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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解消防危險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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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解消防危險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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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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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輕鬆理解消防危險物品的相關理論與法規
•以簡潔扼要的方式,清楚說明、重點整理
•配合圖表輔助,加深學習記憶

1.系統式章節,分類引導
本書分6章,先從國內與日本危險物品場所火災,進行統計上分析,二者進行比對,以了解危險物品火災之問題原因。其次,以條文序列,分總則、危險物品與可燃性氣體軟硬體、消防設備設計條文作圖解,最後將上揭歷屆考題作歸類。
2.條文併解釋函,效果加倍
各章節內文搭配消防署解釋函,進行圖文解說,使讀者輕鬆易讀,並於最後一章收錄相關歷屆考題與模擬試題,有助掌握命題重點。本書除上課教材外,也供考試用書,使準備應考讀者在考場上更能迎刃而解。
3.大量納入日本最新知識
消防危險物品法規源自日本,編輯上也將其原文資料大量納入,並進行闡釋;並萃取日本原文書歸類圖表,一目瞭然,以享讀者。
4.30年火場經驗消防本職博士
作者為消防本職博士,累積30年火場經驗,進行實務與法規理論之正確解析,並精心彙編易懂圖表,以追求一門優質之消防學科。

作者簡介

盧守謙 博士
學經歷:
吳鳳科技大學消防研究所助理教授
消防類全國考試命題委員
三等高考、消防設備師、外語領隊、四等榜首
中央警察大學入學消防榜首及第1名畢業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士林/彰化地方法院-火災鑑定案主持人
公務人員簡任官等結訓
英國FSC/美國DWF/美國TCC 結訓認證
國際AOSFST期刊/ICSSMET研討會審稿委員
消防安全PCB廠/石化廠輔導委員
林火類農委會審查委員

著作:
《火災學》(五南出版)
《防火防爆》(五南出版)
《圖解消防工程》(五南出版)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五南出版)
《設備師士:消防法規》(五南出版)
《三等消防警察特考試題詳解》(五南出版)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五南出版)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五南出版)
《消防設備師歷屆試題精解2版》(鼎文出版)
《消防設備士歷屆試題精解2版》(鼎文出版)
《火災學完整歷屆考題精解2版》(鼎文出版)
《消防四等特考歷屆考題精解2版》(鼎文出版)
《消防法規完整歷屆考題精解2版》(鼎文出版)

名人/編輯推薦

推薦序
為培育出消防安全專業人力,本校於2002年首創消防系(所)(除警察大學外),建置了火災虛擬實驗室、火災鑑識實驗室、低氧實驗室、水系統消防實驗室、電系統消防實驗室、氣體消防實驗室、消防設備器材展示室及消防檢修實驗室等軟硬體設備,也設置了氣體燃料導管配管、工業配管等兩間乙級技術士考場;也擁有全方位師資團隊,跨消防、機械、化工、電機、電子、土木及理化等完整博士群組成,每年消防系設日間部四技3班、進修部四技1班、進修學院二技1班、碩士在職專班1班,目前也刻正申請博士在職專班,為未來消防人力注入所需的充分能量。
公共危險物品之範圍及分類,在國內係為第一類氧化性固體、第二類易燃固體、第三類發火性液(固)體及禁水性物質、第四類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第五類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第六類氧化性液體;並依其種類進行分級及設管制量規定。為強化軟體管理,在製造、儲存或處理六類物品達管制量30倍以上之場所,應由管理權人選任保安監督人,擬訂消防防災計畫,報請當地消防機關核定,並依該計畫執行六類物品保安監督相關業務,以達到預防火災及其他災害和保障人命安全、減輕災害之目的。
公共危險物品管理有其專業深度與廣度,為本校消防系開設課程之一,供學生專業能力之養成。本書作者盧守謙博士累積豐富之現場救災經歷,對於公共危險物品災害有其專業見解,也解析了大量原文資料,使本書完整結合理論面與實務面內涵,相信本書能使讀者學習上有系統式了解,本人在此極為樂意為序,並祝大家閱讀及學習愉快。

