫。因為要殺別人失敗了,那不如自己一人分飾二角,如果演出一個自己殺了另一個自己的戲碼成功,就能成為犯罪者了吧。他認為自己殺了另一個自己確實很容易辦到。
他假扮成一個完全虛構的人物,與真正的自己兩個人進入沒有同席客人的頭等車廂。首先讓虛構的人物先進去,再掩人耳目從另一個出入口偷偷溜走,變裝後以真實自我的身分,再次進入車廂。兩次都讓車掌與男服務員看到個別不同的模樣,向他們搭話之類的,讓他們以為兩位客人進了同一車廂。
接著,抵達下一站後,只有真正的他從車廂出來,而虛構人物則無處可尋。他營造出列車行進中真正的他殺了虛構的他,在中途的長鐵橋上把人扔進河裡的假象。車掌與男服務員都知道有兩名男子搭車。而且,即使火車到了兩人下車的車站,卻只有虛構的人物消失,只有真正的他露出形跡可疑的模樣下車,他當然會被懷疑。
他執行了這個奇妙的詭計。於是這次他成功正中下懷,如願以償被逮捕,審判將判他有罪。那麼這樣一來,他卻害怕曾經那樣盼望的死刑。他又開始想著希望得救。於是他哭著哀求律師,傾吐真相,靠著律師的力量獲判無罪釋放,然而從法院回自己家的歸程上,他卻沒能躲過從背後駛來的卡車,被簡單至極地輾死了。雖然這是一種諷刺小說,但也是殺人與被殺者同一人的謎題詭計中,極為特殊的一個例子。
以上是「一人分飾二角」造成意外犯人的例子,在我的詭計表「一人分飾二角以外的意外犯人」的項目中,分為下列十種。
①偵探即犯人②案件的法官、警官、典獄長是犯人③事件發現者為犯人④事件的記述者是犯人⑤無力犯罪的幼兒或老人是犯人⑥殘疾、重病者是犯人⑦屍體是犯人⑧人偶是犯人⑨意外的多數犯人⑩動物是犯人。
挑出這當中的有趣項目來看,①的偵探即犯人仍舊是非凡的構想。因為負責案件大顯身手的名偵探,其實是真正的犯人,這種謎題詭計第一次遇到的時候,會讓讀者為之驚嘆,體驗到非常的快感。少年時的我曾閱讀三津木春影的改編作品,盧布朗的《813》,第一次遇到這個詭計,感到難以形容的有趣。
勒胡(Gaston Louis Alfred Leroux)的《黃色房間之謎(Le mystère de la chambre jaune)》也是以這個謎題詭計為中心,稍微晚了一些我才讀了這篇作品。雖然是第二次遇到,這篇作品也是格外有趣。偵探即犯人的詭計只要有人用過一次,後來出現的必定是模仿,因此讀者會覺得厭煩「又來了」,儘管如此,還是有相當多知名的作品用了相同的謎題詭計。
最早的作品是愛倫.坡的《汝即真凶(Thou Art the Man)》,雖然不是道地的偵探,但這名從一開始就指導案件搜查的人物,到最後才知道他是真凶,不愧是愛倫.坡,此謎題詭計他也以這種情節占有領先地位。
接著是英國的詹格威(Israel Zangwill)的長篇作品《大包奇案(The Big Bow Mystery)》(一八九一年),比起一九〇一年的《黃色房間之謎》、一九一〇年的《813》都要早得多。詹格威是純文學家,因此他的構想和文章組織都不錯,「偵探即犯人」與「密室殺人」這兩大謎題詭計,都是徹底掌握、書寫完善的經典作品,我認為他能獲得此一更高評價。關於這部作品,戰後因為我的提倡已有日文譯本。
在詹格威、勒胡、盧布朗之後,還有英國的菲爾丁(A. E. Fielding)、美國的萊因哈特(Mary Roberts Rinehart)、英國的克莉絲蒂(Dame Agatha Mary Clarissa Christie)、美國的昆恩等人的長篇、卻斯特頓(Gilbert Keith Chesterton)的短篇(兩篇)也都重複使用過這個謎題詭計。日本作家則有浜尾四郎的某篇長篇作品,故事核心的謎題詭計用了這個設計。
僅次於偵探即犯人的奇特詭計,應該算是④的「事件記述者是犯人」的詭計吧。這種小說以局外人的視角,第一人稱的紀錄寫成。讀者對於出現在紀錄中的諸多人物,每個都懷疑是否為犯人,但寫紀錄的當事人卻不是關注的焦點。讀者會相信紀錄者不可能寫謊言。畢竟以常識來說,要是寫了謊言,這部小說就白搭了。
克莉絲蒂在距今約三十年前就突破這個盲點,寫了紀錄者其實是犯人的長篇小說,令偵探小說界為之驚艷。在此作品中,紀錄者沒寫任何謊言。只有一個地方有點省略記述,整體而言寫的是真相。然而,紀錄者就是犯人,這種寫法非常需要技巧。克莉絲蒂女士就是巧妙地做到這點。於是這篇長篇作品成了她的代表作。
然而此作品的紀錄者雖然主動不寫謊言,卻省略了關鍵不寫,還是有讀者批評覺得不公平。可是,這樣的批評是因為把偵探小說當成作者與讀者的解謎遊戲,我認為眼光大可不必如此氣量狹小。我覺得即使現在有許多評論家把這篇作品視為前十大佳作,也不該遭到這樣的批評。
這個紀錄者即為犯人的謎題詭計,早在克莉絲蒂之前已有先驅者。只是這位作者是瑞典人,因此在英美的閱讀界並未受到矚目。這位作家是瑞典的S.A.迪斯(Major Samuel August Duse),他的長篇作品為《斯默諾博士的日記(Doktor Smirnos dagbok)》。前述的克莉絲蒂作品於一九二六年問世,而《斯默諾博士的日記》則是一九一七年,早了十年。這篇作品多虧了法醫學的古畑種基博士,在日本很早就廣為人知。古畑先生在留學德國期間,在柏林發現了這本書的德文譯本,送給朋友小酒井不木博士,而小酒井先生則翻譯成日文於大正末期的《新青年》連載。這個謎題詭計也是用過一次以後,後來都是模仿,但仍有許多追隨者。英國的伯克萊與布萊克都曾經用相同的詭計老調重彈,日本也有橫溝正史、高木彬光兩位作家的代表性長篇作品用過這個詭計。(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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