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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罪:八張傳票背後的人性糾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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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資訊

定價
:NT$ 320 元
優惠價
90288
無庫存,下單後進貨(採購期約4~10個工作天)
下單可得紅利積點:8 點
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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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法律難以伸張正義,但在人性下能散發微光

臺灣版《罪行》、《罪咎》
法律真能讓惡人得到制裁,正義得以伸張?
而何者為惡,何者為善?
那些被判了罪的,真的就是惡人嗎?


這些人都為自己犯的錯付出了代價,
這樣,公平正義就算被實踐了?

連續撞死人的卡車司機,法律對他無可奈何,真的只能靠上天來審判?
老實顧家,卻殺死妻子的清俊,當他入監服刑,二名幼兒頓失所依……
令人髮指的虐童罪犯,真有為其辯護的必要?而法律和道德的分際,又該如何界定?

……

作者執業超過二十年,經手上千件民刑案件,從法律實務精煉出,八齣罪與罰的人倫大戲。以冷靜之筆,帶你省思法律的侷限,亦寫出法律之外,人性的糾結無奈。法律難以解決人性中的愛恨情仇,但卻可以是指引暗夜行路人的微光。法律不只是罪者的罰,亦可以是罪者的贖。

期望每個被判罪的人,都可在 微 光 下 重 生。

「不冀望法律審判帶來絕對正義,
只盼望法律發出微光,
稍稍能看見公平正義的影子。」
──鄧湘全

 

作者簡介

鄧湘全
1971年生,中壢人,執業律師,作家。
臺大法學士、臺大法學碩士,陽昇法律事務所所長。
提倡啟蒙教育,經常於大眾傳媒發表時事評論及散文,風傳媒專欄作者。以〈萬物可當〉短篇小說,獲2018年臺北律師公會文學獎評審獎,著有《失控的309》、《外遇森林》。

名人/編輯推薦

推薦序
兩種公平正義
──李茂生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痞子又出書了。這本書與以前寫的書有點不同。以前痞子寫了法律相關的書,例如討論刑法第三○九條公然侮辱罪定罪標準是如何荒唐的書(《失控的309》),或者也寫了與法律無多大關係而是討論男女感情、夫妻、家庭等哲理基礎的書(《外遇森林:律師的婚姻哲學》),不過這次不一樣了,他把多年來從事律師業務的所見所聞,重行整編成故事,然後一一娓娓道來,看起來就像是短篇小說集。不過這只是表面而已。
首先來談第一個特色。這本書不是虛構的推理或懸疑小說,而是痞子多年來執業的經驗,所以讀起來就有種「生臭い」的感覺。「生臭い」這個日文很難翻譯,直譯起來就是腥羶味,但是在這裡並不指這個意思,而是說這本書中的小故事,並不是用來宣揚教義、隱惡揚善、道德勸說,而是充滿了人生中諸種人際無奈、感情糾結、功利精算的味道,真實感十足。那麼難道這就是所謂的人生八卦總結,其實又不是這樣。這牽涉到本書的第二個特色。
有些律師寫這類的書,除了藉著故事表達一些法律概念外,通常多會隱含著勸人為善不要作惡的訓誡,但是痞子的這本書並不是這樣,所以才會和一般市售的律師所著的「文學作品」不太一樣。痞子的這本書所表達的是法律縱然表面號稱公平正義,也就是說法律表面上被視為達成公平正義的道具,但事實上卻不是如此。一件事情有非常多樣的社會關連,而法律則是抽出其中能用法律解決的層面,將社會事實化約為法律事實,然後用法律裁處下去。如果事實認定與法條解釋運用(以法律術語來說,叫做涵攝)妥當,基本上就法律的層面而言,這就已經達成「法律上的公平正義」,或叫做已達成「法律人眼中的公平正義」(未能達成法律上公平正義的故事,就在本書的〈金議員〉這個橋段中)。
然而,當事人、社會一般大眾或甚至媒體等,並沒有受過這類的訓練,不知道如何切割社會事實與法律事實,於是摻雜著多樣的社會觀察角度來看法院的判決,如果判決無法滿足社會大眾等人素樸的公平正義感覺,當然就會批評法官為恐龍法官或批評該判決為恐龍判決。原來法律的公平正義與世俗的公平正義其實內容上是不一樣的(本書中強烈表達出這個意涵的是〈天堂的孩子〉這篇故事)。這也難怪一旦司法高層要求各級法院要「接地氣、符合民意」時,許多迎合高層指令的法院判決會被一些法律人罵臭頭,稱此類判決為「民粹主義下的產物」,因為許多這類判決都違背了法律原則(或者說超譯了法律條文)。