蘇銘宏
吳鳳科技大學校長

目次

推薦序
自序
第1章 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火災分析
1-1 臺灣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火災統計
1-2 臺灣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火災原因
1-3 日本危險物品場所火災統計
1-4 日本危險物品場所火災原因
第2章 公共危險物品法規總則
2-1 法規沿革及條文輪廓
2-2 授權法源
2-3 法源條文
2-4 引用同等性能
2-5 公共危險物品分類(一)
2-6 公共危險物品分類(二)
2-7 公共危險物品分類(三)
2-8 可燃性高壓氣體分類
2-9 製造場所定義
2-10 儲存場所定義(一)
2-11 儲存場所定義(二)
2-12 儲存場所定義(三)
2-13 處理場所定義
2-14 名詞操作化定義
2-15 消防安全設備引用設置標準
2-16 會審同意制度
2-17 儲槽合格證明
2-18 副知消防機關及危險類別判定
第3章 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
3-1 製造場所位置-安全距離(一)
3-2 製造場所位置-安全距離(二)
3-3 製造及一般處理場所位置-空地(一)
3-4 製造及一般處理場所位置-空地(二)
3-5 製造及一般處理場所構造(一)
3-6 製造及一般處理場所構造(二)
3-7 製造及一般處理場所構造(三)
3-8 製造及一般處理場所設備(一)
3-9 製造及一般處理場所設備(二)
3-10 製造及一般處理場所設備(三)
3-11 第一種販賣位置構造設備(一)
3-12 第一種販賣位置構造設備(二)
3-13 第二種販賣位置構造設備
3-14 設置標示板(一)
3-15 設置標示板(二)
3-16 儲存達管制量設儲存場所
3-17 室內儲存場所(一)
3-18 室內儲存場所(二)
3-19 室內儲存場所(三)
3-20 室內儲存場所(四)
3-21 儲存第2類或第4類閃火點達70℃
3-22 建築物一部分供作室內儲存場所
3-23 未達管制量50倍的儲存場所
3-24 高閃火點室內儲存場所
3-25 於2層以上高閃火點儲存場所
3-26 管制量未達50倍的高閃火點儲存場所
3-27 有機過氧化物等儲存場所(一)
3-28 有機過氧化物等儲存場所(二)
3-29 室內儲存場所不適用一般規定
3-30 室外儲存場所一般規定
3-31 硫磺儲存場所
3-32 儲槽容積
3-33 室內儲槽位置、構造及設備(一)
3-34 室內儲槽位置、構造及設備(二)
3-35 室內儲槽位置、構造及設備(三)
3-36 閃火點40℃以上室內儲槽(一)
3-37 閃火點40℃以上室內儲槽(二)
3-38 室內儲槽幫浦(一)
3-39 室內儲槽幫浦(二)
3-40 室內儲槽幫浦(三)
3-41 室內儲槽配管
3-42 室外儲槽位置(一)
3-43 室外儲槽位置(二)
3-44 室外儲槽構造設備(一)
3-45 室外儲槽構造設備(二)
3-46 室外儲槽防液堤(一)
3-47 室外儲槽防液堤(二)
3-48 室外儲槽防液堤(三)
3-49 室外儲槽防液堤(四)
3-50 高閃火點室外儲槽
3-51 室外儲槽儲存特殊公告物品
3-52 地下儲槽位置、構造及設備(一)
3-53 地下儲槽位置、構造及設備(二)
3-54 地下儲槽雙重殼
3-55 地下儲槽儲存特殊物品、容器檢驗及6類物品處理
3-56 販賣場所安全管理
3-57 保安監督人
3-58 爆竹煙火法制化
第4章 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
4-1 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標準化定義
4-2 可燃性高壓氣體容器標準化定義
4-3 處理設備、儲存能力與處理能力標準化定義
4-4 第1類及第2類保護標準化定義
4-5 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場所安全距離
4-6 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場所安全距離
4-7 液化石油氣製造場所安全距離
4-8 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規定
4-9 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規定
4-10 液化石油氣分裝場及販賣場所
4-11 液化石油氣儲存場所
4-12 液化石油氣證明書
4-13 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總儲氣量(一)
4-14 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總儲氣量(二)
4-15 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一)
4-16 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二)
4-17 液化石油氣容器標示
4-18 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
4-19 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規定
4-20 液化石油氣容器標示
4-21 液化石油氣灌氣裝卸
4-22 液化石油氣分裝場
4-23 舊有場所改善規定
4-24 公告前合法場所改善規定
4-25 法規發布
第5章 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消防設備設計
5-1 適用場所(一)
5-2 適用場所(二)
5-3 製造或一般處理顯著滅火困難場所
5-4 室內儲存顯著滅火困難場所
5-5 室外儲存及儲槽顯著滅火困難場所
5-6 一般滅火困難場所
5-7 其他滅火困難場所與滅火設備分類
5-8 選擇滅火設備
5-9 第5種滅火設備效能值
5-10 核算滅火效能值
5-11 顯著滅火困難場所滅火設備
5-12 一般滅火困難場所滅火設備
5-13 其他滅火困難場所滅火設備
5-14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場所
5-15 加油站等設置第5種滅火設備
5-16 設置防護設備
5-17 室內消防栓設備規定
5-18 室外消防栓設備規定
5-19 自動撒水設備規定
5-20 水霧滅火設備規定
5-21 固定式泡沫滅火設備
5-22 補助泡沫消防栓及連結送液口
5-23 泡沫射水槍滅火設備
5-24 冷卻撒水設備(一)
5-25 冷卻撒水設備(二)
5-26 泡沫噴頭規定
5-27 泡沫滅火設備規定
5-28 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
5-29 泡沫滅火設備水源容量
5-30 加壓送水裝置
5-31 二氧化碳滅火設備
5-32 乾粉滅火設備
5-33 第4種滅火設備
5-34 第5種滅火設備
5-35 警報設備設置
5-36 標示設備設置
5-37 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滅火器
5-38 冷卻撒水設備設置
5-39 防護面積計算
5-40 射水設備
5-41 射水設備位置數量
5-42 射水設備配管等規定
第6章 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考題精解
6-1 歷屆選擇題
6-2 歷屆申論題
6-3 模擬試題
附錄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
附1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附2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附3 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節錄)
附4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歷屆考題
參考文獻

