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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處罰法與行政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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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處罰法與行政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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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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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特色
本書乃是葛克昌老師於台灣大學所開立之稅務爭訟課程中,由修課同學期末報告所集結之論文集,文章中除了主要有報告同學對於該判決之介紹與相關論理討論外,也包括與會專業人士(包括:行政法院法官、會計師以及律師)之相關評論,此些詳細之論述可以做為對稅務爭訟有興趣者進修與研究用。

作者簡介

編者簡介
葛克昌
現職:
東吳大學法學院客座教授
台灣稅法學會理事長
學歷:
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律研究所研究
經歷: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公法研究中心主任、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
財政部訴願委員會委員
稅捐稽徵法修正委員會委員
賦稅革新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

吳德豐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副所長兼策略長

蔡孟彥
臺灣大學財經法律博士
臺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兼任助理教授
日本稅法學會會員

序言
現行稽徵實務上,稽徵機關多就須另補稅之案件加以處罰,尤其是補稅金額較大之案件。然而,現行稅法就漏稅罰罰鍰金額之計算,係以納稅人所漏稅額之若干倍數處罰,此致納稅人之權利受到相當之侵害,甚至無力負擔。實則,一般稅法總論之核心領域,多以稅捐債務法為討論主軸,另兼及於稅捐行政(稽徵)法與救濟法領域,較少及於稅捐處罰法。此乃因稅捐債務法與稅捐處罰係適用不同之法理:前者主要以追求稅捐負擔公平及量能平等負擔之實現為其核心理念,旨在稅捐負擔盡量不影響市場經濟之競爭秩序,及憲政國家之私有財產體制,以及各納稅人間之稅負公平分配。故就脫法避稅之案件,允許稽徵機關或行政法院依據交易常規予以調整;納稅人未盡協力義務,稽徵機關得降低證明程度課稅,並以同業利潤標準等推估核定納稅人之應納稅額。然而,稅捐處罰法係針對納稅人違反稅法上義務之制裁,與量能平等負擔之實踐無關,而是重在罰責相當、一行為不二罰、無罪推定原則、不自證己罪原則等之適用,以及就裁罰要件事實幾近真實之證明程度、類推禁止原則等基本法治國家之基本要求之嚴守。不正之稅,往往帶來不正之罰,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對稅捐債務法與處罰法之憲法界限,多所著墨,例如避稅不予處罰(第7條第8項)、不得依推估之稅額處罰(第14條第4項)等。惟於立法過程中,對處罰應適用之基本法理部分有所誤解,以致立法過程中有所缺漏,仍有賴司法判決加以填補。
本書編排上,第一章先究明稅捐債務法與處罰法基本法理之差異,並以納保法施行後之若干判決闡明之。第二章以後,判決作成之時點多於納保法施行以後,其已能指出稽徵實務上混淆稅捐債務法與稅捐處罰法之法理,並且恪遵法治國家之罪刑法定主義,使該等判決可資成為納保法之法源。本書藉由法律系及會計系之研究生、律師、會計師就所選判決予之討論參與及集結出版,對這些作成判決之法官們,願意耗費時間精力,鍥而不捨地追求法治國家基本精神之實踐,保護納稅者基本權利誠摯相當敬意。同時也對資誠教育文化基金會認同此種理念,善盡社會責任,亦感謝意。
葛克昌

目次

目錄
序言 i
避稅行為原則不罰 黃士洲 001
稅法上之一事不二罰──以日本法為例 蔡孟彥 009
實質課稅原則之界限、反避稅條款之體系關係與漏稅罰──評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289號判決 陳怡君、吳佳珍 021
論漏稅罰之主觀要件與信賴保護原則──評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630號判決 李佳樺 073
稅捐規避認定與逃漏稅之主觀聯繫──試評析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122號判決 胡東政、邱稚宸 115
稅捐行政罰中之主觀要件與罰鍰裁量──評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376號判決 馬承佑 139
營業稅法上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扣抵銷項稅額之漏稅罰問題──評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139號判決 黎紹寗 171
論扣繳義務人處罰之爭議問題──評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358號判決 郭于嘉、黃瓊誼 207
營業稅銷項稅額之核定與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簡評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252號判決 葉子寧 253
論所得稅法第66條之8之構成要件、稅捐規避得否裁罰及核課期間之認定──以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364號判決為中心 林芊 295
裁罰處分不同於補稅處分──評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397號判決 陳宏泰 337
漏稅罰之調查、裁處與行為數認定──評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10號、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404號判決 陳姵伊、張偉志 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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