痞子在大學以及研究所受教於我的時候,我早就告訴他兩種公平正義的不同,且勉勵他作為一個法律人應該執著於法律上的公平正義。除此之外,我也以身教告訴他,平素應該做些有意義的社會活動,盡可能避免民眾涉訟,因為只要一涉訟,那麼事件的社會關連就會被割捨。我在教學上確實是切割了兩種的正義,而且很明顯地偏向法律的公平正義,僅在行有餘力時,勸勉學子不要將自己鎖在法律的領域內,而應該將眼界放寬,看看這個世間實質上的悲哀,進而盡自己作為一個社會人應盡的責任。
當然啦,我也不是沒有努力在法律的境界實現兩種公平正義的達成。例如我涉入頗深的少年事件處理法,於這個法律中我就嘗試要法律或執法者去理解任何一件少年犯罪事件中所牽涉到的法律外事實,嘗試去協助犯罪少年能夠在少年司法的審理中汲取教訓、獲取資源,進而更生。但是這終究僅是少數的、邊緣性法律實務,我不會去強求一般成人刑事司法中被神聖化的「修復性司法」(在刑事司法中盡可能達成加害人、被害人與社會間和解的要求)。這點充分表現出我悲觀的人世觀,與處事的消極。
我可以藉口說因為我沒有實務經驗,所以沒辦法空口說白話,要求不可能達成的任務。痞子受教於我,理應傳承了這種悲觀的厭世觀。不過,顯然他與眾不同的人生經歷、實務經驗或甚至於幼時家教等,創造了他獨一無二的人生觀以及司法實務,遠遠超過我的教導。我永遠記得回國的第一年在夜間部教少年事件處理法時,那位穿著騎摩托車用的擋風皮衣,拿著全罩式安全帽,匆匆趕到教室上課的這位日間部同學;說實在話,當年的他真的是不討喜。下課時,拉著我不放問個不停,根本沒有查知我已經忙了一整天,累翻了,只想休息,心中罵得要死,還要裝著一副誨人不倦優良教師形象的痛苦。只不過,多年後,沒想到他將我只能壓縮到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理念,實踐到一般的成人刑事案件或甚至於民事調解事件中。看到這種成果,我也只能說青出於藍,或者說當年種下的種子現在已經開花。藉此聊慰失意。

痞子到底做了什麼?他在刑事案件中盡可能要求法院減輕刑罰、減輕受刑的惡害,然後將自己當成媒介,維護了犯罪者的既有人際關係,促成其更生。
八篇短篇故事中,最令我感傷的是〈天堂的孩子〉,但是最令我感到安慰的卻是〈殺妻者〉。最令我感到倒彈的是最後一篇的〈屍骨〉,不過雙方都死了,那也無可奈何。
於此,我不一一介紹這八篇短文,這是沒有意義的。看完這八篇,每一位讀者應該都會有不同的感受。我只是負責告訴讀者,讀這八篇故事時,可以怎麼去想事情,如何透過這本書嘗試去改變自己的人生觀或觀察社會的角度。書本有其自己的生命,與作者無關,更與推薦者無關,讓書本擁有不一樣面貌、擁有不一樣生命力的是讀者。建議各位讀讀看,然後放下書本,省思自己的過去與未來。
法律不能解決所有的問題,但是於解決法律事務時,會發出微光,如果當事人能夠抓到這道微光,那麼就有可能透過這道微弱到似乎看不到的光芒,獲取重生機會。一位半百的律師,這樣告訴各位。