書摘/試閱

3-1 製造場所位置-安全距離(一)
第13條
6類物品製造場所,其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廠區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如下:
1. 與下列場所之距離,應在50 m以上:
 (1) 古蹟。
 (2) 設備標準第12條第2款第4目所列場所。
2. 與下列場所之距離,應在30 m以上:
 (1) 設備標準第12條第1款第1目至第5目、第7目、第2款第1目、第2目及第5目至第11目規定之場所,其收容人員在300人以上者。
 (2) 設備標準第12條第1款第6目、第2款第3目及第12目規定之場所,其收容人員在20人以上者。
3. 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加油站、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及其他危險性類似場所之距離,應在20 m以上。
4. 與前3款所列場所以外場所之距離,應在10 m以上。
5. 與電壓超過35000伏特之高架電線之距離,應在5 m以上。
6. 與電壓超過7000伏特,35000伏特以下之高架電線之距離,應在3 m以上。
前項安全距離,於製造場所設有擋牆防護或具有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得減半計算之。
【解說】
安全距離係作為防火防爆之需要,無論是火災輻射熱或爆炸之爆轟波,皆會隨著距離而大幅遞減。因此,安全距離之認定以製造場所內,最靠近鄰近場所設施外壁,與其相鄰場所之外牆之水平距離為準。倘為室外儲槽,則自儲槽側板外壁起算。