名人推薦語
李茂生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專文推薦

李慶松│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
錢建榮│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司法界齊聲讚譽

林立青│作家
林靜如│律師娘
馬欣│作家
苦苓│自由作家
銀色快手│作家
──文學界正義好評

※依首字筆畫排序

鄧湘全律師的文字寫出了他從事律師這個職業的主觀感受,同時藉由他的文字清楚寫出了法律的侷限,以及我們這個社會依舊有法律所無法解決,那些比法律更深切,更屬於人性深處的徬徨、無奈、悲哀和真實。
──林立青│作家

所謂的正義,在每個人的體現各自不同,我們終其一生都在追求自己安身立命的所在,唯有靜心而觀,才能讓自己處於變動中不驚不懼。
──律師娘│林靜如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本書在闡述真相和事理證據上觀察入微、值得信服,從案例上可學到實用的法律知識,又能從故事中感受曲折離奇的幽微,作為一個執業的律師小說家,他帶領讀者看見冷冰冰的法律之外,眾生有情的世界。
──銀色快手│作家

 

目次

推薦序
兩種公平正義 ──李茂生

各方推薦
林立青/林靜如/馬欣/銀色快手

自序
微光下重生

上天的審判
殺妻者
鏡花水月
天堂的孩子
老嫗之死
古字畫
金議員
屍骨

書摘/試閱

上天的審判

阿雪離婚後,獨自和兒子住在一間破舊的小公寓。牆面上斑駁落漆碎片,沿著紅色塑膠扶手的樓梯走著,往上望去,天花板上有張蜘蛛網,一隻肥大的蜘蛛不知停留多久了。暗紅色又黏糊糊的樓梯扶手,讓人寧願扶著牆上下樓,也不想去摸它一下。
中年失婚要再度就業,相當困難。好不容易找到一個上晚班,薪水還不錯的工作,阿雪感到相當幸運。她住的公寓,在一條小巷子裡,巷口出去是四線道的大馬路,白天車水馬龍,夜裡人車稀少。殘秋初冬的夜晚,月亮被烏雲給遮住,天空中的星星少得可憐,冷颼颼的夜裡,路上沒幾個行人,只有遠處的豆漿店還亮著光。更深夜靜,冷冷清清,大馬路上車輛呼嘯而過的聲音,讓人覺得刺耳。不是細雨霏霏的夜裡,卻予人陰陰的感覺。老舊路燈發出微弱的殘光,讓街景有些矇矓。不算是烏漆墨黑,入夜時行走在路上,可得小心暴走族的矇撞或是強盜之類的洗劫,這附近治安確實不好。
清晨四點多,阿雪下班,往回家的路上想順道買些吃的。走到巷口前面二十四小時不打烊的豆漿店買了宵夜,按時間看來,應該接近吃早餐的時間了。離開豆漿店,提著蛋餅豆漿,阿雪沿著馬路往回走了十幾公尺,準備越過馬路到對面的巷子。穿越馬路時,似乎因為工作的勞累,讓她注意力不集中,巷口前的馬路又是個小彎道,她沒發現遠方有點點微微的燈光靠近。
一輛三十五噸的貨櫃車急駛而來,司機低頭點菸,沒有注意遠方路邊有個人點,連剎車都來不及踩下去,貨櫃車就這麼硬生生擦撞到阿雪。時速七、八十公里的撞擊力道,將阿雪彈飛幾十公尺遠,胸腹部嚴重凹陷,腦漿四溢,當場死亡。手提包裡面的東西、剛買的蛋餅豆漿與破裂的燈殼碎片,就這樣散落一地,夜顯得更寒。
貨櫃車沒有停下來,又繼續急駛了數公里後,再緩緩地朝向路旁停了下來。司機走下駕駛座,從車頭左前方繞到貨櫃車的右側,看了看右側大燈。撞擊後破損的大燈,不再發出亮光。司機用手摸了摸燈殼破損的地方,抓抓自己頭髮後,呱噠一聲把車門關上,上了車,右腳用力地踩了油門,繼續往前開去。
巨大的撞擊聲,劃破寂靜的夜,引來豆漿店的客人注意。客人跑到大馬路上東張西望,只見一女子倒臥血泊中,滿地物品四散,地上一灘紅色血水,看了令人怵目驚心。貨櫃車像火柴盒小汽車般,逐漸變小,很快地消失在路的盡頭。好心的客人記下了車牌號碼,同時打電話報警。
司機把貨櫃車開回公司的停車場,幾個小時後,警察根據車牌號碼查到公司地址。警察請公司老闆把司機找過來,並在停車場發現那輛貨櫃車。警察協同貨櫃車公司老闆及司機一同查看那輛貨櫃車,檢視車頭右側破損大燈。警察直白地詢問司機發生什麼事?司機回說在路上撞到一根大木頭,將車頭燈給打壞了。不要說警察不相信,連站在旁邊的貨櫃車公司老闆都一臉神情木然,眼神像是驚嚇過度的小鹿,老闆擔心自己也會牽連其中。
警察:「你撞了人嗎?」司機:「沒有啊!」。警察電話通知同仁,請求協助將這輛貨櫃車拖回去查扣,貨櫃車是撞人的證據,要保全下來。

實習律師快步走進我的辦公室,告知當事人已經在會議室了。
「假設一個闖紅燈的傢伙,開車把路人甲給撞死了,你認為一條命值多少錢?」邊說,我邊起身穿好西裝外套。
「不從法律的角度來看,生命應該是無價的。用法律的觀點來看,應該依據法定損害賠償方式計算。」
「法律?非法律?你說說看怎麼個計算法?」
「基本上,被害者家屬可以主張喪葬費、扶養費、醫療費用、精神賠償等。」實習律師照著從書本學到的技術知識,講了一遍。
「若路人甲沒有扶養對象,當場掛了,也不用救了,沒有花到醫療費。請問這樣可請求多少錢?」
「喪葬費花多少就賠多少,一般人大概是幾十萬塊。精神賠償,要看雙方的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受痛苦的情形來綜合判斷,沒有絕對標準。」
生命的價值,活著的時候很難算,死了更難算。對他的回答,我不置可否,繼續問說:「假設駕駛是小康之家,路人甲二十四歲、未婚、獨子,路人甲父母也是小康之家,父母可以請求多少錢?」
他停頓下來,有點遲疑回答說:「賠個一千萬應該不為過吧!」這次,依著自己的感覺回答,沒有依著教科書及補習班講義的抽象原則。
「說得好!不是死讀書的法律書呆子,你這小子還有藥可救哪。失去掉對人對事的感覺,可悲哀喲!消基會曾經作過死亡案例賠償分析,說人命價值大約值一百萬至三百萬元不等。這數字比我分析的數額還要低,更有趣的是消基會說一千多臺斤的神豬,都能賣到三百萬元,你知道這是什麼意思嗎?人命不如豬命啊!你相信法律可以伸張正義?你還認為生命無價嗎?」
聽到豬比人還值錢,他用手擦拭著被澆冷水的一張臉,表情有點滑稽。
實習律師回想起大學畢業時,熱情地恭請一位民法教授在他的畢業紀念冊上題字,這位教授寫著:「永遠記住你在學校所學到的知識!」這句話,實習律師一直銘記在心。剛才那段對話,讓他又想起另一位刑法教授的題字內容:「隨時懷疑你在學校所學到的東西!」這行字,剛好就寫在前面民法教授的那行字旁邊,還以為這位刑法教授故意跟他惡作劇。
實習律師早上看報,有一則醫事新聞的標題是這樣寫著:「醫人不如醫狗,救命不如救醜。」醍醐灌頂,他覺得刑法教授的話,確實有點道理。
一般人認為律師是法律技術的專家,愛因斯坦卻說專家只不過是訓練有素的狗。在許多人的眼中,律師也只不過是種技術性的狗。執業時間長一點的律師,有時候,還是隻只會動張臭嘴的老狗而已。不希望我帶出來的律師,變成技術性的狗,給他們一些奇奇怪怪的問題,是必要的考驗,期待帶給他們不同的思考訓練。這種訓練方式,是希望讓工作夥伴不會變成臭老狗。