3-2 製造場所位置-安全距離(二)
在古蹟、博物館、美術館、陳列館、史蹟資料館、紀念館及其他類似場所,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必須距離最遠(50m), 這是考量其建築物本身所擁有的價值性,而與學校或醫院等距離30m,這是因為其為避難弱者場所,當其建築物受到波及時,需有大量人員來進行協助。而距離高壓電線7000V以上之3m,這是發火源之一,公共危險物品設施必須有一段距離,方可避免受到引火。而距離其他建築物如一般住宅10m即可,當然這也有受到土地使用分區之限制。
內政部消防法令函釋及公告(以下同),有關廠外之加油站安全距離部分,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於經濟部石油管理法授權訂定之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已有明定。依消防法第15條第2項後段「……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定有安全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之規定,加油站非消防法授權訂定管理辦法列管危險物品製造等場所之範疇。惟就加油站之危險特性,並參酌國外(如日本)相關法令之規定,加油站與公共危險物品處理場所之危險特性類似。而安全距離檢討應以廠外建築物或設施之危險特性為考量,安全距離為20 m。
擋牆之設置,係當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等與廠區外鄰近場所間之安全距離未達法令規定時,為縮減該安全距離之保安措施,以確保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等發生火災或爆炸時,有效阻隔火勢或減低爆轟波,避免延燒或減低衝擊至所防護之廠區外鄰近場所。而擋牆高度之計算,有關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與鄰近場所之距離,得計算至鄰近建築物之外牆,但日後如於上該擋牆與建築物間增建另一建築物,則應重新檢討該擋牆之高度及相關滅火設備。惟安全距離倘含括私人土地時,依內政部消防法令函釋及公告內容,應考量日後如於上開土地上興建建物時,亦能透過保安措施(如增加擋牆高度及(或)增設滅火設備等方式),使該場所仍符合法令規定,以維護公共安全並避免日後爭議。


3-3 製造及一般處理場所位置-空地(一)
第14條
6類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四周保留空地寬度應在3 m以上;儲存量達管制量10倍以上者,四周保留空地寬度應在5 m以上。
前項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於設有高於屋頂,為不燃材料建造,具2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且與相鄰場所有效隔開者,得不受前項距離規定之限制:
1. 僅製造或處理高閃火點物品且其操作溫度未滿100℃者。
2. 因作業流程具有連接性,四周依規定保持距離會嚴重妨害其作業者。
【解說】
依內政部消防法令函釋及公告(以下同),第14條第1項所指保留空地,其設置目的係為防止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發生火災或其周圍建築物發生火災時,相互延燒,並作為消防搶救活動之用途,且因係屬空地,其地面上方不得有任何建物或工作物等物件,但與製程相關之公共危險物品輸送管線及同一事業單位內之水系統管線、非輸送公共危險物品管線及電氣線路(含前揭管線支撐架)等,不在此限。假設是灌裝島情形,如分屬不同處理場所時,其相互間之保留空地,應取二者中保留空地寬度值較大者。
假使是尚未完成審核通過之危險物品室內儲存場所,應符合管理辦法規定檢討設置,且其與既設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間之保留空地寬度,仍應取其兩者依管理辦法規定之保留空地寬度較大者。管線之配置在不違背保留空地設置目的之原則下,保留空地應以場所之外牆或相當於外牆之設施外側起算。
供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及非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使用,且二者間有延燒之虞者,應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設置2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將二者有效隔開,設置時高度應高於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及其鄰近建築物,以避免火災時造成延燒。而防火牆僅需設置於保留空地寬度不符規定之牆面。


3-4 製造及一般處理場所位置-空地(二)
依內政部消防法令函釋及公告(以下同),防火牆之一側為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另一側製程物未涉製造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且符管理辦法第 14 條第2項所稱之作業流程具有連接性者,設置防火牆符合立法意旨。假使防火牆基於作業需求,依內政部消防法令函釋及公告內容,得設置2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常時關閉式防火門,得免設置保留空地,但不得設置其他開口。防火牆原則上以不設置開口為宜,防火窗一般非屬作業需求應設置之必要設施,故不宜設置。至管線穿越防火牆部分,應予防火填塞,其防火時效應與防火牆之防火時效相當,基此,亦應具有2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在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因安全距離、廠區境界線距離或是空地之要求,是防火防爆上之考量,因一定距離在火災上得大幅減少火災輻射熱,於爆炸上得減少爆轟波之威力。而土地或設施使用,無法達到法規上之要求,則火災上以防火牆來取代,而爆炸上以防爆牆來減半,而不能取代,畢竟爆炸威力與火災是不能等同視之。
防火牆主要是以防火時效為要求,而防爆牆則主要以厚度為要求,二者要求重點是不同的。
有關液晶顯示器製造方面,因1日處理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達管制量以上,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係屬一般處理場所。假使因作業流程具有連接性,四周依規定保持距離會嚴重妨害其作業者,於設有高於屋頂,為不燃材料建造,具2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並將二者有效隔開者,依管理辦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得免設保留空地。至一般處理場所之幫浦設備方面,於管理辦法中並無安全距離之規定,惟仍應符合四周保留空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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