死亡車禍案件的後續法律程序,是生者在為死者作些事,還是生者為自己作些事,我不太能理解。讓家屬安心,讓死者安息,當作重要的使命,至少我心裡這麼想著。
面對後續的法律程序,難掩無奈的心情,阿雪的妹妹問說:「我們對賠償沒有概念,依法可以請求多少錢,律師可以提供我們一些意見參考嗎?」
「原則上,人命高估的話,三百萬至五百萬元左右。」我也無奈,還是得照實回答。
阿雪的妹妹接著問:「那我外甥可以請求司機賠償多少錢?」
我沒說話,實習律師則解釋說:「實務上類似案例的數字,就是我老闆前面說的三、五百萬。如果被害人家屬有領取強制責任保險金二百萬元的話,加害人還可以主張抵扣這部分。」實習律師計算扣除後的數字,剛好與消基會計算的數字一模一樣。倏然間,我腦海裡有隻神豬影子閃過的念頭。
沒有車禍受害的經驗,對於賠償的數額,當然不會有什麼概念。多年來,此種案件賠償數字,並沒有多大的改變。法院對於人命的價格,也沒有隨著物價指數波動而調整。普遍來說,被害人家屬通常很難接受這樣的答案,失去深愛的家人,一條命竟那麼不值錢。實際上,應該是低於此數字。過往,情緒失控的家屬,不是把法律說得一文不值,就是痛罵司機。這場景,在事務所上演過很多次了。
阿雪的妹妹在會議室,敘述車禍發生的大概情形,希望事務所幫忙她外甥處理車禍賠償事宜。關於後續的法律程序,我說:「這種死亡車禍案件,通常先向地檢署提出業務過失致死的刑事告訴,等到檢察官把被告提起公訴後,我們再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請求。」

車禍當天下午,檢察官勘驗貨櫃車的車頭,發現有新的撞痕。司機提出自己的解釋,他說當天在案發地點,車子確實撞到東西。司機堅稱當時感覺撞到大木頭,並說這是駕駛大車的直覺。檢察官將貨櫃車頭右側殘留衣物碎屑送驗,鑑驗結果與阿雪當天穿著的衣物是相同的。本案傳訊豆漿店客人作證,那位好心的客人有到地檢署作證,說明案發時的情景。人證、物證齊備,司機被檢察官提起公訴。
首度開庭時,法官勸諭司機儘快與阿雪兒子達成和解。我與阿雪的妹妹、司機、貨櫃車公司代表及保險公司的人,在調解委員會談了好幾次,他們只願意賠償二百多萬,而且還是包括強制險的給付。怒不可遏,我拍著桌子大吼:「一毛不賠,叫我來這幹什麼,浪費大家的時間。」貨櫃車公司代表還主張過失相抵,說阿雪自己違規穿越馬路也有錯,才會發生此起車禍,我忍住沒有給他重重的一拳。保險公司的人像是看戲的,晾在一旁沒有說話。當然,雙方沒有達成和解。
後來再開庭時,法官問:「你當時為何沒有停下來?」
司機:「我不知道撞到人,以為是撞到大木頭,所以沒有停下來。」
「一根大木頭?木頭會走在路上嗎?」法官酸酸的挖苦司機。
「有時候我們大車壓到木頭會彈起來,我真的沒有看到被害人。」司機又進一步解釋。
法官再問:「車燈少了一個,不亮了,你沒有發現嗎?」
司機:「我後來才發現右側車燈壞了,有停下來查看。」
「你停車時,離案發地點多遠了?」
「我忘記了,大約幾公里。」
「當時你是否肇事逃逸?」
「沒有。我真的不知道撞到人,因為案發地點,視線不良,我們大車有時撞到東西真的會沒有感覺。我以為這次是撞到大木頭,才沒有停下來。如果知道撞到人,我一定會馬上停車。」
問完重點後,法官諭令退庭,擇期再審。
去法院閱卷,翻到被告司機的前科素行表,我目不轉睛的盯著上面的內容。這二十年期間,包括阿雪在內,司機撞死過三個人。「我們的法律制度到底出了什麼問題?法律真的可以保護大眾的生命安全嗎?」我火冒三丈自言自語。
依據被告的前科素行紀錄,十七年前,司機第一次撞死人,被判六個月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結案,這次沒有被關。司機第二次撞死人,被判十個月有期徒刑,沒有緩刑也沒有易科罰金,這次被關了一陣子。司機第三次是撞死阿雪,還在審理中。
在旁的實習律師看到這資料,嚇了一跳,他問道:「刑度判太輕,還是判賠太少,才會造成這種現象?」我沒有回答他,只跟他說以後過馬路小心點,我淡淡的反問他:「你還相信人命關天嗎?」實習律師欲言又止,嘴裡沒吐出半個字。
為了要查明司機前案的判決資料,實習律師去法學院圖書館收藏判決的那一區,找到司機之前二件案子的相關資料。司機第一次撞死人,原因是違規超車及速度過快,他開轎車從外線車道超車,結果撞到一位機車騎士,把人給撞到大水溝去了。隔了十年左右,司機開砂石車,有一次紅燈違規右轉,也是擦撞到機車,這次倒楣的是機車後座的乘客,砂石車右轉時,勾到後座乘客的衣服,乘客被勾跌倒在地上後,幾十噸的砂石車就這麼從頭部給輾過去,結局可想而知。
我看完這些判決資料,心情相當沉重地對實習律師說:「一輩子撞死一個人都很罕見,這傢伙二十年內可以撞死三個人,真是天理昭昭,法理渺渺啊!」「這司機何以如此放肆的撞死三個人?」我腦海裡不斷浮出這樣的疑問。
司機不怕法律?還是法律輕易放縱司機?當法律不能保障人命時,人們根本不可能相信法律;開車在路上,無視於人命關天,把生命當作小螞蟻一樣,草菅人命的事才會不斷地發生。司法對於這種草率駕駛行為,輕判或是罰錢了事,阿雪才會變成第三個車下冤魂。在臺灣,這種死亡車禍案件的判刑及賠償,都有固定的不合理行情,我心中有很多的無奈,覺得自己能做的實在有限。

開庭結束幾週後的一天下午,實習律師拿著一份判決書,匆匆忙忙的衝進辦公室,上氣不接下氣的說:「阿雪那案子的判決書寄來了。」
「案子還沒審完,哪來的判決?」我反問他。
「法院說被告司機死了,沒辦法進行實質審理,所以『判決不受理』。」實習律師解釋著。
接過這份判決書,我用很快的速度看完內容。判決書上面說司機死了,我看著判決書上「被告死亡」這幾個字,愣住了。被告既已死亡,法院直接作出「不受理判決」,本件刑事部分就這樣結束了。
我正在看著判決書時,阿雪的妹妹打電話來事務所。我拿起話筒,電話那頭的她上氣不接下氣:「撞我姊的那個司機,過過過……過馬路被卡車給撞死了……」

▕ 追伸
【不受理判決】
 被告死亡,法院不會再下有罪無罪判決,刑事部分,此案就以不受理判決結束了。民事部分,死亡、重傷或性侵案件之被害人家屬,可提出民事求償或向「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申請補償。
被告死亡,家屬或許想知道事實真相,也想判決被告有罪,然而判罪目的是在於施加被告刑罰,人死無法執行刑罰,審理後判決有罪無罪,並沒有實質刑罰的意義,刑事案件像是「罪與罰」的一齣戲,少了被告這主角,只能半途收場。
有些家屬或許能以被告死亡作為心中不滿的解消,稍稍撫慰傷痛的心靈。關於犯罪被害之民事賠償,就算加害人死了,被告繼承人若未拋棄繼承,是要承受民事訴訟,被害人家屬仍能對被告的遺產主張權利。刑罰固然有穩定社會安全的功能,不過還是有它的侷限,國民的道德及文化素養,反而才是更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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